宁县九龙川苗木繁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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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九龙川苗木繁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宁县九龙川苗木繁育农民专业合作社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郭小龙、张永奎、白东勤、张选青、郭占等同志提议发起,于2014年4月22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宁县九龙川苗木繁育农民专业合作社。
社员出资总额:
500万人民币
本社社址:
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南义乡高仓村左家川组 ,邮编:
745200
本社法定代表人:
郭小龙
第三条本社是由从事苹果种植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旨。
依法为社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1、主营化肥、农药、农膜、农具等农业生产资料;
2、指导社员落实苗木管护措施,及时提供信息、技术、组织技术培训、组织收购和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苗木等服务;
3、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采购农资商品,满足本社社员的生产需求及市场的供应;
4、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5、提供其他社员所需的服务;
6、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7、本社社员可享受本社提供的内部资金互助服务,缓解本社和成员发展资金紧缺的困难。
第五条本社对由社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社员需交纳一定数量股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
社员以实物入股的,由社员代表大会评估作价为股份。
本社共设置三种股份:
1、身份股:
每名社员交纳200元,经过社员大会的讨论,此股不参与合作社分红,作为社员享受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服务的依据。
因此,社员退出时,此股不予退还。
2、发展股:
自愿缴纳,此股参与合作社分红。
社员退出时,在不影响合作社正常经营的前提下,经理事会研究决定,以适当形式退还。
3、优先股:
限于社会个人或组织对合作社的投资,限定总额度不超过合作社所有者权益的30%。
此股优先于身份股、发展股和交易量返还参与合作社分红,投资股收益不低于当年银行存款一年期利息。
投资此股者在合作社当年会计年度内不得撤股,在合作社破产、解散或合并时,可优先得到补偿。
出资优先股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列席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对本社生产经营活动享有建议权、知情权,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本社向社员颁发社员证书,并载明社员的出资额。
社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经理事会审核,社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社员。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社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社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社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具体量化办法为:
1、国家扶持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当年平均量化为每个成份额,此份额不参与合作社分红,社员退出时合作社收回并重新量化给现有社员,国家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
(1)合作社购置和建造的固定资产;
(2)合作社注册商标、产品质量认证的成本费用。
国家扶持资金用于宣传活动、社员培训等未形成资产的支出不作量化。
2、接受社会捐赠形成的资产(捐赠人指定用途的除外),参照国家扶持资金所形成的资产量化办法。
3、年终提取的公积金60%按与社员交易量比例量化为社员的份额,40%按社员缴纳的发展股比例量化为社员的份额。
此份额按社员身份股享受股息分配,不作为按股分红依据。
本社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社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社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社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社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社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凡从事苹果等种植、销售的农户、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业生产,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社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社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社员中,农民社员至少占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一条本社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代表)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社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社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履行。
第十六条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否则视为自动弃权),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社员,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社员;
(三)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本社每年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代表)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一条社员(代表)大会须有本社社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可以书面委托或手机短信委托其他社员代理。
一名社员最多只能代理三名社员(代表)表决。
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社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社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社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社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会,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是成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理事会社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理,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本社设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社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社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社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七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四)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 务
第二十九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或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五条社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社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社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以人民币表示。
社员出资额之和为社员出资总额。
第三十二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社员出资。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社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第三十三条本社年终可分配盈余实行按交易量返还、按股分红、支付股息项结合的分配方式,分配顺序为: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公积金;
3、支付优先股红利;
4、支付身份股股息;
5、支付前四项后的赢余60%按交易量返还,40%按发展股分红。
合作社当年不得跨空分配。
第四章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社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三十五条经社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社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社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三十七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三名社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社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三十日内向社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社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补偿优先股款项;
(二)与农民社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三)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四)所欠税款;
(五)所欠其他债务;
(六)归还社员出资、公积金;
(七)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社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社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修改章程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理事长签字、盖章: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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