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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第一篇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第一部份 大纲要求
1.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
2.了解《煤炭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矿产资源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3.熟悉《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4.熟悉《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等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5.掌握安全评价通则、导则等技术规范。
第二部份 关键知识点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基础
一般法的概念
法,如宪法、刑法等,也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各级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体。
狭义上说,法律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属于广义范畴。
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通常说的安全生产法规是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程、条例、规范的总称。
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门类。
国家根本法
我们国家的根本法主要指宪法。
《宪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宪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是我国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① 基础法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他平行的专门安全生产法律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
② 专门法律
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
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③ 相关法律
与安全相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
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组织规定并批准的公布,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国务院部门安全生产规章是有关部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颁布的安全生产生产规法性文件组成,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它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安全生产法规的体系
我国安全生产标准是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
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的延伸与具体化,其体系由基础标准、管理标准、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其他综合类标准组成,见下表。
表1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体系
标准类别
标准例子
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标准综合体系规划编制方法;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职业安全健康名词术语;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代码等。
安全标志与
报警信号
安全色;安全色卡;安全色使用导则;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报警信号通则;紧急撤离信号;工业有害气体检测报警通则等。
管理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安全评价方法分级标准;事故分类;事故统计分析标准;职业病统计分析标准;安全系统工程标准;人机工程标准等。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安全技术及
工程标准
机械安全标准;电气安全标准;防爆安全标准;储运安全标准;爆破安全标准;燃气安全标准;建筑安全标准;焊接与切割安全标准;涂装作业安全标准;个人防护用品安全标准;压力容器与管道安全标准等。
职业卫生标准
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分类分级标准;作业环境评价及分类标准;防尘标准;防毒标准;噪声与振动控制标准;其他物理因素分级及控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等。
第二章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法》
1. 立法的目的
第一条开宗明义的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三大目的。
2. 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 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1) 有权对建设项目进行“三同时”监督,提出意见;
2) 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纠正;
3)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4)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5) 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要求
对于矿山、建筑、危化品生产经营三大高危行业,应该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并应通过资格认证;其他非高危行业如果从业人员达到300人,与高危行业要求一致,少于300人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但是责任不委托。
6. 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对重大危险源提出了四方面的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7. 爆破、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强调了爆破、吊装两大高危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具体明确: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8.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
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9. 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
1)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发现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0. 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综合监管是综合执法主体,由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承担;各级政府的专门监管部门有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察、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
1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
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2. 监察部门的职权
为了加强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第六十一条规定了监察部门的职权: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1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和义务
四种职权:
现场调查取证权;现场违法行为纠正处罚权;现场隐患、危急情况处置权和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
五种义务:
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
14. 应急救援体系的要素
应急救援体系的最基本要素是:
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15.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主体
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16. 地方政府应急救援的基本职责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17.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
18. 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19. 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物品的条件及违法责任
违法责任:
第八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再同一座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20.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体系
无论是政府监管部门,还是中介组织机构或生产经营单位,如果违反了安全生产法规的有关规定,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从法律的角度包括:
行政责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撤消证照等;
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刑事责任:
按《刑法》刑事判刑。
21. 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组织机构的法律责任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22. 中介组织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矿山安全法》
1. 立法的目的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2. 矿山安全的监管体制
国家监督: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政府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3. 矿山设计审批制度的设计规范七项要求
1) 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2) 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3) 供电系统;
4) 提升、运输系统;
5) 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6) 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7) 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4. 矿山事故隐患预防措施七项要求
1) 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2) 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3) 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4) 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5) 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6) 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7) 其他危害。
5.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1) 安全教育制度: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否则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2) 防护用品配备制度:
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3)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4) 事故救援制度:
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5) 投入保障制度: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6. 政府监督七项职权:
1) 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 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 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4) 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 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6) 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煤炭法》
1. 本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2. 煤炭资源的所属权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3. 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的方针
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4. 国家对煤炭资源的相关政策
1)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2) 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4)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5.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 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2) 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3) 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4) 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5) 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煤炭建设的要求
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
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7.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 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2) 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3) 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4) 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5) 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6) 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7) 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 采矿作业时的注意事项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9.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
10.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 有必要的设施和储存煤炭的场地;
4) 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5) 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
1. 肇事逃逸终生禁驾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果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高速飙车将受重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 交通事故可以私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私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 行人违反交规受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须减速行人违反交规将受罚
5. 酒后驾车加大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严禁酒后驾车,加大了对饮酒、醉酒后驾车的法律处罚力度。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所以:
醉酒驾车=十五日以下拘留+暂扣驾照+五百元以上罚款。
6. 扩大拘留(十五天)处罚行为
对于如下行为均达到拘留标准:
无证驾驶;事故后逃逸;超速百分之五十的;违反管制不听劝阻的;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矿产资源法》
1. 本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2. 本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3. 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主体是国有矿山企业
4. 国家对矿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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