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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温习资料最新重点
①1987.1.1《民法通则》实施。
〈注意:
一般情形下,实施之日=生效之日≠公布之日,这是为了让人民在法律生效前有时刻了解该●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解除,其配偶可与他人成婚,其继承人可继承其遗产,其所负担的人身性债务消灭。
法律,并给有关实施机关以预备时刻。
〉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生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③民法的性质:
大体法,实体法,私法,普通法。
⑤法律渊源:
指法律的表现形式。
民法渊源:
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它主要表此刻各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指定的各类法律文件当中
⑥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效劳:
包括对人,对空间,对时刻的适用范围。
Ⅰ对人:
原则上我国民法适用我国境内的一切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Ⅱ对空间:
以属地法为原则。
Ⅲ对时刻:
民法原则上无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根本原则(因为人民不可能依照他们不明白的法律行事,只能按照以发布生效的法律来规画自己的行为。
如此当事人材能估计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取得行为的安全性)。
溯及力:
是指新法具有溯及既往的能力。
⑦民法解释:
是对民事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思、及所用的概念、术语等所做的解释。
民法解释的分类: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⑧民法大体原则:
是指其效劳始终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准则。
〈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⑨●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Ⅰ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Ⅱ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Ⅲ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Ⅳ是属于强制力保证明施的关系。
按照民法调整对象不同分:
人身权民事法律关系(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民事法律关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注意:
继承权是人身权关系与财产权关系的复合〉〈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不同分:
绝对权关系/对世权(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相对权关系/对人权(身份权、债权、继承权)。
〈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分: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组成的绝对权关系中,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义务,就是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关于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则是在债权、身份权、继承权组成的相对权关系中,多数为当事人互为权利主体,互为义务主体。
〉
⑩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国家。
国家通常不能成为国内法的主体,在与其它国之间有国债时例外。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权利的分类:
Ⅰ以民事权利的标的分:
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Ⅱ以民事权利的作用方式分:
支配权(物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债权﹑抚育请求权),形成权(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和保证人的检索抗辩权等)
Ⅲ以权利人能够对抗的义务人范围分:
绝对权(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知识产权),相对权(身份权﹑债权﹑继承权)
Ⅳ以权利的成立要件是不是全数实现为标准分:
既得权,期待权。
〈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已全数实现的权利。
一般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是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指成立要件尚未全数实现未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如继承权﹑或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
〉
Ⅴ以权利的彼此关系分:
主权,从权。
〈主权:
不以其他权利为存在条件的权利。
从权:
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发生条件的权利。
〉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一路指向的对象。
包括人格﹑身份﹑物﹑行为和智力功效。
〈注意: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都只有一个客体。
〉
物:
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知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又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产品。
物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的特征:
Ⅰ必需具有物理和化学的自然属性。
Ⅱ必需能知足人们的需要。
Ⅲ必需能为人所支配﹑控制。
Ⅳ必需取得统治者的确认和认可。
行为:
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
行为主如果债的关系的客体,有“给”“做”“供”三种形式。
“给”:
是交付他人某一已有的物,涉及到生意合同类型的债;“做”:
是为他人制作尚不存在的物,涉及到承揽合同类型的债;“供”:
是为了他人提供某种服务,涉及到输送合同类型的债。
〈注意:
仔细分析在一个具体民事法律关系案件中,究竟是行为做的客体,仍是物做的客体。
很多同窗对这两个容易混淆〉
民事法律事实:
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发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
Ⅰ是一种客观的现象。
没有表现为客观现象的主观意识,不是法律事实.Ⅱ客观现象必需同必然的法律效果相联系,能够引发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Ⅲ客观现象必需符合民法的规定,违背民法规定的客观现象不是法律事实。
以是不是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把民事法律事实分为:
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行为(与表意有关)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非表意行为又分为事实行为(如发觉埋葬物)和非法行为(如侵权行为)。
表意行为:
行为人旨在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非表意行为:
行为人主观没有产生民事法律事实的目的,但依法,客观上却引发了某种法律效果之行为。
⑿自然人是因诞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试管婴儿是自然人。
〉
⒀权利能力:
即人格,是法律给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权利能力的特点:
平等性和不可逆让性。
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区别:
权利能力是取得权利的资格和前提条件,权利是利用这种资格和前提条件取得结果。
⒁我国,权利能力始于诞生,终于死亡。
〈诞生:
胎儿离开母体,并有能力独立呼吸。
死亡:
脑死亡。
〉
一般,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诞生,但也有两个例外:
Ⅰ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遗腹子(腹中胎儿)的继承份额,只要诞生时不是死胎,其继承权即实现。
这是为了保护未来民事主体,使其诞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
Ⅱ成婚的权利能力是始于自然人达到法定婚龄。
⒂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0~10;限制10~18;完全18~〉〈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有必然的行为能力,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进行。
⒃监护是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
法定监护: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统一。
〈监护≠亲权〉
监护
亲权
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使用他的财产,如监护人为了自己利益使用了被监护人的财产,应支付租金和利息。
亲权人对子女的财产享有无条件的用益权。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负扶养义务
亲权人对子女负抚养义务。
监护人可就其监护活动请求报酬。
亲权因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之发生而自然发生。
<通常情形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居处,特殊情形下,居住可拟制为居处。
>
⒅●宣告失踪是一种肯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认定,目的只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肯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益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失踪的条件:
Ⅰ自然人下落不明持续满两年Ⅱ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Ⅲ经法院宣告。
〈法院收到申请后,发出公告,寻觅该下落不明的人。
公告中规定下落不明者做出回答的期限,限期后仍无下落不明的,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
●失踪人从头出现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其财产管理人应向他支付代管的财产和其收益,并汇报财产管理情形,提交财产收支账目。
⒆●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按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除第Ⅰ点不同,其他相同。
即普通期限4年;特别期限2年,适用因意外事故造成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形。
●被宣告死亡人从头出现: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原配偶若未再婚,婚姻关系恢复;若已婚,则不影响第二次婚姻关系的效劳。
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者,收养关系不受影响。
所有财产返还给从头出现人。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要步骤,利益关系人可自由选择提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要步骤,利益关系人可自由选择提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申请。
宣告失踪只是结束下落不明者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宣告死亡同时结束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宣告失踪不是推定,而是对自然现实的确认
宣告死亡是推定,是从自然现实推导出法律现实
⒇●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目的性财产。
●法人的特征:
Ⅰ独立的组织Ⅱ拥有独立的财产Ⅲ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Ⅳ能以自己的名誉参与民事活动。
●P82法人的成立条件:
Ⅰ依法成立(指活动内容合法,设立程序合法)。
Ⅱ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Ⅲ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Ⅳ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成立的程序〈我国,采用“核准主义”〉(21)法人机关的活动具有持续性。
(22)法人机关分类:
意思机关(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执行机关(董事会,厂长,领导等),代表机关(董事长,厂长,领导等),检察机关(监事会或监事)。
(23)法人的责任:
就是法人以什么财产来履行自己的债务之问题。
(24)法人变更的类型:
法人的合并
法人的分立
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
新设式分立
派生式分立
原法人消灭
参加合并的两个法人,只消灭一个另一个继续存在并吸收已消灭的法人
解散原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新法人
原法人存续,但从中分出新法人。
(25)法人的清算:
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数财产关系。
在清算期间,法人只能为消极行为,不能为踊跃行为。
在破产清算中,自破产宣告后,法人人格消灭,处于假存续状态,现在破产财团具有人格,为目的性财产。
(26)合股是依法设立﹑由各合股人订立合股协议,一路出资﹑合股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股企业承担无穷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合股人对合股债务承担连带无穷责任是合股区别于其它企业形式的大体特征,是合股的人合企业性质的表现。
●在合股破产与合股人个人破产同时产生的情形下,合股财产优先用于偿还合股债务;合股个人人财产优先用于偿还合股人个人债务。
两个清偿中有剩余的,才可用于偿还另一债务。
此为“双重优先规则”
(29)合股企业发生变更,应于15日内向记录机关办理变更记录。
(30)对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不允许对法律行为附加不能期限。
(31)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代理的特征:
Ⅰ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
Ⅱ代理人以被代理的名义进行活动。
Ⅲ代理人能独立得为意思表示。
Ⅳ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不可适用代理的行为:
Ⅰ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需由表意人亲自做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行为﹙如:
订立遗言﹑婚姻记录﹑收养子女等人身性的行为﹚。
Ⅱ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如:
受约演出)。
〈P128表见代理:
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诚信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
〉
(33)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不存在代理证书。
代理证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
(34)●代理证书的效劳:
代理证书是向第三人证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文件,它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基础做出。
被代理人对代理证书管理不善﹑或已取消委托关系但未及时收回代理证书的,将自大其法律后果。
●代理证书不明确的法律责任:
代理证书授权不明,易使代理人做出违背被代理人本意的行为,从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
发生这种情形,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连带对第三人承担补偿责任。
(36)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37)●无权代理:
是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Ⅰ根本XX的代理。
Ⅱ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Ⅲ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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