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检查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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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检查清单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检查清单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检查依据
责任人
1
防突措施贯彻实施
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防突措施,贯彻记录,施工记录,调度记录,施工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资料。
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八九条。
2
区域预测划分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区域预测报告。
现场检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我十一条。
3
区域预测实施及确认
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预测区域地质说明书,预测区域开采情况,区域预测报告及批复。
现场检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三条。
4
开拓前区域预测
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依据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或者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开拓前区域预测报告,现场检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一条。
5
开拓后区域预测
开拓后区域预测主要依据和方法符合规定。
鉴定实施单位符合规定。
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鉴定报告的关键内容、鉴定单位资质、项目人员资质、报告审批等要符合规定。
区域预测报告,测点布置、测定钻孔设计,测定钻孔施工记录,瓦斯压力观测记录,瓦斯含量取样及测定记录,测定装备,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鉴定单位资质、项目人员资质、报告审批等资料。
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条。
6
防突措施采取原则
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突出煤层鉴定报告,区域预测报告,瓦斯参数测定报告,地质综合柱状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巷道布置图,工作面防突措施。
现场检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五条。
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九十一条、二百一十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条。
7
区域防突措施审批
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批准资料。
现场检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四条。
8
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
应当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的措施;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符合规定;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
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上。
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
并按规定落实。
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采掘工程平面图,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作业规程,瓦斯抽采管路图,瓦斯检查记录,瓦斯抽采资料,工作面留设煤柱资料。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二条。
9
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符合要求。
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
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
并按规定落实。
区域防突措施,工作面工程平面图,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作业规程,钻孔施工设备类型,钻孔施工计划,钻孔竣工图,钻孔施工记录,钻孔验收制度,钻孔竣工验收资料,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资料。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零九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四条。
10
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范围符合要求;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
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
并按规定落实。
区域防突措施,巷道布置图,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作业规程,钻孔施工设备类型,钻孔施工计划,钻孔竣工图,钻孔施工记录,钻孔验收制度,钻孔竣工验收资料,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资料。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零九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四条。
11
井巷揭煤区域防突措施
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
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符合要求,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
并按规定落实。
区域防突措施,巷道布置图,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作业规程,钻孔施工设备类型,钻孔施工计划,钻孔竣工图,钻孔施工记录,钻孔验收制度,钻孔竣工验收资料,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资料。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零九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四条。
12
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效果检验
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
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千分之三,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
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考察报告,保护层、被保护层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残余瓦斯压力测定原始记录,残余瓦斯含量测定取样及测定记录,顶底板位移量测定记录,相关测定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批准资料。
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五条。
保护层的开采厚度不大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者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必须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一十一条。
利用上分层或者上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者下区段时,应当依据实际考察结果来确定其有效保护范围。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零六条。
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等指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八条。
13
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值。
效果检验报告,钻孔施工设计,钻孔竣工图,效果检验钻孔施工记录,检验指标测定记录,相关测定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
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九条。
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七十一条。
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七十二条。
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或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则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否则至少沿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
当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在回采区域和煤巷条带的布置方式或参数不同时,按照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检验要求分别进行检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七十二条。
14
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值。
效果检验报告,钻孔施工设计,钻孔竣工图,效果检验钻孔施工记录,检验指标测定记录,相关测定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
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九条。
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七十一条。
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七十二条。
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
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且每个检验区域不得少于3个检验测试点。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七十二条。
15
井巷揭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值。
效果检验报告,钻孔施工设计,钻孔竣工图,效果检验钻孔施工记录,检验指标测定记录,相关测定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
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九条。
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七十一条。
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七十二条。
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七十二条。
16
区域验证
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工作面每推进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宜取小值)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区域验证资料,钻孔施工设计,区域验证钻孔施工记录,相关测定人员入井位置位置监测记录。
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七十三条。
17
采煤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和措施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当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
专项防突设计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采煤工作面各种局部防突措施的效果和参数等都要经实际考察确定。
并按规定落实。
落实四川省煤矿局部防突钻孔基准线“两把锁”管理规定情况。
防突专项设计,钻孔施工设计、施工、验收资料,钻孔竣工图和资料,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回采工作面防突预测预报采止点标记牌,回采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效果检验)管理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效果检验)允许采掘通知单。
现场检查,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一、一百零八、一百零九、一百一十、一百一十一条。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行煤矿探放水、防突基准线“两把锁”管理制度的通知》(川煤监〔2019〕59号)
18
掘进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和措施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当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
专项防突设计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煤巷掘进工作面各种局部防突措施的效果和参数等都要经实际考察确定。
落实四川省煤矿局部防突钻孔基准线“两把锁”管理规定情况。
防突专项设计,钻孔施工设计、施工、验收资料,钻孔竣工图和资料,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掘进工作面防突预测预报起始点标记牌,超前钻孔起始点标记牌,掘进工作面超前钻孔施工记录牌,掘进工作面突出,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效果检验)允许采掘通知单。
现场检查。
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一、一百零二、一百零三、一百零四、一百零五、一百零六、一百零七条。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行煤矿探放水、防突基准线“两把锁”管理制度的通知》(川煤监〔2019〕59号)
19
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和措施
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专项防突设计内容必须符合规定。
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井巷揭穿(开)突出煤层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禁止使用震动爆破揭穿突出煤层。
落实四川省煤矿局部防突钻孔基准线“两把锁”管理规定情况。
防突专项设计,钻孔施工设计、施工、验收资料,钻孔竣工图和资料,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掘进工作面防突预测预报起始点标记牌,超前钻孔起始点标记牌,掘进工作面超前钻孔施工记录牌,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效果检验)管理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效果检验)允许采掘通知单。
现场检查,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四条、二百一十四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八、七十八条、第九十五、九十六、九十七、九十八、九十九、一百条。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行煤矿探放水、防突基准线“两把锁”管理制度的通知》(川煤监〔2019〕59号)
20
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为2m。
突出危险性预测单,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工作面工程平面图,地质预报,测定指标装备,工作面推进度记录,测定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回采工作面防突预测预报采止点标记牌
,回采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效果检验)管理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效果检验)允许采掘通知单。
现场检查。
现场实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或明显突出预兆时,应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工作面有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剧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等)、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采掘应力叠加时,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关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八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可采用钻屑指标法、复合指标法、R值指标法预测方法进行,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预测钻孔,深度5~10m。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九十三条。
四川省煤矿局部防突钻孔基准线“两把锁”管理规定。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行煤矿探放水、防突基准线“两把锁”管理制度的通知》(川煤监〔2019〕59号)
21
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煤巷掘进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为2m。
突出危险性预测单,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工作面工程平面图,地质预报,测定指标装备,工作面进尺记录,测定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掘进工作面防突预测预报起始点标记牌
,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效果检验)管理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效果检验)允许采掘通知单。
现场检查。
现场实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七十五、七十六条。
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或明显突出预兆时,应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工作面有构造破坏带、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采掘应力叠加时,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关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八十六条。
采用复合指标法或R值指标法、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当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指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就是一、九十二条。
落实四川省煤矿局部防突钻孔基准线“两把锁”管理规定情况。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行煤矿探放水、防突基准线“两把锁”管理制度的通知》(川煤监〔2019〕59号)
22
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突出危险性预测单,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工作面工程平面图,巷道工程图,地质预报,地质测量记录,测定指标装备,工作面进尺记录,测定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掘进工作面防突预测预报起始点标记牌,超前钻孔起始点标记牌,掘进工作面超前钻孔施工记录牌,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效果检验)管理牌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效果检验)允许采掘通知单。
现场检查。
现场实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七十五条。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前进行。
在经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再采用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七十九条。
采用综合指标法时,应当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3个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P。
近距离煤层群的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应当测定各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
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时,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3个钻孔,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1~3mm的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K1或△h2值。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八十八条。
落实四川省煤矿局部防突钻孔基准线“两把锁”管理规定情况。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行煤矿探放水、防突基准线“两把锁”管理制度的通知》(川煤监〔2019〕59号)
23
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超前距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
回采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落实四川省煤矿局部防突钻孔基准线“两把锁”管理规定情况。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单、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记录,进尺记录,调度记录,回采工作面防突预测预报采止点标记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效果检验)允许采掘通知单。
现场检查。
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七十六条。
24
掘进工作面防突措施超前距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
煤巷掘进工作面5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单、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记录,进尺记录,调度记录,掘进工作面超前钻孔起始点标记牌,掘进工作面超前钻孔施工记录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效果检验)允许采掘通知单。
现场检查。
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七十六条。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突措施或者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取小直径钻孔排放瓦斯等防突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以上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一十九条。
落实四川省煤矿局部防突钻孔基准线“两把锁”管理规定情况。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行煤矿探放水、防突基准线“两把锁”管理制度的通知》(川煤监〔2019〕59号)
25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必须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1)检查所实施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和满足有关的规章、标准等,并了解、收集工作面及实施措施的相关情况、突出预兆等(包括喷孔、卡钻等),作为措施效果检验报告的内容之一,用于综合分析、判断;
(2)各检验指标的测定情况及主要数据。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单,回采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效果检验)管理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的检验应当参照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方法和指标实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
落实四川省煤矿局部防突钻孔基准线“两把锁”管理规定情况。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行煤矿探放水、防突基准线“两把锁”管理制度的通知》(川煤监〔2019〕59号)
26
采区避难所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
避难所的位置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第一百零二条。
27
反向风门
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
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工作面爆破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28
压风自救装置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离人员集中地点、起爆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的避险设施或者压风自救装置。
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当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压风自救系统应当符合要求。
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二十三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29
远距离爆破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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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企业 防治 瓦斯 突出 措施 检查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