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财务内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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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园财务内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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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园财务内部管理制度
财务内部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财务会计核算规定……………………………………………………………………………
财务稽核制度…………………………………………………………………………………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
第1条现金支出范围: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零星支出;
(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2条按照现金管理制度,严格掌握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及时存入银行,未经银行批准,不准坐支、套取现金,不准私自挪用公款和借支私用,不准白条顶库。
第3条派人到外地采购,其采购款项,一般由财务部门通过银行汇款,不得携带大额现金到外地采购。
第4条预借差旅费,财务部门按出差时间长短,路途远近,预算出所须金额,由出差人员填制借款单,按权限规定审批后借支。
第5条对已办妥的收付凭证,要及时按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并结出余额。
账面余额要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日清月结。
若有长短款要及时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报告,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6条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及支票、空白收据、有关印章的责任人,须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损,如有短缺,要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7条各类外出人员返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部门结算报销。
如有特殊情况,本人确实无法来结账,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时要指定他人按期结账。
凡逾期不结者,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
第8条领取现金注意事项:
1、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由银行转账或支票形式支付
2、领取现金超过2000元请提前一天到财务部门预约
3、学院发放工资、津贴、奖金等,有关职能部门需提前五个银行工作日(如变化较多,再相应提前)通知财务部门所发放的名目及金额,并把经主管领导签字的发放单交予财务部门核发
4、领取现金当面点清,过后不补
5、借款必须及时报销,严格按暂付款项管理办法执行
6、领取现金必须签字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1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2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3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4条单位应当按开户银行名称以及存款账户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指定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终时,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属于未达帐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5条支票管理办法
●支票是付款单位签发通知银行从其帐户中支付款项的凭证。
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两种,支票起点为100元,支票从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0天,遇节假日顺延。
●现金支票是向银行提取现金时使用,要在支票背面加盖印鉴;转帐支票是用于同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往来的结算。
空白支票由出纳员保管签发,但印鉴必须另有人保管,实行票章分管。
●支票签发一律记名,签发支票时,必须用碳素墨水填写,填齐所有项目。
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大小写金额及用途一律不得涂改,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必须清晰,带密码支票要核清密码号,如签发错误不得撕毁,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妥善保存,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
●签发支票必须在银行帐户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不准签发空头、远期支票,不准出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收款单位代签。
●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外出,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领导和财务主管批准,并登记清楚用途及限额。
●支票丢失应立即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通知财务部门。
●支票领用时手续齐备,在“支票领用单”上登记用途、金额等。
领用人不准弄脏、撕毁,使用时不能超出限额。
●支票自领用起五日内报帐,报帐时要发票齐全,支票号填写准确,如领用的支票五日内没支付的,应及时退回财务部门。
●收取外单位支票时,出纳员要认真审核有效期,各项内容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要求。
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不得遗漏密码,及时送存银行。
如支票被银行退回,出纳员要尽快通知经办人向出票单位索换。
●支票使用注意事项
1、支票不要折叠,期限10天,密码、日期、金额不能涂改。
2、收到支票先检查日期是否快要过期,印章、数字是否清晰正确。
3、收到支票或汇款,开据发票,付款人只能填写单位名称。
4、换取作废支票请本院职工换取,外来人员恕不接待。
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第1条会计人员离任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工作的交接手续,搞好工作的移交。
通过交接,可以明确工作责任,便于继任会计人员熟悉工作,也有利于发现和处理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预防经济责任事故与经济犯罪的发生。
第2条交接的内容:
1、本年度的各种帐簿、凭证、报表。
2、正在使用的各种跨年度的账簿、凭证、报表。
3、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一些公有物品。
4、用于银行结算的各种票据、票证、支票等。
5、收据或发票领用登记簿、收据或发票存根和空白收据。
6、公章与各种专用章,文件资料与其他业务资料。
7、办公室、办公桌与保险柜的钥匙,各种保密号码。
8、由本部门保管的各种档案资料。
9、使用计算机处理的有关备份软盘、各种程序盘与使用说明书,已打印和备用的各种帐、表、证。
10、经办的未了事项。
第3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的私章。
3、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应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4条会计交接应有专人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监交。
第5条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簿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有关记录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清查。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第6条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核对相符。
第7条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移交。
第8条账簿交接时,交接人应着重核对帐帐、帐物是否一致。
核对无误后,移交人在结账数字下签字,表示对前段会计工作的负责。
最后,交接双方在账簿“经管人员一览表”上签字,并注明交接的年月日。
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9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
第10条移交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财务会计核算规定
学院财务部门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以完整、准确的经济业务事项和具体而详细的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1条根据《会计法》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支;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报废;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总结;
7、外汇的收支情况;
8、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2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包括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3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于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记帐凭证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4条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原则。
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帐簿。
各项经济业务事项严格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统一登记、核算。
第5条财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第6条建立健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档案,妥善保管,并按照财政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的办法。
财务稽核制度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人员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与安全,保障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上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制订本制度,对教育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掌握本行业的业务知识,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会计人员应遵守国家会计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供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遵守岗位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履行义务。
会计人员应当对学院的会计资料执行有关的保密制度,不得私自对外提供或者泄露财务会计机要信息。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务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和实物、款项不相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财务部门、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院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并协助作出处理。
会计人员对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发现有与实际不相吻合的帐目有责任加以纠正,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财务工作的稽查,同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应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管理:
会计人员有权拒绝违规、违法的帐务,并有义务提出纠正错误的合理建议。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并要求其更正、补充。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依法、按章办理的财务工作不受任何部门、人员的干预。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对学院制订的财务预算、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执行情况应实行过程监督、控制。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1条电算化会计岗位与工作职责的划分
1、电算主管:
全面负责学院会计电算化运行与管理,对会计电算化的运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2、软件操作:
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
3、记账审核:
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
4、电算维护:
负责保证学院会计电算化硬、软件的正常运行。
第2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1、按照工作职责设置工作权限,操作员必须定期修改自己的密码,对密码严格保密,杜绝XX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2、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必须经过审核才能登记机内账簿。
3、操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或机房前必须执行相应命令退出财务软件。
第3条计算机硬、软件管理制度
1、定期对会计电算化硬、软件进行维护与保养,对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以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
2、非操作员不得随意使用电算化电脑,对外来软盘进行严格的病毒检测,以防止电算化电脑感染计算机病毒。
3、机内运行的程序文件必须进行加密处理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防止程序被非法篡改,不允许运行系统的源程序。
4、对正在使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进行修改、升版;对计算机硬、软件进行更换必须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并在电算主管的监督下方能实施。
5、在安全的前提下,为保证财务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权限设置,操作密码应备份一套,密封存放于最高权限的负责人。
第4条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电算化会计档案的保管由财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
2、切实做好电算化会计档案的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光工作,对重要的会计档案备双份,并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3、对磁介质保存的电算化会计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
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便于上级财政机关和档案业务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与自查。
第1条财务部门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2年。
期满后原则上编造清册移交学院档案部门。
第2条档案部门接受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拆封重新整理的,会同财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3条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4条内查阅会计档案要按规定办理手续。
上级机关或外单位需要查阅的,要经院领导批准,且派专人陪同阅看,原件不得借出。
第5条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为永久、定期二类,详见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起算。
第6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学院档案或财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并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
对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和法律纠纷涉及的原始资料,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直至案件结束为止。
第7条档案销毁由财务和档案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前,监销人应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将监销情况上报主管财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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