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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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自然灾难卫生应急工作,持续提升自然灾难卫生应急能力,有效保证灾区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爱护社会稳固,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难应急预案》等预案。
1.3 适用范畴
全国范畴内发生自然灾难的卫生应急工作适用于本预案。
自然灾难包括水旱灾难、气象灾难、火山与地震灾难、地质灾难、海洋灾难、生物灾难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自然灾难及其衍生灾难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自然灾难及其衍生灾难所引发的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事件、核和辐射突发事件、交通事故等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部门协作,明确职责;依法规范,快速反应;社会动员,依靠群众。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自然灾难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难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卫生部自然灾难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自然灾难卫生应急指挥、和谐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部主管卫生应急工作的部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办公厅、规划财务司、疾病预防操纵局、农村卫生治理司、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医政司、医疗服务监管司、食品安全综合和谐与卫生监督局、国际司,中国疾病预防操纵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健康报社,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治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难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和谐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难卫生应急工作。
关于灾情比较严峻的地区,按照卫生应急工作需要,领导小组能够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整合灾区卫生应急指挥组织,在灾区成立自然灾难卫生应急工作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前方卫生应急工作。
(2)派出联络组或联络员,深入灾区及时了解灾情、伤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形以及各项卫生应急措施落实情形,指导灾区卫生应急工作,并向派出部门报告和提出工作建议。
2.2 日常治理机构
常态情形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承担卫生应急治理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负责自然灾难卫生应急预备和日常治理工作。
自然灾难发生后,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承担卫生应急治理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自然灾难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负责自然灾难卫生应急预备和现场处置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对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提出建议等。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操纵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等卫生气构是自然灾难卫生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
自然灾难发生后,按照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开展各项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的紧急医疗救援、差不多医疗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心理援助等工作,并负责伤病员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2.4.2 疾病预防操纵机构
疾病预防操纵机构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收集、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环境卫生学评判、指导开展污染源无害化处理、消杀灭工作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2.4.3 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灾区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依法进行卫生监管。
2.4.4 采供血机构
采供血机构负责血液及血液制品紧急采集、储备、调配、供应和有关信息报告等工作。
3 应急预备
3.1 预案制定
卫生部负责制定《全国自然灾难卫生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自然灾难类不,制订相应的卫生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
地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形,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本地区自然灾难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
各级医疗卫生气构制定本单位的自然灾难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建立有关应急工作制度。
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应适时修订。
3.2 风险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显现的自然灾难所引发的伤病风险和传染病疫情等健康危害进行评估,检查卫生应急工作预备情形,要求有关单位落实卫生应急防范措施。
医疗卫生气构要评估本单位抵御自然灾难的能力,提升防灾减灾水平,并对可能显现的因自然灾难导致水、电、气等能源供应中断而严峻阻碍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形提早采取防范措施。
3.3 卫生应急队伍治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治理、分级负责,统一治理、和谐运转”的原则建立自然灾难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大治理、培训和演练,提升自然灾难卫生应急能力。
按照专业特点和自然灾难卫生应急的需要,为各类卫生应急队伍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药品及疫苗、消杀灭药品和工具,个人防护装备、卫生应急服装和标识,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为卫生应急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损害保险,必要时接种有关疫苗,降低应急救援人员发生人身损害带来的缺失,并预防有关疾病的感染。
3.4 培训与演练
建立健全自然灾难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制度,对各级卫生部门承担自然灾难卫生应急处置职责的队伍和工作人员定期举办培训和演练,持续提升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3.5 经费保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谐有关部门,安排自然灾难卫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经费的使用和治理。
3.6 物资保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谐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难卫生应急物资(药品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消杀灭药品和器械、个人防护用品等)储备机制,在区域性中心都市和自然灾难多发地建立储备基地或供应点(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数量要满足需要),保证卫生应急物资的运输和配送。
各级医疗卫生气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打算和治理工作,按照本地区易发和常发的自然灾难情形,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定期检测、爱护卫生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使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7 基础设施保证
新建、改建、扩建医疗卫生气构建设项目时,责任单位和部门在项目设计和设施配套方面,要满足医疗卫生气构开展自然灾难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
3.8 交通运输保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气构配备的自然灾难卫生应急工作交通工具,要与承担的卫生保证任务相适应。
自然灾难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和谐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尽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优先运输卫生应急人员、物资和伤病员。
在专门情形时,和谐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3.9 通信与信息保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国家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资源,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地)、县、乡五级自然灾难卫生应急信息网络体系,保证通信和信息通畅,确保及时把握和报告自然灾难卫生应急工作信息。
3.10 建立和谐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民政、气象、地震、水利、农业、林业、质检、环保、建设、交通、铁道、电力、公安、进展改革和财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卫生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和谐机制。
3.11 健康教育
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本地区自然灾难特点和工作实际,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难卫生应急常识,提升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和谐媒体向社会宣传自然灾难卫生应急的科学知识。
3.12 科研和国际交流
有打算地开展应对自然灾难卫生应急有关科学技术研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自然灾难卫生应急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总结和借鉴体会,引进适宜技术和装备,持续提升自然灾难卫生应急的整体水平。
4 应急响应
发生自然灾难事件后,灾难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当地政府或民政等部门的灾情通报后,应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赶赴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当地灾情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能力作出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灾情、伤情、病情、疫情进行分级响应,并按照实际情形及事件进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不。
按照自然灾难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卫生应急响应分为专门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样(Ⅳ级响应)四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卫生部组织实施。
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分不由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支援。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灾区应急工作需要,能够对响应级不作出调整。
对卫生应急能力薄弱的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不。
4.1 响应条件
4.1.1 Ⅰ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卫生部启动Ⅰ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Ⅰ级响应的自然灾难事件;
(2)国务院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难事件;
(3)卫生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难事件。
响应启动后,卫生部负责组织和谐开展自然灾难卫生应急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按照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需要,调动国家级自然灾难卫生应急队伍和全国医疗卫生力量,协助灾区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必要时,可制定对口支援方案,组织支援地区与受灾地区协同开展工作。
4.1.2 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Ⅱ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Ⅱ级响应的自然灾难事件;
(2)省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难事件;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难事件。
响应启动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谐开展灾难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卫生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卫生部加大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4.1.3 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Ⅲ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Ⅲ级响应的自然灾难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难事件;
(3)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难事件。
响应启动后,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谐开展灾难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大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4.1.4 Ⅳ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Ⅳ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Ⅳ级响应的自然灾难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难事件;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难事件。
响应启动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谐开展灾难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大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4.2 响应措施
4.2.1 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和评估
灾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治理规范(试行)》,实行自然灾难卫生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伤情、病情、疫情、灾难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形和卫生系统因灾缺失情形等信息,在规定的时刻内,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要加大与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所有救灾防病信息均应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治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不具备条件的地点要使用传真、电话等方式及时报告。
灾难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灾难对人的健康的危害程度、伤亡缺失情形及进展趋势等进行卫生学评估,研究提出应重点开展的救援措施以及医疗卫生人力、物资、外援等需求意见。
各级疾病预防操纵机构应定期编写灾区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对灾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形进行分析并推测进展趋势,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参考。
4.2.2 医疗救援
参与医疗救援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医疗急救、检伤分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在群众临时安置点、交通站点、抢险工地等人群集合的地点设置临时医疗点,组织医疗队开展巡回医疗服务,确保伤病员和抢险工作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如因灾伤病人员的数量较多,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为及时、有效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可按照情形,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和谐和交通运输、财政等有关部门支持下,将伤病员集中运送至外地(省)治疗。
如因灾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升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
4.2.3 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
灾区医疗卫生气构要加大灾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实行灾难有关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因停电等缘故不能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的医疗卫生气构,可临时改用电话或人工报送的方式报告。
4.2.4 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
按照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及时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等工作。
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疾病预防操纵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核实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操纵等工作。
4.2.5 食品、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
加大灾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依法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活动和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监管。
综合和谐各有关部门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群众临时安置点集中配餐的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介水传染病等发生。
4.2.6 环境卫生处理
指导灾区及时清除和处理垃圾、粪便,指导做好人畜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住房、公共场所和安置点及时采取消毒、杀虫和灭鼠等卫生措施。
按照工作需要,在灾区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4.2.7 卫生知识宣传和风险沟通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与宣传部门紧密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
向媒体和公众做好自然灾难风险沟通工作。
4.2.8 心理援助
灾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排除民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谐教育、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协同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4.2.9 重点人群、安置点和流淌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
加大对重点人群、群众临时安置点和流淌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因灾滞留在车站、码头、机场和公路的人员和抢险救灾工作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做好孕产妇、老人、婴幼儿、残疾人等专门人群的医疗卫生保证工作,重点做好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监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控等工作,指导设置和修建临时厕所,开展环境卫生监测、消杀灭处理、卫生宣教和必要的预防接种等工作。
4.2.10 自救与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气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尽快复原医疗卫生服务功能。
对因电、水、油、热、气(汽)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医疗卫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医疗卫生气构,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和谐有关部门,调拨发电机、净水器等仪器设备和有关能源,尽快复原能源供应。
救灾人员要注意做好个体防护,保证自身安全。
4.3 响应终止
灾情稳固,经启动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确定应急时期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终止,差不多进入复原重建和灾后防疫时期,能够做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
5 复原重建与总结评估
5.1 复原重建
要科学制定医疗卫生气构灾后复原重建工作方案,将灾区医疗卫生气构的复原重建项目纳入当地政府灾后复原重建整体规划,争取优先进行安排,确保灾区医疗卫生气构尽快复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保证灾区尽快复原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
在灾后复原重建时期,要连续做好灾后防病、心理和肢体康复工作,开展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判,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
5.2 善后处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和谐财政、民政、劳动保证等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参与自然灾难卫生应急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3 总结与评估
在自然灾难卫生应急工作过程中,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对卫生应急预备和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工作成效,持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
在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总结评估,认真分析工作中好的做法、困难和体会教训,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总结评估情形。
6 责任与奖励
6.1 责任
对自然灾难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6.2 奖励
对参加自然灾难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奉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讲明
自然灾难:
指危害人类生存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与洪涝灾难,台风、严寒、低温雨雪冰冻、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与沙尘暴等气象灾难,火山与地震灾难,山体倒塌、滑坡与泥石流等地质灾难,风暴潮、海啸与赤潮等海洋灾难,生物灾难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灾情:
指自然灾难造成的缺失情形,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等。
7.2 预案治理
本预案由卫生部制定和讲明,并按照预案实施过程中发觉的咨询题及时修订。
本预案生效之后,《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全国抗旱救灾防病预案》、《全国破坏性地震医疗抢救卫生防疫防病应急预案(试行)》废止。
7.3 预案生效时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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