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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教案
《法理学》
教案
第一章法的概念
一、法和法律的词义
1、理解法的词义、词源——可以归纳为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公平的标准;二是具有惩罚的功能。
2、法律的广狭两义
广义是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政策、判例、习惯等。
狭义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我国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二、法的基本特征
1、国家创制性,包括制定、认可(有四种情形)两种方式。
2、特殊规范性,是行为规范、有独特的和严密的规范结构。
3、普遍适用性含义
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者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含义
是指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运用。
三、法的本质概念
是指法的内部联系,反映法的深层次内容,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人们只有通过科学的抽象思维,上升为理论才能把握。
四、法的本质层次论
1、国家意志性——表现为国家创制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阶级性——从个人意志——阶级意志——国家意志——社会共同意志理解。
3、物质制约性—从含义——经济基础——客观性的三个方面理解。
第二章法律作用和法律价值
一、根据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规范作用——直接调整对象——人的行为——手段、形式。
社会作用——间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目的、内容。
二、法的规范作用的六个方面
1、指引作用——对象是本人行为,优点体现为个别性、规范性;缺点在于缺乏统一、稳定、经济。
2、预测作用——对象是自己和别人的相互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3、评价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标准是合法、违法、中性行为。
4、保护作用——对象是合法的行为,肯定性法律后果。
5、强制作用——对象是违法的行为,否定性法律后果。
6、教育作用——对象是示范——守法行为、处罚——违法行为、警告——潜在违法行为。
三、一般介绍法的社会作用两个方面
1、阶级统治作用,政治上、经济上、思想上。
2、社会管理作用,四个方面。
四、法律作用的限度
1、法律只能规范人的外部行为,不能调整人的思想。
2、法律只能调整人的一部分重要的行为,而不是人的全部行为。
3、法律具有其固有的不周延性,会出现立法的真空。
4、法律不可能保护所有人的利益,总是要权衡利益的大小,牺牲部分利益。
5、法律只注重形式平等,可能要牺牲实质正义。
6、法律的运行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本身不是万能。
六、法的价值的概念和意义
1、法的价值,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的价值。
凡是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就是有价值的。
七、自由的概念
1、法的价值上的“自由”是意味着法确认、保障人的行为能力,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达到和谐的状态。
2、法律上自由的三层含义
(1)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最本质的、最高的价值是“自由”。
(2)自由是评价“真正法律”的标准:
任何不符合自由意义的法律都是徒具形式的“恶法”。
(3)自由是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法律上确认、尊重、维护人的权利、提升人的价值。
八、正义的概念
1、正义是指一种与社会发展的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合理的生活需要和利益的理论、学说、行为和制度。
2、理解正义的三层含义
(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只有符合全人类正义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法律要弘扬、实现正义;正义是法律是否良善的标准。
(3)正义推动法的进化:
正义是法的精神的进化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使依法治国的正义制度存在于民主政体之中;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使权利有保障,权力受到控制。
九、法律秩序的含义
1、任何法律总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根本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
只存在法律服务于什么秩序、哪些社会秩序的问题。
2、秩序能够成为法的基本价值的主要原因
(1)任何社会统治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法律首要任务就是确保社会统治秩序的建立。
(2)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范畴,一定意义上,法律、规范、规则、准则和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
(3)秩序是其他法的价值(自由、平等、效率)的基础。
秩序是法的价值的基础,秩序本身必须符合正义、人性和常理。
第三章法的起源和发展
一、法的形成的原因
1、社会分工、商品交换和私有制是法律形成的经济根源。
2、阶级和阶级斗争是法律形成的政治根源。
3、文明的进步是法律形成的社会根源。
二、法的形成的标志
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最终形成。
2、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也是法的形成的标志。
3、审判和诉讼方式的确立,也是法的形成的标志。
三、法的形成的一般规律的表现
1、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
2、从习惯法调整到成文法调整。
3、从法律、道德与宗教融合到相对独立。
四、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1、体现的意志不同;
2、产生的方式不同;
3、产生的经济基础和目的使命不同;
4、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5、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五、资本主义法的四大特征:
1、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所有权社会化”的原则
(1)该原则的地位——是资本主义法律的最本质特征和核心。
(2)该原则的提出和内容——严格保护和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3)该原则的法律规定——资本主义的宪法和法律。
(4)该原则的进步意义——发展社会生产力,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
(5)该原则的发展变化——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所有权社会化。
2、维护资本主义的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
(1)议会制度——公民选举产生议会,组成立法机关。
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实行三权分立的制度。
(2)选举制度——按照人民主权和普选制原则选举出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制度。
(3)政党制度——一个国家中有多个政党或两个政党进行竞选,由得票最多的政党或者几个政党联合上台执政的制度。
(4)三权分立制度——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互相监督制的制度。
3、主张天赋人权原则,人生而平等,享有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
(1)人权原则的内容和历史根源——自由、平等、民主、财产;政治、经济、思想根源。
(2)人权原则的法律规定——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人权宣言、独立宣言。
(3)人权原则进步意义——表现为三方面。
(4)人权原则的局限性——表现为二方面。
4、法律至上原则,政府应依法治理国家
(1)法治原则的提出和意义——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反对封建专制特权。
(2)法治原则的主要内容——法律之下的自由;法不禁止即可为;公民不受非法拘留和逮捕;法律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等。
(3)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重视法制,制定宪法和法律。
(4)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破坏法制,行政权力扩大,司法专横。
(5)二次大战后,资本主义法制有了新发展——表现在七个方面。
七、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最基本的特征。
2、社会性和民主性的统一,社会性有两个含义:
一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二是法有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
3、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科学性是指法反映客观规律的程度,法越能反映客观规律,科学性就越强。
第四章法系的一般理论
一、法系的含义和分类标准:
是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三、西方两大法系形成过程以及区别
1、民法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法律的总称。
在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起来,采用成文法典为主要形式,属于立法性体系。
2、普通法法系——以英国法律为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保留了封建法的传统,采用判例法为主要形式,属于司法性体系。
3、两大法系基本特征比较
(1)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异;
(2)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异;(3)法典化方面的差异;(4)法律概念、术语上的差异;(5)适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异;(6)法律发展方式上的差异;(7)诉讼程序的差异。
第六章依法治国理论
一、法治的含义
1、法治的两个层面含义:
治国方略和在民主基础上形成的与专制相对立的治国的根本性原则。
2、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1)法治和人治相对立;而法制和人治可以相容。
(2)法治要求依法办事、法律至上;而法制强调法律和制度。
(3)法治以民主为前提,和专制相对立;法制可以是采取专制、暴政的政体。
(4)法治只有资本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法制有四种类型。
3、依法治国的理论内涵和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二、法治国家的基石
1、民主的含义及其发展阶段
民主是国家制度、国家形式、国家形态,其核心是社会的政治统治方式,也是世界观、社会的价值理念乃至政治理想。
民主制度的大致发展阶段或形态为:
直接民主制,近代议会民主制,半直接民主制和社会主义民主制。
2、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民主与法治相统一。
三、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与要素
1、法治的基本要素
(1)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成为评判人的一切外部行为的最终标准
(2)所依之法均是以人权为核心和前提原则构建的良善之法
(3)国家机关的权力要互相平衡互相制约,避免权力过于集中而形成专断。
2、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它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也是厉行法治,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所在。
3、法治的基本原则:
民主性,合法性,平等性,统一性。
四、法治的生成与发展
1、法治的生成条件:
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的发育,多元、民主政体的存在,“自然法”观念的建立;法律的相对独立发展。
2、法治实现的驱动模式:
东方国家外生型模式存在“国家悖论”。
我国法治化进程初期应以“政府主导型”为主,而后逐步转向“社会演进型”。
第七章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
四、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1、法律与政策的一般关系:
执政党的政策在整个国家生活中占据极其重要地位,它与法律互相影响、互相作用。
2、法律与政策的异同
(1)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的政策具有根本一致性的表现:
经济基础相同;阶级本质相同;指导思想相同;历史使命相同。
(2)区别表现在:
意志属性不同;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稳定程度不同;实施方式不同。
3、法律与政策的相互作用:
共产党的政策对法律起指导作用,它是制定法律的依据,对法律的贯彻执行有指导作用。
法律对政策具有制约作用:
政策的出台和贯彻执行活动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五、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1、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具有根本一致性,它们互相影响,互相作用。
而法律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根本对立。
2、法律与道德的异同
相同点:
(1)建立于相同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现象。
(2)总体精神和主要内容大体相同。
(3)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区别:
(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道德的产生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
(2)形成方式不同: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
(3)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道德存在于人的意识中,通过人的言行表现出来。
(4)调整范围不同:
道德调整范围涉及到社会关系各个领域和所有方面;法律只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
(5)作用侧重点不同:
法律主要作用于人的外部行为;道德主要作用于人的内心世界。
(6)实施方式不同: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道德以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实施。
3、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1)道德对法律的作用体现在:
对法律的创制具有指导作用,对法律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对法律的漏洞具有弥补作用。
(2)法律对道德的作用体现在:
通过立法赋予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以法律强制力,通过法律实施活动可以弘扬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观念。
第九章法的要素
二、法的要素中的基本概念
1、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它是法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构成要素。
2、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它是法律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之一。
3、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它也是法律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
具备认知功能、表达功能和构成功能。
4、重点理解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两者的适用范围的不同;两者的内容上的不同;两者的具体适用上的不同;两者的表现形式的不同。
三、法律规则结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1、假设条件——是正确适用法律规则的前提和条件。
2、行为模式——是行为规则本身。
3、法律后果——包括肯定性与否定性的后果。
4、举例说明法律条文中的法律规则结构要素的不同表现。
四、理解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形式。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可以有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也可以有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法律条文可以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者其要素。
4、法律条文也可以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者若干要素。
五、法律规则的分类
1、从法律规则的行为角度分类:
授权性法律规则——可为,命令性法律规范——应为,禁止性法律规则——勿为,命令性法律规则和禁止性法律规则,可以合称义务性法律规则。
2、从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分类:
确定性法律规则,委托性法律规则,准用性法律规则。
3、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分类:
强行性法律规则,任意性法律规则。
4、从法律规则内容的是否单一地表达权利或义务分类:
权义独立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
5、从法律规则在法律调整中执行职能分类:
调整性规则,保护性规则。
6、从法律规则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之前分类:
确认性规则,构成性规则。
第十章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是指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特点和种类
主要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政策、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国家认可的民族习惯也是法的渊源,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外,判例不是法的渊源。
三、法的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有: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普通法、国内法和国际法。
法的特殊分类有:
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含义
指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五、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和特点
1、法律汇编——主体广泛,不是国家立法活动,不改变内容。
2、法律编纂——特定的立法机关有权进行,是国家立法活动,重新制定、补充空白、废止过时的,形成部门法典。
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进行,不是国家立法活动,结果是继续有效;责令修改;宣布废除。
第十一章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
1、文义解释:
是按照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方法;
2、体系解释:
是指根据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位置,包括它所在的篇、章、节、条、项以及该法律条文前后的关联来确定其意义、内容、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解释方法;
3、原意解释:
又称沿革解释、历史解释、法意解释,是指对一个法律条文作解释时,依据法律起草、制定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包括立法理由书、草案、审议记录等,分析立法者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和所要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意思的解释方法;
4、扩张解释:
是指某个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过分狭窄,从而将本应适用该条的案件排除在它的适用范围之外,于是需要扩张其文义,将符合立法本意的案件纳入其适用范围的法律解释方法;
5、限缩解释:
与扩张解释正好相反,是某个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太宽泛,超过了该法条的立法本意,造成将本不应适用该条的案件包括在适用范围之内,应把它的文义范围缩小到立法本意,将不适用的案件排除出去的法律解释方法;
6、当然解释:
是指虽然某个法律条文没有明文规定适用于该类型案件,但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来看,该类型案件比法律条文明文规定者更有适用的理由,因此适用该法律条文于该类型案件的一种方法;
7、目的解释:
是指以立法目的作为根据,以解释法律的一种解释方法;
8、合宪性解释:
是以宪法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9、比较法解释:
是指用外国的某个制度、规定或者判例来解释本国某个法律条文的一种解释方法,其依据在于各国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相互借鉴的;
10、社会学解释:
就是把社会学上的研究方法运用到法律解释上来,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解释法律。
二、法定解释的种类
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明确界限和补充规定的解释。
"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的解释"。
3、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各部委对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解释。
第十二章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体系是指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统一性;客观性;层次性;稳定性。
二、法律体系、法律部门、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制度、法律条文、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划分部门法的标准和当代中国主要部门法
第十三章法律实施
3、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遵循的一定准则和要求:
(1)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执行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越权无效;
(2)执法合理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应当客观、适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3)执法效率原则损失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在一定的时期内执法总投入与执法总产出的比率,即成本——效益关系;(4)执法应急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没有法律规定甚至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行为,以符合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根本要求。
三、司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1、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的特征——五个方面。
3、司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公正裁判每一个案件,以维护社会正义。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权的专属性;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权的合法性。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平等适用法律;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平等地受到追究和制裁。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5)司法责任原则。
第十四章法的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法律对人、事项、在时间、空间上的适用问题
二、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分类
三、法律效力的确认原则——六大原则
1、宪法至上原则——宪法有最高的效力。
2、等级序列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同一机关或者不同机关制定的法。
4、后法优于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同一机关、同一名称、同一领域法。
5、成文法优先原则。
6、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原则——在国际民事、经济、贸易领域中适用。
四、法律效力范围
1、法律效力的对象范围——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原则。
中国公民在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领域外原则上适用中国法律;
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在领域内适用中国法律,在领域外与我国利益或中国公民有关的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2、法律效力的事项范围——四大原则
法律效力的事项有两类——社会关系和行为。
3、法律效力的时间范围
法律生效的时间——有三种情况
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有两种办法;有六种方式
4、法的溯及力——又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颁布以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该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5、法律效力的空间范围——全国性法律在全中国领域内有效——包括领陆、领空、领水及其底土,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土-我国驻外使领馆,在中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及飞机。
第十五章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特征
1、权利的概念——法律规范规定,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关系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也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
2、权利的特征——合法性、行使的受限制性、自主性、利益性、与义务相连。
3、义务的概念——规定在法律规范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也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4、义务的特征——法律规定的、国家强制性、保障主体获得利益。
5、权利与义务的地位——在整个法学及法治实践中都有体现,地位重要,法学也称为权利义务之学。
6、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对立统一、总量相等、功能互补、价值一致。
二、人权的概念和不同层次
1、观念上人权——源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
2、道德上人权——属于应然的范畴,由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决定的。
3、法律上人权——属于实然的范畴,由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决定。
4、法律是保障人权——立法上、法律实施上、国际法的人权保障——两个公约。
三、权力的概念、特点、分类
1、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处理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能力。
2、权力的特点——国家法定性、社会公益性、合法处分能力、保障公共利益。
3、权力的分类——国家权力、社会权力、超国家权力。
第十六章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根据法律规范所产生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调整性,以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国家意志性,这是其区别于其它社会关系的本质特点。
权利义务性,以法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国家强制性,即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人民、阶级、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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