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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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编号:
第号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学生姓名:
谢硕指导老师:
苏蓉
学号:
20072105023参考文献:
专业:
法学论文字数:
11508
成绩评定:
年月日
中文摘要、关键词…………………………………………………………………………………1
Abstract、Keywords………………………………………………………………………………2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述………………………………………………………………………3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3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3
(三)无过错责任的构成………………………………………………………………………3
(四)无过错责任的特征………………………………………………………………………3
1.适用对象特定………………………………………………………………………………3
2.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4
3.以合理补偿损失为目的……………………………………………………………………4
4.存在最高赔偿限额…………………………………………………………………………4
5.并非绝对责任………………………………………………………………………………5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5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5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6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限制与惩戒条款………………………………………………6
1.责任限制……………………………………………………………………………………6
2.惩戒条款……………………………………………………………………………………7
(四)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条件………………………………………………………7
(五)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形态………………………………………………………8
(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人过错问题………………………………………………8
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实务操作………………………………………………………8
(一)案例情形…………………………………………………………………………………8
(二)案例解析…………………………………………………………………………………9
四、结语……………………………………………………………………………………………9
五、参考文献……………………………………………………………………………………11
摘要
2009年12月26日,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又是一个重要的日子,也是我国民事法律取得重大进步的一天。
在这一天,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旨在保障公民、法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权、隐私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民事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以此来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该法自2010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逾半年,其不仅使我国的法律体系得到完善,对于保护被侵权人,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在这部法律中,我们必须要关注的一项原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重要的归责原则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我国颁布的颁布的这部侵权责任法中,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第二章的责任构成
关键字: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方法;责任限制;免责条件
Abstract
December26,2009,forourcountry'slegalsystemconstructionisanimportantday,Chinaisthecivillawsofmadesignificantprogressday.Onthisday,ourcountryofthe11thNationalPeople'sCongressstandingcommitteevotetopassthesecondsessionofthetenth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helawoftortliabilitylawdesignedtoprotectcitizens,legalperson'shealth,personalfreedom,reputation,privacy,propertyright,intellectualpropertyandcivilrightsandlegally,clearlytortliability,preventionandsanctions,inordertoachieveinfringementofsocialharmonyandstability.ThelawsinceJuly1,2010sofarhasoverhalfyear,implementationofthelegalsystemofourcountrynotonlyperfectedbytheinfringertoprotect,reducetheoccurrenceofinfringementhasalsoplayedaverygoodeffect.Underthislaw,wemustconcernaprincipleisno-faultliabilityprinciple.No-faultliabilityprincipleastortliabilityimportantimputationprinciple,itsimportanceisself-evident,oneinChinapromulgatedtheissuedintortliabilitylawofno-faultliabilityprinciple,inthesecondchapterofresponsibilityconstituteandresponsibilitymadeclearwayprovisions,for"statementCivilRightsActhurtothers,nomatterwhetherfault,lawcontravenershallassumetortliabilityinaccordancewiththeprovisionsofthe".Sincethe19thcentury,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humanproductivity,weliveinthehumansocietyearth-shakingchangestakeplacecontinuously,scienceandtechnologyhavebeenwidelyappliedtoproductionandlifedomain,butscienceandtechnologyasadouble-edgedsword,itsmakelifemoreconvenient,butalsobringalotofindustrialaccident,pollutionaccidents.Fortheseaccidentsarise,letthevictiminthedisputetoproduceevidencetoproveinjuressubjectiveexists,evenspeakverydifficultfaultisalmostimpossible,unliketraditionalfaultliabilitysocialistno-faultliabilityprinciplearisesatthehistoricmoment.Thisprincipleaftermorethan100yearsofdevelopmentinmodern,after"people-oriented"and"protecttheweak"undertheguidanceideaofrule,themorecanreflectthevalueandsignificanceofitsexistence.No-faultliabilityprincipleinpresentChina'slegislationandjudicialpractice,thereisstillcontroversyforno-faultliabilityoftheapplicationoftheprincipleisoneofthecentreofcontroversy,thispaperelucidatesthekeywillfocusonno-faultliabilityontheapplicationoftheprincipleoflife,alongwithourcountryeconomyforward,no-faultliabilityprincipleinourfuturecivillegalstatusofinevitablestrengthened,itsalsoshouldbetostabilizeoursocialorderplaytheirduerole.
Keywords:
No-faultliabilityprinciple;Applicablescope;Applicablemethods;Limitationofliability;Exceptioncondition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述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无过错责任原则起源于19世纪。
在这一时期,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成为一种趋势,生产力的进步在为人类带来巨大物质文明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麻烦,例如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骤增等。
面对这些社会上出现的新情况,“法律开始注重保护社会利益,而不局限于个人利益。
因此,为保护社会的一般安全,对于持有危险物或从事危险行业者,因其危险性产生的损害后果,应当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而承担相应责任”,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无过错责任原则得以产生。
这种归责原则与传统过错责任原则相比较,其是一种更为严格的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的法律对策,在我国颁布《侵权责任法》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就已经作出有关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
目前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还存在许多模糊不清的认识,例如有许多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不同于严格责任,但总结大多数学者的意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可作如下表述“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客观责任、严格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
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的构成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包括四个要素:
一为加害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了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二为损害结果,即“受害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这种不利后果多为实际损害,“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即使实际损害尚未出现,也认为存在法律上的损害”。
三为因果关系,即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逻辑关联;四为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所谓过错就是加害人主观上一种可被责难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而无过错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最大的不同就体现在对加害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要求上,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转之以不存在法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代替这一要素,但无过错责任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并不同于在法律适用中我们就可以完全不问加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因为过错有无及大小将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责任大小有着重大的影响。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我们可以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中总结出来,其特征可归结为以下五点:
1.适用对象特定
所谓适用对象特定是指法律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对象予以特别规定。
根据侵权行为适用法律规定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加害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而特殊侵权行为则指行为人(加害人)即使无过错,而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而适用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殊法的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表述为“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说明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个别侵权行为且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这样设置的原因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特别领域为弥补过错责任原则不足而设定的原则,只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而特殊侵权行为数量少,类型化低,不适合将其要件化。
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
例如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很多适用的便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正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这一特征也就决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必须在法律为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适用。
2.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
由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而特殊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并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这是因为特殊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法律关系有其特殊性。
例如高度危险责任,如果这一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责任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相同时,即要求行为人只有在存在过错时才承担侵权责任时,一方面行为人可以通过过错责任条款逃避本应该由他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被侵权人很难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或者说证明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是毫无意义的,因为被侵权人从事的高度危险工作本身就承担了过高的风险,从公平角度出发,行为人也需要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当被侵权人不能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时,那么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自然不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这显然有失公平,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所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这一要求在法条中的表述为“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这也就明确向我们说明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不要求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但应当考虑受害人的过错。
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也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在构成要件上的主要区别,此处就不再叙述,可参见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一节。
3.以合理补偿损失为目的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正以为如此,这是一种对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否定,那么就会体现相应的制裁和教育作用。
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实质上是对这种教育制裁功能的否定,因为其责任构成不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虽然如果行为人存在过错,其这种主观心理态度也应当受到责难,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这对责任的构成没有影响,所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目的指向合理补偿损失,其存在的意义不在于惩罚行为人,而更多的是强调损害和责任的公平分配。
4.存在最高赔偿限额
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归责原则通过加重行为人(加害人)的的责任以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从而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我们知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补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危害性往往巨大,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比较严重。
因此有必要对损害赔偿额度进行一定的限制,否则一味的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就会使其承担过高的负担和风险,这显然是不利于行为人的,也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
具体的责任限制原因将会放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章节进行论述。
5.并非绝对责任
无过错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行为人也可以向法官主张法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
尽管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一般免责事由的适用进行了限制,但是只要行为人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就可以进行抗辩。
例如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上,就因果关系就可以进行抗辩。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这些特征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息息相关,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对象特定影响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不以行为人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影响着这一原则的适用方法,以合理补偿损失为目的和存在最高赔偿限额影响着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责任限制和免责条件,所以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有必要加以特别的注意。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结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趋势,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主要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即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限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条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形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的适用问题。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就是指该归责原则究竟适用何种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还有一些单行法规都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做了如下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损害事实为根据,必须是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适用,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以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责任归责的标准”。
此条款也集中说明了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法定,那么我国《侵权责任法》究竟规定了哪些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通过阅读解析可以得知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四十一、六十五、六十九、七十、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八、八十、八十二、八十六、八十九条为使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法定之情形,分别规定的责任为生产者的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责任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
之所以说这些规定的情形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因为法条中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未作叙述,我们可以将这些情形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条款进行比较,例如第三十五条部分规定适用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法条表述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此条款中明确指出责任承担以过错为前提;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法条表述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很明显法律事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免责的条件是证明自己无过错;我们再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定情形,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显然责任构成不以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主要体现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的设置,即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
由于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即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不影响责任的构成。
这就免除了原告(或受害人)对加害人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责任,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方法主张免责抗辩。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就不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过程中仍需证明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那么原被告双方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承担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则是怎样的呢?
概括起来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点
(1)原告应当对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负相应证明责任,在这一过程中,侵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2)“在被侵权人完成上述证明责任以后,如果侵权人即被告主张不构成侵权责任或者免责,自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被告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要证明被侵权人的故意是致害的原因,这也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一个重要区别”;(3)行为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被侵权人故意所致,便可以此主张免责抗辩,其赔偿责任也会得到免除;(4)侵权人如不具备相应免责条件,即对上述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不能举证,侵权责任即告成立,被告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这些具体规则的整个适用过程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三条、七十八条中的体现尤为明显。
以七十三条为例,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适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我们可以应用具体规则对这一条款进行相应适用。
(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限制与惩戒条款
1.责任限制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限制是指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大多数由法律规定对责任加以限制,再进一步说就是无过错责任的赔偿范围一般都存在最高的赔偿限额,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目的就在于合理的补偿损失,其不具备惩罚的功能。
这也是由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自身的特点决定的,由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作为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所以赔偿也就不可能具有惩罚的意思。
此外,由于赔偿义务人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责任,因此责任容易成立,再加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往往非常巨大,受害人众多,为了避免是赔偿义务人承担过重的负担,以致面临经济上的毁灭性打击,法律一般都要限制无过错责任的最高赔偿额度,以缓解赔偿义务人的压力。
还有就是对最高赔偿额度的限制,也能够使得那些负担危险责任之人,预见并预算其负担的危险责任,从而依据其经济能力,评估风险的收益,确定是否从事此项危险活动。
再者这样的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我国科技和经济的发展。
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是有风险伴随的,在科技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生有关侵权的纠纷,我们一方面要主张公平和保护弱者。
但也不能令推动科技和经济发展的有关侵权行为人承担过重的责任。
我们通常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责任保险制度相配合,这样便可合理地分散损害。
假如赔偿范围漫无边际,那么保险公司自然因为害怕承担过重的责任,以及无法预见的风险而拒绝承保,由此将导致危险事业无法正常开展。
可以预见,如果法律不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加以限制,这对于国家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显然是不利的。
所以我们也需要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有所规定和限制。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就是对这一适用规则的具体体现,如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其他的现行法律也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某些情形规定了责任赔偿限额,如《民用航空法》关于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最高赔偿限额为40万人民币。
2.惩戒条款
尽管法律对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某些情形在责任承担上的赔偿额度进行了有目的的限制,并且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合理补偿损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完全不具备惩罚和教育的功能,对于某些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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