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行政执法规范山西省柳林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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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行政执法规范山西省柳林县
柳林县文物行政执法规范
柳林县文物旅游局
目录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3)
文物行政执法常用文书说明………………(13)
文物行政执法常用文书范本………………(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33 号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12月1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孙家正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文物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遵循法定程序;
(三)公正、公平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实施的文物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有权依法对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文物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督查并指导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处理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辖区内的级别管辖。
第七条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依法直接管辖下级文物行政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管辖时,可以报请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决定。
第八条 2个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应当由先立案的文物行政部门管辖。
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其共同的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第九条 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或者主管的,应当将相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的行政部门处理,同时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受移送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
受移送的文物行政部门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条 文物行政部门对下列途径发现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检查中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处理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一条 文物行政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处理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文物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确定2名以上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三条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涉案文物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三)收集、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报告所属文物行政部门,并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不能被确定为案件承办人: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案件承办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案件承办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时,可以向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回避。
案件承办人的回避由本部门主管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2人。
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承办人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可以对当事人及证明人进行询问。
询问应当单独进行。
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
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案件承办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在场。
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应当签名并注明对该笔录真实性的意见;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签名的,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人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材料提供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人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
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复制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盖章或者签名,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时,案件承办人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
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案件承办人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案件承办人、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物品清单的,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在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委托其他文物行政部门调查的,应当出具文物执法调查委托书。
受委托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完成调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专业性问题,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文物的鉴定,应当以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所在地省级文物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准。
国家文物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的申请,对省级文物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填写加盖文物行政部门公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具体处罚的内容、时间、地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以及文物行政部门名称等内容。
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并签名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经立案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报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三十条 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文物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文物行政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
当事人在此期间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当事人放弃权利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并向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复核报告。
案件承办人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根据复核情况作出最终决定,并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的印章。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依照当地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对于符合听证程序条件的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收到听证通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九条 文物行政部门主管负责人应当指定本部门非本案承办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的回避由文物行政部门主管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收到听证通知后,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听证。
委托他人代理听证的,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第四十一条 举行听证时,案件承办人应当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第四十二条 举行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 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处罚决定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没款的机构分离。
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
第四十七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结案报告,报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柳林县文物行政执法常用文书
一、文物违法行为登记表
适用于现场检查、举报、群众来信来访、领导交办、移送等案件的登记。
案由应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
案件简要情况中应写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如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写明检查的时间。
二、文物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违法行为发生后,承办人员填写此表,有关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
三、询问笔录
适用于违法案件现场实施的询问调查,也可适用于信访、来访案件的询问调查。
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询问内容应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后果等。
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
应注明“询问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
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
询问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压指印。
四、检查(勘验)笔录
适用于违法案件现场实施的检查。
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
现场情况应准确、客观地记载现场情况,包括有关的数据、位置、状态、程度等。
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检查(勘验)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
如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
检查(勘验)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检查人在修改处压指印。
五、当场处罚决定书
本文书适用于简易程序,即违法事实确凿,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
本文书一式三份,第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第二份存档,第三份必要时用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文物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单位)有关事项适用本文书。
送达本文书,应制作送达回执。
如符合听证条件,可与《听证告知书》合并送达。
七、陈述(申辩)书
用于当事人记录其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八、陈述(申辩)笔录
记录当事人口述的陈述和申辩内容,需经其审阅后签名,承办人、记录人签名方可有效。
仅用于有书写困难而陈述(申辩)的公民。
九、听证告知书
在作出给予公民1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单位)有申请听证权利适用本文书。
送达本文书,应制作送达回执。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在送达回执中填写“听证要求”,也可在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十、听证申请书
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要求听证。
十一、听证通知书
应被处罚人提出的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申请人举行听证有关事项适用本文书。
送达本文书,应制作送达回执。
十二、听证笔录
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等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听证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等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本文书方可有效。
听证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等在各自修改处压指印。
十三、案件处理审批表
完成违法案件调查后,承办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逐级向有权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负责人报告情况,行政负责人据此作出给予处罚、从重(轻)处罚或不(免)予处罚的决定。
十四、案件移送函
本文书由文物旅游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制作。
十五、文物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文书由文物旅游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起草。
本文书一式三份,第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第二份存档,第三份必要时用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六、送达回证
适用于用法定的方式送达文物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文物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被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注明拒收的理由。
十七、文物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文书由文物旅游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制作。
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适用本文书。
十八、文物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成后,经办人员应向有关行政负责人报告该案执行情况,并报上级备案,制作此表。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上报。
十九、限期整改通知书
下列情况适用本文书:
(1)该行为违法,规定一个最迟期限预防出现更严重后果的;
(2)该行为违法,但没有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3)该行为违法,但目前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4)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可以适用免于行政处罚的。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留存,一份交整改单位。
二十、文物行政执法检查反馈意见书
在现场执法检查结束后,对被检查单位的文物保护工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或提出建议适用此文书。
执法人员可在检查工作完成后统一制作本文书。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二十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二十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时,案件承办人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二十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文物行政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
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案件承办人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案件承办人、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物品清单的,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在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二十四、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五、停工通知书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的应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时应用此文书。
二十六、立卷归档
1实行一案一卷制度,一卷一号。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实行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2卷内文书应当使用蓝黑、黑色墨水的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
所有文书只存一份正本。
3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提取时间、地点等内容;不能随文书立卷装订的录音、录像或实物证据,需在证据材料备考表中注明录制的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内容。
4卷内文书可选择下列两种顺序排列:
第一种顺序是行政(处罚、许可等)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第二种顺序是行政(处罚、许可等)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法律文书、证据文书、其他文书设置分类顺序排列。
5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
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
6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
7卷内目录和证据材料备考表填写规范,案卷装订无金属物,并符合档案法的其他要求。
文物违法行为登记表
编号:
案由
案件来源
举
报
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被举
报人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年龄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记录人
记录时间
年月日时分
案
件
简
要
情
况
记
录
注: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保守秘密。
文物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编号:
当
事
人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年龄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案由
案件来源
案件
简要
情况
承办人
意见
年月日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年月日
行政负责人
审批意见
年月日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询问地点:
被询问人: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与本案关系:
询问人:
记录人:
工作单位:
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询问内容:
(以下是询问笔录尾页)
(应注明“询问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
”)
被询问人签字:
年月日
拒绝签字的理由:
询问人签字:
年月日
记录人签字:
年月日
第页共页
副页
第页共页
检查(勘验)笔录
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检查地点:
被检查人: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与本案关系:
见证人:
检查人:
记录人:
工作单位:
现场情况:
(副页同《询问笔录》副页)
(以下是检查笔录尾页)
(应注明:
“检查(勘验)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
”)
被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拒绝签字的理由:
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记录人签字: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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