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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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林木采伐的监管
为加强林木资源的严格保护,提高林木采伐利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水平,依法打击滥采滥伐林木行为,促进林木资源科学经营、有序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办理林木采伐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林木采伐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少批多伐的行为。
2、是否存在超面积采伐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林木采伐情况和各街道、发展区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监督检查人员对采伐作业单位或个人实施检查,填写《林木采伐监管表》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采伐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按采伐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的依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及时予以处理。
(二)对林木运输的监管
为加强林木资源的严格保护,提高对林木运输监督和服务水平,依法打击私自运输林木行为,促进林木资源科学经营、有序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办理林木运输证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林木运输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少批多运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木材运输总量超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林木采伐情况和各街道(发展区)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监督检查人员对采伐作业单位或个人实施检查,填写《林木运输监管表》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采伐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按运输证规定进行运输的依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时予以处理。
(三)对木材生产、经营许可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木材生产、经营许可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被许可人条件是否符合林业部门核发《木材生产、经营许可》的有关规定;
(二)被许可人是否按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相关标准从事疫木加工活动;
(三)被许可人是否按申报书和专家论证报告进行疫木板材加工除害;
(四)被许可人出厂板材产品质量情况(产品规格符合要求);
(五)被许可人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制度执行和档案建立情况;
(六)被许可人自查情况;
(七)被许可人遵守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有书面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两种方式。
实地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一)书面监督检查是指通过核查被许可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疫木加工活动监督检查。
(二)实地监督检查是指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产成品、检疫检验室等进行现场查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监督检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1、承办单位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需提交材料等书面通知被许可人。
2、被许可人按照通知要求向承办单位提交书面材料。
主要包括:
登记项目变动情况;经营条件变化情况;经营档案建立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3、承办单位审查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实施检查。
4、承办单位将检查结果书面通知被许可人。
(二)实地监督检查程序
实地监督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被许可人,直接到现场检查,但应当现场出示检查通知和工作证件。
实地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做出书面记录。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依法对被许可人疫木板材运输、保管等进行检查;依法对被许可人加工板材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被许可人松材线虫和天牛除治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加工活动有关的情况;查阅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档案和相关资料;要求被许可人补充报送的相关资料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或者实地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的,通知被许可人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的情况实施督促检查。
凡经核实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载入被许可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开披露。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许可人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时处理。
(四)征占用林地事项监管
为加强林地资源的严格保护,提高林地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水平,依法打击违法征占用林地行为,保护林地资源,促进林地资源科学经营、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批先占的行为。
2、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按审批用途占用林地的行为。
4、是否存在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经审批继续占用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征占用林地情况和各街道(发展区)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二)结合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征占用林地情况专项检查。
(三)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卫片遥感执法检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审批项目、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征占用林地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专项检查由区林业局组成队伍分组分片检查,其它检查由区林业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实施检查,填写《征占用林地监管表》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查验征占用林地等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四)责令当事人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予以立案查处。
(五)临时占用林地事项监管
为加强林地资源的严格保护,提高对临时占用林地许可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水平,依法打击违法征占用林地行为,保护林地资源,促进林地资源科学经营、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被许可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按审批用途占用林地的行为。
3、是否存在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经审批继续占用的行为。
4、是否存在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交还原单位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被许可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林地情况和各街道(发展区)日常管理临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二)结合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临时占用林地情况专项检查。
(三)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卫片遥感执法检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审批项目、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临时占用林地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专项检查由区林业局组成队伍分组分片检查,其它检查由区林业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实施检查,填写《临时占用林地监管表》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查验临时占用林地等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四)责令当事人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予以立案查处。
(六)对林木产地、调运检疫的监管
为了防止危害林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林业生产安全,特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凡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单位和个人。
(二)林木种子、苗木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产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下列应实施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
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3、木材、竹材、药材、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三、监督检查方式
进入车站、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4、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次开展检疫检查活动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植物检疫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森林植物检疫员在执行任务时,首先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在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过程中,对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产品,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进行抽样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二)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及时予以处理。
(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活动,促进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培育和经营利用产业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品或者其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单位是否取得行政许可;
2、主要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名称是否与行政许可一致;
3、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种类和数量与行政许可是否相符;
4、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是否参加年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安排部署,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二)抽查。
每年对全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专项检查采取分队分片形式开展(联合市场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其它检查由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查阅、复制与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违反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八)林木种子种苗事项监管
为依法规范林木种子、种苗监管行为,加强林木种苗基地建设和管理,促进林木种苗事业持续科学发展,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林木种子、苗木繁育、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要求,对林木种子、种苗繁育、生产基地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存在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种苗的行为;
2、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申报产地检疫;
3、被检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是否通过岗位资格培训并持证上岗;
4、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和无证、超期、超范围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行为。
5、是否存在未取得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审定机构认定,违法繁育生产、示范推广林木良种的行为;
6、从外省调入的林木种子是否拥有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核发的林木种子调拨证;
7、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林木种苗生产记录档案的行为;
8、林木种苗出圃前是否符合质量检验要求并附合格证明标签;
9、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苗圃等,是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如:
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有无调入无病区、是否经过严格除害处理、是否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调运。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组织开展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实地专项检查工作;到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持证和种子种苗出入境情况,以及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是按许可条件、标准、范围、程序等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情况;
(二)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三)面临重大林木种子、种苗质量安全问题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制定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定两名以上林木种子种苗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指定一至二名森保检疫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人)履行持证上岗、依法生产经营、档案管理、产地植物检疫及种子种苗出入境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制作并送达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林木种子种苗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
区林业局种子种苗监管责任科室林业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抽样;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予以及时处理。
(九)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事项监管
为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要求,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日常监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或超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3、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
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内,有效期满后是否及时申请换领新证,如需变更的是否及时变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
由各街道(发展区)林业站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
(二)开展专项检查:
每年组织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专项检查,重点对违法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等情况进行清理检查。
(三)配合例行检查:
根据国家局、省厅和市局要求,安排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例行检查。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专项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二)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时,要做好记录,完成后叫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涉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的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的,下发责令整改违法或违规行为通知书。
5、监督检查措施
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日常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要求开展对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抽查。
(二)实地踏勘、调查了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管理日常工作开展有关情况。
(三)建立、查阅、整理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有关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要求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档案、联系方式等其他相关资料。
(五)依法责令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或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予以及时处理。
(十)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监管
为加强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林业科研成果和使用技术尽快应用于林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林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科研、推广经费的使用效率,保证项目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报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科技推广项目的基地。
二、监督检查内容
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推广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对项目年度计划进度、阶段目标和经费投入情况开展阶段性监督检查;
2、对项目研究成果的水平和效果、科研设备的运行情况,资金投入的匹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3、是否存在对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资金挪用、截留、移用等现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分类监管。
指定职能单位(科室)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类进行业务指导、中期评估和监督管理。
(二)集中审评。
由区林业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对林业科研项目联合开展项目验收评审。
(三)开展专项检查:
每年组织开展林业科研科技项目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科研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配合例行检查:
根据国家局、省厅和市局要求,安排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对科研科技项目进行例行检查。
(五)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林业局根据上级部署制定科研科技项目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二)区林业局指定两名以上林业科技项目监管人员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项目监管人员参与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林业科研科技项目推广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人员应结合具体情况,开展群众意愿调查和效益评价分析。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例行检查。
由区林业局职能单位(科室)结合日常技术指导对林业科研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效能监察。
区林业局组织对林业科研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事中效能监察。
(三)绩效评价。
由区林业局组织对林业科研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
(四)评审验收。
区林业局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组成项目评审组对项目进行完成情况、成果推广情况和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六、检查监督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报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三)发现向林业劳动者、林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林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现强迫林业劳动者、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林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构成犯罪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重点生态公益林事项监管
为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以科学划定、严格保护、适当利用和合理补偿为原则,开展日常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所在街道(发展区)及下属各行政村,各国有林场。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抚育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各街道(发展区)、国有林场未按要求设立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配备生态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
2、是否落实重点公益林范围内的护林员、标志牌、森林防火警示牌等设施;
3、是否存在违法征占用和超范围采伐重点公益林的行为;
4、是否存在盗伐或滥伐重点公益林的现象;
5、是否存在擅自改变重点公益林用途的现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
由各街道(发展区)负责对辖区内各行政村重点公益林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
(二)开展专项检查:
每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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