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杭州湾新区漂染工业BT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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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杭州湾新区漂染工业BT合同
慈溪市杭州湾新区漂染工业小区
3万吨/天印染废水二级处理改建工程总承包
合
同
2007年5月
第一部分协议条款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浙江省慈溪市
签订时间:
2007年6月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业主和承包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第1条合同文件
1.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将构成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且每一文件都应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进行解释:
1.1.1 协议条款及双方商定的附件
1.1.2 合同书
1.1.3 图纸、规范、标准
1.1.4其他文件(包括履约保函、资金偿还担保书等)
1.1.5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
1.1.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2条工程范围、内容与要求
慈溪市杭州湾新区漂染工业小区3万吨/天印染废水二级处理改建工程项目的方案可行性研究、地质勘探、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土建施工(改造与新建构建筑物及厂区附属工程、绿化)、设备制造、采购及安装、安装工程(电气自动化、仪表及工艺管道安
装)、联动试车,验收移交、质量保证期内表现的缺陷的修复。
第3条合同价格
本工程根据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规定的相关工程定额与取费依据采用浮动费率方式按实结算,合同最高限价为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万元,超出部分风险包干。
本工程暂定合同价为 2500万元 人民币 (¥ 25000000)。
3.1设计费用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有关规定,可研及设计收费确定为70万元(柒拾万元整);堪察合同由总包商和业主已委托完成的慈溪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签订,地质堪察费3万元按实进入总包,。
3.2土建施工及装饰按照2003《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工程类别结合慈溪市政府有关规定计取,工程所用材料价格详见附件,未明确的材料价格按2007年第5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执行,并按照结算价下浮%;
3.3安装工程(不包括附件中的工艺设备)按照《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工程类别,结合慈溪市政府有关规定计取,工程所用材料价格详见附件,未明确的材料价格按2007年第5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执行,并按照结算价(扣除主材价格)下浮%;
3.4工艺设备(详见协议附件)由业主通过性价比考察后选定,承包方配合并负责采购,承包方收取设备采购保管与安装费为设备总价的%;若设备供货商的价格中已包含安装费,则结算时相应予以扣除该部分费用。
3.5监理费:
监理单位由业主委托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由业主负责合同及执行,费用按直接工程决算审计价的1.7%(暂估34万元)按实计入总包价;
3.6联合试车及工艺调试、人员培训费:
按15万元人民币计取(调试工程中不包含电费、药剂费、污泥处置费及业主人员工资);
3.7工程保险费:
保险费定价由业主参与,按实计入总价;
3.8税费和规费:
税金和规费按照2003《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有关规定收取,其中规费按照取费定额中规定的范围取中间值;
3.9在合同执期间,因设备、材料涨价因素,按慈溪市建设局慈建设(2005)120号文件执行。
第4条验收与支付条款
4.1合同签订生效后十四天内,业主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500万元。
4.2建安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十四天内再支付500万元。
4.3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决算审计完成后一个月内付至决算审计价的90%。
4.4余款10%质保金在综合验收合格后满一年付清。
4.5若因业主原因项目建安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之内还不具备工艺调试运行条件,则承包人有权要求业主接收本工程并办妥一切移交手续,出具工程竣工报告(但不免除承包人的调试和处理水质保证责任),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提交财务决算书及资料报业主审查。
第5条开工及完工时间
5.1合同工期
本合同生效后执行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包括设计、施工和安装及联合试车共7个月。
5.2工程开工时间
预定开工日期为2007年6月1日
5.3工程完工时间
预定完工日期为2007年12月30日
承包人应承诺210日历天内完成工程设计、土建施工、设备制造或采购、安装及单机试车等工作。
第6条调试运行
6.1在完成项目建安工程验收后承包人必须开始通水进行调试运行,在达到设计规模水量的70%及以上条件下调试运行将进行考核验收。
6.2调试运行的计费与考核验收期限为3个月,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超出部分的人工、水电等所有调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由于业主原因则调试运行费用另行协商。
第7条保险
7.1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有关保险的要求进行的投保。
第8条税费
承包人应根据现行税法缴纳税金。
第9条履约保证金保函
9.1履约保证金保函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向业主开具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的由中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或提交人民币200万元的现金(可以是支票、汇票),并应保持有效期到业主签发的竣工验收证书后28天。
第10条违约责任及赔偿
10.1延期完工与误期赔偿
如果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完工,承包人完工日期比合同工期每推迟7个日历天,将由承包人向业主支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一延误费,由业主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但最多不超过合同额的5%。
如果承包人超过35日历天仍不能交货或完成工作,业主有权因承包人违约终止合同,而承包人仍有义务支付延误费。
10.2终止
因承包人原因擅自终止协议,业主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不承担已投入项目费用的支付偿还。
因业主原因擅自终止协议,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已投入项目费用的支付偿还。
10.3延期付款与赔偿
如果业主未能按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合同款,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确定年利率7.2%。
10.4工程的质量保证与处罚
工程质量保证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工程对处理出水水质与运营成本进行考核:
1、3个月调试期满处理出水水质如不能达到合同规定,承包商应在6个月内无偿改造设施直到达标,且相应在合同价中扣除不达标运营期间的按照环保部门规定应缴纳的超标排污费;如果在6个月内仍达不到要求,业主将停止支付余款,并赔偿全部工程损失。
2、运营验收时如处理成本不能达到合同规定,则超过10%以上部分在合同价中扣除合同约定的成本超过10%部分按照正常水量10年运营的累计费用。
第11条与本协议、合同相关联的条件
1、本改建工程总承包合同执行期前5个月原预处理设施应确保正常运行,业主将按原合同条款进行验收考核,承包商应合理安排改造工期与施工组织计划方案。
2、原合同中需要更换的设备(水泵、风机)双方约定由承包人处置,补偿设备折旧与处置费用为原设备价的30%计入总包价,相应扣除原BT合同中该部分设备价格。
3、本次改建工程总承包合同工艺设备选定的原则是由设计方推荐符合设计要求、成熟、可靠的同类档次的2-3家供货或生产商,由业主方通过综合性价比选定。
工艺设备清单以附件为准,没有列入清单的设备由承包商自行负责。
第12条生效日
11.1当达到下列所有条件之日起,合同即生效:
A、此项协议已被业主和承包人之代表按时正确签署;
B、承包人已交纳了所需的履约保证金保函;
第13条合同修订
12.1对本合同条款做出的任何改动,均须由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为有效。
第14条主导法律和语言
13.1主导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3.2主导语言为汉语
第15条争端的解决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发生的任何争端,应首先采用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双方当事人选择到宁波市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慈溪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在此期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或延误工期。
第16条合同执行
15.1合同一式十份(正本两份、副本八份),双方各执五份(正本各一份、副本各四份)。
15.2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分别保存。
15.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17条代表的指定
16.1业主和承包人在认识到保持联络和根据合同要求及时做出决定的重要性的前提下,应指定专人履行合同参考部分及分条款所涉及的责任义务。
16.2业主和承包人对代表的指定不应该认为与合同双方有权批准或撤换代表相抵触。
业主和承包人将指定其合法授权代表按上述日期执行协议。
16.3项目监理将作为本项目业主在施工建设期的指定的监督方,合同条款中业主代表在施工期内的权力将先通过项目监理行使。
协议附件另附。
业主:
(盖章)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签字)(签字)
电话:
电话: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第二部分合同书
一、合同书
1施工文件的提供
施工文件应由承包人保存和照管,承包人应提供监理规划规定的复制份数供业主代表及助理使用。
2业主使用承包人的文件
由承包人编制或负责编排的施工文件或其他设计文件的版权应属于业主的财产。
业主可为了工程的竣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修理,要求承包人承担费用复制使用和传送任何此类文件(包括对其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
3承包人使用业主的文件
由业主或业主代表发布给承包人的技术规格书和其他文件的版权应属于业主的财产。
承包人可为了合同的目的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任何此类文件。
除合同需要外,没有业主的同意,承包人不得使用、复制业主的文件或将之传送给第三方。
4保密事项
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技术文件和图纸均应被视为保密文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
5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全部事件中,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对工程具有管辖权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据此发出所有通知,以及按其取得工程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许可、执照和批准。
业主和承包人应遵守履约活动涉及到的有关法律。
二、业主
2.1一般义务
业主应提供现场并应按照第13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价款。
2.2现场的进入与使用
业主将在开工日前7日内给予承包人进入现场和使用现场的权利。
此类进入和使用权不为承包人所独享。
如果由于业主一方未能给予承包人进入现场和使用现场的权利,致使承包人延误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承包人应向业主代表发出通知。
在收到此通知后,业主代表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决定。
2.3许可、执照和批准
在承包人请求和承包费用的前提下,业主可以协助承包人申请:
初步设计的批准,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所要求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必要的审批手续等。
三、业主代表
3.1业主代表的职责与权力
业主代表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业主代表无权修改合同。
业主代表可行使合同中明文规定的或业主授权委托的权力。
在业主代表采取下列行动前,业主代表应从业主处获得特别授权:
A、依据分条款4.5条,同意工程的任何部分的分包。
B、如果合同价格的调整超过了合同总金额的10%,签署确认额外增加的合同费用的证明。
C、如果工程变动导致合同金额增加超过合同总价的10%,依据第14条,发出变更证书。
D、依据分条款10.1条,为整个工程发出移交证书。
E、依据分条款12.9条,为整个工程发出履约证书。
尽管列出了需要获得批准的义务,但如果依照业主代表的判断,发生了将影响生命、工程的相邻财产安全的事件,则在不解除承包人本合同项下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业主代表可以指示承包人执行所有依照业主代表的判断,对于减轻或减少风险是必要的工作。
尽管缺少业主的同意,承包人仍将必须立即按照业主代表的指示行事。
3.2对业主代表的要求
业主代表应当是具备本合同要求的经验与能力的一名或几名合格的工程师或其他适宜的专业人员,或雇用此类合格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让他们为完成合同随时听候使用。
3.3业主代表权力的委托
业主代表可以在经业主批准的情况下,将他的职责委托给助理,并可在任何时间撤回此委托。
任何此类委托或撤回均应为书面的,并且在复制件送达业主和承包人之前不能生效。
助理按照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示、检查、复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应与业主代表作出的具有同等效力。
但:
A、未对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业主代表拒绝该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利;
B、如果承包人对业主代表助理的决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人可将此情况提交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应对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
3.4业主代表的指示
除非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承包人应遵守业主代表按照合同发出的指示。
3.5业主代表尽力达成一致
当要求业主代表作出决定时,业主代表应与承包人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
如未能达成一致,业主代表应公正、合理地按照合同对之做出决定。
四、承包人
4.1一般义务
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并适合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
工程应包括为满足业主要求的、承包人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需的、或由承包人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完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
承包人应在竣工时间内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包括提供施工文件,并应在合同期内修补任何缺陷。
承包人应为该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或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以及所有其他物品。
开始设计之前,承包人应完全理解技术规格书(包括设计标准或计算书,如有时)及第4.7款中所提到的参照项。
承包人应将技术规格书或参照项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作出是否采取第14条的决定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不管业主代表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承包人将被要求审核包含在技术规格书中的设计标准和计算书(如果有),以确认它们在标书中的准确性并为此承担全部的责任。
4.2履约保证金
在承包人完成工程实施和竣工并修补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金应持续有效。
履约保证金应在竣工验收完成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4.3承包人代表
除非合同中已注明承包人代表的姓名,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日期后14天内将其准备任命的代表姓名及详细情况提交业主代表以取得同意。
没有业主代表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撤销对承包人代表的任命。
承包人代表应以其全部时间指导施工文件的编制和工程的实施。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代表(代表承包人)还应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承包人代表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得到业主代表的批准。
承包人代表可将其权力与职责委托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任何此类的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业主代表事先批准由承包人代表签发的注明这些权力与职责已委托或撤销的通知之前,不应产生效力。
4.4工程协调
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协调与恰当实施。
承包人应将来自分包人的全部详细资料(包括在现场之外从事工作的细节)收集、整理并提交给业主代表,供其参考。
为了保证其他分包人、承包人本人或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承包人应对他们的工作场所或材料存放地负责。
4.5分包人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并经业主同意,可以将合同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4.6分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业主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4.7放线
承包人应根据技术规格书所规定的(若未给定,则按业主代表书面给出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或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
承包人应自费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
4.8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建立一套符合ISO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
遵守该质量管理体系不应解除承包人的职责、义务和责任。
4.9现场数据
在基准日期之前,业主应向承包人提供由业主或由业主委托他人根据该项工程勘测所取得的现场水文及地表以下的数据。
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水文与气候条件;
C、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与性质;
D、进入现场的手段或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4.10影响工程实施事宜
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完全理解了合同价格的合理性和充分性。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价格应包括了承包人在合同中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合理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4.11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条件
如果承包人遇到了在他看来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到的地表以下的条件,则承包人应通知业主代表以便业主代表能够检查这类条件。
在收到这类通知并检查和调研之后,若这类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在基准日期之前)预见到的,则业主代表应根据第3.5款商定或决定。
4.12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的特殊的或暂时的道路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
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为工程目的其自身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13进度计划
在合同生效日后15日内,承包人应向业主代表提交一份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A、承包人计划实施工程的次序(包括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检验和试运行各个阶段);
B、施工文件编制中包含的所有的主要事件与活动;
C、根据第5.2款施工前审查的期限以及在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的其他提交、批准和同意的期限;
D、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
此类进度计划的编制应采用计划技术网络图,标出最早开始、最迟开始、最早结束、最迟结束的日期、和劳力、费用、工期等资源。
不论业主代表何时要求,承包人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一份为实施工程承包人计划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供其参考。
在未通知业主代表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这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
若工程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业主代表可通知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指出为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须作的必要更改。
4.14进度报告
承包人应编制月度进度报告,每月均应在该月25日之前提交月度进度报告。
报告应持续至承包人完成了工程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为止。
报告应包括:
A、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
B、表明施工文件、采购订单、制造和施工状况的图表;
C、(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
D、在现场的人员及承包人的设备记录;
E、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F、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纠偏措施。
4.15安全措施
承包人应在他的设计、进场安排及现场作业过程中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
从现场开工至移交业主,承包人应提供:
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
4.16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
承包人应保证在合同期间,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的数值,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值。
4.17电、水
为工程之目的承包人有权享用现场供应的电、水及其他设施,其详细规定在技术要求中给出。
承包人应按市场价格付费。
4.18现场清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承包人的任何设备或多余材料。
承包人应从现场清除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在颁发移交证书后,承包人应立即从现场中清除并运走承包人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
承包人应保持该现场与工程处于业主代表满意的清洁和安全状态。
除此之外,承包人应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履行承包人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所需的那些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合同期结束。
4.19现场治安
A、承包人应负责阻止未获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B、授权人员仅限于承包人的雇员、其分包人的雇员和业主或业主代表授权的人员。
五、设计
5.1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使自己、其设计人员具备从事设计所必须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间的所有合理时间内,能随时参与同业主代表的讨论。
5.2施工文件
承包人应编制足够详细的施工文件,以满足所有规章要求的批准,为供应商和施工人员实施工程提供足够的指导,并对已竣工的工程的运行进行描述。
无论在何处编制施工文件,业主代表均应有权对施工文件的编制进行检查与审阅。
当施工文件的每一部分已编制完毕可供使用时,该部分应即提交业主代表供其进行施工前的审核。
在本款中,“审核期”系指业主代表要求的期限,该期限(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不应超过7天,开始日期以业主代表收到一份施工文件并收到承包人认为该文件已编制完毕,可根据本款进行施工前的审核与使用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如果业主代表在审核期限内通知承包人施工文件不符合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的标准,则该文件应根据本款由承包人自费修正,重新提交并审核。
除得到业主代表事先同意的那部分以外,对工程的每一部分而言:
A、与该部分工程设计和施工相关的施工文件的审核期限期满之前,施工不得开始;
B、施工应按施工文件进行;
C、如果承包人希望对前已提交的供施工前审核的任何设计或文件进行修改,承包人应立即通知业主代表,并随后向业主代表提交修改后的文件供其进行施工前的审核。
如果业主代表指示为实施工程需要进一步的施工文件,承包人在接到业主代表指示后3天内编制该施工文件。
5.3承包人的保证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施工文件、工程实施以及完成的工程符合下列文件,其优先次序为:
A、法律、法规及规章;
B、经过变更予以修改或修正的组成合同的文件。
5.4技术标准和规章
设计、施工文件、工程的实施与完成的工程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建筑、施工和环境的规章;适用于工程正在生产的产品的管理办法;适用于承包人的建议书和资料表的或法律规定的在技术规格书中注明的标准。
除非另有规定,合同中的此类规范及其他事项的参照性规章,应被理解为是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中的参照性规章。
如果含有实质性变动的或适用的最新国家规范、技术标准或规章在基准日期之后开始生效,则承包人应向业主代表提交遵循上述规定的建议。
如果业主代表认定此类建议构成变更,则他应按照第14条着手变更。
5.5样品
承包人应根据第5.2款中提到的施工文件的程序向业主代表提交下列样品及有关资料,供其进行施工前审核:
A、制造商的材料标准样品;
B、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的样品(如有时);
C、根据第14条由业主代表所指定的附加样品。
每件样品均应标明原产地及在工程中使用的部位。
5.6竣工图纸
承包人应绘制2套该工程的“竣工图纸”并提交给业主代表。
承包人应取得业主代表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
六、职员与劳工
6.1职员与劳工的雇用
承包人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所有的职员和劳工,并负责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6.2工资标准及劳动条件
承包人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其他从事工作的地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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