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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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模板
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以及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加强部门横向协调,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避免福利化倾向,为广大困难群众谋福祉,为改革发展稳定作贡献。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公益性岗位政策制定,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的监管检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设置应根据本地区稳就业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当地就业困难人员需求、资金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因素,坚持量入为出、总量控制、类别合理的原则,科学设置本地公益性岗位。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二)公共服务类岗位:
具体包括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健、托老托幼、停车管理、设施维护、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公益性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本地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强化公益性岗位兜底保障职能。
第八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
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原则,合理核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
第三章岗位安置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认定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第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在应聘公益性岗位前,须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对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
第十二条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
第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安置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安置程序:
(一)发布公告。
各地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
明确告知用人单位拟安置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信息。
(二)个人申请。
符合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及《就业创业证》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所在街道(乡镇)、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
(三)供需对接。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公益性岗位的用工需求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困难程度、求职意愿,挑选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推荐给用人单位,由双方选择,确定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安置。
(四)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聘任就业困难人员1个月之内,应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公益性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推荐补充人选。
第四章薪酬待遇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
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岗位补贴。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至130%,由各地根据公益性岗位工作强度、技能要求具体确定。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各地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备案表见附件),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符合上述条件的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再次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九条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稳慎的要求,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期满退出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
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执行。
第二十条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第五章岗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及变动情况。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本地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
第二十二条各地要强化补贴资金监管,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对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拒绝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托底性安置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暂停其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第六章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地在遵循公益性岗位政策总体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开发乡村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
第二十七条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明确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聘任程序及管理要求。
并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要与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岗位要求、补贴标准等内容,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不超过1年。
各地可结合实际,统一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第二十九条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乡镇(街道)要指导村“两委”做好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杜绝“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
第三十条加强与其他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横向协调,支持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地要建立与其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工作协商机制,平衡把握本地岗位规模和岗位待遇,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在特定时期归集所有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劳动力。
各地在处置突发自然灾害或事件过程中,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可以开发在岗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性公益性岗位。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此前发布的有关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就业困难人员再次安置公益性岗位备案表
报送地区(市州人社局、财政局):
报送日期: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就业困难类型
初次安置时间
享受政策期满时间
备注:
就业困难人员类型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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