揽月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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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学院“揽月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落实“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重点学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提高学校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参照湖北省“楚天学者计划”的要求,结合我校学科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遴选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专业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学校研究决定自今年起实施“揽月学者计划”,支持各教学院(部)聘任揽月学者。
第二条 根据聘任条件与职责,揽月学者聘任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
第三条 揽月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
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揽月学者聘期为3-5年。
揽月学者分全职和兼职两种类型,在聘期内享受相应的经费资助。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揽月学者岗位设置以“扶强带弱”为原则,所聘岗位向学校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品牌专业和重点实验室倾斜,促进以上学科、专业创特色、铸品牌。
根据各教学院(部)师资现状及学科建设需要,学校每年设置3—5个揽月学者岗位计划。
第六条 揽月学者基本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学术前沿;
3.面向学校、湖北省发展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具有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
4.参与所在学科的学科建设,提出系统性的学科建设实施方案,在设岗学科的某一研究领域发挥带头作用;
5.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赶超国际先进水平;
6.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科研项目、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标志性成果;
7.聘期内每年至少主讲2次专题报告。
第七条 全职型揽月学者还须履行以下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青年教师;
2.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八条 揽月学者招聘条件
1.热心为聘任岗位服务,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富于合作精神;
2.应聘者应具有博士学位(在国外工作4年以上者可适当放宽学位要求),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50周岁以下,对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3.应聘者原则上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位;在国外工作的应聘者原则上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学术成就特别优秀或在国外高水平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外高水平大学从事科学研究4年以上者可不受职称的限制;国内应聘者原则上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位3年以上,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可降低职称要求;
4.学术造诣高深,在国际上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5.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受聘岗位全职型工作9个月以上,兼职型工作2个月以上;
6.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开展双语教学;
7.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8.具有较强的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聘任程序
第九条 揽月学者岗位由院部向人事处提出申请,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报学校审批。
对已获准设置“揽月学者计划”特聘岗位的学科由学校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途径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遴选,并请5名以上国内外知名同行专家对推荐人选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人选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予以聘任。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学校每年共拿出30—50万元作为揽月学者的岗位津贴。
具体数额按揽月学者本人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等进行核定。
第十三条揽月学者为学校争取到国家级项目,学校另按项目所批经费配套拨付科研经费(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长期在国外工作生活的受聘人每年可报销一趟往返旅费。
第十五条聘期内,学校提供必需的实验或工作用房,配备学术梯队和工作助手,并提供相应的科研启动资金。
第十六条学校安排揽月学者在校工作期间的生活住房。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与揽月学者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揽月学者在聘期内所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包括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的收益等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揽月学者实行聘期目标管理。
学校定期对各院(部)“揽月学者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组织有关专家每年对受聘的揽月学者按确定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并对聘期内揽月学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学科发展情况进行期中考核评估和聘期届满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各院(部)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院聘任的揽月学者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向学校人事处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揽月学者在聘期内凡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后,将撤消其揽月学者称号,由学校与之解除聘任合同,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相应资助经费:
1.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
2.未能履行岗位职责;
3.有弄虚作假行为;
4.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5.触犯刑律等。
第二十一条 揽月学者在聘期内一般不得调离受聘岗位。
对因特殊原因调离受聘岗位的,学校将从其调离之日起停发其揽月学者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揽月学者聘期届满,可续聘一个周期。
需续聘者,由院(部)报学校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人事处负责“揽月学者计划”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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