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收策及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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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收策及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范围
农业企业税收策及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范围1
农业企业税收策及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
得税范围
(一)营业税
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令[1993]第136号
2.根据《**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部、**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财税字[94]002号)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摘自苏地税发[2001]72号
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部、**《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摘自国税函[2002]700号批复
(二)企业所得税
1.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取得的所得,比照财部、**《国有农口企**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除的办法,按照财部、**《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财工字[1996]41号)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
符合国家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的所得税抵免策,按照财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
-—摘自农经发[2000]008号
2。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在内的所有企**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范围,根据《财部**国有农口企**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摘自财税[2001]171号
3。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部、**国有农口企**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此外,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符合前三条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策。
--摘自国税发[2001]124号
4。
对渔业企业的策:
(1)对取得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取得**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部、国
家下发的《国有农口企**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征免所得税。
(4)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摘自财税[1997]114号
5.对国有农口企业的策
(1)对国有农口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口企**与其他企**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边境贫困的国有XX农场、XX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除上述策外,国有农业企**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策。
如遇有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的策,不能两项或几项策累加执行。
(4)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1997]49号
6。
对家禽行业的策
(1)、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4]45号
(三)个人所得税
1、青苗补偿费暂免征收的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税函发[1995]079号
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1994]020号
3、农村税费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按照财部、**《个人所得税若干策问题》[(94)财税字020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2003]157号
4、农村税费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2004]30号
(四)车船使用税
1、拖拉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界限由省、**、直辖市人民府确定。
——摘自财税[1986]008号
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备查考。
—-摘自财税[1986]008号
(五)印花税
代购、代销“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免征印花税。
—-摘自国税函发[1990]508号(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摘自令[1988]第17号(七)地方三税经省、**、直辖市人民府批准,可以在全省(**、直辖市)范围内或
本省(**、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
行)(2010年版)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种专用粉。
《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
2.稻米初加工。
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3.玉米初加工。
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4.薯类初加工。
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
具体包括:
薯粉、薯片、薯条.
《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
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5.食用豆类初加工。
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
《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二)林木产品初加工
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1。
蔬菜初加工
(1)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2)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种食品。
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2。
水果初加工。
通过对新鲜水果(含**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
3.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它**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类鲜、干花。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
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
《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
*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范围》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
(六)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
*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七)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加工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1.棉花初加工。
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
2。
麻类初加工.通过对**种麻类作物(、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
《范围》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
3.蚕茧初加工。
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
《范围》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九)热带、南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级原料。
具体包括:
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2。
蛋类初加工。
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
3.奶类初加工。
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
4.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
5.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
6.蜂产品初加工。
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饲料类初加工
1。
植物类饲料初加工。
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
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
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清粉。
3.添加剂类初加工。
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
(三)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
三、渔业类
(一)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人民增值税暂行条例≫: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
"
屠宰税是向屠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
此税现在由地方管理.征收与否,由**、**、直辖市人民府自行决定。
具体征收办法由**地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和财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备案。
一、纳税人
屠宰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屠宰应税牲畜的**类单位和个人。
自然,有屠宰应税牲畜行为的农业企业,是屠宰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屠宰税。
二、屠宰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屠宰税的征税对象是牲畜,应税牲畜包括猪、羊、牛、马、骡、驴、骆驼等7种牲畜。
目前**地征税较为普遍的是猪、羊、牛3种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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