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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单身再解释
一没有“家庭”的视域:
单身解释中的“家庭”缺席
婚姻的缔结不仅是男女两性的结合,更为重要的是,婚姻在促成新的家庭诞生之时,勾连起了横向家庭之间的姻亲关系,形塑了主导家庭结构的横向轴心。
与此同时,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子关系还衍生出了家庭之中的纵向关系。
而大龄未婚男性由于没有婚姻,他们既缺乏横向的姻亲,也没有“启下”的直系血亲,他们接触最多的是自己的家人和亲戚。
(莫丽霞,2005)因此大龄未婚男性更多地扮演着社会秩序瓦解者的角色。
大龄未婚男青年存在的可能的负功能[2]促使着研究者们持续地保持着对其关注和研究的热情,并由此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解释路径,即宏观的性别结构解释路径与微观的婚姻市场竞争解释路径。
在性别结构的解释者看来,男女性别比失调是导致单身(光混)现象产生的制度性原因(张萍,1989a;张春汉、钟涨宝,2005;李凤兰、杜云素,2009;陈友华、米勒·乌尔里希,2001)。
适婚人口的性别失调所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便是婚姻市场中可供选择的合适对象缺席,从而进一步导致“婚姻梯度挤压”(韦艳,等,2008;郭志刚、邓国胜,2000)。
在人口学者看来,导致婚姻挤压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出生性别比、死亡率的性别差异、出生人数的变化和夫妇结婚年龄差、人口迁移及其性别年龄差异等。
在这些因素中,出生率与出生性别比的变化是产生婚姻挤压的基础与前提条件,出生率的大幅度波动或出生性别比的异常都可能引发甚至激化婚姻市场的供需矛盾;而男女人口的差别迁移率则通过改变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性别年龄结构而对婚姻市场的供需平衡产生直接的影响。
(陈友华,2006:
52)当婚姻挤压发生时,受挤压的一方面会调整自己的婚姻策略,扩大自己的择偶范围,由此使得婚姻挤压的范围进一步拓展。
由此,婚姻挤压不仅体现在年龄层次上(即“哥找妹”),而且拓展到区域与经济层次上(即“城市男找乡下女”,“富裕男找贫寒女”)。
正是由于上述的性别比失调和由失调引起的婚姻挤压,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大龄未婚男青年。
(石人炳,2006;韦艳,等,2008;余练,2011)与性别结构解释者将大量未婚男青年的出现视为是一种“结构性受害者”不同,婚姻市场竞争的解释者则将他们的单身看作是自身由于资源不足而在婚姻市场上缺乏足够的竞争力,从而将其视为是婚姻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
这种解释路径将所有的适婚者都视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他们在完全市场化的婚姻市场中进行竞争,其中体貌不佳、教育资源和职业声望不高的男子在竞争市场上属于弱者(张萍,1989;叶文振、林擎国,1998)作为此解释路径的一个派生,部分研究者将单身的产生归咎于婚姻支付能力的不足。
显然这种分析延承了人类学对婚姻补偿机制的解释,人类学的相关研究指出,在初级亲族体系社会中,存在两种婚姻交换,即“局部交换”和“全局交换”。
前者是亲族之间以“有来有往”的方式一对一地交换妇女;后者则是为了防止相互赠予之中存在不平衡,于是创造出婚姻的补偿机制,即男方以劳役、实物或金钱的形式向女方家庭支付“新娘价格”(安德烈·比尔基埃,1998:
50)。
当男性无法支付“新娘价格”时,其便在婚姻市场中被淘汰。
新近的研究将“婚姻市场要价”视为理解农村婚姻交换的基本框架(桂华、余练,2010),而这一框架也正是以农村人口流动背景下的婚姻市场特点和农村婚姻资源配置结构性失衡为基础,以婚姻市场中女方的要价为切入点,分析婚姻之于男性及其家庭的负担。
这一解释框架所延展开来的解释仍然是将男方支付能力的强弱视为婚姻缔结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
回顾上述两种研究与解释的路径,虽然它们都从不同的层面对单身(特别是男性单身)的原因予以了解析,但这两种解析都留下了盲区:
性别结构的分析路径虽然从宏观的结构出发,解释了单身率的发生,但却无法解释为什么偏偏是这一些人成为单身,单身者在宏观的理论视域之中仅仅留下了一个模糊的脸颊和身影;婚姻市场竞争的解释路径,虽然给予了单身者何以单身的解释,但这种过于追求经济理性的解释框架,在忽略社会制度与社会基础的同时,依然无法解答布迪厄式的困惑——缘何在贝亚恩地区,无法继承家产的幼子结婚了而继承家产的长子却单身了。
面对这种解释盲区,笔者认为“找回家庭”或许是解释这一些盲区的有效途径,即在过于宏观的性别机构与过于微观的个体竞争之中引入家庭这一中观层次的分析,不仅有助于在超越个体的层面找到结构性因素,同时亦能将家庭置于具体的村庄场域之中来分析,使婚姻研究具有“生活基础”。
或许,笔者在此亦必须回答另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
家庭在上述的两种解释路径中究竟是什么位置?
必要的学术检视可以发现,在上述的两种解释中,家庭不是缺位便是变得“无足轻重”,家庭要么被视为性别失衡的制造者(微观家庭的重男轻女造成了宏观男女性别的失衡),要么是婚姻要价的索要者与供给者。
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家庭”自身始终未成为单身现象的直接解释单位,这无疑是一种遗憾。
为此,本文试图“找回家庭”,以赣南一个村庄为个案,以家庭为基本的视角来解析单身现象的发生与演变。
二单身者的家庭:
布迪厄未被继承的学术遗产
布迪厄(2009)《单身者舞会》一书出版之后,后来者在从中抽取宏观社会理论“养份”的同时,却放弃了对布迪厄所关注问题本身的追究。
研究者们从这本布迪厄生前编写的最后一部民族社会学的著作中再次捕捉到了“象征资本”、“惯习”、“策略”(刘勇华,2009;李猛,1999)等抽象理论的光芒,但却遗忘了布迪厄所忧心的贝亚恩地区农村单身者的身影。
因此,不论从何种意义上讲,在此书中布迪厄对于农村单身者的家庭与制度关注都成为了被学术界遗忘的遗产。
在《单身者舞会》一书中,布迪厄所要解惑的是贝亚恩地区的农村缘何传统时期幼子成婚难而长子成婚易的格局发生了变化?
为何一度能够世袭爵位、享受优先继承权的长子却陷入到了单身的境地?
长子的单身究竟是“归因于单身者本人,还是归因于一个社会的危机”。
(布迪厄,2009:
3)
(一)婚姻与家庭交换
在贝亚恩的农村地区,由于婚姻关乎家庭的未来,因此婚姻被视为是最为重要的经济交换机会,它“有助于进一步肯定社会等级和家族在这种等级中的地位”(布迪厄,2009:
5)。
在这里,作为一种家系维系的机制,婚姻的缔结首先是以不损害家产的完整性为前提的。
在贝亚恩地区,维护家产完整性的婚姻是嵌入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之中得以实践的,即该地区现金匮乏、家产更多是以所拥有的土地为标准进行衡量的。
在奉行长子继承制的贝亚恩农村,由于幼子的陪嫁财产必须同自身家产价值成正比,因此为了使子女的婚姻不破坏家产的完整性,长子的婚姻被附加上重要的经济蕴意,即“长子必须在结婚的时候获得一份陪嫁财产,以便能在支付幼子和幼女的陪嫁财产,而不必动用家产的份额,不减少地产”。
(布迪厄,2009:
14)
20世纪初期之前的贝亚恩农村,仍然是滕尼斯所描述的“共同体”社会(滕尼斯,2010),在此社会政治,“共有的习惯”(汤普森,2002)成为了人们赖以行为的准则,父母的权威能够主导子女的行为(包括他们的婚姻选择),地方规范能制约每一个人自觉地履行。
因此家庭成员的婚姻更多的是家长基于家庭整体的考量所作出的“规划行为”。
在现金匮乏和地产成为珍贵财产主体的社会之中,长子权(其功能在于确保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土地)和陪嫁财产(给予幼子和幼女的补偿,以便他们放弃对土地和住宅的权利)是一体两面、不可分割。
由于陪嫁制度本身隐藏着对家产完整性的破坏,因此父母会千方百计地避免这种有损家产的行为发生,他们会利用自己的权威以及幼子对土地、家族和姓氏的依恋要求幼子作为牺牲,“要么他去城里或美国,要么他留在家里,过着没有妻子和没有工资的生活。
”(布迪厄,2009:
34-35)在这种情况下,幼子(尤其是在人口众多的家庭和贫困的家庭)更多地成为了单身,而长子的单身确是罕见和例外。
单身的幼子在布迪厄看来是“结构性受害者”(布迪厄,2009:
176-177),他们被家庭和社会所抛弃,他们是以自己单身的命运来成就家产的完整性。
(二)婚姻与社会制度
婚姻维护家产的逻辑服从于两个基本原则,即长子和幼子之间的对立,以及低攀高的婚姻和高就低的婚姻之间的对立(布迪厄,2009:
13)。
前一个原则是基于家产的长子继承制而衍生出来的,长子是家产的首选继承者,他被赋予继承和维护家产完整性的使命,而幼子由于成婚需要陪嫁财产,它事实上是完整家产的破坏者。
因此,在贝亚恩农村地区,长子和幼子本身便构成了当地家产制度的一对矛盾体。
第二个原则则是基于社会等级的维护与再生产而形成的。
当人们根据地产的大小而将不同的家庭区分成大户人家和小户人家时,社会的等级便由此而产生,“每一桩婚姻一方面联系于男女双方的出生排行和家庭的大小,另一方面联系于两个家庭在社会等级中的相对低位”。
(布迪厄,2009:
14)
婚姻由于嵌入在特定的财产制度与社会等级制度之中,因此婚姻的一个突出的社会功能便是维系社会等级的再生产,而任何试图破坏这种等级制度的婚姻便是对“集体情感”(迪尔凯姆,2000)的挑衅,必然受到来自家庭和社区的压力。
这种约束对于长子尤为严厉,任何低攀高的婚姻和高就低的婚姻都被视为不合适,必将受到来自父母权威的压制。
幼子如果不离开农村(至少是离开当地农村),他唯一的选择便是同女继承人结婚,成为上门女婿,更改自己的姓氏;若幼子不能带去丰厚的陪嫁财产,他亦很在新家之中获得地位,而这种财产的分割显然不是其父母愿意支付的。
因此,对于相当多的幼子而言,单身成为其无法摆脱的阴影。
这种阴影是社会制度强加他的归宿。
(三)社会变迁与单身转型
1920年代开始,贝亚恩农村地区发生了急剧的变迁,因战争而引起的通货膨胀使得作为一部分家产的陪嫁财产和作为赠予给予结婚者的陪嫁财产之间的等价不能得到保证。
(布迪厄,2009:
45)不仅如此,社会流动的增加和教育带来的新观念冲击着传统的权威,农村社会的价值观发生了改变甚至发生了崩溃;此前父母权威能通过家庭内剥削(令幼子成为单身)来实现家产完整性的权威基础发生了改变,选择自己的配偶更多地依靠个人而不是家庭。
传统时期被视为男性优秀品质的“勤奋与乡下人的素质”[3]发生了变化,城市人的“有教养”才被视为“完美男人”。
这种价值主导性的改变使得乡村社会与城市社会相比时,处处陷入弱势。
因此大批的青年女性流向城市,追求城市的生活。
此前本身就较少受家庭限制的幼子此时也能较为自由地流动到城市,并在城市之中追求自由的婚姻。
而长子则不同,尽管土地的收入不像此前那般举足轻重,但他们仍被视作农场未来的主人,他们有责看守自己的农场,除非他主动放弃对地产的继承权。
当长子固守在农村,而农村女孩大量外流时,其可选配的对象是极为有限。
不仅如此,束缚在长子身上的婚姻等级并未因社会的变迁及女孩的外出而消失,“低攀高的婚姻”和“高就低的婚姻”仍然受到抵制。
因此,当幼子不再留念乡村而流入到城市寻找配偶时,留在乡村守望着地产的长子却越来越多地沦为了单身。
布迪厄对贝亚恩农村单身现象的分析正是通过上述三重路径予以解释,这种解释背后有一些未被言明的前提与基础,即家庭的第一责任是维护家产的完整性,而不是家系的繁衍;对于幼子而言,其对家庭的贡献仅仅在于劳动力的供给,而非家族支系的扩张等等。
这种追问可以发现,法国贝亚恩地区的农村家庭与中国的农村家庭有着诸多的差异。
例如中国家庭的财产是诸子平分,家庭的第一责任是宗系(香火)的繁衍,家长有责任促成每一个子女的婚姻。
[4]在任何一个中国家庭之中,父母兄弟都会竭力避免任何一个成员成为单身。
当在中国的语境中来探讨单身与家庭之间的关系时,其显然有悖于布迪厄的阐述。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当我们延承布迪厄的学术遗产时,事实上亦是在“告别布迪厄”。
三茶村社会:
单身者的生活世界
茶村是赣南山区的一个行政村,全村是以雷姓为主导的大家族。
茶村的各个小组都源自于同一个家族,系由雷氏家族房支迁移出去而形成。
茶村面积21平方公里,其中山地面积达27565亩,耕地面积仅1481亩。
高山茶油和水稻是茶村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在解放前,茶村因为人均耕地相对丰富以及茶油收成好,成为当地有名的“天府之国”。
在1990年代中期之前,茶村的农民多延承着祖辈们的生活方式,在家种植水稻,并将剩余的劳动力投入到周遭山地种植的油茶树上。
1990年代中期之后,越来越多的农民(尤其是年青人)开始外出务工。
据茶村2011年3月的一项统计显示,在总人口仅2131人的茶村,外出务工者达420人,占总人数的19.7%,除去在乡镇经商者,茶村的常住人口仅1000余人。
茶村是一个宗族性的村庄,除了极个别的外来户外,全村14个自然村的雷氏村民都是同一个家族人,只是随着房支的扩大,不同的房支便搬迁出去,由此形成如今的村庄格局。
在1980年代之后,茶村如赣南绝大部分的农村一样,宗族的观念复苏,族人们筹资撰修族谱、修葺宗祠。
但在1990年代之后,随着外出务工的增多,年轻人受现代市场观的冲击,他们对宗族的认同逐渐降低。
虽然2009年时,茶村仍由几位退休的教师等积极分子牵头组织了雷氏宗族的大型祭祖仪式,但这一集体仪式并未能够再次有效整合村庄。
正像主持者事后感言,“现在大家都各顾各的,只关心自己的小家,而不关心家族的公益了”。
就婚姻而言,解放前的茶树因为经济条件好,附近村庄的家庭都愿意将女儿嫁到茶村。
这一优势一直延续到1980年代,在1990年代之后,随着城郊乡镇工业的发展,以及城市劳务市场的开发,茶村的经济优势逐渐丧失。
附近村庄的女孩不愿再嫁到仍主要以农业为主导的茶村,而茶村自身的女孩因传统习俗[5]和现代城市生活的吸引也不能或不愿在本村寻找配偶。
因此在1990年以后,茶村的大龄未婚青年越来越多。
2010年代,笔者在茶村调查时发现,茶村28-46岁的大龄未婚男青年达58人。
其具体分布如下:
四从家族到家庭:
婚姻事件的家庭化
费孝通先生早在半个多世纪之前便指出了中国家庭的关系结构与西方社会不同,即在西方家庭之中,“夫妻成为主轴,两性之间的感情是凝合”,而在中国,“家是绵续性的事业社群,它的主轴是在父子之间,在婆媳之间,是纵的,不是横的”。
(费孝通,1998:
41)
在茶村这一宗族性的村庄,婚姻的意义并不仅仅是家庭之中纵向关系的建构,它亦是整个家族/房支的血缘延伸。
对家族而言,族系的繁衍本身就是对祖先的最大慰藉。
这在雷氏历代的族谱编撰中亦得到体现:
“祖德流芳、绵绵世泽长。
愿我雷氏子孙择居各地生根开花结果,繁荣昌盛,人才辈出,光宗耀祖,世代流芳。
”
如果说单个家庭的婚姻之于家族更多的是具有“价值合理性”,那么它对于具体的房支而言,则因为功利性而带有明显的“目标合理性”色彩。
由于在不同的房支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只有当族中的适龄男青年结婚、生子,整个家系的香火才能够有效传承,人丁才能兴旺,房支在整个家族中影响力才会增加。
这种功利性不仅体现在家族内,更多地体现在家族之间,当本族与外族发生纠纷时,人丁兴旺者才能够在冲突中获胜。
弗里德曼在分析中国农村家族的发展时曾指出,家族的存在是与其功能分不开的,因为地处边陲的东南地区宗族组织承载着重要的合作生产与共同防御作用。
对赣南山区的研究再次证明了弗里德曼的结论,闽粤赣相边区历来是地方动乱比较频繁的地区,导致这种宗族发育成熟状况的原因在于此地民众的生存压力比较大,并且山区的特征也有利于“贼”的活动,与此相关,这些边陲地区由于远离中央,处于中央政治的边缘,国家的控制比较弱。
而宋明之后,中央政权加强了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一方面建立了正式的行政区划;另一方面,大规模地利用地方社会的大族,特别是在王阳明等人的倡导下,有意扶植地方的宗族组织,从而形成了具有南方特征的宗族组织。
宗族的存在不仅在于中央政府的扶持,而且的确也契合了应对社会动乱的需要。
(黄志繁,2006)因此,只有人口得到繁衍,人丁兴旺,家族的势力才能够得到足够强大,合作效应才能够得到凸显。
当个体的和单个家庭的婚姻关系到整个家族的发展时,婚姻事件便具有了超个人性和超家庭性,它成为了一个家族事件。
因此,适龄的青年(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总会受到族人的关照,族人处处留心为其介绍对象。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当事人生理上存在缺陷,其单身的可能性也不大,一方面族人会极力配合甚至掩饰他的缺陷,另一方面族人会通过“聋配瞎、痴配傻”等方式,以低质量的婚姻配对来促成婚姻的缔结。
1990年代中期之后,随着越来越多的族人外出务工,他们“逃逸”出了对他们进行约束的村庄社会。
不仅如此,市场浪潮对乡村文化及人际关联的冲击,令人们开始更多地关注自己的家庭。
这从雷氏的祭祖活动便可窥见一斑。
在1990年代以前,雷氏族人在每年的节庆之时都会前往祠堂进行祭祖,而1990年代中期以来,越来越多的村民在建新房之后,开始在新房的堂屋设立祖先的牌位,不再前往祠堂祭祖。
在村庄社会之中,家庭地位得到凸显的同时,许多之前尚由家族介入的事件退化成为家庭事件。
婚姻事件便是如此,当族人不再为族中的适龄青年“张罗”时,单个家庭从婚姻市场中获得的信息与资源也大大减少。
这在相当程度上构成了当下茶村大龄男青年单身的结构性背景。
五“家风”的评价:
婚姻市场的道德要价
目前对婚姻家庭的研究业已开始关注婚姻的“市场要价”,其以经济的补给和回报作为主要切入点来探讨婚姻市场的交换,然而其却忽视了婚姻(特别是农村婚姻)所嵌入的社会背景与基础,即婚姻交换时对双方家庭伦理、道德的考量。
“市场要价”的理论基础是农村人口的大规模流动使得区域封闭性的婚姻圈被打破,婚姻资源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配置,在“从夫居”的婚姻传统中,男青年只能留在本地完成婚姻,由此产生了婚姻资源配置的结构性失衡,进而使在婚姻市场上占据优势的女方获得了“婚姻要价”的主动权与主导型。
(桂华、余练,2010:
27)这一理论基础的预设是人口流动所带来的通婚圈扩大,婚姻资源的净流出造成婚姻市场的竞争加剧。
而对通婚圈的研究却显示,虽然有研究发现,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变迁使得农民的通婚圈不断扩大(甘品元,2007:
64-68;黄兴球,2003:
40-43;李溱,2006:
84-90),但亦有研究者指出,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变迁步伐的加快,农村的通婚圈事实上呈现缩小的趋势(吴重庆,1999:
71-81;周丽娜、王忠武,2006:
105-108;新山,2000:
32-36;霍宏伟,2002:
36-40)。
在茶村,这两种表面相悖的现象同时存在了,一方面在本地通婚中,其通婚圈呈现缩小趋势;另一方面在外地获得婚姻资源者越来越多。
这种看似相悖的现象事实上是婚姻距离在不同维度的呈现,前者是在原有的村庄通婚圈范围内的通婚半径的自然延伸,后者是与原有通婚圈没有地域连接的分散婚姻导致婚嫁距离的扩展(吕德文,2005:
43)。
这种婚姻市场的选择区别本身亦是村庄内经济社会地位的呈现与投射,即条件好的家庭能够在就近的区域内(通常是本县范围内)娶到媳妇,而条件不好的家庭则只能在外县获得婚姻资源。
在茶村人看来,就近的婚姻是最好的选择。
它不仅为两个家庭带来了更多的互相帮扶的机会和可能,同时因为姻亲的关系,双方的家族之间也建立起联系,使两个家族有可能共同面对一些困难。
而娶远方(外县,甚至是外省)的媳妇或嫁到远方则无法实现这种功能性。
当村民们首先是在本地的婚姻市场获取资源时,除了看经济条件,进行“市场要价”外,对于家庭的道德水平亦提出了要求,即双方都会考量对方的“家风”,例如为人是否和善、是否孝顺等等。
笔者将其称为婚姻市场的道德要价。
道德要价之所以被村民们所看重是因乡土社会的性质所决定的。
在乡土社会,“从已向外推以构成的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每根绳子被一种道德要素维系着”。
(费孝通,1998:
33)这种道德不仅维系着婚姻家庭的稳定,同时亦是家族、社区整合的纽带。
婚姻的缔结只有进一步强化这种道德约束才能有助于家庭、家族和社区共同体的整合。
因此,茶村村民会依据对方的“家风”状况来考量是否愿意与对方结成亲家。
那些“家风”不好家庭的子女在婚姻市场上则必然陷入不利的境地。
如下便是茶村部分大龄未婚男青年的“家风”状况:
表1茶村部分大龄未婚男青年的“家风”状况
序号姓名年龄“家风”状况
1雷绍崇37喜欢信口开河,说话不靠谱,不实在。
2雷昌友38喜欢夸夸其谈,华而不实,不实在;喜欢吹大炮,在别人面前说自己怎么这么能干,其实自己什么也没有做;做人很小气。
3雷梅清33父亲很小气。
4雷海泉35三人是兄弟,父亲很小气,不会做人。
5雷海原33
6雷海云31
7雷韵廷38说话不是很实在,做事不怎么相信别人。
8雷声东34好吃,有钱就吃了,自己好吃,还不请别人吃。
9雷高斌29父亲的口碑不好。
10雷文斌36父母同亲戚朋友的关系不好,什么事情都要赢的,不能输。
11雷盛开29说话做事,很傲气。
12雷盛会30父亲是酒鬼。
13雷胜32不实在,不诚实,专门骗人;他父亲也是单位开除回来的,他的大哥与周围邻居的关系很不好。
14雷新东42说话做事很下流,不正经,被人看不起。
15雷品高30游手好闲,赌博,常年打牌。
16雷高海30父母不太会做人,与周围邻居关系不好,尤其是他的父亲,经常出口伤人,有好酒。
17曾进权35一家人说话没有教养,不按礼来。
18雷传风30胆子大,什么事都敢做,在外面招摇撞骗,游手好闲,借了钱也不还,做事不怎么实在。
这种道德要价事实上是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非经济条件进行评价和考量,它的机制与以嫁妆和彩礼为表征的经济要价存在着显著的不同。
如果说经济要价是一种婚姻交换或补偿,那么道德要价则是对婚姻所嵌入的社会基础的再维护。
如果现代理论算计逻辑的侵蚀会对婚姻的经济要价(特别是女方的婚姻要价)起到推波助澜的效果,那么理性算计所裹挟的去道德化观念正在消解道德要价在婚姻选择中的比重。
正如前文所言,这种道德要价得以实践的基础是一个熟人社会在一个彼此熟悉的范围内一个家庭能够获得关于另一个家庭的道德评价和口碑。
这在一个较远的区域内则无法实现。
用茶村村民的话来讲,本地的婚姻往往能够知根知底,外地的婚姻就弄不清楚对方的底细。
事实上,即便是在本地,这种道德约束亦呈现软化的趋势,即由于在本地婚姻市场上,性别结构的失衡使得这种约束对女方的越来越弱。
那些“家风”不好的女性亦能较为轻便地在本地找到婆家,这种约束更多的是体现在婚姻配对的质量:
只有那些家风好的女性才能够在本地嫁到家风好且经济条件好的婆家;而对于男性而言,如果其家风不好,则很难在本地娶到媳妇。
六完整的家庭结构:
婚姻市场的组织要价
以往研究者在探讨婚姻时,更多地关注婚姻圈、婚姻交换等因素对婚姻缔结的影响,鲜有研究者研究家庭结构对婚姻的影响。
在中国,婚姻不是当事人的个人事件,而是关乎家庭并由家庭介入、操办的事件。
在传统中国,“婚姻确定不是由结婚的双方来确定,而是由父母亲来决定,父母对适婚年龄的子女具有财产权”。
(张五常,2000:
110)这种产权的拥有关系使父母对子女的婚姻安排拥有决定权。
同时反过来,父母对子女所具有的产权也使得父母对子女的婚姻安排具有责任感,父母有责任让子女顺利出嫁,只有让子女成家且生育子女之后,“自己的任务才完成了”。
这是中国农民本体性价值(贺雪峰,2009)的一种彰显。
正是因为如此,当家庭之中父母一方或双方早逝,这将为子女的婚姻缔结带来极大的不利。
笔者将婚姻市场之中,追求配对家庭结构的完整性视为是婚姻市场的组织要价。
通常而言,家庭结构的不完整会使得家庭为子女婚姻承担的责任大大削弱,进而给家庭中的适婚青年的婚配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
这在茶村大龄未婚男青年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表2茶村部分大龄未婚男青年的家庭结构状况
序号姓名年龄家庭结构状况
1雷绍崇37父母去世十年,母亲患有精神病。
2雷奂坤36父亲早亡。
3雷传斌28父亲有癫痫病。
4雷海泉35三人是兄弟,多年前母亲去世,五年前父亲去世。
5雷海原33
6雷海云31
7雷福报35两人是兄弟,母亲早逝。
9雷声招32
10雷志彬35父亲早逝。
11雷盛开29几年前父亲出车祸死了
12雷春龙28父亲去世。
13雷余高46父母早亡。
14雷高斌28前几年父亲去世。
15曾伟添42父亲一直长病,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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