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银行再保理合同060317272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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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银行再保理合同0603172726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甲方:
【】(在本合同中称甲方”保理公司
住所地: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乙方: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在本合同中称乙方”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2014年月
鉴于: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具有合法应收账款受让资格的法人主体,自愿一次性或分
期受让乙方代理应收账款原债权人转让的应收账款资产。
乙方已与原应收账款债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应收账款代理转让业务合同》(以
下简称协议”及编号为[]的《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
购协议”,甲方已知悉乙方为应收账款转让代理人,愿意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
本合同”指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
销售合同”指以原债权人为卖方、与买方所签订的【】(销售
合同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1),包括其补充协议和构成销售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
原债权人”指委托乙方代理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委托方,同时也是销售合同
的卖方;
债务人”指销售合同的买方;可以叙做本合同项下交易债权转让的交易债
权的债务人应经民生银行按甲方要求进行逐笔审核并确认同意;但是,如果销售合同项下还存在买方(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当事方(与买方全部或部分连带地)对卖方负有付款义务/担保义
务,则在本合同相关条款(例如关于债务人付款的规定等)中该等当事方(下称次债务人”应被视同为债务人;
转让日”指本合同附件2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中列明的转让日;但如果甲
方未按照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列明的应收账款转让日支付转让价款,则以甲方实际支付转让价款之日为转让日;
转让后续期”指在转让日起至甲方已得到全部交易债权的清偿之日止的期间;
预计到期日”就任何一笔应收账款而言,指原债权人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和相关项目进度,合理预计其将有权向债务人收取该笔应收账款的日期;该等日期列示于本合同之附件2;
工作日”指银行工作日;
指定账户”指原债权人以其名义在【中国民生银行**分行**支行】(在本合
同中称开户银行”)开立的人民币收款专户,账号为
【】。
该账户指定用于接收应收账款项下交易债
权的转让价款,及债务人因销售合同而支付的交易债权项下的任何款项。
第二章转让标的
第二条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兹此同意受让乙方代理的原债权人在销售合同项下就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尚未到期的全部应收账款本金余额及其自转让日起(含该日)产生的全部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定金、担保金、保险金、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在本合同中称交易债权”),交易债权自转让日起(含该日)移转于甲方享有(在本合同中称受让”)。
本条前款所定义的交易债权”除包括该款所述的款项及费用的全部债权之外,还包括但不限于原债权人在销售合同项下现时及以后所享有的以下全部权利和利益(如有):
(1)向债务人直接收取交易债权项下应收款项,以及自行受领债务人的偿付,并作为上述款项最终的所有权人而保留所收得的应收账款;
(2)采取法律允许的一切措施,要求债务人支付款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要求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给予赔偿和补偿的权利;
(3)在债务人发生破产、清算、被关闭或其他类似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参加清算或其他类似程序的权利;
(4)就全部或部分债权进行放弃、给予豁免或延期等权利;
(5)在交易债权项下设定的以及以保障交易债权为目的而设定的任何担
保、保险、预付款、所有权保留、坏账担保、有条件销售、融资租赁、
优先权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性权益以及其他类似安排项下的权益,以及从属于应收账款债权或与之不可分割的其他权利(本项述及的各类权益在本合同中称担保权益”;
(6)对交易债权项下全部或部分权益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再次转让、
在其上设定担保权益;
(7)实现债权的其他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抗辩权、抵销权、管辖异议、时效抗辩等;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由交易债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利
益0
第三章转让价款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交易债权的唯一价款(在本合同中称转让价款”
等于销售合同项下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本金余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金融机构对企业的【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贴现后的净值,贴现期限为自每笔交易债权转让日(含)起至每笔交易债权预计到期日(不含)止。
第四条转让价款支付的前提条件:
(1)就销售合同而言,未发生销售合同所列各违约事件;
(2)原债权人、债务人、乙方等有关各方未出现可能影响到应收账款代理转让行为的重大变故;(3)本协议已经生效;(4)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与原债权人签署的相关协议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协议》和《回购协议》等);(5)甲方要求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
第四章转让程序
第五条乙方须在每一笔交易债权预定的转让日之前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按本合同附件2所列格式向甲方提交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和拟转让的交易债权的下述文件及资料(在本合同中称转让文件”:
(1)销售合同的复印件,以及原债权人依据销售合同向债务人开出的、与
本合同交易债权项下应收账款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复印件,复印
件上需盖有原债权人的公章证实其与原件相符;及
(2)原债权人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原债权人在本合同生效日
所在年度的上一年度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盖有
原债权人的公章证实其与原件相符;及
(3)原债权人届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盖有原债权人的公章证实其与原件相符;及
(4)原债权人届时有效的、已通过发证机关在本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上
一年度检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
盖有原债权人的公章证实其与原件相符;及
(5)原债权人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盖有原债权人的公章证实其与原件相符;及
(6)原债权人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证明原债权人注册资本已获缴清的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盖有原债权人的公章证实其与原件相符;及
(7)原债权人董事会或相关有权决策机构同意乙方代理原债权人转让交易债权的董事会或相关有权决策机构决议的原件(需盖有乙方的公章)。
上述
(2)-(7)项资料如在第一笔交易债权转让后未发生变更,则在后续交易债权转让时无需重复提供,如发生变更,则须在资料发生变更后的下一笔交易债权转让时提供变更的最新资料。
第六条甲方同意受让乙方拟代理转让的该笔交易债权后,且是在乙方与原债权人签订的代理协议和回购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须在转让日将交易债权的转让价款付至乙方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账号:
开户行:
中国民生银行**分行营业部
大额行号:
第五章应收账款收账人
第七条在转让后续期内,甲方同意根据乙方与原债权人签订的代理协议,由原债权人作为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收账人,并由原债权人按照代理协议的约定履行收账人义务。
第八条乙方负责将收到的应收账款款项由原债权人在乙方开立的指定账户内划付至甲方如下账户:
账户名:
【】
账号:
【】
开户行:
【】
第六章承诺与保证
第九条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1.甲方系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任何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2.甲方签署本合同已取得甲方内部授权及外部审批
3.甲方在每一份甲方要求签字的文件上的签字均为其授权签字人真实签
署,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真实合法;
4.甲方作为应收账款受让方,受让应收账款的行为合法合规;
5.甲方向乙方受让乙方代理转让的应收账款的行为表示甲方知悉乙方与原
债权人签订的代理协议及回购协议,并认可乙方的应收账款转让代理人身份。
乙方以自身的名义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转让附件2列明的应收账
款项下的未到期交易债权的行为均已征得原债权人同意,乙方因此而承
担的所有责任和后果均由原债权人承担,甲方不得以本协议内容与乙方和原债权人签署的有关协议及/或文本的内容不一致而抗辨。
第十条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与原债权人签署了代理协议和回购协议,在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最终受让方享有乙方在代理协议和回购协议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因原债权人的原因对甲方不履行义务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披露原债权人,同时应当向原债权人披露甲方,确保甲方可以直接行使乙方对原债权人的权利。
原债权人不向甲方或乙方履行回购义务的,乙方有义务协助并配合甲方向原债权人依据回购协议进行追偿或者按照甲方要求依据回购协议单独向原债权人进行追偿,乙方不履行协助配合或者追偿义务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应为甲方向原债权人追偿提供一切合理的配合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甲方要求提起或者与甲方共同提起诉讼或仲裁并为甲方辩护、主张追索或其他权利并提供相关合同和文件。
第七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权利、履行如下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附件2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
(2)按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原债权人和转让标的的相关资料。
(3)按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真实反映原债权人及债务人经营和财务情况以及销售合同履行情况的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乙方、原债权人或债务人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上述事项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甲方受让本合同项下交易债权后,有权向第三方金融或非金融机构转让交易债权或交易债权的收益权,转让完成后,甲方有义务于转让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权利、履行如下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附件2约定的期限和额度获得转让价款。
(2)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转让标的相关的资料。
(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或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反映原债权人及债务人经营和财务情况以及销售合同履行情况的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乙方、原债权人或债务人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如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受让的交易债权或交易债权收益权转让给第三方金融或非金融机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将本交易债权项下收到的到期应收账款本息支付给受让交易债权或交易债权收益权的第三方金融或非金融机构。
第九章费用
第十三条甲方按每笔交易债权的【】/年按自每笔交易债权转让日(含)起至每笔交易债权预计到期日(不含)止的实际天数计算,向原债权人收取保理业
务手续费。
该保理业务手续费在支付转让价款当日一次性收取,由乙方自原债权
人指定账户中自行扣收戈U转甲方。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义务。
章适用法律
第十五条本合同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条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
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章其他
第十九条除非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因本合同所发出或提出的每一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往来应采取中文书面方式,并按本合同首部所列的联系地址由专人递送或由特快专递或邮资付讫的邮政挂号信函或按本合同
所列的传真号码发给收件的对方,同时列明收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
任何一方发出的书件在到达收件的对方时即为送达。
对书件是否到达有争议的,凡以专人递送或特快专递或邮资付讫挂号发出的,以收件方签署的收条或从事专人递送或特快专递业务的公司或邮政机关的查询回单为准;凡以传真发出的,以发出方的传真机自动打印出的发送记录单为准。
凡本合同约定必须是原件的任何书件,任何一方不得仅使用传真方式发出和送达,违者无效。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所列的地址、传真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做出变更的,应在其所预定的变更之日前五个工作日内,将其预定的变更通知给对方。
否则,对方在得到通知前已发给变更一方的书件,即使因变更没有到达收件的一方,仍视为送达。
第二十条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被认定无效,该无效条
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的正本一式肆份,甲方和乙方各执贰份,_/_执/_份,以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如本条约定与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编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签署页)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附件1
销售合同
附件2:
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合同编号
买方名称
买方地址及邮政编码
买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合同金额
付款条件
应收账款金额
本次转让应收账款本金
本次应收账款转让价款
应收账款预计到期日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双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国内保理业务合
同》,于【2014】年【12】月【
】日针对上述应收账款进行转让交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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