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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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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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
福建省港口工程项目报批程序
根据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福建省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报送项目预审;
(二)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履行核准手续;
(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的监理、施工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八)备案后组织工程的实施;
(九)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十)按权限,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一、项目预审申请
根据《福建省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在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之前,必须将建设项目报送项目预审并取得预审同意意见后,方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未经预审或预审意见未明确同意的,相关部门不得为该项目出具规划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意见或进行审批、核准。
1、项目预审程序:
(1)项目申请人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建设项目预审申请;
(2)港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发改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联合转报省交通厅(港航局)和省发改委。
(3)省交通厅(港航局)收到转报材料后会同省发改委对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项目申请人,同时抄送市港口局和市发改委。
2、申请预审需提交的材料
(1)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表;
(2)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拟选址情况、拟使用规划岸线长度等;
(3)建设项目位置图。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
项目预审通过后,可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
该阶段主要工作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项目选址意见报批、用地用海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及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项目安全预评价(如需要)等工作。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完成后按以下程序报送。
1、申报程序
(1)向市港口局申报;
(2)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工程可行性研究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省交通厅(港航局),省交通厅(港航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转报材料后组织审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出具行业意见;如属交通部审批的,省交通厅(港航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2、申报材料
(1)设区市港口局转报申请文件1份;
(2)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3)项目预审批复文件。
(二)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
根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各级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或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申请材料
申请项目选址意见书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2)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报告;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
(4)委托代理证明书;
(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7)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涉及用地项目);
(8)政府或有关上级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报告或会议纪要;
(9)1:
500或1:
1000用地规划蓝图或地形地貌图。
(三)用海预审申请
根据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省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项目预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各级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
1、申请程序:
(1)用海申请人向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用海预审申请;
(2)用海预申请报告先经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和地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呈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3)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海域使用预申请后,将派员到现场踏勘,并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预审决定、出具预审意见。
2、申请材料
港口建设项目申请海域预审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省发改委和交通厅批复的项目预审意见;
(2)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项目拟用海平面图(用海坐标);
(4)用海预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拟用海位置、拟用海面积、用海类型、海域用途、投资规模、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及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但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1、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即可委托有相应资质(港口工程应具有交通运输行业的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申报程序
(1)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呈报省环保局;
(2)建设单位收到省环保局的受理单后,与省环保工程评估中心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3)评估中心对报告书进行初审,并在委托评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4)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环境评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编工作;
(5)建设单位将修编后的环评报告书送评估中心,评估中心将重新审查并在收到修编后的环评报告书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评估,评估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技术评估工作;
(6)评估中心技术评估合格后,将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7)省环保局根据评估报告,批复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3、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
(4)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
(5)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土保持方案的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
(6)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海岸工程项目)。
(7)下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五)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及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海洋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
1、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即可委托有相应资质(应具有海洋工程的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2、申报程序
(1)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提交申请报告(须经项目所在地的县、地市级海洋渔业部门逐级签署意见)和相关的申报材料;
(2)省海洋与渔业局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资料核查;
(3)省海洋与渔业局召开评审会议,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4)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专家审查意见批复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省环保局备案。
省海洋与渔业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或核准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审核或核准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用海预审通知书;
(5)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式三份(报批稿);
(6)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
(7)项目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
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地震安全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危险品码头及2万吨级以上码头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前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1、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编制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委托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
2、申报程序
地震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局审定,省地震局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地震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告知建设单位。
3、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
(2)工程场地地震安全评价报告及合同书;
(3)工程场地地形图,地质勘探等有关资料。
(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根据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联合颁布的《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委托持有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项目安全预评价,并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完成。
1、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类比工程进行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2、安全预评价评审或备案程序
安全预评价实行专家评审和备案制度。
预评价报告评审一般采用专家会议形式,通过评审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报送相应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送交该港口建设项目设计单位。
由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报送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局主管司局备案。
3、评审或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1)评审或备案的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3)评价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和核准报批
根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即可开展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工作。
项目申请报告按以下程序申请核准。
(一)核准权限
根据《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有关规定,水运工程项目核准权限规定如下:
1、由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
(1)煤炭、矿石、油气专用的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专用泊位项目;
(2)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3)千吨级以上内河航运通航建筑物项目。
2、由省发改委核准的项目
(1)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
不属于新建的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项目;
(2)其他泊位:
除集装箱和危险品码头外5000吨级及以上泊位;
(3)通海航道:
1万吨级及以上通海航道项目;
(4)内河航运:
100至1000吨级通航建筑物项目。
3、由市发改委核准的项目
(1)除集装箱和危险品码头外5000吨级以下泊位;
(2)通海航道:
1万吨级以下项目;
(3)1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
(二)申报程序
1、由市发改委核准的项目,直接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材料齐全)后20天内(不包括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作出核准或不核准决定。
2、由省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应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发改委核准。
省发改委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3、由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应向省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省发改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审查核准。
国家发改委收到项目核准申请资料后20~30日内作出核准的决定。
(三)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或初审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同时附送以下文件:
1、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2、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海洋渔业主管部门的用海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海域使用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用海的,在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必须依法办理海域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1、申请程序:
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后,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并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和项目所在地的海洋与渔业局审查意见审核用海申请,公示无异议后呈报省政府审批。
省政府审批后,省海洋与渔业局向申请者发出《海域使用批准通知书》。
申请者凭《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交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后,省海洋与渔业局进行海域使用权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者颁发海域使用证。
2、申请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书
(2)申请海域的坐标图
(3)企业营业执照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政府立项(核准)批文
(6)岸线使用批文(码头项目)
(7)海域使用论证及专家评审意见
(8)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及批文
(9)用海矛盾或纠纷的解决方案或协议
(10.用海预审通知书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设计阶段工作
设计阶段主要工作是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其审批。
(一)初步设计及其审批
项目核准后,建设单位即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1、审批程序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向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初步设计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转报材料后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再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它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会同省发改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属交通部审批的,收到初步设计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2、申报材料
(1)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申请文件一式2份;
(2)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含设计图纸、工程概算文件的电子文挡及其软件计算成果文件);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以及有关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的复印件1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
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后,即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编制完成后,呈报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申报程序
根据福建省港口项目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申请人向港口局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港口局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再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它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
2、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2份;
(2)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
(4)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其它设计单位的审查报告。
六、岸线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泉州市港口岸线审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项目核准后,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岸线使用申请,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港口岸线。
1、申报程序:
项目核准后,项目法人向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工程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转报材料后组织审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如属交通部审批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国家发改委核准项目无需再报岸线使用申请。
2、岸线审批权限
(1)使用港口深水岸线(万吨级以上)的,由市港口管理局上报省交通厅审核,再由省交通厅上报交通部审批;
(2)使用适宜建设三千吨级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市港口管理局上报省交通厅审批;
(3)使用适宜建设一千吨以上不满三千吨级泊位的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经市港口建设发展委员会讨论后,由市港口管理局征求省交通厅意见后批准;
(4)使用其他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市港口管理局批准。
3、申报材料
(1)设区市港口局转报申请文件;
(2)项目业主使用岸线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简介及章程;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有港区规划图);
(4)建设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5)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的意见。
七、通航安全评估和通航水域岸线使用安全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有关规定,港口建设项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后、项目开工前必须开展办理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申请通航水域岸线使用安全许可审批手续。
(一)通航安全评估
项目法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申报泉州海事局审查。
泉州海事局组织专家对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二)岸线使用安全许可
1、申请程序
向项目所在地海事部门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海事部门审核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2、申请材料:
(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2)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3)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影印件;
(4)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
(5)相关部门关于岸线使用的批准文书;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八、招投标书面报告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自备案文件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1、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规定
根据《福建省招投标条例》和《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项目达到如下标准之一时,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备案程序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需向交通部备案;
(2)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需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3)其余的水运工程,需向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备案申请材料
(1)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申请文件一式2份
(2)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
(3)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4)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5)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6)评标报告;
(7)中标结果。
九、质量监督申办和开工报告报备
(一)质量监督申办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监督权限
(1)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无论投资来源如何,均应向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水运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在300万以上的应向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监督手续;工程造价在300万以下的可直接向所在地的地区交通质监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申办程序:
(1)向质监站正式行文申请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向质监站领取并正确填写一式肆份《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盖好公章后随文报送质监站。
(3)监督站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接受监督申请,10个工作日内确定该工程项目的监督计划和质量监督人员,并填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4)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期从质监部门受理申办手续后,送达《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始,至交工工程质量等级鉴定止。
(5)受理监督后质监部门按有关规定参与该工程项目的监督及有关重要会议。
(6)未经质监部门进行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能组织交工、竣工验收,不能交付使用。
3、申办材料
申办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分阶段向质监机构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地质水文勘察资料,设计文件;
(2)招标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的合同副本;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资信证明材料;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自检程序和施工工地试验室装备清单;监理规划、监理程序和监理工地试验室装备清单;
(5)被监督工程的主要设计人员、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质量自检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和监理工地试验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名单及资格证书;
(6)国家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开工报告备案
根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工报告备案。
1、备案程序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需向交通部备案;
(2)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需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3)其余的水运工程,需向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自备案文件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2、申请材料
(1)开工报告申请表;
(2)建设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
(3)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4)控制性用地(用海)的批复;
(5)水深(地形)测量、地质勘察、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
(6)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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