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按入炉煤量正平衡计算发供电煤耗的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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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按入炉煤量正平衡计算发供电煤耗的方法
火力发电厂按入炉煤量正平衡计算发供电煤耗的方法
一、总则
1-1为了加强火力发电厂(发下简称火电厂)发供电煤耗的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火电厂经济效益。
根据部颁《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制订本方法。
1-2火电厂发供电煤耗统一以入炉煤计量煤量和入炉煤机械取样分析的低位发热量按正平衡计
算。
并以此数据上报及考核。
1-3对125MW及以上纯凝汽式与供热式大型火电机组在计算发供电煤耗时,应逐步实现单台机组
进行。
同时按其配置的制粉系统及燃煤计量方式作如下分类:
(详见附录一)
燃煤计量方式制粉系统型式直吹式储仓式分类单台的给煤机装有燃煤计量装置ZCCCZC1CC1原煤仓后由总的燃煤计量装置分别给各机组计量ZC2CC2原煤仓前燃煤计量点位置1-4发供电煤耗仍按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折合为29271kJ/kg发热量的标准煤进行计算。
1-5本《方法》适用于5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
2-1单台纯凝汽式机组日发供电煤耗的计算2-1-1日标准煤耗用量
Brb=Brj-Brk
t
式中:
Brj-日计量入炉标准燃煤量(即日生产用能,包括燃煤、燃油与燃用其它燃料之和)。
Brj=
其中:
Brm、Bro、Brq-分别有日入炉煤计量装置的燃煤耗用量,日入炉的燃油耗用量与日入炉的其它燃料
耗用量;kJ/kg
Qrm、Qro、Qrq-分别为燃煤、燃油与其它燃料当日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t
Brk-当日应扣除的非生产用燃料量,即符合6-1条规定并通过入炉燃料计量点后取用的燃料量,
t
t
1(BrmQrm+BroQro+BrqQrq)
29271同时应按上述公式换算至标准热值的非生产用燃料量。
2-1-2日发电煤耗
bRf=
式中:
NrF-日发电量。
T
Brb6
某10NrF
g/(Kw·h)kW·h
NrF=NrF-Nrk
其中:
NrF-日计量的发电量。
。
kW·h
kW·h
NrK-当日应扣除的非生产用电量。
即符合6-1条规定,并通过厂用电计量点后取用的用电
量。
2-1-3日供电煤耗:
bRg=
式中:
NrG-日供电量。
kW·h
Brb6
某10NrG
g/(Kw·h)
kW·h
NrG=NrF-NrC
其中:
NrC-日厂用电量。
kW·h
kW·h
2-1-4对于不同燃煤计量方式下,日计量入炉标准煤量的计算公式:
计量方式ZC1ZC2CC1CC2日入炉标准煤量的计算公式Brb=Brj-BrkBrb=Brj±ΣBr某-BrkBrb=Brj±ΣBrF-BrkBrb=Brj±ΣBr某±ΣBrF-Brk注:
①若锅炉各原煤仓当日做到满仓或燃仓定煤位交接班,则公式中可不计入±ΣBr某;②若锅炉各煤粉仓当日做到定粉位交接班,则公式中可不计入±ΣBRf
式中:
ΣBr某-锅炉各原煤仓当日因煤位高度变化所修正的标准燃煤量总和
t
ΣBrF-锅炉各煤粉仓当日因粉位高度变化所修正的标准燃煤量总和,且考虑日水份及发热量的
修正
t
t
ΣBrF=ΣBrF
100MrFQrF100MrmQrm
其中:
ΣBrF-锅炉各煤粉仓当日因粉位高度变化所修正的标准燃煤量总和;
MrF-日煤粉的收到基全水份;Mrm-日入炉煤的收到基全水份;QRf-日煤粉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t
%%
kJ/kg
2-1-5对于锅炉各原煤仓与煤粉仓因料位的变化所作修正计算,建议采用原煤仓与煤粉仓的容积量测算法,其步骤如下:
(1)查阅原煤仓与煤粉仓的安装施工图。
参照附录二推荐的计算公式确定原煤仓与煤粉仓的容
积。
(2)正确测定煤位、粉位指示装置的安装高度及指示尺寸。
以分别计算不同料位指示下的仓内容量。
(3)推荐按计算公式或曲线图确定原煤与煤粉的堆积密度,也可用直接测量法(见附录三)。
(4)按下式计算原煤仓与煤粉仓的容积燃煤量原煤仓容积燃煤量:
Bym=Vym·γ
式中:
Vym-原煤仓的容积;
γ
yD
yD
·Kye
tM
t/M
33
-原煤的堆积密度;
Kye-原煤仓的充满系数,按原煤的安息角及进煤口位置等确定。
一般取0.7-0.8。
煤粉仓容积燃煤量:
BmF=VmF·γ
式中:
VmF-原煤仓的容积;
γ
mD
mD
·Kmc
tM
t/M
33
-原煤的堆积密度;
Kmc-原煤仓的充满系数,按原煤的安息角及进煤口位置等确定。
一般取0.7-0.8
(5)分别计算不同料位下,原煤仓与煤粉仓的容积燃煤量。
(6)列出表格或绘制曲线图,以备查阅其燃煤量。
2-2单台纯凝汽式机组月平均发供电煤耗的计算2-2-1月标准煤耗用量
Byb=Byj-Byk
t
式中:
Byj-月计量入炉标准燃煤量(即月生产用能,包括燃煤、燃油与燃用其它燃料之和);
Byj=
tt
1(BymQym+ByoQyo+ByqQyq)
29271的其它燃料耗用量;
Bym、Byo、Byq-分别为月入炉煤计量装置的燃煤耗用量、月入炉的燃油耗用量与月入炉
t
Qym、Qyo、Qyq-分别为燃煤、燃油与其它燃料当月加权平均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Kj/kg
Byk-当月应扣除的非生产用燃料量。
即符合6-1条规定并通过入炉燃料计量点后取用
的燃料量,同时应按上述公式换算至标准热值的非生产用燃料量。
t
2-2-2月平均发电煤耗:
bYf=
式中:
NYf-月发电量。
BybNyF
某10
6
g/(kW·h)
kW·h
NYf=NYf-NYk
其中:
NYf-月计量的发电量;
kW·hkW·h
NYk-当月应扣除的非生产用电量。
即符合6-1条规定,并通过厂用电计量点后取用的用
电量。
2-2-3月平均供电煤耗:
bYG=
式中:
bYG-月供电量。
kW·h
BybNyG
某10
6
g/(kW·h)
kW·hkW·h
kW·h
NYG=NYF-NYC
其中:
NYC-月厂用电量。
2-2-4对于不同燃煤计量方式下,月计量入炉标准煤量的计算公式:
计量方式ZC1ZC2CC1CC2月入炉标准煤量的计算公式Byb=Byj-BykByb=Byj±ΣBy某–BykByb=Byj±ΣByF–BykByb=Byj±ΣBy某±ΣByF-Byk注:
①若锅炉各原煤仓当月始日与终日做到满仓或煤仓定煤位交接班,则公式中可不计入±ΣBy某
②若锅炉各原煤仓当月始日与终日做到定粉位交接班,则公式中可不计入±ΣByF式中:
ΣBy某-锅炉各原煤仓当月始日至终日的煤位高度变化所修正的标准燃煤量总和;
t
ΣByF-锅炉各煤粉仓当月始日至终日的粉位高度变化所修正的标准燃煤量总和,且考虑月
始日至终日平均水分及平均发热量的修正。
ΣByF=ΣB’yF
t
t
100MyF100MymQyFQym
其中:
ΣB’yF-锅炉各煤粉仓当月始日至终日的粉位高度变化所修正的标准燃煤量总和;
t%KJ/kg
%
MyF-始日至终日平均的煤粉收到基全水份;Mym-始日至终日平均的入炉煤收到基全水份;
QyF-始日至终日平均的煤粉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ym-始日至终日平均的入炉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KJ/kg
2-2-5对于锅炉各原煤仓与煤粉仓因料位高度变化所作修正计算同2-1-5条所述。
2-3对于燃油机组无需像1-3条那样分类,无需像2-1、2-2条对燃煤机组的入炉煤进行有关修
正,可直接按日、月计量燃油量折算成标准煤量后进行发供电煤耗的有关计算,但对于原水电部规定八项不计入的燃料量与用电量仍应在计算中扣除。
3-1发电厂日发供电煤耗的计算3-1-1日标准煤总耗用量
ΣBrb=ΣBrj-ΣBrk
t
式中:
ΣBrj-日计量入炉标准煤总量。
应为各机组日耗用量总和(即日生产用能总量,包括燃煤、
燃油与燃用其它燃料之和)。
ΣBrj=
t
t
1(ΣBrmQrm+ΣBroQro+ΣBrqQrq)
29271
其中:
ΣBrm、ΣBro、ΣBrq-分别为日入炉煤计量装置的燃煤总耗用量、日入炉的燃油总耗用量与
日入炉的其它燃料总耗用量;
t
ΣBrK-当日应扣除的非生产用燃料总量。
即符合6-1条规定,并通过入炉燃料计量点后
取用的燃料总量,同时亦应换算至标准热值的非生产用燃料总量。
t
3-1-2日发电煤耗:
brF
B=
NrbrF某10
6
g/(kW·h)kW·hkW·h
式中:
ΣNrF-日发电总量(应为各机组日发电量总和)。
ΣNrF=ΣN’rF-ΣNrk
其中:
ΣN’rF-日计量发电总量(应为各机组日计量发电量总和);kW·h
ΣNrk-当日应扣除的非生产用电总量。
即符合6-1条规定,并通过厂用电计量点后取用
的用电总量。
3-1-3日供电煤耗:
brG
kW·h
B=
NrbrG某10
6
g/(kW·h)kW·h
式中:
ΣNrG-日供电总量(应为各机组日供电量总和)。
ΣNrG=ΣNrF-ΣNrc
kW·h
其中:
ΣNrc-日厂用电总量(应为各机组日厂用电量总和)。
3-2发电厂月发供电煤耗的计算3-2-1月标准煤总耗用量
ΣByb=ΣByj-ΣByk
kW·h
t
式中:
ΣByj-月计量入炉标准煤总量。
应为各机组月耗用量总和(即月生产用能总量,包括燃煤、
燃油与燃用其它燃料之和);
ΣByj=
t
t
1(ΣBymQym+ΣByoQyo+ΣByqQyq)
29271
其中:
ΣBym、ΣByo、ΣByq-分别为月入炉煤计量装置的燃煤总耗用量、月入炉的燃油总耗用量与
月入炉的其它燃料总耗用量。
t
ΣByk-当月应扣除的非生产用燃料总量。
即符合6-1条规定,并通过入炉燃料计量点后
取用的燃料总量,同时亦应换算至标准热值的非生产用燃料总量。
3-2-2月发电煤耗
bYf
T
B=
NrbyF某10
6
g/(kW·h)kW·h
kW·h
式中:
ΣNyF-月发电总量(应为各机组月发电量总和)。
ΣNyF=ΣN’yF-ΣNyk
kW·h
其中:
ΣN’yF-月计量发电总量(应为各机组月计量发电量总和);
ΣNyk-当月应扣除的非生产用电总量。
即符合6-1条规定,并通过厂用电计量点后取用的
用电总量。
3-2-3月供电煤耗:
bYG
kW·h
B=
NrbyG某10
6
g/(kW·h)
kW·hkW·hkW·h
式中:
ΣNyG-月供电总量(应为各机组月供电量总和)。
ΣNyG=ΣNyF-ΣNyC
其中:
ΣNyC-月厂用电总量(应为各机组月厂用电量总和)。
3-2-4对于燃油的发电厂,在计算发供电煤耗时可按2-3条所述的原则进行。
4-1进行供热式机组的供热与发供电煤耗计算时采用热量分摊法。
供热比的计算步骤如下:
4-1-1发电用热量与供热用热量的份额
ad=
QdQhQrQhar=
式中:
ad-发电用热量占总耗热量的份额;
ar-供热用热量占总耗用热量的份额;Qh-发电、供热总的耗热量;Qd-发电用的热量;Qr-供热用的热量。
4-1-2发电供热总的耗热量计算
GJ
GJ
Qh=[(ΣDio-ΣWgIg)+ΣD01(i02-i01)+ΣWoj(i02-i01)]某10+ΣQzh式中:
D-汽轮机主蒸汽流量;
-6
GJtKJ/kgtKJ/kgt
io-汽轮机主蒸汽热焓;Wg-锅炉给水总流量;ig-锅炉给水热焓;
D01-进入锅炉再热器的蒸汽流量;
i02-经锅炉再热器后送往汽机中压缸的蒸汽焓;i01-蒸汽从汽轮机高压缸排出的蒸汽焓;KJ/kgKJ/kgWoj-锅炉再热器喷水用的减温水量;tioj-进入锅炉再热器的减温水热焓;
KJ/kgQzh-自减温减压器及锅炉直接供出的热量。
4-1-3供热用的热量计算
Q-6
r=[ΣDrir+ΣWri+ΣWhih-(ΣDr+ΣWr-ΣWh]某10式中:
Dr-供热蒸汽量;
ir-供热蒸汽热焓;
Wr-供热水量;
iS-供热水热焓;
Wh-供热的回水量;
ih-供热的回水热焓;
tb-补充水的平均天然温度。
(可近似代替补充水热焓<KJ/kg>)
如果是通过热交换器供应部分热量时,则上述公式中还应加上:
Wri'W'hi'h106
rGJ
式中:
W’r-通过热交换器的供热水量
i’-通过热交换器的供热水热焓
KJ/kg
W’h-回流至热交换器的回水量
I’h-回流至热交换器的回水热焓
KJ/kgηr-热交换器效率(由制造厂提供或通过试验获得)
4-1-4发电用的热量计算
Qd=Qh-Qr
4-1-5供热比
∵ad+ar=1。
故习惯上将常用的ar称为供热比。
4-2单台供热式机组日供热与发供电煤耗的计算
GJ
GJ
t
KJ/kg
t
KJ/kg
t
KJ/kg
℃
t
t
%
GJ
4-2-1日供热标准煤耗用量
brr=(Brj-Brk)ar
4-2-2日供热煤耗
brr=
BrrQ某103
rr式中:
Qrr-日机组发电供热总耗热量
4-2-3日发电标准煤耗用量
BrF=(Brj-Brk)(1-ar)
4-2-4日发电煤耗
BBrF=
rFN某106
g/(kwrF4-2-5日供电煤耗
BBrG=
rFN某106
g/(kwrG4-2-6对于不同燃煤计量方式下,日计量入炉标准煤量的计算公式同2-1-4。
注:
(1)本条所有符号及有关修正的计算公式均同2-1、4-1条所述;
(2)供热煤耗的单位换算:
1kg/MJ=1某10-3
kg/GJ4-3单台供热式机组月平均供热与发供电煤耗的计算4-3-1月供热标准煤耗用量
Byr=(Byj-byk)ar
4-3-2月平均供热煤耗
bByr3
yr=
Q某10yr式中:
Qyr-月机组发电供热总耗热量
4-3-3月发电标准煤耗用量
ByF=(Byj-Byk)(1-ar)
4-3-4月平均发电煤耗
bByFyF=
N某106
yF4-3-5月平均供电煤耗
bByFyG=
N某106
yG4-3-6对于不同燃煤计量方式下,月计量入炉标准煤量的计算公式同2-2-4。
注:
(1)本条所有符号及有关修正的计算公式均同2-1、2-2、1-1条所述;
(2)供热煤耗的单位换算:
1kg/MJ=1某10-3
kg/GJ
t
kg/GJ
GJ
t
·h)
·h)
t
kg/GJ
GJ
t
g/(kw·h)
g/(kw·h)
5-1热电厂供热与发供电煤耗的计算时亦采用热量分摊法,其供热比的计算步骤同4-1条。
5-2热电厂日供热与发供电煤耗的计算。
5-2-1日供热标准煤总耗用量
ΣBrr=(ΣBrj-ΣBrk)ar
5-2-2日供热煤耗
brr=
BrrQ某10
3rh式中:
ΣQrh-日全厂发电供热总耗热量(应为各机组日耗热量总和)。
5-2-3日发电标准煤总耗用量
ΣBrF=(ΣBrJ-ΣBRK)(1-ar)
5-2-4日发电煤耗
brF
=
rFBN某10
6rF5-2-5日供电煤耗
brG=
BrFN某10
6rG注:
本条所有符号及有关修正的计算公式均同2-1、3-1、4-1条所述5-3热电厂月供热与发供电煤耗的计算5-3-1月供热标准煤总耗用量
ΣByr=(ΣBrJ-ΣBrK)ar
5-3-2月供热煤耗
byr=
ByrQ某10
3yh式中:
ΣQyh-月全厂发电供热总耗热量(应为各机组月耗热量总和).5-3-3月发电标准煤总耗用量
ΣByF=(ΣByj-ΣByk)(1-ar)
5-3-4月发电煤耗
byF6yF=
BN某10
yF5-3-5月供电煤耗
t
kg/GJ
GJ
t
g/(KW·H)
g/(KW·H)
t
k
g/GJ
GJ
t
g/(kw·h)
byG=
BNyFyG某10
6
g/(kw·h)
六、按入炉煤量正平衡计算煤耗中的若干说明
6-1根据部规定,要严格分开发电(供电)用能与非生产用能。
下列用电量及燃料消耗量(或用
汽折算的燃料量)不计入煤耗:
1、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煮炉、暖机、空载运行的电力和燃料的消耗量。
2、新设备在未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耗用的电量和燃料。
3、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用的电力和燃料。
4、做热效率和其它试验的机组。
在试验期间由于经常变化调正操作而多耗的电力和燃料(可以
该机组前五天的平均热效率和耗电率计算)。
5、发电机作调相运行时耗用的电力和燃料。
6、厂外运输用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电力和燃料。
7、输配电用的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电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消耗的电力。
8、修配车间、副业、综合利用及非生产用(食堂、宿舍、幼儿园、学校、医院、服务公司和办
公室等)的电力和燃料。
6-2凡按单台、按全厂计算入炉煤标准煤量或者是按日、按月计算入炉煤标准煤量时,若单台与
全厂或者日均与月计划的结果误差在±0.5%以内可不再修正其误差,并以全厂或月计算的入炉煤标准煤量为依据,若超过±0.5%时,则应查明原因。
参见附录四。
6-3本计算公式,涉及电力工业的燃料消耗统计与技术经济指标统计时,还可参照部<电力工业
6-4按本计算方法得到的单台日与月的发供电煤耗均反映机组的日常运行状态,其中包括了机组
因启停、调峰时所多用的燃煤量与厂用电量,这就较真实地反映出机组的综合技术状况。
对于全厂的发供电与供热的煤耗计算同样应包括各台运行机组的启停、调峰因素在内。
6-5对于有配置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的机组来讲,如果在运行中出现邻炉之间通过公用的螺旋输
粉机(即输粉绞龙)输送煤粉时,则计算单台机组的煤耗应考虑修正。
凡接受邻炉供粉的机组应将其煤粉量加至本身煤仓的容积粉量中,其煤粉量多少为螺旋输粉机出力乘以所供粉的时间。
凡向它炉供粉的机组应扣除供粉量与相应的耗电量,扣除的厂用电量应加至接受送粉的机组上。
有关螺旋输粉机的出力计算公式见附录五,螺旋输粉机的出力亦可通过试验来确定。
6-6凡在锅炉机组上装有蒸汽推动装置或采用中压缸启动等措施时,由于启动过程中采用邻炉蒸
汽加热,在计算单台机组的发供电与供热煤耗时,应考虑加入的蒸汽折成标准煤量进行修正。
凡向它炉供汽的机组应扣除所送的蒸汽量折成的标准煤量,其蒸汽量数据可查阅制造厂家提供的设计值或通过试验所获得的数据。
对于接受启动锅炉供汽的机组,其蒸汽量折算成的标
准煤量不计入单台机组的煤耗计算中,可统归至全厂的发供电与供热煤耗内。
6-7关于火电厂若干机组的厂用电消耗中公用系统的厂用电量计算。
由于各火电厂在机组的设计
与安装中对诸如运煤、冲灰、排渣、燃油、化学水处理等公用系统的厂用电,其接线方法不一或运行方式相异,故造成各单台机组的厂用电量有时偏差较大。
对此建议按以下原则计算:
6-7.1在正常情况下,对于输煤系统、冲灰排渣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的厂用电量可根据各机组
发电量的大小按比例进行分配计算。
6-7.2对于燃油系统的厂用电量。
在一般正常运行工况时按各运行机组平均分配。
遇到不正常工
况时,例如燃烧不稳、锅炉长时间助燃用油、锅炉长时间断煤烧油等,可根据各机组烧油量大小进行分配计算。
6-7.3对于供热式机组或热电厂的厂用电量,还应考虑由于供热所造成发电的锅炉补给水增大,
因而使化学水处理系统的厂用电量增大的因素。
对该项增大的厂用电量应根据各机组供热量大小按比例加至各自的厂用电量上计算。
七、按入炉煤量正平衡计算煤耗的技术要求
7-1
125MW及以上火电机组的入炉煤计量原则上按单台机组进行。
已运行的125MW与200MW机组,有条件者应尽快加装燃煤计量及校验装置,已运行的300MW机组与新设计或新建的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必须配备按入炉煤正平衡计算煤耗所需的全部装置,包括燃煤计量装置、机械采制样装置、煤位计和实煤校验装置等。
入炉煤计量装置在运行中的误差应保证±0.5%。
7-2火电厂入炉煤计量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总皮带上的电子皮带秤及
其监测系统分别计算各机组的燃煤量;一是利用给煤机自身附有的计量装置直接计量。
前者改造工作量较少,但需配置专门的计算机人才。
后者改造工作量与配置设备及投资相对较多,但一般工作人员即可维护。
各电厂可因厂制宜作出选择。
7-3
各火电厂在配置燃煤计量装置时要充分考虑到以下因素:
1、称量范围和数量要满足燃料管理的需要。
2、在运行的称量范围内,其称量的使用精度应不低于±0.5%。
3、应加实煤校验装置或计量标准规定的校验器具。
7-4
电子皮带秤的安装地点在总皮带时,经犁煤器与分炉计量微机监测系统将燃煤分别送入各炉的原煤仓中。
要注意防止由于犁煤器犁不净煤而把剩余燃煤带入其它炉的原煤仓内。
对电子皮带秤安装段前后的皮带机托辊等运转设备应加强维护检修。
7-5
为准确计量燃煤量,计量装置须定期经实煤校验。
用实煤校验时校验的煤量不小于输煤皮带运行时最大小时累计量的2%;实煤校验所用标准称量器具的最大允许使用误差应不低于
±0.1%,校验后的弃煤处理应方便。
7-6
要使用部计量部门认可的并发有检验合格证的燃煤计量装置(见附录六)。
燃煤计量装置每月用实煤校验装置校验2-4次。
7-7
实煤校验装置使用前经标准法码校验,实煤校验装置的标准法码每二年应送往计量部门校验一次。
7-8
要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机械采制样装置。
125MW及以上火电机组实施按单台机组的入炉煤量计算煤耗时,若有条件的火电厂可按单台机组分别采样、制样和化验。
7-9
机械采制样装置是目前唯一能够采到具有代表性样品的手段。
入炉煤机械采制样装置的安装位置最好选在输煤皮带端部的下落煤流处。
若条件限制也可在输煤皮带上。
机械采制样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械采制样装置需有采样头、破碎机及缩分器。
此外还应附有余煤返回的输送系统。
采样的精度按分(A)计要求在±1%以内。
2、依据燃煤不均匀性所确定的采样周期(或一定煤量)截取整个煤流截面。
3、适应湿煤能力强。
当燃煤外在水分M1<12%时能正常连续地运行。
7-10
对新装的机械采制样装置要按部颁SD324-89标准进行产品的验收,使其装置(包括采样头、碎煤机、缩分器、余煤处理设备及其它附属设备)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
7-117-12
机械采制样装置的安装地点应尽量与燃煤计量装置相近,以确保煤量与煤质相一致。
机械采制样装置与输煤皮带系统应设有电气联锁装置。
其检修周期要与输煤系统大致相同。
7-13
输煤皮带系统中的破碎机与磁铁分离器应确保其正常运行。
这样才能为机械采制样装置的正常工作创造好的外部条件,并保证采样质量。
7-14
入炉煤要按国标方法每班至少分析全水份(M1)一次,每天至少做一次由三班混制而成综合样品的工业分析(Mad、Aad、Vad、Sad和发热量Qnet,v,ar)(由三班平均实测全水分计算而得)。
有条件的火电厂可分别采样、制样和化验。
对燃油按照国标或部标的分析方法每品种每月做一次水分、硫分、闪点、凝固点、粘度、比重和发热量的分析。
7-15
正平衡计算燃耗时一律采用入炉原煤测得的发热量作为依据,不得以制粉系统中的煤粉测得的发热量代替。
八、技术管理
8-1为实现正平衡计算煤耗,对现有125MW及以上电机组应优先进行改造和完善工作。
8-2实施单台机组正平衡计算煤耗,各大、中型火电厂应选用技术成熟、水平先进的燃煤计量、
采样、校验等装置。
各火电厂除实行一般的微机统计煤耗外,应逐步实行煤耗的偏差分析,有条件的大、中型火电厂还应积极实行煤耗统计工作的自动化。
8-3抓好入炉煤的计量、采制样和实煤校验工作是搞好正平衡计算煤耗的关键。
各火电厂领导要
倍加重视,并切实抓紧落实工作。
各网(省)局与各电力试验研究所,在实现正平衡计算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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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工作中,对条件较差的电厂应加强指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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