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植物研究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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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植物研究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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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植物研究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试点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解决我所职工住房困难,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使全所职工安居乐业,保障我所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广西植物研究所对桂林市雁山街85号小区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的批复》(桂房改〔2009〕33号)的精神,对我所职工住房进行较全面改造建设。
为使本项目顺利实施,特制订本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第二章管辖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的管辖范围为本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试点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以及本次项目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的全部人和事。
第三章 项目选址及户型布局
第三条 按照2008年所职代会的决议,本项目建设地址为所内5130009号宗地即南北大道西侧一桥至二桥之间地段。
项目计划共建10栋约168套,楼高小于18米,每栋4层,屋面设计斜屋面,装修时可增加阁楼。
单户建筑面积80—143m2,总建筑面积控制22460m2以内。
其中:
两室两厅一卫(约80㎡)1栋(2单元)16套(必须达16户或32户职工参加建设该类型住房,大于16户不足32户,根据报名人员情况按排序方式确定前16户,则其他人员选择别的户型),两室两厅两卫(约100m2)3栋(各2单元)48套,三室两厅二卫(约128m2)3栋(各3单元)72套,三室两厅二卫(约143m2)2栋(各2单元)32套。
第四章 房屋性质
第四条 根据桂房改〔2009〕33号文件批复,本项目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建房政策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其建房宗旨是改善我所职工的住房条件,解决所内职工的住房困难。
该住房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性质为半产权住房,不得对外转让、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变通形式对外转移房屋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第五章 项目工程建设方式与工程造价估算
第五条 项目工程建设方式 根据桂房改〔2009〕33号文件批复,本项目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改造,原划拨土地的性质不变,项目免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将广西植物研究所作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试点单位的相关批准文件和《暂行办法》,到相关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手续。
第六条 工程造价估算 工程造价包括地质勘察、设计、前期工程费、报建费、建安工程费、工程监理费、管理费、税金、闭路电视、互联网、水电设施等费用,工程单方造价约为1000-1200元/m2左右(工程最终造价以工程结算审计后的成交价为准)。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实施
(一)建房条件 凡我所无房户、虽有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最低住房标准面积以及新到所的职工均具备本次建房条件,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报名参加建造住房(离异、丧偶、单身职工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报名时请各自根据本人的职务、职称条件自行选择拟建房面积,经报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核后确定。
(二)报名
1、报名原则 凡参加本次建房的职工,必须是为自己使用目的,应以诚信、自愿的原则,按照自己的职称、职务自主选择房型,如实申报建房户型和规模,不得替报、代报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建房名额。
如有违背,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职工在报名截止日期前未报名的,视为自动放弃。
2、报名管理 为了保证建房从设计到报批的准确性,将这次建房分为预报名和正式报名两个阶段,通过预报名初步掌握这次建房的户数,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建设方案。
正式报名时每户需交纳信誉保证金5000元。
此款作为前期启动费用,用于办理前期报建和勘探、设计等手续,并计入建房总经费中结算。
信誉保证金一经缴纳,其建房意向便被确认,除因工作调离我所、建房资格不被房改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因人力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以外,其他原因要求退出建房的,信誉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三)建房款的缴纳
1、建房资格一经确认,在施工前缴纳首期工程款。
首期工程款暂按预算的30%缴纳。
建房户按规定时间缴纳建房工程款,以便及时办理工程申报,审批和验资手续。
逾期未缴纳首期建房款的,取消其建房资格,并不予退还信誉保证金。
2、工程开工后按工程进度进行拨款,工程进度款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逾期不缴纳工程进度款的,其延误的时间按同期银行利率双倍收取滞纳金。
3、建房款按照桂林市房改办资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建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4、建房职工向银行按揭贷款或者向桂林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贷款充作工程进度款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施工企业招募 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法招募建筑施工企业,并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房屋产权手续办理程序项目竣工后,由所有关部门向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初审后报自治区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查并批准确认。
凭确认书分别到桂林市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手续。
第八条 项目管理
(一)管理机构 本项目的实施在所党、政领导班子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并成立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试点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项目领导小组),由项目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建设管理协调小组,协助项目领导小组工作。
(二)项目建设管理协调小组成员的产生 经全体报名建房的业主会议审议,每研究室推选一名具有一定基建工程知识、较强责任心的职工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协调小组成员,组成项目建设管理协调小组,参与本次建房过程的全程管理工作。
推选出来的项目建设管理协调小组成员必须是参加本次建房的本所职工。
(三)项目建设管理协调小组的职责
1、召集业主会议;
2、参与办理建房的有关报批手续;
3、参与联系和洽谈勘察设计方案,落实地质勘探工作;
4、参与联系和洽谈设计方案,落实图纸设计、会审及变更工作;
5、参与见证项目招标和施工单位选择过程;
6、见证施工合同的签署与执行过程;
7、协助项目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
8、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9、负责督促建房业主及时缴纳建房款;
10、监督工程款的使用与拨付;
11、参与工程变更的审议和审核;
12、参与工程结算审核与审计;
13、参与组织和协助职工办理公积金和银行贷款,申办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个人住房档案工作。
14、负责收集、传达和反馈建房职工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15、负责建房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协调;
16、负责建房职工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
17、负责建房职工之间的内部协调;
(四)建房职工义务
1、积极参加建房管理协调小组召集的各种会议;
2、及时缴纳集资建房款;
3、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严格执行本实施管理细则的各条规定,服从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建设管理协调小组的管理。
第七章 住房分配
第九条 住房分配管理
(一)分配原则 此次建房的房舍分配遵循我所的传统做法,并参照《广西植物研究所建房管理条例》和《广西植物研究所职工住房分配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职称、职务、工龄及奖励等级打分排序,根据排序情况,进行住房分配。
(二)排序 根据报名选择户型分类排序,基本顺序为:
1、行政厅级;2、正高;3、正处级;4、副处级;5、副高(含相当职称的);6、中级(讲师、工程师、实验师、馆员、农艺师);7、行政科级;8、初级职称及其以下人员。
在上述基本排序的基础上,同等档次职称、职务的情况下,按分数高低排序;在档次相同,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按到所报到先后排序。
(三)计分 各档次的赋分标准,参照广西植物研究所〔1995〕9号文件执行。
其计分办法为:
1、职务分
研究员、行政厅级30分
副研究员(含相似职称的)、正处级27分
助研(含相似职称、工人高级技师)、副处级24分
正副科级(正副主任科员)、相似技术干部21分
一般干部、技术员18分
工人 15分
工人中获得技术职称的,享受相似科级干部打分,分房仍在工人档次。
2、工龄分
一年工龄记1分,从正式参加工作时间以周岁计算。
知青插队期、服役期、大专院校及留学期均计算工龄,工龄最高计算到退休,由所人教处提供数字为准。
3、家属分
配偶、父母、子女均按在所户口人数计算。
(1)配偶是无工作的记3分;
(2)配偶是外单位职工记6分;
(3)配偶是本所高级科技人员及行政处级人员记12分;
(4)配偶是本所中级科技人员和行政科级人员记11分;
(5)配偶是本所其它人员的记9分;
(6)父母每人记2分;
(7)子女最多按2人计算(年满18周岁的非残疾子女不计算,因读书户口已转出的仍可计算),每人各记2分。
4、奖励分
(1)荣誉奖
A、获国家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加10分;
B、获省部级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突贡专家、优秀专家、广西“十百千”人才加6分;
C、获得地市级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加3分(不含广西科学院及本所)。
(2)科技奖
A、获国家级科技奖的课题组长,一等奖加6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4分,主要成员(获荣誉证书者)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
B、获自治区级科技奖课题组长,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主要成员(获荣誉证书者)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
C、获区直和市级科技奖课题组长,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
(3)军烈属待遇 残废军人加4分、烈属加3分、军属加2分。
(4)归侨、港澳台属 归侨、港澳台属加2分。
(5)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职工加4分,超生处罚期双职工扣4分。
(6)埠外人员 来自外省籍的加1分。
以上第九条(三)4
(1)至(3)款中,以政府颁发的证书为据,只记其中最高的一次,其配偶获荣誉奖的,可加荣誉奖项分一次。
第十条 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建筑面积) 正、副厅级、正、副高级120㎡;正、副处级、中级90㎡;正、副科级75㎡;其他70㎡。
实际面积大于住房产权人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评估价。
第十一条 楼层价格差 一楼:
-50元/㎡、二楼:
0元/㎡、三楼:
+30元/㎡、四楼:
+20元/㎡。
第十二条 原住房清退 已购住房或已参加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的职工家庭参加建房者,要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和1998年6月17日《广西植物研究所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会议纪要》的有关决议,在报名时与所方签订退房协议,并办理换购手续。
新住房建成后,十个月内退出原住房。
退出原住房后,所方按照有关规定返还职工原住房购房款本金。
原住房装修部分,单位不负责任何费用补偿,可由原房主与购买此房职工进行协商,协商无果或无人购买的,单位将在满退房期限时无条件收回该房屋。
若满期限不退出原住房,经劝无效者,单位按每月10元/㎡收取房租费,并每年按5元/㎡·月进行递增,由所财务从其工资或其他费用中扣除。
第八章 物业管理
第十三条 装修管理办法
(一)装修前应到所办公室行政科填写《装修申请表》,签订《装修协议书》,明确装修注意事项。
(二)为保障小区安全及职工利益,应为装修人员统一办理《临时出入证》(装修人员持近期1寸照片1张及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三)装修施工过程中,禁止拆除房屋的墙、柱、梁、楼板等主体结构部件,禁止凿除地面和屋顶的水泥层,禁止改动门窗部位,禁止改动上下水管线、排烟道等公共设施设备,否则,业主(包括物业使用人,下同)应承担由此而引发的后果(公共设施设备、自用设施设备、毗邻房屋的设施设备的损坏),并负责维修及赔偿相应的损失。
(四)对隐蔽性装修部位,应在检查内部水、电配套完好后方可施工。
如发生防水层破坏,应重新做防水层,并经过24小时闭水实验确保无漏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五)搬运材料及家具等物品时,应注意保护公共设施。
损坏或污损任何公共部分墙壁、地面、天花板、公共设备等,均由业主负责恢复或赔偿。
(六)装修垃圾一律袋装化,并及时清运,严禁向阳台、窗台外抛撒,禁止在楼梯、过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建筑垃圾。
严禁将建筑材料或垃圾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管道。
装修用的油漆、涂料不得在公共部分随意洒落、堆放。
(七)装修期间应做好室内、室外防火工作,确保无火情火灾。
第十四条 建筑外立面、屋面及阳台管理办法
(一)业主入住后,应保持原有建筑风格、样式及颜色等,不得破坏建筑外立面或改变阳台用途(如在外墙上打孔接烟囱、下水管接入外立面落水管等)。
在选购空调时请留意室外机的尺寸大小,在安装空调前须通知安装方带齐相关的作业工具。
空调外机统一安装在预留空调窗内,按照预留的空调管位布线,严禁私自打洞,严禁安装任何款式颜色的空调雨蓬。
(二)禁止在墙外、玻璃上乱贴乱画,并禁止安装或张贴涉及任何行业、职业或商业的铭牌、通告、广告,或在居住物业窗户及外墙树立任何标志。
不得在外墙面安装任何遮光帘、花架、旗杆、天线、招牌、灯箱等任何伸出物。
(三)禁止改变外立面及围栏颜色等行为,禁止改变门、窗的尺寸或加装门窗。
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其监护人应负责恢复原状。
(四)禁止在屋顶等公用部位安装卫星接收器等设施。
禁止在屋顶及楼梯间等公用部位存放物品。
(五)禁止在外窗、阳台外置防盗网等(即阳台、窗子的防盗网不能超过外墙);禁止在房屋外立面安装晾衣架、雨棚等;禁止在阳台、露台上加装伸出型晾衣架。
(六)禁止在阳台堆放超出250kg/m2的物品,以避免增加阳台荷载,发生危险。
(七)禁止在阳台和外窗台堆放易坠落物或有碍观瞻的杂物,以避免因吹风刮落砸伤人、车及影响景观。
(八)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必须统一设计,安装在固定的位置,上下水管统一安装。
(九)禁止在阳台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十)禁止在阳台上进行引火、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
除应在桂林市人民政府规定允许的春节期间内燃放烟花爆竹,业主燃放烟花爆竹还应在指定的区域内燃放,并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其他时间内,禁止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除本管理细则外,还应遵守国家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管理办法
(一)在园区内驾驶车辆,应注意观望,限速行驶,不得在宿舍区内鸣笛。
(二)应按线、按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人行道、车行道,不得对其他车辆的进出和其他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
(三)禁止在宿舍区内试刹车、练习驾驶。
(四)禁止大型货车、拖拉机、农用车驶入宿舍区。
如有送货、搬家等特殊情况,须与管理部门联系,经批准后方可驶入,并严格按规定停放,不得驶入绿化带。
(五)严禁装有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宿舍区。
(六)在宿舍区内驾驶车辆有将路面、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七)宿舍区内不得违规停放车辆和长期闲置停放车辆,否则,所管理部门有权拖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细则未涉及的其他事宜,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国家和地方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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