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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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经济法主体具有特殊性,表现为规制主体、被规制主体的二元结构。
根据相关法律,规制主体的经济责任可归纳为经济侵权责任、经济补偿责任;被规制主体的经济责任可归纳为强制履行义务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经济惩罚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方式大致有仲裁、诉讼、专业性第三方机构审核评级,其中在我国运用最广泛的是诉讼。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仲裁与专业性第三方机构审核评级这两种方法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
目前,经济法责任在经济法学界有不同的词汇表示。
其中以“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表达的居多。
“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律责任”的不同在于一个是违反经济法义务,另一个是违反经济法律义务,造成混肴的原因实际上是对经济法与经济法律的混淆。
关于经济法责任,目前有“代价论”、“后果论”、“责任论”等学说。
“代价论”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人们的行为违反了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即“代价论”。
经济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法定义务或者不正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后果论”。
主张“责任论”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其进行了经济违法行为或者未能完成经济法义务时,所应承受的处罚责任,即“责任论”。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法律规定的某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即“义务论”。
本文认为,依照法理,“代价论”与“后果论”的表述更为准确,更能体现经济法自身经济方面的等价交换、自主性等特点。
理由是“代价论”中的主体不准确——应当将“人们”换为“经济法主体”。
“人们”不是严格的法学概念,更不是法律概念,而在这里本来应当表示出市场参与主体的意思,换为“经济法主体”更为妥当。
结合上述两种说法,经济法责任应当是——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经济法责任就与经济法立法目的有关,即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市场主体各方主体的责任固定下来,从宏观上实现有效促进市场经济有序、高效、健康地运行,同时兼顾市场各方主体的利益,从而实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个体利益的协调统一,以缓解“两个失灵”。
经济法责任具有如下的特点:
1.以维护社会公益性为目的:
社会公益性是经济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因而经济法责任是对违法者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的追责,要求违法者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失灵”是主体的行为导致的。
经济法主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这个参与者包括行使经济法赋予管理权的主体(政府、二次分配者)、市场经济的最活跃的主体(生产者、经营者)、市场经济中的最重要主体(消费者)。
“市场失灵”,是在价值规律这双“无形的手”在生产者、经营者盲目扩大生产致使社会总供给远大于社会总需求的消极经济现象。
为避免、解决“市场失灵”这一问题,依靠各国政府宏观调控,引导生产者、经营者适度生产,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相对平衡。
“政府失灵”,是由政府长期调控经济,致使社会经济停滞不前,发展没有活力,经济增长处于停滞状态的消极经济现象。
为避免、解决“政府失灵”这一问题,需要政府适当干预经济(政府可以从微观、宏观两个方面入手,只是管理经济的强度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灵活变化,要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调控为辅)。
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作为经济法赋予管理权的主体与最活跃主体形成了规制与被规制关系,而最重要的主体消费者似乎游离于两者之外,但是在经济实践中消费者往往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表现,是经济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
既然要保护消费者利益,就需要对规制主体、被规制主体都做出明确的权利、义务限制。
2.经济法责任主体的不对等性:
目前,对我国经济法责任主体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有人将经济法责任主体具体化为:
国家(发行债券)、国家机关、法人型社会组织、非法人型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其中规制主体有国家、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
有的学者概括认为经济法责任主体包括规制主体与被规制主体两大部分。
主体不对等性是指在实然情况下因被规制主体与规制主体实力悬殊而导致的实际地位不平等。
在应然情况下,规制主体只有在被规制主体的行为违法的前提下才能依法加以规制;在实然情况下,规制主体有可能动用公共利益的名义要求被规制主体依其意志行事,在这种情况下,被规制主体能够保护自身利益的力量十分微弱、被动。
3.经济法责任主体权利义务的不均衡性:
经济法责任主体地位不对等性,必然引起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均衡性。
出于履行预防和弥补“市场失灵”的历史使命,各级政府及其经济职能部门成为规制市场经济的“规制主体”,而企业和个人则成为“被规制主体”。
在应然情况下,市场规制主体对市场被规制主体经济行为的规制以该行为“是否违法”为依据。
但是在实然情况下,政府也会“失灵”,也会越权、错误决策、权钱交易,从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变为特权。
被规制主体是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在实践中经济法对被规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规定是不平衡的。
出于防止被规制主体在利益驱动下消极履行或者不履行经济法义务对消费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经济法进一步强调被规制主体的义务,并且通过加强规制主体、消费者的权利以实现对被规制主体更有效的约束、监督。
在实然情况下,规制主体依经济法对被规制主体的约束会使被规制主体遭受损失,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被规制主体就这些损失难以获得救济或者是难以获得与损失相当的补偿。
这是经济法责任主体权利义务不均衡性在实践中最突出的矛盾。
二、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被规制主体责任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
1.强制履行义务责任构成要件有:
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所应履行的义务是社会经济运行所必需;市场主体具有履行原义务的能力和现实的可能。
2.经济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
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事实;市场主体主观上有过错;经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尚未达到严重程度。
3.经济惩罚责任构成要件有:
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性;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与造成的社会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市场主体有主观故意。
(二)规制主体责任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
规制主体有两种主要经济法责任,分别是经济侵权责任和经济补偿责任。
这两种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经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经济违法行为;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害;经济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客观、内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2007年7月,海南凯立公司诉中国银监会财务审计不实并做出错误结论一案,当时学者认为属于行政诉讼案件。
从学理上讲,像类似的规制主体侵权案件将趋于通过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完善以追究规制主体侵权责任来实现。
2.经济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政府经济管理机关不正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有维护社会公益或者因公共设施的需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的事实;有经济法明确、具体、直接的规定。
2001年12月,复旦大学教授谢百三诉财政部随便改变国债回购规则一案,当时按行政诉讼案件处理。
其实,该案件适用经济法更合理,随着经济法的发展,将经济法责任单独专门追究也是解决类似案件的途径。
三、经济法责任承担形式
对规制主体而言,其经济法责任形式主要表现为经济侵权责任,制裁方式有停止、纠正或撤销不恰当的管理行为或者处分决定、调整其经济管理职权、停止或撤销摊派和引咎辞职等形式,如果不当的规制行为给规制受体带来了经济损失,该规制受体还可以提起国家赔偿的诉讼请求。
对被规制主体而言,制裁方法有企业拆分(为消除垄断)、产品召回(产品质量监督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信用减等(为维护市场经济自由与秩序)、资格减免(为维护市场经济自由与秩序)、禁止令(制止已发生的违法行为;预防即将实施的违法行为)。
就目前而言,经济法责任实现在我国不发达,没有真正固定化,可参照民事纠纷解决途径加以完善。
四、经济法责任的实现
仲裁是一种解决纠纷的准司法方法,具有灵活性、独立性、选择性等特点。
仲裁自身的特点与经济活动的特点较接近,可将其引入解决规制主体与被规制主体间的纠纷,如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补偿责任等。
经济诉讼也是经济法责任的承担形式,目前经济法责任可转化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但是被规制主体经济法则责任中的企业拆分、禁止令可以作为独立的经济法诉讼。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可由主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调查后作出决定,要么驳回申请,要么支持申请。
若支持申请,则由人民法院与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共同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监督行政机关与被规制主体的行为。
本文认为,经济法责任的承担还应当依赖专业性的第三方资格标、准审核机构。
例如,在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制裁中,可以由第三方机构作出处理决定,相关行政机关宣告处理决定,但处理决定的责任由第三方机构承担,行政机关宣告仅仅是因为它有更强的公信力。
经济法责任可以通过仲裁、经济诉讼、第三方机构审核三种方式实现。
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诉讼是实现经济法责任最有效的方式,这是社会法治经济初级阶段的表现。
诉讼方式的广泛应用,有利于增强各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义务意识,尤其有利于规制主体明确自身的权利与责任以提高经济管理能力。
第三方机构审核是近些年从欧美引进的新方法。
从其产生、发展的历程来看,第三方机构审核可以满足经济活动进行所需的诚信、减小分险、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等要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第三方机构一定要真正具备独立地位,即,不受制于规制主体或者被规制主体,自己对自己的审核结果向全社会承担责任,不能使其与“二元主体”中的任何一方结成直接的利益同盟。
五、结论
经济法作为一个年轻的法律部门在20世纪取得快速发展。
随着经济法的发展,相应的经济法责任制度也逐步得到发展。
经济法主体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
而经济法主体具有特殊性,是规制主体、被规制主体的二元结构。
这种主体结构正是在经济发展中形成的。
探讨经济法责任离不开对经济法责任主体、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经济法责任特点、经济责任实现等问题的认识。
作者简介:
胡煜星,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研究方向: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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