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当阳市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当教发[2012]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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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当阳市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当教发[2012]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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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教育局文件
当教发[2012]4号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当阳市中小学教师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处中心学校,局属各教育单位:
现将《当阳市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当阳市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具有先进教育理念、良好职业道德和坚实业务基础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教职工。
含普通中小学、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中的教职工。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要适应中小学人事制度
改革的需要,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
利于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聪明才智和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有
利于教育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教育的均衡发展,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四条市教育局人事科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常规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依法依规管理本校教师。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教师应当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享受其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教师应当自觉服从学校管理,遵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
教师可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育工会和其它正常途径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第三章补充
第八条按照编制控制、资格准入、凡进必考、择优聘任的原则,采用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的方式,建立稳定的教师补充机制,优先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
第九条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教师编制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办学规模和教师学科结构需要,定期对学校编制进行适当调整,报送编制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各级各类学校新聘教
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教师招聘工作由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根据补充教师编制数,制定教师招聘方案,发布招聘信息,统一组织实施。
新录用农村中小学教师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聘用
第十二条实行教师聘用(任)制。
学校在核定的编制数内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制定竞聘方案,严格按照程序实施教师聘任。
第十三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照公开、平等、竞争、
择优的原则,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实行合同管理。
学校聘任教师,由学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社部门鉴证,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手续。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和法定的程序,对不
能履行工作职责、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教师,可以进行告诫,
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解聘。
教师也可以辞聘。
第五章流动
第十五条教师流动坚持“工作需要、优化结构;扶持薄
弱、均衡配置;统一管理、相对稳定”的原则,有利于教师队
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利于教育
的均衡发展。
鼓励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超编学校教
师向缺编学校流动。
第十六条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制度。
实行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中小学定期支教制度,城区学校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必须在任现职期间有1年以上的支教经历。
城区中小学无农村学校工作经历的教师,不得晋升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实行教师校级之间相互交流,有组织地安排教师定向校级交流。
第十七条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定期交流制度。
公开选拔新校长,实行聘任制,聘期每届3年,在任期内,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基本合格者给予诫勉谈话,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在同一所学校连任校长不超过2届,已满2届的原则上在一定范围内,由组织安排异校交流任职。
有计划地选派城镇学校校长和校长后备人选到农村(薄弱)学校挂职支教;选派农村(薄弱)学校校长到城镇中小学挂职锻炼。
第十八条教师要服从组织调动和安排。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不按时上班者,从无故逾期报到的第二天起,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教师因特殊原因要求调动工作,应提前3个月
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个人写出书面申
请,学校、中心学校同意调动并签字盖章,经市教育局研究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教师调动原则上每年在秋季学期开学前集中研究一次。
第六章培训
第二十条根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新理念、新课程、
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为内容,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校本研修等形式,有计划、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教师学历培训和岗位培训,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能力。
第二十一条教师每年参加脱产或集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72学时,其中参加公需科目培训30学时,参加专业科目培训不得少于42学时。
第二十二条健全和完善继续教育证书制度,严格教师培训学时审验制度。
教师参加培训情况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选学科带头人、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的必备条件。
教师未完成年度培训规定学时,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不能评审晋升教师职务。
第二十三条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建立和完善政府、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承担的多层次、多渠道教师培训经费的保障机制。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5%应用于教师培训,并进行预算、审计。
教师培训专项资金按照教师工资总额的2%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鼓励教师参加在岗进修、函授学习或自考,取得高层次学历。
教师经过学校批准的短期培训期间,享受在
岗教师待遇。
第二十五条教师以提高学历为目的的脱产进修,必须经
学校研究同意,签订协议(离校前提供录取通知书),并报县
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习期间,教师的基本工资,考核、
绩效工资等按有关规定执行,教师学习结束后必须回到原学校
服务5年以上方可调动。
未满服务期要求调动或毕业后另谋职
业的,要向学校缴纳学习期间享受的工资待遇和培养费。
第二十六条建立和完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班主任的培养、评选、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当阳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优秀班主任等评选工作,建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成绩突出、有一定知名度的拔尖人才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七章请假
第二十七条教师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应持相关证明,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并及时销假。
教职工每学年累计请假2个月以内,由所在学校校长批准(镇处中小学由中心学校另行规定所属中小学校长批假权限);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者,必须经市教育局批准(明确规定的法定假不受此限,如婚假、产假),严格审核病假手续,一次病假在1个月以上的,必须提供诊断证明以外的住院、有关病检、治疗缴费凭证等资料,作为批假的参考依据,严禁“小病大养”,对以养病为名从事第二职业者,按脱岗旷工处理。
教师请、销假情况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晋级、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学校校长因病、因事、因公请假,须向市教育局局长请假、销假。
请、销假情况在市教育局备案,作为校长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晋级、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教师参加学校以外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应
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正常程序批准
同意,教师不得自行脱岗参加其他部门和社会举办的各类考察、
研讨、交流、评审等活动,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八章考核
第三十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师法》等规定的教师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出勤等情况进行考核。
对教师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做到定性考核与量化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第三十二条教师年度考核严格按照人社部门的要求和规定程序进行。
严格审定参加年度考核人员,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三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晋职、晋级、调整工资、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有
其他突出贡献的,应给予不同类别的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分单项奖励和综合表彰两类。
表彰奖励可授予荣誉称号、享受津贴、疗休养等。
第三十五条表彰奖励分校级、市级及以上级别。
综合表彰校级、市级每学年度一次,在师德考核、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市级以上综合表彰奖励、单项表彰奖励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安排或工作需要进行。
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教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其他错误行为,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十章工资和福利
第三十七条教师实行国家、省规定的工资相关制度。
学校制定教师绩效考核办法,建立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激励分配机制。
第三十八条教师转正定级、政策性调资等事项按规定统一由学校上报,市教育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审批。
第三十九条加快学校周转房建设和环境改造,改善教师生活条件和环境。
第四十条学校大力发展校办产业,改善教师福利。
第十一章退休
第四十一条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十二条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由本人申请,经病退体检,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者,按程序办理病退手续。
第四十三条教师离退休后仍由原学校管理,学校落实专人负责离退休教师管理工作,做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十二章档案
第四十四条教职工人事档案以市教育局管理为主,工人身份教职工档案由人社部门管理。
教师档案的保管、查阅、借用、转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师德、业务档案。
第四十五条教师分配录(聘)用、转正定级、培训进修、
晋职晋级、任命聘任、奖励处分、入党入团、考核鉴定、离休
退休等有关材料,必须及时整理入档,不得遗漏。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随意抽减、添加、涂改、销毁档案材料,如发现以
上情况者,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今后国家、省、宜昌市如有新规定则按照国家、省、宜昌市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主题词:
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通知
当阳市教育局办公室2012年4月28日
校对:
陈天河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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