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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打捞能力与信用管理办法
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
打捞能力与信用评估自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打捞作业的安全和质量,提高打捞能力和信用
水平,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打捞活动的本会正式会员单位,可按照本办法
自愿申请评估并获得相应的打捞能力与信用评估等级。
第三条本会正式会员可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潜水打捞专
业人员、技术装备、以往打捞作业业绩和信用水平等评估指标申
请相应等级的证书。
第四条 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会员
打捞能力与信用评估的自律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协会专家委员会随机抽选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以下
简称“评估委”)负责具体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评估
第六条 打捞能力与信用评估等级分为海上和内河 2 个类别,
每个类别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应依据《打捞能力与信用评估等级
指标》按程序进行评估。
对个别未完全满足评估指标要求的,但具
有足够的打捞业绩支撑的会员,或完成国家重大打捞工程并经专家
论证为依据的会员,经“评估委”依据相关评估细则(待制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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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认定的亦可申请相应的等级评估。
(一)海上打捞能力与信用评估等级由高至低设为:
海上一级、
海上二级、海上三级、海上四级;
(二)内河打捞能力与信用评估等级由高至低设为:
内河一级、
内河二级、内河三级、内河四级;
第七条 自愿申请打捞能力与信用评估的会员,应当提交下列
资料:
(一)打捞能力与信用评估申请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潜水员、潜水监督、其他各类潜水打捞人员评估等级证
书复印件;
(七)近三年未发生重大施工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
(八)打捞施工合同副本及业主签署的质量验收、完工证明和
安全评估报告复印件;
(九)防止和减轻水域环境污染的设备物资清单;
(十)打捞工程船舶和拖轮证书复印件;
(十一)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已获得评估等级的会员,满三年可申请高一等级的评估,
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原评估等级证书正、副本;
(二)最近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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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得前次评估后的打捞工程或施工合同副本、安全评估
报告及业主签署的质量验收报告。
第九条 从事打捞的会员提交的申报评估资料经专家委员会办
公室初核后,由协会专家委员会组织现场实地勘验,提出勘验报告
并提交“评估委”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进行评估。
第十条 评估情况在协会网站或刊物上公示,期限为 15 个工作
日。
期间没有收到申报不实或弄虚作假举报的单位予以正式公告;
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将撤销其等级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评估等级的可根据其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的
等级,获得临时评估证书,满三年达标后换发正式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打
捞企业,其打捞等级可根据实际达到的指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
程序申请评估。
第十三条 从事打捞的会员申请等级评估,在申请之日前一年
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
(二)将承包的打捞工程转包无评估等级的企业或自然人、造
成不良后果的;
(三)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
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四)聘用未取得评估等级证书的人员进行打捞潜水作业的。
第十四条 从事打捞的会员申请等级评估,在申请之日前两年
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规和安全生产法规及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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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二)发生重大施工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第十五条 信用评估按指标实行记分制,总分为 100 分,80 分
及以上为合格,低于 80 分为不合格。
不合格的不予评估。
第十六条 从事打捞的会员符合评估等级指标要求,且未发生
本办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予以颁发相应的《打捞能
力与信用评估证书》。
该评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协会统一监
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打捞能力
与信用评估证书》。
第十八条从事打捞的会员在申请高一等级评估并获得新的
《打捞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评估证书交回原
发证机构予以备案。
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其评
估证书交回原发证机构予以注销。
第三章 评估等级的适用范围
第十九条 海上打捞评估等级的适用范围:
(一)海上一级:
可从事海上和内河吨位不限的沉船沉物打捞
作业。
(二) 海上二级:
可承揽海上和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 5000 吨
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 5000 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三) 海上三级:
可承揽海上和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 3000 吨
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 3000 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四)海上四级:
可承揽海上和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 1000 吨
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 1000 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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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内河打捞评估等级的适用范围:
(一)内河一级:
可从事内河吨位不限的沉船沉物打捞作业。
(二)内河二级:
可承揽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 2000 吨的沉船
或单件重量不超过 2000 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三) 内河三级:
可承揽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 900 吨的沉船
或单件重量不超过 900 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四) 内河四级:
可承揽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 400 吨的沉船
或单件重量不超过 400 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第四章 评估复核
第二十一条 《打捞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每三年复核一次,
复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第二十二条 评估等级的复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复核资料,包括:
《打捞能力与信
用评估申报表》、《打捞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副本、有效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打捞业绩总结等资料。
(二)协会在收到申请复核材料后,组织“评估委”按程序和指
标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记录在《打捞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副
本的复核记录栏内。
第二十三条原评估的指标发生变化,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
未达到相应的评估等级指标要求,但不低于原评估等级指标的
80%,根据会员意愿,给予六个月整改,经整改仍未达标,视为
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结论为不合格:
(一)相应评估等级指标中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均未达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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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等级80%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
第二十五条被撤销证书一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重新申
请等级评估。
第二十六条《打捞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结论为合格的,连
续三年运行正常的,方可申请高一等级的评估。
并可在等级复核
的同时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复核的,其评估证书自行
失效,且一年内不受理重新评估申请。
第二十八条 遗失《打捞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应及时在公众
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协会申请补办相应证书。
第二十九条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
应在变更后的三个月内向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评估等级材料申报不实、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
当途径获取《打捞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或涂改、伪造上述证书
的,一经核实应撤销其评估证书,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评估申
请。
第三十一条 出借《打捞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造成后果的,
撤销其评估证书。
第三十二条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评估等级变更手
续的,提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视为其放弃原评估等级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和撤销评估证书的,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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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授权理事长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从事打捞活动的本会会员”系指在国家工商部
门注册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打捞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十五条 “打捞能力与信用评估”由协会“评估委”按规
定指标和程序实施公开评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本会 2012 年
4 月 18 日发布的《打捞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中潜协字
[2012]2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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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打捞能力与信用等级评估指标》
打捞能力与信用等级评估指标
一、海上打捞能力与信用评估等级由高至低设为:
海上一级、
海上二级、海上三级、海上四级。
(一)海上一级
1、注册资本为 2 亿人民币以上;
2、在国家工商部门注册的主营业务范围中包含打捞业务;
3、有 10000 吨以上的总抬浮力,其中有 3000 吨以上的浮吊
及其他配套设备;
4、重大打捞工程成功率在 90%以上,并曾成功地整体打捞起
空载排水量在 6000 吨以上的沉船或沉物;
5、有不少于 2 艘具备完善的打捞设备和潜水支持系统的打捞
作业船,其中 1 艘为无限航区 5000 总吨以上;
6、有不少于 4 艘用于打捞作业及拖带保障且功率在 4000 千
瓦以上的无限航区拖轮,其中 2 艘功率在 6000 千瓦以上;
7、有相应的防止和减轻水域环境污染的设备和能力;
8、有进行 60 米以深潜水打捞作业的能力及包含减压舱在内
的潜水作业相关设备;
9、有高级打捞工程技术人员 10 人以上,以及中级打捞工程
技术人员 20 人以上;
10、持有有效证书的潜水员、潜水监督和生命支持员等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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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其中潜水员 36 名以上(含潜水监督 5 名以上)及生命支持
员 5 名以上;
1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通
过认证并运行有效。
(二)海上二级
1、注册资本为 5000 万人民币以上;
2、在国家工商部门注册的主营业务范围中包含打捞业务;
3、有 5000 吨以上的总抬浮力,其中有 1500 吨以上的浮吊
(自航)及其他配套设备;
4、重大打捞工程成功率在 90%以上,并曾成功地整体打捞起
空载排水量在 3000 吨以上的沉船或沉物;
5、有不少于 2 艘具备完善的打捞设备和潜水支持系统的打捞
作业船,其中 1 艘为沿海航区 3000 总吨以上;
6、有不少于 2 艘用于打捞作业及拖带保障且功率在 1500 千
瓦以上的沿海航区拖轮,其中如 2000 吨以上的浮吊为自航,拖轮
可减少 1 艘;
7、有相应的防止和减轻水域环境污染的设备和能力;
8、有进行 50 米以深潜水打捞作业的能力及包含减压舱在内
的潜水作业相关设备;
9、有高级打捞工程技术人员 3 人以上,以及中级打捞工程技
术人员 6 人以上;
10、持有有效证书的潜水员、潜水监督等从业人员,其中潜
水员 24 名以上(含潜水监督 4 名以上);
1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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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认证并运行有效。
(三)海上三级
1、注册资本为 1200 万人民币以上;
2、在国家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打捞业务;
3、有 2500 吨以上的总抬浮力,其中有 800 吨以上的浮吊及
其他配套设备;
4、重大打捞工程成功率在 90%以上,并曾成功地整体打捞起
空载排水量在 1000 吨以上的沉船或沉物;
5、有不少于 2 艘具备完善的打捞设备和潜水支持系统的打捞
作业船,其中 1 艘为沿海航区 1500 总吨以上;
6、有不少于 1 艘用于打捞作业及拖带保障且功率在 1200 千
瓦以上沿海航区拖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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