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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课件
北方民族大学
法学院
仲 裁 法
主讲:
梁旭红
2008年11月
仲 裁 法
第一讲: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一、 仲裁概述
(一)仲裁的基本含义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协议将其争议,自愿交付第三者居中评判是非并做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一种活动。
(二)仲裁的起源
古罗马---纯民间性---依道德规范和信任
(三)仲裁的分类
1、 按领域不同仲裁可分为国际间仲裁与国内仲裁
国际间仲裁又包括解决国家争端的国际仲裁和解决经济贸易纠纷的国际民商事仲裁
2、以仲裁机构是否固定分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
3、以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不同。
分为依原则仲裁和依法仲裁,依原则仲裁也称友好仲裁。
(四)仲裁的特点
1、自主性 。
2、灵活性(便利性)。
3、经济性。
4、专业性。
5、民间性。
6、国际性 。
(五)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
1、仲裁制度必须顺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发展生产力起到一个积极保护推动作用,是市场经济真正内在地需要这样一个机制。
2、仲裁制度的构架必须具有文明教化,营造一种和谐宽松的气氛,比诉讼更理性,更人情味。
3、必须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仲裁员应该敦促当事人理性地进行综合分析,权衡利弊,真正了解自己的得失.仲裁要讲合法,合理,合情,合算(省时、省钱、省事)
二、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法律制度的确立
1、国外仲裁法律制度的确立。
2、 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确立。
(1)国内仲裁法制的确立过程(分三个阶段)
A、只裁不审阶段(1949—1966)
B、“先裁后审,两裁两审”与“裁审自择,一裁两审”阶段(1978—1991年)
前期(1981年以前)实行“先裁后审,两裁两审”制度 。
后期(1981年—1991年)“为裁审自择,一裁两审” 制度。
C、“或裁或审,一裁终局”阶段(1991—今)
(2)涉外仲裁法制的确立过程
A、以行政法规的方式确立我国涉外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
(1954—1982年)
B、确立中国涉外仲裁的法律地位(1982—1994)
C、涉外仲裁走向国际(1986—1991)
(二)仲裁法的概念
1、仲裁法,是指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仲裁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在仲裁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他们与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之间所发生的仲裁裁决关系和仲裁监督关系。
2、仲裁范围
(1)国内仲裁范围:
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但是身份纠纷,行政争议不能仲裁(见法条第2、3条)
(2)涉外仲裁范围:
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65条)
3、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主管纠纷的范围不同
(2)管辖权的取得不同
(3)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地点、机构、仲裁员以及仲裁形式和仲裁规则,诉讼则不行
(4)两者遵循的原则和制度不同
(5)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方式不同
(6)仲裁费用比诉讼低
(三)仲裁法的特点
1、明确界定了仲裁范围
2、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制度。
3、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
4、明确了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的形式
(四)仲裁的作用
(1)对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调节功能。
(2)对诉讼法律制度有不可缺少的弥补功能。
(3)缓和社会矛盾的功能。
第二讲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须经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强迫。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自愿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仲裁须双方自愿。
(2)仲裁机构、仲裁员以及仲裁方式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
(3)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须当事人自愿 。
二、独立仲裁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是指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从《仲裁法》的规定看,独立仲裁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1)仲裁机构的独立
(2)仲裁庭和仲裁员独立仲裁
三、一裁终局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指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仲裁后做出的仲裁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一裁终局原则意味着仲裁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在外国执行的涉外仲裁裁决可以依法向有关外国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不公开仲裁原则
《仲裁法》第40条规定: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不公开原则:
指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仲裁案件时,应当秘密进行。
仲裁不公开原则要求
(1)不允许旁听、报道;
(2)允许当事人充分表达各自的观点,相互质证。
五、法院监督原则(从仲裁权力的角度讲)
人民法院对仲裁不予干涉,但要进行必要的监督。
人民法院实行监督权,主要体现是:
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
六、公正原则
公正、高效是仲裁制度的价值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愿意选择仲裁,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仲裁的公正性。
公正原则要求:
1.2.3.4.5.6.
仲裁与ADR
一、 ADR的兴起
ADR即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它通常被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这一概念源于美国,是指民事诉讼制度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
二、ADR兴起的原因分析(社会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性需求)
1、利益和冲突的多元化。
2、社会主体关系的多元化。
3、价值观和文化传统上的多元化。
4、纠纷解决手段的多样化。
三、ADR对仲裁的影响
(一)法院附设仲裁
法院附设仲裁通常是在美国法院中应用的,用于处理诉讼标的额相对较低而法律争议比较复杂或新奇,或者法律争议明显比事实争议重要的案件。
法院附设的强制仲裁与传统仲裁的比较:
共性在于:
(1)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2)仲裁员由法院之外的第三人担任。
(3)裁决体现的是仲裁员的意志。
(4)程序简便灵活,审理不公开进行等都是两类仲裁共有的优点。
区别在于:
(1)适用的前提和基础不同。
(2)仲裁裁决的效力不同。
(二)调解——仲裁
这是介于调解和仲裁之间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模式,它将调解和仲裁结合在一起。
(三)根据高低协议的仲裁
如果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对金钱数额存在争议,并且想避免采取极端的解决方法,则当事人可以预先确定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并且达成协议,如果仲裁裁决所规定的赔偿额不在双方所协商一致的高低范围内,赔偿额将被调节至最高点或最低点。
(四)终局性提交裁决
终局性提交仲裁是由争议双方各自向仲裁庭提交其对争议的金钱要求,仲裁庭必须毫无更改地接受两者中较合理者的要求。
(五)出租法官
出租法官是指在争议双方请求下,法庭指定一名裁判者,通常是退休法官,由他来主持一个非正式的程序,作出由法庭强制执行的判决。
出租法官与其他法官的不同之处在于:
薪水的来源不同.
第三讲 仲裁机构
一、仲裁机构
(一)概念与特征
仲裁机构是指依法成立有权根据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的经济或财产权益纠纷,并组织仲裁庭对案件进行裁决的仲裁事务管理机构。
其特征有:
1、一般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
2、仲裁机构仅能对法定范围内的纠纷进行仲裁。
3、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决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4、仲裁机构的裁决对当事人有强制性。
5、仲裁机构是具备名称、住所、财产、组成人员等法定条件的组织体。
(二)仲裁机构的分类
1、根据仲裁机构的不同性质,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一般仲裁机构和特别仲裁机构。
2、根据仲裁机构的存在期间,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3、根据仲裁机构的隶属关系,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
4、根据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是否有涉外性,可以把国家仲裁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涉外仲裁机构。
5、根据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范围,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性仲裁机构。
二、我国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一) 我国仲裁委员会的概念、性质与特征
概念:
在我国仲裁机构被称为仲裁委员会。
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组成的,依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受理并裁决法定范围内的民商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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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仲裁委会员是依法享有仲裁管理权的非政府性民间组织。
特征:
1、仲裁委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经费自收自支。
2、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3.享有仲裁权的仲裁员与仲裁委之间是不带薪的聘任关系.(兼职)
4、仲裁委员会是管理性和服务性机构,不对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只是接受仲裁申请,并帮助争议双方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提供仲裁场所等服务工作。
(二)我国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设立要求:
1、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首府市)和有需要的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在大中城市设立);
2、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每一个仲裁委员会都可以面向全国,凡依法可以仲裁的纠纷,当事人都可以约定由某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
3、考虑实际需要,①在经济发达的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也可设立;②对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除北京)在上海,深圳设有分会。
★设立条件:
(仲裁法11条)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
7—11人组成,其中驻会专职组成人
员1—2人;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4、有聘任的仲裁员。
A、仲裁员的聘用条件:
(13条)
①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②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
③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④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⑤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B、仲裁员的除名条件(38条)
①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其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除名。
②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除名。
(三)仲我委员会的职能部门
1、管理部门,包括仲裁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
2、日常行政部门,即办事机构,可称为秘书处。
3、专家咨询机构,一般称专家咨询委员会。
4、其他部门。
四、仲裁协会
1、概念:
仲裁协会是仲裁行业协会的简称,是以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为成员的自律性、管理性的行业组织。
我国《仲裁法》第15条对中国仲裁协会作出了专条规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
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2、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能。
仲裁协会的职能主要有两项:
(1)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这是仲裁协会行业自律组织性质的必然体现;
(2)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3、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
社团法人
4、中国仲裁协会与仲裁委员会的关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二者的关系表现为两点:
(1)组织体与成员的关系。
(2)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注意:
(1)中国仲裁协会不能直接进行仲裁业务,也不能干涉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的具体仲裁工作;
(2)中国仲裁协会的成员除可以是国内各仲裁委员会外,还可以是个人。
五、国内外著名仲裁机构简介
(一)国际性仲裁机构
1、国际商会仲裁院,简称ICC.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是附属于国际商会的一个国际性常设调解与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总部设在巴黎.该院最初受理的案件主要是有关货物买卖合同和许可证贸易的争议,后来,逐渐扩大其受理案件的范围,儿乎包括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任何争议。
2、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简称ICSID.总部设在华盛顿,成立于1966年,是世界银行下的一个专门处理国际投资争议的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
(二)国家性仲裁机构
1、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简称SCC,成立于1917年,总部设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以历史悠久,仲裁制度完善,有大批精通国际商事仲裁的专家为优势.
2、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简称LCIA,成立于1892年,以国际海事仲裁为优势.
3、美国仲裁协会,总部在纽约.简称AAA,成立于1926年,于贸易,劳动,消费者及证券争议为仲裁范围,也以此为优势.
4、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总部在东京.简称JCCA,成立于1950年,以调解与仲裁的方式受理民商事案件.
5、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简称SIAC成立于1990年,以解决建筑工程.航运.银行.保险方面的争议为优势.
6、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1年,是瑞士苏黎世商会下设的全国性仲裁机构,以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为优势.
7、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第一次作业题:
(五选二)
一、试述仲裁独立原则
二、试述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三、试述仲裁自愿原则
四、试述仲裁的特点与作用
五、仲裁公正需要有那些程序保障机制?
第四讲:
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一)概念 仲裁协议又称仲裁条款,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自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依法由仲裁解决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协议的特征
1、仲裁协议只能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
2、仲裁协议必须是真正建立在自愿,协商和平等的基础之上的共同意思表示。
3仲裁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同一性。
(三)仲裁协议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仲裁协议可分为两大类。
1、按仲裁协议的外在形态和订立时间分为:
(1)仲裁条款。
指订立在民商事合同中的表示双方愿意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裁决的协议。
(2)仲裁协议书。
是指独立于合同之外订立的,表示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3)补充仲裁文件。
指当事人自行发现或请求仲裁时,被告知事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不完备,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函件、电传、电报以及其他书面材料,达成完备仲裁协议的文件。
2、根据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分为:
(1)国家间的仲裁协议。
指两国之间或有关国际经济多边条约中规定的有关经贸往来的仲裁条款。
(2)国家或国际组织与私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如:
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某个企业
(3)私人之间订立的仲裁文件。
指私人之间订立的国际民商事合同中的仲裁文件。
(4)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仲裁文件。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依据我国(仲裁法)16条2款规定,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我国现行法律(仲裁法、民诉法、合同法)不承认口头和默示的仲裁协议,在我国无论国内仲裁还是涉外仲裁,都要求仲裁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
(二)仲裁事项
①在合同纠纷中,提请仲裁的事项应与合同主要条款的违约责任基本一致;②在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仲裁事项应与侵权责任基本一致③凡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未明确提及的仲裁事项,仲裁机构无权主动审理和裁决,否则构成越权,法院可撤销或不予执行
(三)选定仲裁机构
我国《仲裁法》18条规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的协议,仲裁协议无效”
(四)选定仲裁地点
对国内仲裁而言,选定仲裁地点与仲裁委员会的后果和作用是一样的,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样的。
对涉外仲裁而言,仲裁地点的选择直接关系到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不同,而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则很有可能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不同的解释,得出不同的结论。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仲裁庭通常以仲裁机构所在地作为仲裁地,那么支配仲裁的法律可能就是仲裁地法,继而由仲裁员依据仲裁地法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
(五)选择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指当事人和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操作规则,一般包括仲裁申请的提出、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审理,裁决的作出及其效力等内容。
一般来说,仲裁条款确定在那个仲裁机构仲裁就按该机构约定的仲裁规则仲裁。
但有些仲裁机构对此有强行要求,凡提交本仲裁机构的争议,当事人必须适用其仲裁规则,如:
国际商会仲裁院。
对涉外仲裁,如果当事人选择在我国仲裁机构仲裁,原则上必须适用我国的仲裁规则。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仲裁协议的效力体现
1、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3、有效的仲裁协议是适用有关仲裁规则的依据
4、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
(二)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
我国《仲裁法》17条明确规定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具体表现:
1、因标的不能而无效。
(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超出仲裁范围)
2、因当事人不能而无效。
3、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4、因形式违法而无效
(二)仲裁协议的失效
1 、仲裁协议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被法院强制执行
2 、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
3 、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
4 、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消或不予执行
四、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根据我国《仲裁法》20条的规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是仲裁委员会和法院.
(一)双方向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委做出裁决。
(二)双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由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一审终局,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三)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由法院裁决.
如果 一方申请仲裁机构确认协议有效,而另一方申请法院确认协议无效.---异议处理(见最高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和<仲裁法解释>)
另:
确认协议效力的管辖法院(见<仲裁法解释>第12条)
五、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就合同纠纷而言,主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转让,仲裁协议是否也归于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转让 。
观点有二:
(一)仲裁协议自动转移。
此观点认为仲裁协议从属于主合同,尤其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构成了主合同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因而主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也归于无效。
(二)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此观点认为,主合同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而仲裁协议则涉及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义关系,其含意是两种不同的,可分离的意思表示。
(已被大多数国家认可 ,包括中国)
仲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因 合同发生争议,协商未果。
根据 之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将此争议提交XXX仲裁委员会裁决,并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1、协议的自觉履行
2、仲裁费用的承担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仲裁条款》格式
合同文本中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格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仲裁委员会适用XX仲裁规则仲裁。
1.bmp
2.bmp
第五讲:
国内仲裁程序
一、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一)仲裁申请
1、概念:
仲裁申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仲裁协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的行为。
2、申请仲裁的条件:
(21条)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理范围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3、方式:
书面形式。
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应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书、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并按照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住所
此致
(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二)仲裁受理
1、概念:
仲裁受理是指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决定予以仲裁的行为。
2、受理步骤
①审查:
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将受理决定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将不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此外,还应审查当事人是否又将纠纷诉诸法院及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②准备(送达文书)
(二)仲裁受理
1、概念:
仲裁受理是指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决定予以仲裁的行为。
2、受理步骤
①审查:
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将受理决定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将不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此外,还应审查当事人是否又将纠纷诉诸法院及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②准备(送达文书)
第一:
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另要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
仲裁委员会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答辩书后,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1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③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有独任庭和合议庭两种形式。
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任何一种,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形式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一:
独任庭
独任庭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
若双方没有在规则规定限期内选定或委托指定;则由仲裁委主任直接指定。
第二:
合议庭
合议庭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限期内各自选定或委托仲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再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另外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应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便于当事人决定是否回避)
④仲裁员回避
第一、概念:
仲裁员回避是指仲裁员遇有法定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仲裁的,按照法定程序,不参加本案仲裁的一种保证仲裁公正性的制度。
第二、回避的规定情形:
a、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b、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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