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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学
1.为什么说刑事证据学是刑事诉讼法学的分支学科呢?
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法是规定、约束刑事诉讼活动的原则、制度以及诉讼程序的法律,其中,证据制度是诸多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要研究刑事诉讼法,就必定要研究有关的证据理论和相应的证据理论,因此,对刑事诉讼证据和有关证据理论的研究,就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2.刑事证据学研究对象即内容包括几个方面?
(1)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
(2)刑事诉讼实践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
(3)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刑事证据制度。
(4)当今各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5)辨析各式各样的刑事证据理论。
3.刑事证据学研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究竟什么是证据,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基本属性,哪些事实和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哪些事实和材料则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2)如何收集和保全证据,如何审查、判断证据。
(3)关于法定的刑事证据种类的研究。
(4)关于刑事证据理论分类的研究。
(5)关于刑事证据理论的研究,包括刑事证明的任务、刑事证明的标准以及法律推定等。
(6)刑事证据制度史研究。
(7)中外刑事诉讼证据法比较研究以及各种刑事证据理论的比较研究。
4.刑事证据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
刑事证据学是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有关刑事诉讼的原则、制度和诉讼程序的部门法学,其内容博大精深。
刑事证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属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范围。
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刑事诉讼法学属于二级学科,其中包括对于刑事证据制度的研究。
而刑事证据学则是专门研究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证据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更为具体、更加深入地研究刑事诉讼证据。
因此,这两门学科的关系,可以看做是上下位的从属关系。
从大的方面来说,刑事诉讼法学包容了刑事证据学,但刑事证据学在其研究的领域,要更为深入、更加专门化。
5.刑事证据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刑法学是以犯罪与刑罚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它的任务是对刑法的规定和如何运用刑法同犯罪作斗争的实践经验进行理论概括。
作为刑法学的重要内容,就是要研究构成犯罪的诸要件和适用刑罚具体量刑时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各种法定与酌定情节。
而在实际的办案中,涉及犯罪构成的诸多要件和所有犯罪事实与具体情节,都必须有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收集到的证据不实或者证据不足,则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就难以认定,也就难以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制度,又需要靠刑法的有关规定加以保证。
6.刑事证据学与犯罪侦查学的关系?
犯罪侦查学是以侦破刑事案件的技术手段和策略方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犯罪侦查学的基本内容,就是研究如何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策略方法去收集、提取和保存证据,并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检验,用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进而查获犯罪嫌疑人。
归根结底,犯罪侦查学就是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去揭露犯罪、侦破刑事案件的学问。
因此,犯罪侦查学与刑事证据学无疑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然而,这两个学科的研究角度是不同的。
一方面,犯罪侦查学需要运用刑事证据学的许多原理、原则作为本学科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犯罪侦查学更偏重于研究如何运用技术手段和策略方法去收集、提取、保存证据。
7.刑事证据学与法医学的关系?
法医学是运用医学原理和病理知识研究人体伤害情况和死亡原因及推断死亡时间的专门学科,它是介于医学与法学之间的一门交叉学科。
法医学的任务是运用医学知识和检测手段来检查与验证活体受到伤害的情况,确定其精神状态、生理特征以及判断现场提取的血迹、斑痕、毛发等的种属与类型,并对尸体进行检验,以确定致死原因与死亡时间。
法医检验的结论,作为鉴定结论的一种,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对于认定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作用。
刑事证据学自然要研究法医鉴定结论,因而刑事证据学与法医学也有交叉的部分,但这两个学科的研究领域和研究对象显然是不同的。
法医学更偏重于医学方面的病理学、人体解剖学以及伤情检测、血型检验等的专门技术问题,而刑事证据学则一般不过多地涉及此类专门技术问题。
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工作,应当密切关注法医学的发展。
8.对于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方法,需要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1)精通法律规范,弄清基本原理。
其一,要弄清楚条文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其二,要理解法律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而不是另外别的什么规定;其三,要研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切实贯彻这些规定。
(2)理论联系实际,在弄清疑点、难点上多下工夫。
(3)博览群书,参照比较。
(4)抓住重点,兼顾其他。
9.外国学者和新中国成立前的法学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对于诉讼证据的几种学术观点?
(1)原因说。
这种观点认为,证据是确信争议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原因。
(2)方法说或手段说。
这种观点认为,证据是认定某一待证事实的方法。
(3)结果说。
这种观点认为,证据是对待证事实的认定。
(4)证明说。
这种观点认为,证据是用已知事实为基础对待证事实的推测。
(5)综合说。
这种观点认为,证据是指那些可以被用做证明的事实和方法。
10.新中国的诉讼法学家对于诉讼证据的不同认识观点?
(1)事实说。
这种观点认为,诉讼证据是用以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已知事实。
(2)反映说。
这种观点认为,诉讼证据本身并不是纯客观的“事实”,而是客观事实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
(3)信息说。
这种观点认为,诉讼证据既不能称为独立于人们的认识之外的“存在”,也不能称为“意识”,而是一种“信息”,即关于案件情况的信息。
(4)两义说。
这种观点认为,对于诉讼证据不能单纯强调一点,而应承认其本身具有双重含义:
一是指借以得知有关案情事实的来源和材料,二是指借以确定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5)多义说。
这种观点认为,诉讼证据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概念。
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或在不同的场合,使用“证据”一词时,其实际含义往往不尽相同,大致有以下几种用法:
证据内容、证据形式、证据来源、证据材料、证据线索、定案证据。
11.诉讼证据的概念强调诉讼证据应当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包括三个方面的意义?
(1)诉讼证据首先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这就杜绝了诸多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论等并非客观存在的其他因素作为证据。
(2)作为诉讼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对争议案件起到证明的作用。
这就把与案件无关的其他材料排除于证据之外。
(3)作为诉讼证据的事实,还必须具有法定的表现形式。
这就把某些形式上不合格的材料排除于诉讼证据之外。
12.刑事诉讼证据的定义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二,刑事诉讼证据必须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
第三,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
13.论述:
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显著的特点?
(1)刑事诉讼证据要受到时间的限制。
从哲学原理来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
归根结底,实践也应该是检验证据真实性的最终标准。
但是,诉讼证据又不同于推断历史事件或论证理论是非的一般证据,而是用来裁断现实争议的依据。
由于各类诉讼案件的裁决,均须受到办案期限的限制,不可能无限期地等待对证据作出最终检验结论之后再结案。
特别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其收集和运用都必须受到诉讼期限的限制,不能无限地拖下去。
对于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就必须有严格的时限要求。
这是刑事诉讼证据不同于其他一般证据的第一个特点。
(2)刑事诉讼证据会受到条件的制约。
凡是在诉讼中引起争议的案情,都是已经发生而不可能重复出现的事件。
与其相伴随的诉讼证据,也全是以往发生过而不可能重复出现的事实。
因此,当提起诉讼后,人们要将这些不可能重复出现的事实收集起来做为证据,必定会遇到许多的困难,它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没有必要的条件,则难以获得可靠的证据。
在古代社会,由于科学技术极不发达,人们的认识能力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技术装备还比较落后,或者由于存在某些难以逾越的障碍,在事实长不可能把每一个案件的全部证据都收集到。
(3)刑事诉讼证据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刑事诉讼证据不同于证明其他问题的一般证据,由于对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关系着当事人的命运和国家法制的尊严,因而不能允许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去收集证据,更不是任何“事实”和“材料”都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法律对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哪些材料不能成为诉讼证据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必须是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还必须经过司法机关认真的核查与检验。
惟有如此,才能防止某些虚假不实的材料被用做诉讼证据。
14.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的基本含义?
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筮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15.辨析对证据客观性的不准确解释?
第一,它把已知的“事实”和未知的“存在”混为一谈。
第二,把证据都看做是与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毫无关系的纯客观的东西,这样的解释就将复杂的事物过分地简单化和绝对化了。
16.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
包括两层意义:
(1)一切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或反映现象。
这些实物、痕迹或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这是证据客观性的第一层含义。
(2)任何诉讼证据,都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办案人员绝不能用主观臆断来代替这些客观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者替换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这是证据客观性的第二层含义。
17.正确阐明证据的客观性的意义?
第一,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相对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来说的。
一切证据都是独立于办案人员主观意志之外的客观存在,办案人员只能去正确地认识它,判断其证明作用,而不能用猜测的结果和推论来代替这些证据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这些证据材料。
第二,一切言词证据,都是证人对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情的反映现象。
18.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的含义?
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
反之,与半案无关的其他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19.剖析对证据关联性的不准确解释?
我国学者对于证据关联性的解释,比较有代表性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四种?
(1)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是否同案件有联系。
(2)认为证据的关联性:
是指作为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同案件事实有内在、必然联系。
反过来,同案件没有内在、必然联系的事实,都不能当做证据使用。
(3)认为有罪证据不一定与案件有必然联系。
(4)认为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其内涵是极其广泛的,其中有些证据事实,同案情本身没有任何联系,但只要对案件能够起到证明作用,就可以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20.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关联性?
关于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
(1)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都必须同诉讼案件有着客观的联系。
(2)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
这两句话的含义是有所不同的。
第一句话是一个全称判断,包括了对一切诉讼证据的共同要求。
第二句话则只限定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这正是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根本区别。
第一句话:
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都必须同诉讼案件有着客观的联系,这是一切诉讼证据的共性,没有例外的情况。
第二句话:
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
这句话是有特定对象的,即仅限于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而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则正是排除了这种内在、必然的联系,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
21.证据合法性的基本含义?
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
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22.刑事诉讼证据应具有合法性的主要理由?
(1)理论依据。
强调刑事诉讼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这是由刑事诉讼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2)法律依据。
各国的诉讼法,一般都对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哪些材料不能成为诉讼证据作出明确规定,法律禁止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这是诉讼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3)事实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凡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明材料,均不能成为诉讼证据。
23.刑事诉讼证据三性论的关系?
客观性和关联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根本属性,合法性则是保证刑事诉讼证据客观真实的外在的、法律上的条件,三者不可分割。
我们在研究证据理论的具体问题和运用每一个证据时,都应该牢牢地把握住这个问题。
要确认某一个证据是否可信、可用,就要审查它是否同时具备这三个基本属性,这是保证办案正确而不发生冤假错案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24.论述:
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
答案为14—23。
25.神始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在很早以前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没有阶级、没有国家,自然也就没有由国家主持的诉讼。
在原始社会,人与人之间也会有矛盾和纠纷。
但是,当时所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一概由“氏族”或者“部落”加以调解或裁决。
后来,由于社会生产力逐步发展,开始出现了由少数人占有财富而奴役多数劳动者的现象,逐渐解体,于是产生了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国家,建立了军队、警察、监狱、法庭,随之出现了由国家主持解决纠纷的诉讼。
26.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
起誓;水审、火审、铁审;决斗;卜筮。
27.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
第一,它适应了奴隶主阶级借助于“神威”来巩固其统计地位的需要。
第二,它与古代实行的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应。
第三,它与古代奴隶制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认识能力相适应。
28.中国奴隶制时期实行“察言观色”的证据制度?
所谓五听:
就是要求法官在办案时,应当注意从五个方面观察被讯问人的表情有无变化。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我国最早在奴隶制时期就实行“罪疑从赦”的制度,即对于证据不足,难以证明的犯罪,应予赦免。
29.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法定证据制度的产生,是与封建社会经济、政治以及科学、文化的发展相适应的。
法定证据制度的产生,又是同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相适应的。
30.法定证据制度具体的规则?
(1)法律预先把各种证据划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两大类。
“完全的”证据就是能够据以定案的确实、充分的证据。
“不完全的”证据就是认为其证明力还不够充分,因而还不能据以定案。
(2)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自白是“全部证据中最好的证据”,是“证据之王”。
(3)对证人证言的规定是,只有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还不具有完全的证明力,必须有两个证人的相同证言,才能使案件得到充分的证明。
(4)判断证言证明力的规则是,按照证人的身份来确定其证言之优劣。
(5)对书证的要求是,用做书证的文书必须是公文书,并且必须是原件。
私人文书和复制的文件一概不具有证明力。
(6)对于特定案件,法律也规定了如何定案的规则。
31.下列证据,被认为是不完全或不太完全的证据?
(1)共犯的攀供。
(2)被告人在法庭以外的自白或承认。
(3)间接证据。
(4)询问当事人的邻里所得到的材料。
若干“不完全的”证据,加起来可以成为一个“完全的”证据。
32.法定证据制度的几个特点?
(1)法律对于每一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都预先作了规定,它限制了法官自由取舍证据的可能。
(2)法定证据制度偏重于证据的表现形式,它试图以定量分析和机械相加的方法来解决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体现了机械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
(3)法定证据规则把被告人当做自证其罪的特殊证人,把被告人的自白奉为“证据之王”,并从法律上确认了刑讯的合法性。
(4)法定证据制度在对证据的判断与取舍上,贯彻了男尊女卑和等级特权的不平等原则。
33.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法定证据制度的积极意义:
(1)它毕竟将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从虚无缥缈的“神灵”复归到了人间。
它破除了笼罩在证据法中的迷信色彩,并且注重于总结司法实践经验。
(2)形式证据制度中的某些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成分。
(3)法定证据制度在中世纪欧洲各国盛行,其实际的作用还在于防止和限制了各地领主法院、城市法院和教会法院的法官们违背中央集权原则而实行司法擅断,这对于封建法制的统一实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对法定证据制度的缺陷和弊端:
法律对于各种证据的证明力预先作了机械的、固定不变的规定,排除了法官对不同案件中的具体证据作出合理判断的机动性。
也就是说,它所追求的事实真相,只能是形式上的“真实”,未必能够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
因此,从总体上来说,法定证据制度是一种不科学、不合理的制度,尤其是它把被告人的自白当做是“证据之王”,从法律上规定了把刑讯作为逼取口供的必要手段,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大量的冤假错案。
34.《唐律》规定的“罪从供定”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刑讯的条件、刑讯的方法、刑讯的扩大适用、拷打的部位、拷讯的杖具。
补充内容是“众证定罪”和“罪疑听赎”。
35.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内容和补充解释?
内容:
第一,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运用,不是由法律事先作出规定,而是完全听任法官凭自己的感知和理性来自由判断。
第二,法官要对案件中的证据作出判断,必须在自己的内心深处确信它是真实的。
补充解释:
第一,必须从案件的情况中得出结论。
第二,必须基于一切情况的酌量与判断。
第三,考查、判断这些情况的时候,不是孤立的,而是他们全部情况的总和。
第四,必须是对每一证据依据其固有性质和它与案件的关系加以判断的结果。
36.自由心证制度的评价?
积极意义:
自由心证制度是作为法定证据制度的对立物而出现的,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第一,它冲破了法定证据制度下许多形式主义的束缚,引起了刑事诉讼结构的变革。
第二,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下那种烦琐规则的束缚,从而能够根据案件中各种证据的具体情况,按照自己的经验、智慧和良心,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作出比较准确的分析和判断,这就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和最终作出正确裁判奠定了基础。
局限性:
第一,自由心证制度强调的是法官的理智和良心。
第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哲学指导思想是主观唯心主义,法官在作出自由心证时,起决定作用的是主观信念。
37.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证据法的主要规则?
(1)关于证人能力或证人资格的证据规则。
第一,关于证人资格或能力的规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证人必须按照严格的形式宣誓而且能够理解誓词的含义和性质,否则便被视为无证人能力。
其二,证人不能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否则便不具备在本案中担任证人的资格。
第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
它是对司法实践中很多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这一现象的必要反应。
该规则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法庭传唤其认为必要的证人出庭作证。
即使本人不愿意,法庭在必要时也可以强制其出庭。
第三,关于证人特免权的规则。
(2)关于证据资格。
英美证据法特别重视证据资格的问题,即哪些材料和事实可以成为证据,哪些事实和材料不能成为证据。
对于某些事实应当自认为不具有相关性,这些事实是相似事实或类似事实、当事人的品格、犯罪前科。
(3)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
总的原则是:
凡不具有相关性的事实或材料均不具有可采性;反之,某些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却不一定具有可采性。
具体如下:
第一,以非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
第二,证人对案情所发表的“意见”,一般不得采用为证据。
第三,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38.19世纪的英国证据法改革中,影响最大的是涉及证人资格的规定,并规定下列人员不具备证人资格?
(1)缺少提供可靠证言的智力或精神能力的人,包括大脑有缺陷的人和年龄太小的孩子。
(2)缺乏宗教宣誓约束力的人,包括不信仰宗教的人,因宗教信仰或其他理由拒绝宣誓的人,以及无法理解誓言性质的儿童和成年人。
(3)与审判结果有利害关系因而可能产生偏见的人,包括诉讼当事人、当事人的配偶以及其利益会受到审判结果直接影响的其他人。
39.资本主义国家关于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1)关于举证责任。
明确划分举证责任,是英美证据规则的重要内容。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起诉方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2)关于证明标准。
所谓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所依据的证据对案件的证明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据以定案。
英美证据法对民事诉讼规定的证明标准是“盖然性占优势”,即法官认为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其证明力超过对方所提出的证据时,既可据以判决其胜诉;而对刑事诉讼所提出的证明标准则是“无合理怀疑”,既起诉方的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足以使陪审团信服,法庭才能据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40.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1)实事求是证据制度是在彻底否定国民党反动政权所实行的证据制度后创立起来的。
(2)实事求是证据制度是在同错误路线的斗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
(3)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是在革命根据地人民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令和指示中逐步形成的。
(4)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的,也是实事求是证据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阶段。
(5)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又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的增补修订,在《刑事诉讼法》中专门规定了“证据”一章,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把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条理化、定型化,它标志着新中国的证据制度逐步形成和趋于完善。
41.证据规则的特点?
(1)证据规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2)证据规则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指导性。
(3)证据规则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4)证据规则是程序性准则。
42.确立证据规则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3)有利于推进庭审方式的改革。
(4)有助于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
(5)是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总之,确立证据规则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进一步健全的需要,也是我国刑事司法准则适用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需要。
43.关于证据能力的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4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含义?
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定罪与判刑的根据。
45.关于非法证据效力问题的争议有四种观点?
(1)全盘否定说,认为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材料,一概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即使查证属实也不得作为定罪的根据。
(2)全盘肯定说,认为实事求是是我国证据制度的核心,任何证据材料,只要与本案有关联并经查证属实,都可以作为定罪的根据。
(3)区别对待说,认为对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应予排除,但是对于实物证据则应当承认。
(4)原则排除特殊例外说,认为应当确立对非法获得的证据应予排除,但对于某些社会危险性特别巨大的案件,考虑到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可以允许例外。
46.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由?
(1)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
(2)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的需要。
(3)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
(4)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
47.关于“毒树之果”理论?
所谓“毒树之果”是一种形象的比喻,源于美国。
其含义是:
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所提供的线索,再去获取其他证据,被认为是由“毒树”结果的“毒果”,因而该证据也被认为同最初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一样不具有可采性。
这一理论实际上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延伸。
对“毒树之果”的排除,被认为是最彻底也是最极端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诉讼法学界对待“毒果”问题有两种观点,即“砍树弃果论”和“砍树食果论”。
48.我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及展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这是从正面规定了必须依法收集证据而不许采用任何非法的收集证据。
但是对于采用非法方法收集来的证据,究竟能够用做定案的根据却没有了下文。
我们认为,我国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应当从立法上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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