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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巴拉宪章
Documentnumber:
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澳大利亚巴拉宪章
澳大利亚巴拉宪章
澳大利亚《巴拉宪章》(1999年修订版)
1999年11月26日
背景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以下称“澳大利亚ICOMOS”)明确表示:
《巴拉宪章》只有一个,即1999年通过并实施的版本。
1999年之前所颁布的三个版本业已归档,不再获得澳大利亚ICOMOS的认可。
任何宣称使用1998年版本(或非1999年11月所通过版本)的人都违背了澳大利亚ICOMOS的主旨,并没有采用真正的《巴拉宪章》。
在首次提及《巴拉宪章》之处,需使用“澳大利亚ICOMOS《巴拉宪章》(1999年)”字样,此后则简称“《巴拉宪章》”即可。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于1979年8月19日在巴拉通过,1999年11月26日进行修订)
序言
《巴拉宪章》是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在参考《国际古迹遗址保护和修复宪章》(1964年,威尼斯)及ICOMOS第5届大会决议(1978年,莫斯科)的基础上,于1979年8月19日在澳大利亚南部城市巴拉批准实施的。
澳大利亚ICOMOS分别于于1981年2月23日、1988年4月23日和1999年11月26日对宪章进行了修订。
《巴拉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凝聚了澳大利亚ICOMOS成员的学识和经验,为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场所(文化遗产地)的保护管理提供了指导
保护是文化遗产管理的有机组成,是一项长期而持续的任务。
《宪章》的适用对象
《宪章》为从事文化遗产地工作或与之相关的顾问、决策者、以及遗产地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保管着制定了工作标准。
如何使用《宪章》
应当从整体上把握《宪章》。
其中的许多条款是相互关联的。
例如,“保护准则”部分的条款在“保护过程”和“保护规范”部分中也有进一步的诠释。
各部分的标题意在方便读者阅读,而不是将《宪章》刻意划分为几个部分。
《宪章》本身为一份完整独立的文件,但是其实施和运用会在澳大利亚ICOMOS的一些其他文件中得到进一步的诠释,这些文件包括:
l《巴拉宪章》指南:
文化价值;
l《巴拉宪章》指南:
保护方针;
l《巴拉宪章》指南:
科研及报告的程序;
l遗产地保护中的共存规范。
《宪章》的适用领域
《宪章》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文化遗产地,包括具有文化价值的自然遗产地、原住民遗址和历史古迹等。
其他组织制定的准则规范也有参考价值,包括《澳大利亚自然遗产宪章》及《原住民及托雷斯海峡岛民文化遗产地的保护、管理与使用指南草案》。
为什么需要保护
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场所丰富了人类的生活,在社会和景观、过去与现实体验之间建立了深刻而富有灵感的联系。
它们是历史的记录,是澳大利亚存在与发展的有形见证,具有重要的意义。
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场所反映了社会的多样性,反映了我们的现在,以及塑造出我们自身及澳大利亚景观的历史。
因此,这些场所具有不可替代的珍贵性。
我们必须为现在及未来世代的人们保护这些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场所。
《巴拉宪章》提倡慎微的改造:
尽全力保护并利用这些场所,同时尽可能不对其做出任何改造,以保存其文化重要性。
第一条
定义
注释
在本《宪章.》中:
注释不属于《宪章》的一部分,可由澳大利亚ICOMOS予以添加
1.1
“场所”指地点、区域、土地、景观、建筑或建筑群,也可以包括组成要素、内容、空间和风景。
场所是一个广义的概念。
条款中描述的组成要素包括:
古迹、树木、花园、公园、历史事件发生地、城区、城镇、工业区、考古遗址和宗教场所。
1.2
“文化重要性”指对过去、现在及将来的人们具有美学、历史、科学、社会和精神价值。
文化重要性包含于遗产地本身、遗产地的构造、环境、用途、关联、涵义、记录、相关场所及物体之中。
遗产地对不同个体或团体而言,具有不同的价值。
“文化重要性”一词与“遗产意义”和“文化遗产价值”具有相同的含义
遗产地的文化重要性随历史发展而变化。
对文化重要性的认识也可随信息的更新而改变。
1.3
“构造”是指遗产场所的所有自然物质,包括组成成分、、固定结构、内容和实体。
构造包括建筑物内部和表面遗迹,以及从遗迹中发掘出来的材料。
构造可界定空间范围,这可能是判断场所重要性的重要元素。
1.4
“保护”是指保护某一场所以保存其文化重要性的一切过程。
1.5
“维护”是指对某遗产地的构造环境所采取的持续保护措施。
维护要与维修相区别。
维修包括修复和重建。
以屋顶的沟檐为例,两者的区别在于:
·维护仅涉及沟檐的常规视察和清洁;
·腐朽性维修则意味着将沉积的沟槽重新装回原位;
·重建性维修则意味着更换已经腐朽的沟槽。
1.6
“保存”是指维护某遗产地的现存构造状态并延缓其退化。
我们已经发现,所有遗产地及其组成部分都在以不同的速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改变。
1.7
“修复”是指通过去除增添物,或不利用新材料而将现有组成部分进行重新组装,将某一场所的现有构造恢复到已知的某一历史状态。
1.8
“重建”是指将某遗产地恢复到已知的某一历史状态。
重建和修复的区别在于它在遗产地的构造中应用了新的材料。
新材料可包括从其他场所抢救出来的回收材料。
这一方法不应对任何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场所造成损害。
1.9
“改造”是指对某一场所进行调整,以使其适合现有或提议用途。
1.10
“用途”是指一处场所的功能,以及可在这一场所开展的活动或实践行为。
1.11
“相容用途”是指对某一场所的文化重要性给予充分尊重的用途。
这类用途对此场所的文化重要性没有或者只有极小的影响。
1.12
环境是指“某遗产地周围的区域,可包括视力所及的范围”
1.13
“相关场所”是指促成另一场所文化重要性形成的场所。
1.14
“相关物体”是指促成另一场所文化重要性形成但却不位于该场所的物体。
1.15
“相关性”是指人与场所之间的特殊关联。
相关性可以包括某一场所的社会或精神价值及社会对该场所的文化责任。
1.16
“意义”是指某一场所代表、象征、唤起或表达的意义。
意义通常与无形要素相关,例如象征性和纪念性
1.17
“诠释”是指展示某遗产地文化价值的所有方式。
诠释可以是对构造的各种处理(譬如、维护、修复、重建);某一场所的用途及活动;遗迹说明性材料的利用。
保护准则
第二条
保护与管理
2.1
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场所应该得到保护。
2.2
保护的目标是保护该场所的文化重要性。
2.3
保护是妥善管理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场所的有机组成部分。
2.4
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场所应受到安全保护,不得被置于危险或脆弱的状态。
第三条
采取审慎措施
3.1
保护应基于对现存构造、用途、相关性和意义的尊重;对遗产地进行的改变需慎之又慎,少之又少。
对某一场所的构造进行的添加、改变和处理痕迹是其历史和用途的证据,也是其重要性的一部分。
保护行动应该有助于而不是妨碍对这一部分信息的了解。
3.2
对遗产地进行的改变不应破坏其物理结构和其它特征,也不要基于想当然的推测。
第四条
知识、技巧和技术
4.1
遗产地保护应当充分利用一切有助于其研究和保护的知识、技能和方法。
4.2
在进行重要构造的保护时,倾向于使用传统的技术和材料。
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更适合使用能提供重大保护效果的现代技术和材料。
现代材料和技术的应用必须得到牢固的科学证据或富有经验的机构的支持。
第五条
价值
5.1
对遗产地的保护应认识并考虑到各方面的文化和自然价值,而不能毫无根据地强调一种价值,牺牲其他价值。
自然遗产地的保护在《澳大利亚自然遗产宪章》中有所阐释。
本《宪章》定义的自然重要性意指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地质多样性对其存在价值或对当前和未来的人们的科学、社会、艺术、与生活价值的重要性。
5.2
可依据某一场所的文化重要性的相对程度决定不同的保护措施。
必须谨慎对待采取的措施,因为对遗产地文化重要性的理解会发生改变。
本条款不得被用于为损害文化重要性行为做出任何辩解。
第六条
《巴拉宪章》执行程序
6.1
在进行决策之前,最好通过一系列信息收集与分析,了解场所的文化重要性及可能影响其未来的其他事务。
首先要理解文化重要性,然后是制订开发方针,最后是依据方针对遗产地加以管理。
附录中以插图讲解了《巴拉宪章》执行程序,或者说是研究、决策和行动顺序。
6.2
遗产地的管理方针必须建立在理解其文化重要性的基础上。
6.3
方针制订应考虑到影响遗产地未来发展的其他因素,例如遗产地所有者的需求、资源、外部限制条件及其自身的物理条件。
第七条
用途
7.1
若场所的用途具有文化重要性,则应该对其加以保存。
7.2
应该为遗产地创造相容用途。
针对应甄别出遗产地的一种或多种用途或旨在保存其文化重要性的使用局限。
遗产地的新用途应将重要构造和用途改变减至最少;应尊重遗产地的相关性和意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继续保持为其赋予文化重要性的实践活动。
第八条
环境
遗产地保护应该保留恰当的视觉环境及赋予其文化重要性的其他关系。
一切可能对环境或其他关系起负面作用的新建设、破坏、干扰或其他变化都是不恰当的。
视觉环境可包括用途、位置、数量、形态、体量、特征、颜色、质地和原材料。
其他关系(譬如历史脉络)可有助于我们诠释、理解、欣赏或体验遗产地。
第九条
地点
9.1
遗产地的地理位置是其文化重要性的组成部分。
遗产地中的建筑,人工作品及其他组成要素都应保存在其原有位置。
除非必须更换位置才能保证遗产地的存在,否则不能改变遗产地的位置。
9.2
遗产地中某些建筑、人工作品和其他组成要素在设计上是可移动的或者在历史上已被更换位置。
如果这样的建筑、作品和组成要素与遗产地当前所处位置没有重要联系,则移动可被视为合理的。
9.3
在需要移动的情况下,需要建筑、人工作品和组成要素移动到合理的位置,并加以合理利用。
类似措施不应对任何文化遗产地造成损害。
第十条
内容
构成遗产地文化重要性的内容、设备和物体都应得到保存。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方可进行移动:
这是确保其安全和保存的唯一途径;临时性处理或展览;文化原因;健康和安全原因;或出于保护场所本身的目的。
在条件允许以及具有文化合理性的情况下,应将上述内容、设备和物体归还原处。
第十一条
相关场所和物体
应当保留相关场所和相关物体对文化重要性的贡献。
第十二条
公众参与
在遗产地保护、诠释和管理中,应当纳入那些与遗产地有特殊关联或对其有特殊意义的公众,或是对遗产地富有社会、精神或其他文化责任的人士的参与。
第十三条
多种文化价值的共存
应当认识、尊重并鼓励多种文化价值的共存,尤其是在这些价值处于冲突的情况下。
在某些遗产地,相互冲突的文化价值可能会影响方针制定和管理决策。
本条款中的文化价值指对文化群体具有重要意义的信仰,包括但不限于政治、宗教、精神和道德信仰。
与遗产地文化重要性方面的价值比较,这里价值的概念比文化重要性中的价值概念外延更广。
保护程序
第十四条
保护程序
根据具体情况,保护可包括以下程序:
保留或重新推出某一用途;保留相关性和意义;维护、保存、修复、重建、改造和诠释;一般来说可能包括一个以上的上述活动。
在有些情况下,对遗产地的保护不需要采取任何措施。
第十五条
改变
15.1
为了保留文化重要性,有时或许需要进行必要的改变,然而如果可能削弱文化重要性,则不提倡这么做。
遗产地的改变程度应取决于遗产地的文化重要性及其合理诠释。
若要改造遗产地,必须将文化重要性削弱减至最小为标准,从众多方案中作出选择。
15.2
可能削弱文化重要性的改变措施都应该是可逆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将其恢复到改变前的状态。
可逆性改变应被视为临时性措施。
只有在迫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取不可逆的改变,且该措施不得阻碍未来的保护行动。
15.3
一般不允许对遗产地的重要构造造成破坏。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微弱的破坏作为保护措施的一部分也是可以接受的。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将移动过的重要构造复原。
15.4
应尊重遗产地各方面的文化重要性。
如果某个遗产地包括不同时期的构造、用途、关联或意义,只有在准备忽略、移除或弱化的某一历史阶段或部分仅具有极小文化重要性,以及所要强调或诠释的某一阶段或部分具有远为重大的文化重要性的情况下,方能牺牲前者,强调或诠释后者。
第十六条
维护
维护是保护的基础。
当遗产地的构造具有文化重要性,且这一重要性必须通过维护来加以保持时,就应当对其加以维护。
第十七条
保存
保存适合于以下场所:
现有构造或状况构成了遗产地的文化重要性,或没有足够的证据以执行其他保护程序。
对遗产地构造的保存不会掩盖其建筑和使用情况。
保存程序适用于:
·构造迹象及其重要,不得加以修改;
·调查不足,不足以依据第26至28条进行方针决策;
如果新任务(譬如加固)的目的是对构造加以物理保护,且与第22条一致,则可开展与保存有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修复和重建
修复和重建应当揭示遗产地的文化重要性的各方面。
第十九条
修复
只有当我们对遗产地构造的早期状态有充分了解时,才能对其进行修复。
第二十条
重建
20.1
只有当遗产地因破坏或改造已残缺不全,以及对复制到早期构造有充分把握时,才能进行重建。
在个别情况下,重建也可用作保留遗产地文化重要性的用途使用和实践的一部分。
20.2
重建应当与详细的审查结果或附加的诠释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
改造必须仅限于依据第6条和第7条所判断的对遗产地的用途具有必要性的情况。
21.1
只有对遗产地的文化重要性影响极小时,才能对遗产地进行改造。
21.2
在改造时应尽量将对重要构造的影响最小化,且必须在对多种方案加以权衡之后才能予以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建筑
新建筑(例如添加物)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方可接受:
不歪曲或掩盖遗产地的文化重要性;不减损对遗产地的诠释和欣赏。
新建筑的环境、体积、外形、规模、特点、颜色、质地和材料可与遗产地现存构造相似,但应避免仿造。
新建筑应与本体保持和谐一致
第二十三条
保护性利用
延续性、调整性和修复性利用是合理且理想的保护方式。
这些利用方式可能会改变重要构造,但应将改变降至最低。
在某些情况下,延续性利用和实践活动可能涉及到大型新建筑。
第二十四条
保存相关性和意义
24.1
应当尊重、保存、而不是抹煞人类和遗产地之间的重要关联。
应当探寻并利用各种机会以诠释、纪念并颂扬这种关联。
对很多遗产地来说,相关性可能与用途有关。
24.2
应当尊重包括精神价值在内的遗产地的重要意义。
应当探寻并利用机会以延续或复兴遗产地的意义。
第二十五条
诠释
很多遗产地的文化重要性并不明晰,因此应对其进行诠释。
诠释应当提高公众对遗产地的认识和体验乐趣,同时应具有合理的文化内涵。
第二十六条
《巴拉宪章》的应用流程
26.1
在开展遗产地工作之前,应首先开展一系列旨在了解遗产地的研究工作,包括对物理、文献、口头及其他证据的分析,吸收恰当的知识、技能和准则。
研究结果应随时进行更新,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应定期加以审查和修订。
26.2
在关于遗产地文化重要性和方针的书面声明中,应通过有力的证据证明该声明的合理性。
重要性和方针声明应作为遗产地管理计划的一部分。
如有必要,定期审查和修订文化重要性方针,以随时保持更新。
管理计划可包含与遗产地管理相关的其他问题。
26.3
应当为遗产地及其管理相关的集体或个人提供机会,参与并协助了解遗产地的文化重要性。
在适当的情况下,应给予他们参与遗产地保护与管理的机会。
第二十七条
改变管理
27.1
应当根据遗产地文化重要性和管理方针声明对所提议的改变措施对遗产地文化重要性的影响加以修订,以更好的保护文化重要性。
27.2
在对遗产地进行任何改变之前,应当详细记录现存的构造、用途、相关性和意义
第二十八条
对构造的干扰
应当将处于研究或获取证据的目的而对重要构造造成的干扰降至最低。
只有能够为遗产地的保护决策提供重要资料或处于获取即将遗失或难以获得的资料证据的目的,才能从事对构造加以干扰的研究,包括考古发掘。
除决策所需的研究之外,任何可能对构造构成干扰的研究都必须遵守遗产地的工作方针。
类似研究必须基于可能极大地增加知识,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解答的研究课题,并应当将对重要构造的干扰减至最低。
第二十九条
决策责任
应指定负责管理决策的个人或机构并且明确他们对每项决策的职责。
第三十条
指导、监督和执行
在所有阶段都应保持强有力的指导和监督;任何改变都必须由具有恰当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予以执行。
第三十一条
资料记录和决策
所有最新证据和额外决策都应予以记录。
第三十二条
档案记录
32.1
与遗产地保护相关的资料应永久性存档,在符合安全和保密要求及具有文化合理性的前提下,可以将资料公开。
32.2
应当保护与遗产地的历史相关的资料;在符合安全和保密要求及具有文化合理性的前提下,可以将资料公开。
第三十三条
被移除的构造
被移除的重要构造,,包括内容、设备、实体,都应被列入目录,并依据其文化重要性加以保护。
在条件允许及具有文化合理性情况下,应当将移除的重要构造,如内容、设备和实体就地保存。
第三十四条
资源
应当为遗产地保护提供充足的资源。
最好的保护模式应该既节约工作量又节约成本。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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