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考核评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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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考核评分细则
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考核实施细则
(考核指标体系部分)
总分共1200分(包括基础分1010和提升加分190分)
一、居住环境考核(410分)
(一)住房与社区(80分)
考核内容:
基本指标和提升项。
基本指标主要包括住房保障率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
1、住房保障率:
指累计实施住房保障户数占累计已申请登记户数的百分比。
住房保障包括货币保障和住房实物保障。
其中河北省的住房货币化保障主要采取的是补砖头和补人头方式,住房实物保障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指标计算方法:
住房保障率=已保障户数(户)/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户)×100%
2、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
指市区实际新开工保障性住房的套数占计划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套数的百分比。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指标计算方法:
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当年实际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套数(套)/当年计划新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套数(套)×100%
第一项住房保障能力(10分)
此项是综合指标,这次我们仅考核住房保障率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两方面。
操作办法:
查阅各市制定的年度责任目标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下达各市的住房保障计划,对目标市住房保障率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之和进行排名,最高的为第一名得10分,第二名得9分,之后依次向后排名(每加一名分值减少1分),对没有制定年度目标的扣5分,没有按计划进度完成施工的扣3分,分数扣完为止。
提升项:
完成年度制定的责任目标、按计划进度完成施工,且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下达各市的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对住房保障率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之和进行考核排名进入前五名的,加2分。
第二项廉租住房(10分)
操作办法:
查阅各市制定的年度责任目标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下达各市的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达到要求的得10分,没有制定年度目标的扣5分,没有按计划进度完成施工的扣5分,扣完为止。
提升项:
完成年度制定的责任目标,且超额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下达的廉租住房保障计划5%以上的,加2分。
第三项经济适用住房(10分)
操作办法:
查阅各市制定的年度责任目标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下达各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计划,达到要求的得10分,没有制定年度目标的扣5分,没有按计划进度完成施工的扣5分,扣完为止。
提升项:
完成年度制定的责任目标,且超额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计划5%以上的,加2分。
第四项公共租赁住房(10分)
操作办法:
查阅各市制定的年度责任目标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下达各市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计划,达到要求的得10分,没有制定年度目标的扣5分,没有按计划进度完成施工的扣5分,扣完为止。
提升项:
完成年度制定的责任目标,且超额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计划5%以上的,加2分。
第五项城市棚户区改造(10分)
操作办法:
查阅各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计划、改造规划、出台相关政策的文件,并对照各市制定的年度责任目标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下达各市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着重考核:
1、制定了改建计划的得1分;未制订的,“改建计划”整项不计分。
2、编制了当年改建项目的详细规划且已经或正在实施的得3分;未编制改建详细规划或规划未审批的,“改建计划”整项不计分。
3、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的得2分;政策不配套计0分。
4、棚户区改建进度:
完成省政府年度改建责任目标(60%,石家庄、唐山80%,1万平方米以上)计4分,未完成计0分。
以上各项得分之和为该项得分。
指标解释:
建成区内基本消除棚户区,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实施物业管理。
提升项:
满足上述指标要求,并完成年度制定的责任目标,且超额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下达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5%以上的,加2分。
第六项城中村改造(10分)
操作办法:
以经审核确认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的《城中村改造情况月报表》(2011年11月底)数据为准,比对各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和规划资料、城中村改造相关配套政策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下达城中村改造计划,查看城中村改造是否完成80%以上,城中村房屋拆迁和村民安置。
已拆迁的城中村土地是否实现全部收储。
随机抽查2个已完成房屋拆迁、村民安置任务,已拆迁城中村土地全部实现收储的城中村,一是查阅全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验证该村已拆迁面积与报表是否相符,验证安置村民数量与报表是否相符;查阅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收储记录,验证收储土地面积与报表是否相符。
二是实地查验被抽查城中村。
着重从三个方面考核:
城中村改造计划:
1、制定了改造计划的计1分;未制订的,“改造计划”整项不得分。
2、在建项目编制了改造规划且已经审批的计1分;在建或完成项目未编制改造规划或规划未审批的,“改造计划”整项不计分。
3、出台了居民安置、土地收储等相关配套政策的计1分;政策不配套计0分。
城中村改造进度:
完成80%及以上城中村的拆迁、过渡安置,且拆迁土地全部收储计4分;50-80%完成拆迁、过渡安置,且拆迁土地全部收储计2分;不足50%的计0分。
城中村改造标准:
1、完成改造的城中村,实现四个转变(土地性质转为国有、村民身份转为城镇居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经济资产转为规范的公司制运营)的计3分;每有一个转变未完成的扣1分,分值扣完为止。
以上三项得分之和为该项得分。
指标解释:
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并按规划实施。
完成年度计划的80%城中村房屋拆迁和村民安置。
已拆迁的城中村土地实现全部收储。
实现四个转变(土地性质转为国有、村民身份转为城镇居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经济资产转为规范的公司制运营)。
提升项:
完成年度计划85%以上,城中村房屋拆迁和村民安置,已拆迁的城中村土地实现全部收储的加1分。
随机抽查已完成房屋拆迁、村民安置任务、已拆迁的城中村土地全部实现收储的城中村2个在完成上述指标的前提下,查看是否完成四个转变。
土地性质转为国有,查看土地证、审批文件等相关手续;村民身份转为城镇居民,查看户籍证明;村委会转为居委会,查看政府或民政部门审批文件;集体经济资产转为规范的公司制运营,查看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完成四个转变的加1分。
以上两项提升分之和为该项提升项得分。
第七项旧住宅小区改善(10分)
操作办法:
查阅旧住宅小区改善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和旧住宅小区改善实施方案(包括:
规划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等文件或图纸资料)以及已完成旧住宅小区改善台账、政府投入资金拨付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投资的相关文件,以《旧住宅小区改善情况月报表》数据为准,核定完成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改善完成100%。
随机抽查2个完成的改善项目,按照
(一)旧住宅小区改善计划:
1、制定了改善计划的得2分;未制订的,“改善计划”整项不计分。
2、出台了工作推进、资金筹措、房屋整修及设施设备补建标准等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得2分;每缺1项扣0.5分,扣完为止。
(二)旧住宅小区改善进度:
房屋整修、环境整治、违章拆除、设施补建、节能改造五个方面的标准做到应改尽改的,且房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旧住宅小区全部完成改造,全部完成指标要求的得6分;完成指标要求80%-99%,计3分,小于完成指标要求80%的,计0分。
发现房屋整修、环境整治、违章拆除、设施补建、节能改造五个方面中一个方面没改善或虽已进行了改善但改善不全面或不彻底的的,扣0.5分。
以上各项得分之和为该项得分。
指标解释:
房屋整修。
房屋主体结构坚固,常用部件构件和管线适用、完善,门窗及其玻璃完整,外墙、楼道粉饰整洁,无安全隐患。
环境整治。
无散放垃圾,楼道无杂物,围墙、栏杆无缺损,道路平整且与小区外主路(支路)连接。
违章拆除。
无临时搭建和私搭乱建的建筑物。
设施补建。
小区内电、水、气、暖设施齐备,垃圾收集、污水排放设施配套,消防安全防范设施健全,电视、电话、邮政线路畅通,能满足居民生活基本需要。
节能改造。
外围护结构采用了保温、隔热措施,达到节能标准设计要求;实行集中供热。
提升项:
超额完成旧住宅小区改善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5%以上的,加2分。
第八项社区配套设施建设(10分)
操作办法:
查阅各市制定社区配套设施方案或计划以及政府采购清单、发票、台账能反映实际落实情况的票据等。
随机抽查建成区的2个街区进行实地考核,能够以人为本,达到社区教育、医疗、体育、文化、便民服务、公厕等设施设备需求,各类设施配套齐全的得10分,不重视社区配套设施建设或不能以人为本进行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要加大扣分力度,直到扣完为止。
指标解释:
社区配套设施建设指社区教育、医疗、体育、文化、便民服务、公厕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
提升项:
完成上述定性指标要求,能够以人为本、重视社区配套设施建设,满足社区教育、医疗、体育、文化、便民服务、公厕等设施设备需求,各类设施配套齐全,加2分。
(二)市政基础设施(110分)
考核内容:
基本指标和提升项。
第九项自来水正常供应(10分)
操作办法:
各设区市应当365天供水。
达到要求的得10分,达到360-364天的得4分,小于359天的,视情况加大扣分或得0分。
第十项城市公共供水覆盖率(10分)
操作办法:
各设区市城市公共供水覆盖率达到98%以上要求的得10分,否则视情况加大扣分,直到扣完为止。
指标解释:
城市公共供水覆盖率指城市建成区公共用水人口占建成区人口的百分比。
公共用水人口指使用城市供水管网供水的用户。
指标计算方法:
城市公共供水覆盖率=建成区公共用水人口(万人)/建成区人口(万人)×100%
提升项:
各设区市城市公共供水覆盖率达到100%要求的,加2分。
第十一项城市供水普及率(10分)
操作办法:
各设区市城市供水普及率应当达到100%。
达到要求的得10分,达到98%-100%要求的,计5分;小于98%要求,视情况加大扣分或计0分。
第十二项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分)
操作办法:
查阅各设区市提供的经市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地规划和2011年饮用水源地月监测报告,并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479-2006)检测供水水质,达到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99%以上达标率要求的得10分,达到95%-99%要求的,计5分;95%以下,视情况加大扣分或计0分。
指标解释:
指由卫生防疫部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479-2006)检测供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提升项: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100%要求的,加2分。
第十三项城市燃气普及率(10分)
操作办法:
各设区市城市燃气普及率大于99%,达到要求的得10分;达到90%-99要求的%,计6分;达到80%-89%要求的,计3分;小于80%要求的,视情况加大扣分或计0分。
县城:
大于85%,达到要求的得10分;达到60%-85%要求的,计6分;小于60%要求的,计0分。
指标解释:
城市燃气普及率指城市建成区使用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等用气人口占建成区人口的百分比。
指标计算方法:
城市燃气普及率=建成区用气人口(万人)/建成区人口(万人)×100%
提升项:
各设区市城市燃气普及率应当达到100%、县城达到90%以上的,加2分。
第十四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10分)
操作办法:
依据2011年度《河北省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数据、对照目标要求,秦皇岛、唐山、沧州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其它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对达到指标要求的得10分,秦皇岛、唐山、沧州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50%-85%,其他城市50%-80%要求的,计5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25%-50%要求的,计1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小于25%要求的,计0分
指标解释: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占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指标计算方法: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量(万吨)/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万吨)×100%
提升项:
秦皇岛、唐山、沧州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其它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加2分。
第十五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率(10分)
操作办法:
依据2011年度《河北省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数据,对照目标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70%以上标准的得10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60%-70%要求的,计5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40%-60%要求的,计1分;40%以下,视情况加大扣分或得0分。
指标解释: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率指经过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数量占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指标计算方法: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量(万吨)/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总量(万吨)×100%
提升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85%以上标准的,加2分。
第十六项城市排水(10分)
操作办法:
(1)各市区市城市排水设施应按规划建设,并依据2011年度《河北省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数据,对照排水系统健全,排水管网密度达到2公里/平方公里以上目标要求。
达到标准的得5分,否则视情况加大扣分或得0分。
(2)新建城区全部做到雨污分流,老城区随着路网改造同步实现雨污分流。
依照各市提供新城区和老城区路网改造所有台账,实地查看新城区和老城区路网改造情况,查看新建城区是否全部做到雨污分流、老城区随着路网改造量否同步实现雨污分流要求,达到要求的得5分,达不到要求的视情况加大扣分或得0分。
以上得分这和为该项得分。
指标解释:
城市排水指城市排水设施按规划建设;城市建成区推行雨污分流排水体制,雨水系统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规定标准高限设计、建设。
设定专门的排水系统运行管理机构,有专项财政资金维护城市排水系统。
提升项:
城市排水指城市排水设施按规划建设;城市建成区推行雨污分流排水体制,雨水系统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规定标准高限建设;排水设施有专门管理机构,专项财政资金维护的,加2分。
第十七项人均道路面积(10分)
操作办法:
依据2011年度《河北省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数据,对照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标准要求的得10分。
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1-15平方米标准的,计5分;人均道路面积达到8-11平方米标准的,计3分;人均道路面积达到6-8平方米标准的,计1分;小于6平方米,计0分。
第十八项公厕布局(10分)
操作办法:
依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对照公厕的布局是否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中公共厕所章节中各条款的要求。
随机抽查建成区的2个街区,查看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数量、选址、规模等是否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要求,能够符合要求的得10分,不符合要求的视差距情况加大扣分力度,直到扣完为止。
提升项:
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要求,能够以人为本的,加4分。
第十九项互联网用户普及率(10分)
操作办法:
根据电信部门统计的数据,比照各设区市互联网用户普及率达到12%以上要求的得10分,否则视情况加大扣分或得0分。
指标解释:
互联网用户普及率指互联网用户占市区人口的比重。
其中互联网用户包括无线互联网。
指标计算方法:
互联网用户普及率=市区安装使用互联网的户数(户)/市区人口(百人)
注: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王晨2011年9月29日在北京说,中国互联网用户已突破5亿,互联网普及率接近40%,其中农村网民超过1.3亿,约占网民总数的27%,已经超过23.6%世界平均水平。
(三)交通与出行与安全(90分)
考核内容:
基本指标和提升项。
第二十项平均通勤时间(10分)
操作办法:
依据各设区市11月份城市交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或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考核,比照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四市平均通勤时间等于30分钟,其它城市平均通勤时间等于15分钟的得10分。
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四市平均通勤时间达到30-40分钟,其它城市平均通勤时间等于15-25分钟的得4分;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四市平均通勤时间大于40分钟,其它城市平均通勤时间大于25分钟的得0分。
指标解释:
平均通勤时间指建成区居民单程通勤所花费的时间。
指标计算方法:
城市交管部门统计
提升项:
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四市平均通勤时间小于30分钟,其它城市平均通勤时间小于10分钟的。
加2分。
第二十一项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10分)
操作办法:
依据各设区市11月份城市交管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比照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大于30%,县城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大于20%的得10分。
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25%-30%,县城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15%-20%的得5分,否则视具体情况加大扣分力度或得0分。
指标解释:
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指使用公共交通出行的总人次占城市出行总人次的百分比。
指标计算方法:
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公共交通出行总人次(万人)/城市出行总人次(万人)×100%
提升项:
满足城市大于30%,县城大于20%的标准且超出5%的,加2分。
第二十二项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10分)
操作办法:
依据各设区市提供的统计数据和鼓励绿色出行方面的政策或相关文件,鼓励步行、骑自行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倡导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减少污染、有益于健康、兼顾效率、减少能耗和污染的出行方式的,得10分,否则视情况加大扣分或得0分。
指标解释:
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指使用绿色交通出行的总人次占城市出行总人次的百分比。
指标计算方法:
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绿色交通出行总人次(万人)/城市出行总人次(万人)×100%
提升项:
满足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70%以上的,加2分。
第二十三项道路交通与安全设施(10分)
操作办法:
随机抽查建成区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各两条,查看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是否齐全、规范、美观,布局合理,能够符合要求的得10分,不符合要求的视差距情况酌情扣分,直到扣完为止。
指标解释:
交通安全设施对于保障行人安全、行车安全、减轻潜在事故程度起着重要作用,良好的安全设施系统应具有交通管理、安全防护、交通诱导、隔离封闭、防止眩光等多种功能。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主要包括:
信号灯、交通标志、路面标线、护栏、隔离栅、照明设备、视线诱导标、防眩设施等。
提升项:
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齐全、规范、美观,布局合理要求,以人为本的,加2分。
第二十四项道路交通管理(10分)
操作办法:
随机抽查建成区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各两条,查看城市道路交通控制系统完善,城市交通秩序管理有序,城市道路通行状况良好,未发生城市交通安全重大事故,能够符合要求的得10分,不符合要求的视差距情况扣分,直到扣完为止,发生城市交通安全重大事故的该项得0分。
提升项:
满足城市道路交通控制系统完善,城市交通秩序管理有序,城市道路通行状况良好,未发生城市交通安全重大事故要求,以人为本的加2分。
第二十五项车辆停放(10分)
操作办法:
随机抽查建成区的3个区域,查看停车场标志是否明显、设施是否完好,有无专人管理,各种车辆停放是否有序,能够符合要求的得10分,不符合要求的视差距情况扣分,直到扣完为止。
提升项:
满足停车场标志明显,设施完好,有专人管理,各种车辆停放有序要求,规范合理、以人为本的,加2分。
第二十六项集贸市场(10分)
操作办法:
随机抽查建成区的2个集贸市场,查看集贸市场是否位置设置合理、方便群众生活、对交通状况影响较小、市场内划行归市、分类经营、卫生整洁、秩序井然等情况。
能够符合要求的得10分,不符合要求的视差距情况扣分,直到扣完为止。
提升项:
满足市场位置设置合理,方便群众生活,对交通状况影响较小,市场内划行归市,分类经营,卫生整洁,秩序井然要求的,加2分。
第二十七项小学布局合理(10分)
操作办法:
根据各市提供的当年遥感影像图或能够反映出中小学座落市区交通旅游图,查看建成区内小学位置布局均匀,且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的得10分,每一处小学布局不合理的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提升项:
满足小学分布均匀、合理,方便群众,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要求的,加2分。
第二十八项校园安全(10分)
操作办法:
随机抽查建成区的幼儿园、小学、中学各两所,查看学校校舍、校园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是否良好,是否设置了完善的警示、限速、禁止鸣笛等交通标志,确保校园周边无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网吧、集贸市场、摊点等不利于健康安全行为发生,满足以上要求的得10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直到扣完为止。
提升项:
满足校舍、校园符合安全要求,校园周边治安环境良好,设置完善的警示、限速、禁止鸣笛等交通标志;校园周边无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网吧,无集贸市场、摊点等要求的,加2分。
(四)公共服务(50分)
考核内容:
基本指标和提升项。
指标解释:
公共服务由公共、服务二个词语构成的合成词,是这些词语含义的整合。
公共服务,是21世纪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提供保障。
公共服务以合作为基础,强调政府的服务性,强调公民的权利。
第二十九项人均拥有公共体育设施用地面积(10分)
操作办法:
依据各设区市体育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提供的11月份统计数据,比照各市人均拥有公共体育设施用地面积大于0.15平方米的,得10分。
人均拥有公共体育设施用地面积达到0.1-0.15平方米的得5分,人均拥有公共体育设施用地面积小于0.1平方米的,视情况加大扣分力度或得0分。
指标解释:
人均拥有公共体育设施用地面积指市区每人所拥有的公共体育设施用地面积。
公共体育设施用地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体育用地,并已建成投入使用。
指标计算方法:
人均拥有公共体育设施用地面积=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平方米)/市区人口(人)
提升项:
各市人均拥有公共体育设施用地面积大于0.2平方米的,加2分。
第三十项万人拥有卫生服务中心(站)数量(10分)
操作办法:
依据各设区市卫生部门提供的11月份统计数据,比照各市万人拥有卫生服务中心(站)数量大于0.3个的,得10分。
万人拥有卫生服务中心(站)数量0.25-0.3个的,得5分;万人拥有卫生服务中心(站)数量低于0.25个的,视情况加大扣分或得0分。
指标解释:
万人拥有卫生服务中心(站)数量指市区中每万人拥有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
指标计算方法:
万人拥有卫生服务中心(站)数量=市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量(个)/市区人口(万人)
提升项:
各市万人拥有卫生服务中心(站)数量大于0.35个的,加2分。
第三十一项万人拥有医院床位数(10分)
操作办法:
依据各设区市卫生部门提供的11月份统计数据,比照各市万人拥有医院床位数等于40个的,得10分。
万人拥有医院床位数达到38-40个的,得5分;万人拥有医院床位数低于38个的,视情况加大扣分或得0分。
指标解释:
万人拥有医院床位数指市区每万人拥有的医院床位数,其中医院床位数指各级各类医院的固定实有床位。
指标计算方法:
万人拥有医院床位数=市区各类医院床位总数(张)/市区人口(万人)
提升项:
各市万人拥有医院床位数大于40个以上的,加2分。
第三十二项万人拥有公共图书馆图书数量(10分)
操作办法:
依据各设区市文化部门提供的11月份统计数据,比照各市万人拥有公共图书馆图书数量大于16000册的,得10分。
万人拥有公共图书馆图书数量达到14000-16000册的得4分;万人拥有公共图书馆图书数量低于14000册的,视情况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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