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瓦斯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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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瓦斯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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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瓦斯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通风瓦斯管理制度
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瓦斯检查制度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矿井测风管理制度
盲巷管理制度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矿井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瓦斯整治逐级汇报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
矿井瓦斯治理责任制
定期进行瓦斯隐患排查和跟踪治理报告制度
瓦斯整治责任追究制度
通风工程设施质量检查验收保证制度
第二章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矿井甲烷报警矿灯以及便携式甲烷报警仪配备与使用制度
瓦斯超限信息反馈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日报制度
瓦斯信息传输制度
瓦斯监控室值班制度
瓦斯监控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
瓦斯监测维护工岗位责任制
微机管理员操作规程
甲烷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
系统故障信息传输制度
校验人员岗位责任制
甲烷传感器校验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设备调试校正制度
瓦斯监控监测系统维护制度
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制度
系统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甲烷传感器校验操作规范
仪器的调试和校验
瓦斯故障信反馈制度
甲烷传感器断电追究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三章防尘防灭火管理制度
综合防尘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粉尘测定、化验制度
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巷道冲洗、刷白制度
防灭火管理制度
自救器管理制度
第四章井下爆破及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火工品领用、清退程序
爆炸物品发放、清退制度
爆炸物品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雷管导通、编号制度
爆炸物品销毁制度
火工品丢失管理制度
第一章通风瓦斯管理制度
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1、通风调度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并且考试合格人员担任,每日的通风调度工作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调度人员必须经常深入井下掌握现场“一通三防”情况,并熟悉矿井通风系统,防尘系统和避灾路线。
2、通风调度每日必须掌握如下调度内容:
(1)本班瓦检员是否配齐,瓦斯检查有无空班漏检,瓦斯是否做到“三对口”(即井下记录牌、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斯台帐对口)。
(2)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地点瓦斯浓度变化情况,有无瓦斯检查积聚和超限现象,瓦斯积聚的原因和处理情况;
(3)巷道贯通的通风管理、瓦斯排放措施以及“一通三防”工程的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4)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运转情况和“一通三防”设施的使用情况。
(5)局部通风机的“三专两闭锁”的使用情况。
(6)“一通三防”工作进展情况、“一通三防”隐患落实情况和“一通三防”事故处理情况。
(7)井田范围内小煤窑分布和井下小煤窑漏风情况。
3、在通风调度过程中发现“一通三防”隐患围绕难题必须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处理。
每日及时编制和报送通风、瓦斯日报表,报矿技术负责人和矿长审阅签字。
4、通风调度人员要认真填写有关记录和台帐,整理、收集和保存“一通三防”工作调度资料。
5、通风调度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决定、指示、通报和文件等,并做到信息的上传和下达,及时准确。
6、通风调度每日(下午5点左右)必须向矿通风科汇报1次当天“一通三防”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汇报。
1、管理
(1)通风科及时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优化,并及时对局部通风进行管理,对井下风量、风速进行调节,具体执行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2)通风科对测风、测尘仪器、仪表和瓦斯检测仪器要经常进行维修、保养、使用、管理,并建立台帐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标校。
具体执行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3)通风科测风员对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的风量每5天至少测定一次,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测风,测风操作、计算、记录按《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通风安全手册》和《生产矿井岗位作业标准化标准》执行,测风结果及时报技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经理,测风记录保存一年。
若发现风量异常,应由通风科对风量进行调节。
2、粉尘管理
1)井下粉尘控刳
(1)通风队要定期对井下各主要巷道进行冲尘、扫尘,通风科负责督促检查。
(2)运输巷装载点、煤仓口及给煤机处安装洒水降尘设施,各装载点司机负责酒水。
(3)炮掘工作面距工作面20m处由掘进队安装洒水降尘设施,放炮后进行洒水降尘。
打眼采用湿式打眼,严禁干打眼。
(4)综采、综掘机必须安设内外喷雾降尘装置,工作时自动进行喷雾降尘,并经常进行对降尘装置检修、维护,确保灵敏可靠。
通风科负责定期对各单位工作地点降尘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粉尘测定由通风科测尘员负责,具体按《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矿井综合防尘标准》执行。
通风科每半月向矿长、技术矿长各提供一份测尘报表。
(6)如粉尘超过规定要求,由通风科同生产队组,查明原因,予以处理,并跟踪落实。
2)井上煤尘控制
(1)井上皮带运输装载点的洒水降尘由有关部门负责安装、检修、维护、装载点司机具体负责洒水工作。
通风科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2)煤场降尘由运销科负责定期洒水,保证煤场地面潮湿,并填写洒水记录。
质标办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3、瓦斯管理
(1)瓦斯检查由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地点、次数按矿通风科制定的瓦斯检查设置计划及“瓦斯检查管理制度’’执行,检查时间顺序按《瓦斯检查巡回图表》的规定执行,瓦斯检查结果以《瓦斯日报表》形式在次日早晨调度会之前送给通风科、安全科、调度室、技术矿长、矿长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审阅,瓦斯检查结果保存一年。
(2)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瓦斯管理按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中的瓦斯管理规定执行。
(3)瓦斯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校、维护、使用、管理由调度室、通风科、通风队和各使用单位分别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和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中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执行。
(4)生产科和通风科针对矿井周边小窑的越界开采情况以及通风、瓦斯情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可燃物控制
(1)井下巷道和硐室内不准存放可燃油类。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等要分类存放,严禁乱仍、乱放。
(2)井下火药、雷管的运送、贮存、回收,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
(3)严禁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入井。
5、热源控制
(1)主要通风机房、主付井绞车房及井口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
(2)严格落实入井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及穿化纤衣服入井。
(3)井下放炮要杜绝明火,炮眼深度、封泥长度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井口20m范围及井下属《煤矿安全规程》允许开氧、歼焊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批准后的措施进行作业。
(5)井下电气设备及照明用具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防爆型,并定期检查其防爆性能。
严禁非防爆电气设备及照明用具入井。
6、防灭火设施、器材配置
(1)井下各供水管路系统,皮带每隔50m、材料巷每隔100m要设置支管和阀门,兼作消防管路。
(2)各机电硐室按规定安设防火铁门。
(3)井下火药库、变电硐室、绞车房、所有皮带机头以及移变处必须配备至少2台灭火器,并有消防水管。
保卫科负责监督检查以上地点灭火器完好情况,并做好记录。
(4)各皮带清煤器由有关按规定安装,及时清净底煤,防止皮带磨擦起火。
(5)各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6)生技科和通风科要针对矿井周边小井的火险隐患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防范措施。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的改造)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矿批准。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的批准后,回风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调改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1、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通风机,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
备用主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矿备案。
2、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用。
3、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4、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
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矿通风部门备案。
严禁采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排瓦斯巷道不在此限)等。
5、严禁回采工作面在没有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的情况卞进行回采。
6、矿井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按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细则》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7、矿井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之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总结及时上报矿相关部门备案。
8、井下各条巷道交岔口必须设置瓦斯、:
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
9、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的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10、采区开采结束后45日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通的巷道中设置挡风墙,全部封闭采区。
11、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每6个月检查1次出风井口的防爆门,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通风机。
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2、通风设施不亏欠,风量分配合理,保证矿井有效风量不低于85%。
13、新安装的、进行过技术改造的和连续运转3年未进行性能测定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14、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高瓦斯矿井每年必须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
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每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结果报矿逦风部门备案。
15、通风巷道必须由专业队组及时维修。
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巷道断面的缩小率不高于15%。
16、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7、矿井应根据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时的安全技术处理措施,在一旦发生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情况下,能够按预处理措施迅速处理。
18、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由安检部门组织事故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19、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
2台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20、每月绘制一次通风系统图,每季度报集团通风部门一份。
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21、每季度应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时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季度分析结果报集团通风部门。
22、凡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核后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瓦斯检查制度
一、检查地点:
1、采煤工作面:
工作面进风流(进风巷距工作面20m)处、工作面风流(进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距煤壁200mm、距顶板200mm的范围)工作面回风隅角(后掩护梁或密柱前2m工作面与回风巷的交叉部分)、工作面溜机尾、工作面的回风流(距回风口15m处)、瓦斯巷回风流(距回风口15m处)、后刮板输送机的机尾上部(距风巷处帮1米至1.5m处)后刮板输送机的机尾上部距风巷处帮Im至1.5m处)等。
2、掘进工作面:
局部通风机风流(风机吸风口附近10m)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处)、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口15m处)。
3、回收工作面:
回撤面风流(距工作面10m内的范围)、回撤支架附近、隅角、回撤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口15m)、安设局部通风机的吸风口。
4、安装工作面:
工作面进风流(进风巷距工作面20m处)、工作面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口15m处)、绞车硐室。
5、其它地点: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矿井总回风、井下煤仓、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设置点、水泵房、火药库、绞车硐室、水仓、检修硐室、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前、挡风墙外、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地点煤炭储装运系统的煤仓以及有可能积聚瓦斯地点。
二、检查次数:
1、采掘、回收、安装工作面生产情况下,每班检查五次。
本班未进行生产时,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对于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面、大于Sm5/min的回采工作面及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要设置至少1名专职瓦检工随时检查。
2、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圹井总回风巷、井下煤仓、处于回风风流中机电设备的设置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3、水泵房、火药库、绞车硐室、水仓、检修硐室、地面煤炭储装运系统的煤仓及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永久密闭前、每周进行一次瓦斯,临时密闭前、挡风墙外每班检查一次。
三、检查要求:
1、安全(通风)科每月都要按区制定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并报技术负责人审查。
瓦斯巡回图表必须明确每个瓦检员的检查路线、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
巡回瓦检员必须按巡回检查图表、沿检查路线、按规定时间检查,与图表的误差不得超过±20分钟。
每班检查五次地点的相邻检查间隔不超过两小时。
采掘工作面的瓦检员按规定的瓦斯检查点检查瓦斯。
2、瓦检员在入井前必须对所用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仪器的完好,并带齐检查手册(巡回图表)、记录笔、粉笔、皮管等必须物品。
3、瓦检员必须在井下规定地点(专职瓦检员在现场)进行交接班,交接班必须做到“手对手’’、“口对口”,将当班检查地点的“一通三防”情况和遗留问题交接清,相互填写交接记录后,用最近的电话向调度值班人员汇报并做好记录,并返打电话证实瓦检员的交接班地点。
4、所有检查瓦斯、二氧化碳的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瓦斯检查牌上标明检查地点、检查内容、检查时间、班次、检查人员、检查次数,做到瓦斯检查牌与检查记录本、瓦斯检查台帐内容一致。
瓦斯牌悬挂点:
(1)采煤工作面:
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回风隅角、煤溜机尾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瓦斯传感器的3-5米内。
(2)掘进工作面:
工作面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瓦斯传感器的3-5米内。
(3)回风工作面:
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回风口10-15m范围之内;
(4)进风:
工作面:
工作面进风流的瓦斯检查吊挂在距工作面30m各自的管辖地点内,工作面回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离回风口10-15m范围之内;
(5)有正规测风站的回风巷中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测风站内;
(6)其它地点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规定检查地点。
1、检查内容一般为瓦斯和二氧化碳,当出现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增加对其的检查,检查次数同瓦斯检查。
检查结果由瓦检员负责填写。
2、瓦检员在每次检查安装有瓦斯监测探头地点的瓦斯时,必须同时将瓦斯监测探头的显示值一同记录在瓦斯记录本上,一并汇报到安全(通风)调度,安全(通风)调度在收集数据后要与监测监控数据进行对比,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通风监测部门进行处理。
3、瓦检员负责所经路线的“一通三防”问题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通三防”隐患问题时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处理。
4、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瓦检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进行班中汇报,上井后及时认真规范填写瓦斯记录台帐,做到瓦斯检查牌、检查手册和瓦斯记录台帐的三对口。
无论班中汇报,还是完成任务后汇报都要说清自己所在位置。
5、瓦检员发现瓦斯传感器显示值和光干涉瓦检仪所测数值误差超过0.2%或瓦斯传感器不显示时,除向调度汇报外,要直接向通风队监测值班人员汇报,以便监测人员能实时、直接了解现场情况,避免因中间环节造成失误,延长事故时间。
6、局部通风地点发生无计划停风时,瓦检员有权立即撤出停风区的作业人员。
在恢复停风区的通风时,必须由瓦检员先检查局部通风机附近和供风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不超限的情况下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供风,否则按瓦斯排放分极管理的原则进行瓦斯排放。
7、在瓦斯排放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瓦检员必须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的作业或撤出作业人员,并向调度汇报处理。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8、放炮地点的瓦检员必须严格按“一炮三检制”(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规定执行。
9、巡回瓦检员每周对井下所辖范围内密闭、.挡风前外的瓦斯浓度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写记录台账,发现异常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10、瓦检员在瓦斯检查过翟中出现特殊情况(病、矿灯熄灭等)需离开岗位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升井,同时调度室要安排好此后的瓦斯检查工作。
11、每天瓦斯检查结果由通风、调度室人员按时填写好瓦斯日报。
经(通风)调度室负责人和通风科长审核后,在矿调度会前送通风科长、技术矿长、矿长等有关领导和部门审核签字。
12、生产调度监测员将每天的监测结果打印成东坪煤矿日报表,在矿调度会前由技术矿长、矿长、审阅签字,并对存在问题批示。
技术矿长、矿长审阅签字的瓦斯日报表有通风部门整理存档保存至少一年。
13、矿技术负责人、矿长、爆破工、采掘科队长、通风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工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佩带准确可靠的便携式瓦检仪,负责经过地点和作业场所的瓦斯检查、传感器的示值比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2%)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通风科、调度室。
14、各采掘队工长每班将便携式瓦检仪显示数值与本工作面监测监控瓦斯探头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汇报到队部,记录在值班台帐上,每班汇报五次,每次汇报间隔时间不超过两小时,值班队干在接到汇报后,要认真填写记录,两者读数误差超过±0.2%时,立即通知通风科、调度室进行处理。
15、瓦检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矿技术负责人、通风部门的领导每月至少要在现场抽查两名瓦斯检查员,对抽查不合格的要下岗进行培训,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榕的调离瓦斯检查岗位。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一般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相距20m,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生计科必须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并书面通知通风部门。
2、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进行贯通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通风、安全、机电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矿安监部门负责监督巷道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3、贯通前,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m,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设置警戒,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4、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通风部门领导现场指挥。
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及探水要求,报矿审批,贯通时必须由通风科负责人现场指挥并制定贯通后的通风系统计划。
5、炮掘贯通每次装药爆破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工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回风流的瓦斯浓度。
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0.8%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爆破。
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入口都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戒。
6、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掘进,执行巷道贯通作业的安全措施。
其中一个巷道进行爆破时,两个工作面人员郁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7、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风部门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明确具备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安装、维护、试验、检修工作的责任单位,建立局部通风管理责任制。
(1)通风部门负责局部通风的管理工作。
负责局部通风机、风筒在购置和使用时的选型、局部通风机的安设地点及有关技术参数的确定和无计划停风事故的统计;
(2)局部通风机的使用单位负责在局部通风机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3)机电部门负责对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和“双分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管理和检查维修。
(4)安监部门负责对具备通风管理的全面监督检查。
当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追查和处理,并对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风事故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责成专人负责进行解决,将追查和处理结果通报给有关单位。
2、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编制相应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使用地点所需风量按矿《矿井风量计算细则》进行计算,根据所需风量进行局部通风机的选型,明确局部通风机的通风方式、安装地点、风简直径、风筒到工作面的距离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
没有经通风部门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得随意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
3、局部通风机在下井前,必须经机电、通风部门与使用单位进行认真检查,部件要齐全牢固、集流器的保护栅完妤、不失爆、规格型号符合要求,并经过运转实验保证叶轮旋转方向正确、运转灵活、声音正常、吸风量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方可下井使用。
4、局部通风机在安装前,必须由测风工对安装地点的风量进行测定,只有全压供风量大于所安装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时,方可运转使用。
凡井下的开口施工作业严禁利用扩散通风,开口时必须按规定先安设好局部通风机并保证正常运转,将风筒接至开口位置后方可作业。
5、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少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6、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通风机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不准放置或悬挂物品。
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要装有消音器(低嗓音局部通风机除外)。
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7、风筒接口要严密不漏风,逢环必挂,吊挂平直不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拐弯要用拐节或弯头。
风筒不准随意拆开或开口,有破口要及时补好。
8、掘进工作面都要装设“两闭锁”,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浓度起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的一切电源。
局部通风机的专供电缆线路上不准连接其它负荷。
9、掘进工作面应装备同等能力的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做到主通风机因故障停止时,副风机能自动启动。
10、使用2台局扇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两台局扇必须同时与掘进面电源闭锁(即当任何一台局扇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掘进面电源)。
11、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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