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规划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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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规划局
彭州市规划局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彭州市规划局
执法职责:
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行业的行政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行政措施,拟订、修改、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政策、标准及技术管理规定。
2、统筹全市城乡建设规划的编制管理,组织编制、调整、修订、报批、市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开展相关城市设计与城乡规划专题研究;负责城市户外广告总体规划及技术标准的编制管理工作。
3、指导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市区以外的其他各建制镇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4、参与全市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组织协调与城市建设有关的各项专业规划编制。
5、负责全市城乡建筑类项目的规划“一书三证”管理。
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规划方案的审查、审批和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按权限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合格证》;负责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和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工作。
6、负责全市道路和轨道工程、河湖水系工程、桥梁工程以及给排水、电力、通信、燃气、光纤网络等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7、对规划设计和测绘实行行业管理,负责管理规划设计和测绘市场,审核测量标志、地籍测绘和测绘单位的资质。
8、负责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的实施,负责全市各类建设项目验线、验收的规划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
参与有关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的行政诉讼工作。
9、负责派驻各镇规划助理员的业务管理工作。
10、承办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无)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1、彭州市规划执法大队
执法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制定贯彻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
负责市域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全市近期建设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布局规划实施情况的执法监督工作;
负责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专项规划制定、调整和实施的执法监督;
受理全市有关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的违法建设的举报,负责对全市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的违法建设以及规划许可手续不齐全但符合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和查处;
负责全市规划编制设计市场和测绘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法律依据:
《关于彭州市规划建设监察大队更名为彭州市规划执法大队的通知》(彭机编〔2007〕20号)
2、彭州市规划局派驻18个镇(除天彭镇,致和镇)规划助理员
执法职责:
负责受理所驻镇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监督派驻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法律依据:
《彭州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二、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1990.4.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2002.12.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1999.1.1)(于2004年8月28日做出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1995.10.1)
5、《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3.11.1)
6、《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
1992.8.1)
7、《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国务院施行时间:
2005.10.1)
8、《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1991.5.28)
9、《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1990.11.7)
10、《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2005.12.1)
11、《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施行时间:
2006.8.1)
1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
1991.8.23)
1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
2006.4.1)
14、《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
1993.1.1)
15、《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
1995.7.1)
16、《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
1992.7.27)
17、《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
2002.11.1)
18、《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
2004.2.1)
19、《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
1994.9.1)
20、《成都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成都市政府施行时间:
2001.1.9)
21、《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政府施行时间:
2004.6.1)
22、《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成都市政府施行时间:
2005.11.1)
23、《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批准省测绘局发布施行时间:
1993.2.1(于1997.12.29修改))
三、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审批](共15项)
1、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2、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3、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签章。
”
5、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6、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7、临时建筑延长使用期限的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8、规划区外市级以上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
(3)《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9、改变土地(或者土地出让合同、转让合同约定的)用途的规划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
10、挖取沙石、土石等活动的规划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放废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市容、市貌,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处理,恢复原有地形、地貌,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3)《成都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绿地、公共体育场、停车场,以及规划保留的蔬菜用地等土地,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山岭、荒丘、空地、水面、河渠、滩地以及城市建设保留用地上,挖取沙石土方或堆土、设置废渣垃圾堆场、围填水面、河道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确需进行上述活动,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
11、建设项目竣工后改变其主要使用性质及建筑外形立面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
(2)《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主要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建筑外形立面。
”
12、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城市详细性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83项“城镇体系规划审批。
”
1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初审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100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
(2)《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丙、乙级资格的单位,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
14、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规划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
”
15、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
”
(2)《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测绘项目的名称、测绘内容和测绘方法,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二)行政处罚(共37项)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二)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3、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三)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4、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5、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者变相买卖、租赁临时建筑物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有权及时制止,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证书’、‘施工执照’,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退回土地等;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三)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临时建筑物的;”
6、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主要使用性质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有权及时制止,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证书’、‘施工执照’,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退回土地等;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七)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主要使用性质的;”
7、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有权及时制止,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证书’、‘施工执照’,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退回土地等;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八)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8、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有权及时制止,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证书’、‘施工执照’,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退回土地等;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十)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
9、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有权及时制止,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证书’、‘施工执照’,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退回土地等;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十二)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10、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废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市容、市貌,影响城市规划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废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市容、市貌,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处理、恢复原有地形、地貌,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2)《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山岭、荒丘、空地、水面、河渠、滩地以及城市建设保留用地上,挖取沙石土方或堆土、设置废渣垃圾堆场、囤填水面、河道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上述活动的,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有权及时制止,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证书’、‘施工执照’,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退回土地等;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十三)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
11、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
12、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13、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
”
14、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
15、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16、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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