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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司考题
2011年证据法司考题
25.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D
A.用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工具
B.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C.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
D.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结论
26.“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系下列哪一证据规则的要求?
B
A.传闻证据规则
B.意见证据规则
C.补强证据规则
D.最佳证据规则
27.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D
A.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火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
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
66.具有特定情形的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BD
A.视听资料的制作时间、地点存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供必要证明的
B.在做DNA检测时送检材料与比对样本属于同一个来源的
C.证人在犯罪现场听到被告人喊“给他点厉害瞧瞧”的陈述
D.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而由侦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的讯问笔录
(询问证人的笔录也应当有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69.公安机关抓获一起抢夺案犯罪嫌疑人黄某、王某。
王某声称被错抓,公安机关决定组织对王某进行辨认。
关于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BC
A.让2名被害人一同对王某进行辨认
B.让黄某单独对王某进行辨认
C.在辨认时没有安排见证人在场
D.将王某混在其他5名被辨认人当中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具体是:
侦查人员组织侦查辨认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则:
(一)单独辨认
(二)个别辨认(三)混杂辨认(四)客观辨认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74.关于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B.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C.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
D.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还规定: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亲友积极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应当视作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83.根据证据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CD
A.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
B.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C.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D.“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
84.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BD
A.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
B.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
C.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D.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
三、(本题22分)
案情:
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
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
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
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
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
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
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
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
(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
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
何某未离开C市;
(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
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
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
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
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
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
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
为什么?
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
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正确。
因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
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2.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
(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
(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
(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没有。
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
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无其他证据印证。
4.不能。
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
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
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5.
(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
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2)不适当。
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
2010年证据法司考题
多选
83.周某与某书店因十几本工具书损毁发生纠纷,书店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被损毁图书以证明遭受的损失。
关于本案被损毁图书,属于下列哪些类型的证据?
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书证 D.物证
67.关于司法鉴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某鉴定机构的三名鉴定人共同对某杀人案进行法医类鉴定,这三名鉴定人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B.某鉴定机构的鉴定人钱某对某盗窃案进行了声像资料鉴定,该司法鉴定应由钱某负责
C.当事人对鉴定人胡某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经法院通知,胡某应当出庭作证
D.鉴定人刘某、廖某、徐某共同对被告人的精神状况进行了鉴定,刘某和廖某意见一致,但徐某有不同意见,应当按照刘某和廖某的意见作出结论
单选
23.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
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
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B.视听资料 C.书证 D.物证
24.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
B.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
C.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
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
25.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
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
A.甲的身份状况 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 D.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
49.关于在行政诉讼中法庭对证据的审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从证据形成的原因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B.从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C.从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D.从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00.卷二。
多。
52)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A.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B.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C.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D.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各类证据的效力。
「解题思路和依据」由于该题所考查的知识点与2002年试卷三第76题完全相同,并且更为直接,在此不再分析。
.(99.卷二。
多。
60)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4个证据:
(1)陈文涛出具的由李先楚签名的借条一张。
该借条内容为:
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000元整,1个月内返还。
1999年3月20日。
(2)李先楚的同事乔生明的证言。
乔生明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
(3)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李先楚说:
“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
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
(4)李先楚的朋友张明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
李先楚在1999年3月底与张明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明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证明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这一事实的直接证据?
()
A.陈文涛提供的借条B.乔生明的证言
C.李先楚的陈述D.张明的证言
「参考答案」ABC
「考查知识点」证据的理论分类。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考查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知识的试题,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首先确定本案的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然后按照对直接证据的理解,即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这一典型特点对试题中所给出的证据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得出答案应为选项A、B、C.
「应注意的问题」注意证据的种类与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不同。
97.卷二。
多。
68)下列哪些诉讼案件,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予以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
A.何平诉柳山侵犯其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
B.村民刘爱国诉县供电局安装的高压线太低而电死了他家的牛,请求损害赔偿
C.张兴旺养的狗将张立民咬伤,张立民诉张兴旺侵权赔偿
D.李新国诉梁正业退还借款
「参考答案」AC
「考查知识点」证明责任的倒置(即举证责任的倒置)。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直接考查证明责任倒置法律规定的试题,正确解答这类试题的关键就在于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因此,根据《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关于“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确定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该规定第2款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确定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该规定第5款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确定选项C是正确的;因选项D涉及合同纠纷,因此,不是本题的正确项。
「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因高压线太低致人损害与因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区别。
该知识点在1998年试卷二第91题任意选择题涉及。
案例分析
2001年11月17日凌晨,在甲市郊区的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接到报案后,甲市公安局迅速组织侦查人员赶往事故现场。
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自行车,自行车已被摔坏,在尸体旁边留有被害人的大滩血迹。
在离尸体不远处有汽车紧急刹车留下的磨擦痕迹。
在被害人手腕上,带着一块上海牌手表,手表已经被摔坏,时针指在6点05分。
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15公里。
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
经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作出的结论是:
被害人系男性,40岁左右,身高177cm,根据其伤势可判断,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
公安局遂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有位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曾告诉过她,交通事故发生时,他刚好路过离事故现场1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司机打开车门看了看,然后飞速逃离现场,他看到司机是市化工厂驾驶员杨某。
甲市交通管理局来往车辆登记记录查明,6点05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
其中有一辆为甲市化工厂车辆。
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漆皮新脱落的痕迹。
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7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杨某17日6点10分回厂。
侦查人员询问杨某与同车的陈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
问: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分别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
2、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哪些?
属于传来证据的有哪些?
3、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无罪证据的有哪些?
属于言词证据的有哪些?
[解题思路]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种类,明确各种证据的特点以及相互间的区别。
[参考答案]
1、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有:
解放牌大卡车漆皮脱落痕迹;被害人血迹;被害人尸体;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被害人骑的被摔坏的自行车。
属于书证的有:
时针指在6点05分的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事故现场不远处的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15公里的里程碑;甲市交通管理局来往车辆登记记录;证明司机杨某7日6点10分回厂的出车登记表。
属于证人证言的有:
妇女张某的证言;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7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的证言;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
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辩解。
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所作出的结论属于鉴定结论。
侦查人员拍摄的现场全景照片是勘验、检察笔录。
2、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
妇女张某的证言;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
属于传来证据的有:
妇女张某的证言。
3、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无罪证据的有:
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时针指在6点05分的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事故现场不远处的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15公里的里程碑和证明司机杨某7日6点10分回厂的出车登记表共同组成无罪证据。
属于言辞证据的有:
妇女张某的证言;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7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的证言;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所作出的结论。
[分析及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了七种证据,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物证,是指以其存放的地点、外部特征及物质特性等起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解放牌大卡车漆皮脱落的痕迹是以其外部特征起证明作用的物质痕迹;被害人血迹是以其地点和物质特性起证明作用的物质痕迹;被害人尸体、被摔坏的手表和自行车是以其存放地点、外部特征起证明作用的物品,所以都是物证。
书证,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起证明作用的书面文件和其他载体。
时针指在6点05分的被摔坏的手表是以其所表达的“事故发生在6点05分”来起证明作用的;里程碑是以其表达的“事故发生地距离甲市15公里”来起证明作用的;甲市交通管理局来往车辆登记记录是以其记载的“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在事故发生时经过事故发生地”来起证明作用的;出车登记表是以其记载的“司机杨某11月7日6点10分回厂”来起证明作用的,所以都是书证。
证人证言,是当事人以外的人将自己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妇女张某、厂调度员和同车的陈某,都是将自己直接或间接所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向公安机关作了陈述,所以他们的陈述都是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承认犯罪并交待犯罪事实的陈述和否认犯罪,或者虽然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刑罚、不追究刑事责任等而进行的身边或解释。
本案犯罪嫌疑人杨某否认犯罪的申辩属于犯罪嫌疑人辩解。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的有关案件某个专门性问题的书面鉴定意见。
本案法医对被害人尸体进行检验所作出的关于死亡原因的结论属于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对亲自观察、亲自感受到的同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及尸体等情况的描绘和文字记载。
本案侦查人员拍摄的现场全景照片是对犯罪现场的描绘,属于勘验、检查笔录。
2、在刑事证据理论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
根据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即能不能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凡是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
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但是案件主要事实的两个方面,是就肯定意义上的直接证据而言的。
否定性的直接证据只要能够据以否定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直接证据。
妇女张某的证言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两个方面,因此是直接证据。
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辩解以及同车的陈某否认发生过事故的证言,可以否定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因此也是直接证据。
根据证据的来源、出处的不同,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而是通过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就是传来证据。
妇女张某的陈述不是她亲眼目睹的,而是听其丈夫转述,因此属于传来证据。
3、刑事证据理论上,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是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可把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无罪证据,是指反驳控诉,即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和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都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属于无罪证据。
根据时针指在6点05分的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事故现场不远处的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15公里的里程碑和证明司机杨某7日6点10分回厂的出车登记表可以得出的结论是: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驾车撞人,其驾驶的解放牌大卡车时速须达到每小时180公里,这是不可能的。
因此三种证据结合起来构成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把证据分为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
凡证据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来反映、以语言形式表现的证据就是言辞证据。
言辞证据是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对客观案件事实的反映现象,是由人的心理状态、思维活动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叙述的形式提供的,并且固定在笔录当中。
妇女张某的证言;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7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的证言;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所作出的结论均符合言辞证据的特点,鉴定结论虽表现为书面形式,但是它是鉴定人对于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的看法、意见,是其主观上对客观事实的反映现象,只是其表述形式是书面的,因此鉴定结论应是言词证据。
因此上述证据都是言辞证据。
[特别提示]
在证据种类中,尤其要注意物证和书证的区别、物证和勘验、检查笔录的区别、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的区别。
在证据分类中,尤其要注意的是否定性直接证据和肯定性直接证据在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方面的区别、传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二者切不可混为一谈)以及无罪证据并不等同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证据,有罪证据也不等同于控诉方提供的证据,鉴定结论应属于言辞证据,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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