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专业分包规定合同.docx
- 文档编号:9039387
- 上传时间:2023-02-02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28.44KB
弱电专业分包规定合同.docx
《弱电专业分包规定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弱电专业分包规定合同.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弱电专业分包规定合同
京粮集团古船粮食加工基地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发包人(法定全称):
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法定全称):
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1000T制粉车间等7项(京粮集团古船粮食加工基地)
工程地点:
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
结构形式:
框架结构(部分柱承式筒仓结构)
2、工程承包范围
2.1施工范围:
包括京粮集团古船粮食加工基地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其中包含5个子系统工程:
1、综合布线系统2、计算机网络系统3、程控交换系统4、安全防范系统5、有线电视系统)(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的一切弱电智能化系统施工内容)。
2.2工作内容:
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范围:
按照设计施工图纸进行箱、支架、孔洞、底座的预留预埋工作,弱电智能化工程中所有末端设备(例如各类信息插座、探测器、扬声器、摄像机等)的最终安装方案和安装位置坐标尺寸的确定。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弱电智能化工程施工前的各项技术管理工作;包括本项目弱电智能化工程各子系统互通互连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制定;完成弱电智能化工程自线缆敷设到设备供应、安装调试、互通互连、试运行、工程验收和移交的全部工作,同时须协助业主完成管理规章制度、运行管理制度、维修维护制度的制定及相应运行运营应用软件的开发。
完成弱电智能化工程范畴内所有子系统专业技术队伍的协调管理、施工、质量和工期的控制;完成施工资料的编制、报验并移交工作,完成各方的验收工作(包含所发生费用)。
完成弱电智能化工程移交运行后,在质保期期间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2.3其他施工要求:
(1)需满足国家、北京市规范及标准、施工图纸、图集、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
(2)承包人必须提前准备本工程所需产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设备材料进场、施工时间。
3、合同工期
3.1按发包人的施工进度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
2014年月日,计划完工日期:
2014年月日。
本分包工程按发包人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完成(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不利的天气条件以及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因素在内)。
3.2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总控进度计划施工,确保发包人进度计划要求;如果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总控计划完成其工作,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指令无偿追加各项投入,以达到发包人的合理工期要求为止。
3.3工期延误
因以下任何一项原因造成承包人延误工期的,经发包人代表书面确认,该工程的竣工时间相应延长:
(1)非承包人造成工程延误,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同意延长竣工时间;
(2)不可抗力等其他非分包原因造成分包工程的延误;
(3)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可以谅解的工程延误。
4、质量标准
4.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其施工质量将满足本项目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也不得影响发包人质量目标的实现,以及为获得北京市结构及竣工“长城杯”等相关奖项提供条件。
若承包人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将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4.2本专业工程的特殊要求:
/
5、合同价款
5.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固定总价:
622359元(人民币),大写:
陆拾贰万贰仟叁佰伍拾玖元整(人民币)
5.2固定总价包括但不限于:
5.2.1完成本合同条款2.2全部内容的费用;为完成施工所使用的满足工程要求的各类设备、材料、机械及人工费用。
5.2.2为完成施工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运至施工现场的全部供应费用:
包括材料及设备的供应价格、货物保险、运输费、保管费、进场检验试验费等。
5.2.3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全部费用:
完成弱电智能化系统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等施工全部工序的费用。
5.2.4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施工管理、成品检验检测、利润、企业管理费、规费、税金、现场因素、施工技术措施费(含冬雨季施工)、保险、风险因素等。
任何情况下不得再调整,承包人应当充分理解发包人在合同文件中为其设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条件,并已经在其合同中得到全面体现。
5.3固定总价,应该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约以后,按照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约定为完成此项工作的全部工作内容按照固定综合单价包死,任何情况下不得调整。
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基于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作子目及工作内容列项不全、错漏或偏差以及基于承包人自身对合同工作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发包人根据施工计划安排,可调整承包人完成本工程范围的工程量。
5.4工程价款支付
5.4.1工程预付款:
合同总价的30%。
5.4.2工程中间价款支付:
(1)制粉车间弱电智能化系统安装完工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
(2)弱电智能化系统剩余全部安装完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
5.7.3发包人因特殊原因未能支付工程款,原则上付款推迟时间不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6个月。
6个月后若发包人仍不能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5.7.4暂扣质量保证金和返还方式:
承包人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在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按结算工程总价款扣5%质量保证金。
在承包人履行完保修责任并缺陷责任期满2年后30天内无息返还。
6、工程结算价款
按本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具备下列条件后,可进行竣工结算:
6.1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验收合格通知单、结算资料。
6.2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已将自己的临建项目拆除清运,现场清理达标并撤离现场。
6.3对于发包人按照本合同条款暂扣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利息或收益。
6.4工程计量计价:
固定总价。
6.5承包人须在完成所分包的工程并在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与发包人完成结算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合同等相关资料确定分包工程的结算款。
7、承包人基本工作内容
承包人的基本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7.1提交并执行满足设计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施工方案,必要时需提交方案及设计的专家论证;施工方案应由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发包人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不因发包人对方案的审查而免除承包人的任何技术质量责任;
7.2分包工程的清理、检查与修补缺陷;
7.3按照国家规定提供2年免费保修服务;
7.4提交原材料及工程试验检验报告,并承担试验检验费用;
7.5提供完成本合同内容工作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机具;
7.6提供满足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环保等要求的施工作业人员与管理人员;
7.7本合同中约定的以及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的其它相关工作。
8、材料管理
8.1计划管理
8.1.1承包人所有材料设备须经过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方能进场。
8.1.2承包人材料设备进场前,向发包人提供工程所需主要材料设备供应计划,以满足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要求。
8.1.3承包人进场的材料设备应满足发包人的月计划、周计划施工进度要求。
8.1.4所有材料进场前,承包人需提供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材质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合格资料,否则不得进场。
严禁使用国家、地方已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产品。
8.1.5材料设备的进场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申报,完成规定的书面申报手续。
材料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试验费用先由发包人代承包人支付,结算时一并扣除),不合格材料应无条件退场。
8.1.6承包人材料设备退场应提前2天向发包人申报退场计划,经发包人代表签字同意后,方可组织材料设备退场。
8.2仓储管理
8.2.1承包人自行负责其材料设备的保管,防止人为破坏、偷盗以及不利自然条件的侵蚀,所需费用自理,自行承担对其材料设备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8.2.2承包人进场材料设备的存放地点,必须经过发包人批准,服从发包人的安排。
8.2.3承包人现场材料设备的存放、标识等,须符合发包人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9、现场及人员管理
9.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以及发包人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备的投入、现场的布置、人员的管理等各方面严格执行发包人的规定。
9.2承包人现场施工的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统一佩戴安全帽及胸卡,持发包人签发的证件进出施工现场。
9.3施工现场不允许出现宣传承包人单位的标识、标语。
9.4承包人所有在现场的非北京市户籍的施工人员,需持有北京市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北京市政府卫生防疫部门合法的健康证,特种作业人员需持有效的作业资格证书,管理人员需持有岗位证书,办理证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凡因承包人上述证件不齐,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5承包人应该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违法犯罪或妨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并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周围和其他人员和财产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9.6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消防、保卫、交通安全、环卫、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规定。
凡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损害、事故,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有权对其追加处罚。
9.7承包人应做好施工过程中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派专人看守。
如有损坏现象发生,抓到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否则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发包人一般职责
10.1发包人驻现场代表
项目经理:
_董海成;技术负责人:
_孙莉
10.2对业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发给发包人的指令,只要涉及承包人,应及时转发给承包人,以确保这些指示能及时得到落实。
10.3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指令、指示、洽商等相关施工文件、施工图纸。
10.4负责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的管理,负责协调总分包之间、分包之间的关系。
10.5发包人可为承包人有偿提供垂直运输、满足专业使用要求的脚手架和配套的安全设施、生活用水和用电(承包人按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接口挂表计量缴费,如无法挂表计量,按每月每人40元标准收取)。
10.6当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施工质量置疑时,有权随时进行抽查。
10.7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现场管理和人员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11、承包人一般职责
11.1承包人驻工地代表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
__(授权委托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的职权:
按分包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设计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深化设计、施工作业计划、工期控制计划、质量标准和发包人指令要求施工,遵守发包人、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分包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所有职责和义务,/。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驻工地代表。
承包人如有违反,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按本合同总金额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如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违反分包合同规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驻工地代表不称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驻工地代表。
承包人应予执行。
11.2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准时进场,进场前三天上报工程施工方案及深化设计,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及深化设计组织施工。
11.3向发包人提供满足其要求的月度工程进度计划。
11.4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随时可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和决定,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承包人拒不执行指令,发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承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11.5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执行经发包人确认和转发的业主或监理单位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11.6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施工资料及竣工资料的填报、归档、移交。
11.7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11.8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1.9已完成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成品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11.10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的保护工作。
11.11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发包人的要求,承担环保、环卫的相关费用。
11.12严格遵照执行发包人施工现场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1.13按照发包人的统一要求,自行安排施工现场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生活用房,搭设施工必须的安全防护棚、操作架等设施。
12、检查与验收
12.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施工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12.2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要求,发包人可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承包人承担返工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3隐蔽工程前由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工程验收前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隐蔽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通知发包人验收。
发包人组织相关人员、监理工程师,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相关人员、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方可进行转序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须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复至合格后重新验收。
12.4无论发包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发包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验收后重新修复。
12.5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在使用之前,必须向发包人提交申报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明材料):
原设备、材料出厂质量合格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性能及使用说明;复试报告;环保报告;批量编号;材料名称;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号;单位面积重量等文件,以确保材料质量。
12.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进行材料抽样检验,要求材料供应商提供可以证明该批材料质量的相关文件。
12.7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进入承包人的施工现场,并可直接向承包人发布指令,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2.8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质量责任,应配备专职技术员、至少2名具有相应能力的专职质量检查人员。
凡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及损害,其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对其追加处罚。
12.9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因违反上述规定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及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且发包人有权对其追加处罚。
13、环保与职业健康安全(另签订补充协议)
承包人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满足国家、行业、地方和发包人有关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要求(双方另签订环保协议和安全协议),保证施工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14、技术资料
14.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及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完整且规范的技术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承包人资料不齐全,发包人有权扣留部分工程款。
14.2如果政府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评比过程中对技术资料有特殊要求,承包人有义务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推诿。
15、违约
15.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各级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由于承包人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承包人按本合同总金额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15.3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或再分包,若发生转包或再分包,承包人应按照不低于合同价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其它全部经济损失。
15.4承包人因本分包工程与其供货商、劳务人员发生诉讼,若导致发包人被法院裁定或判决承担责任并支付了相应款项,则承包人赔偿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5.5因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发包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合同自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通知时解除,造成发包人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赔偿。
15.6项目经理部印章不得用于签订协议书、对账单、确认文件、收款或收货文件、结算文件、承诺书、担保文件、证明文件、经济类往来函件等任何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也不得签订任何涉及处分发包人(指公司)权利(含合同争议管辖权)的文件。
如违反合同约定已签署上述文件的,上述文件自始无效,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15.7如履行合同产生争议,不因承包人在诉讼中追加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争议当事人而改变本合同争议的管辖,如发生管辖权变更的,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6、安全施工及事故处理(另签订补充协议)
16.1发生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其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6.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7、保修
17.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分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7.2本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两年。
本分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17.3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自1000T制粉车间等7项(京粮集团古船粮食加工基地)
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计算。
17.4质量保修责任
17.4.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17.4.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7.4.3经相关部门确定因承包人的操作工艺、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存在的缺陷(不限于这些缺陷),为修补缺陷而需进行的剥离、剔凿和恢复面层、底层以及其它与因缺陷引起的抹灰、装修、管线等相关工作,若承包人自身技术水平与资质不能胜任类似工作时,发包人有权自行完成相关作业,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4.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作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各方验收合格后本次保修即告结束。
17.5质量赔偿责任
如因承包人施工质量缺陷、工艺缺陷、材料老化等缺陷,造成使用方、业主财产等直接损失以及其它间接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7.6保修金的扣除
17.6.1承包人保修期满,但如果此时承包人尚有保修工作未完成或发包人代其完成的工作,则发包人有权在此类工作完成之前扣除为完成此类工作或发包人代其完成的工作所需费用。
17.6.2发包人有权扣除因承包人过失、责任而赔偿业主、使用方相关损失的费用,扣除发包人代为支付的返修、维修、恢复以及其他发生与之相关工作所需的费用,扣除其它与保修维修有关的费用。
17.6.3若本分包工程的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上述之费用,则发包人有权从双方任何其他经济往来的账务中扣除。
18、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提供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元人民币,承担施工完成后以支票方式如数返还(不计利息)。
19、保险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按照《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由承包人投保,并承担其施工人员发生伤亡所导致的相关损失和赔偿责任。
20、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竣工技术资料齐全有效、履行完保修职责、保修期结束、合同无未尽事宜,本合同即告终止。
21、合同解除与撤场
2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施工。
如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现场管理不能满足分包合同和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撤场。
本合同自发包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时解除。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撤场的通知后应在5日内无条件撤出分包工程施工场地,并妥善保护施工现场的所有承包人财产和已完工程。
承包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因上述承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引起的争议按本合同第22条关于争议解决的方式处理。
21.2如发包人与业主的总包合同解除,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撤场,自发包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时本合同解除。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撤场的通知后应在5日内无条件撤出分包工程施工场地,并妥善保护施工现场的所有发包人财产和已完工程。
因上述承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引起的争议按本合同第22条关于争议解决的方式处理。
21.3对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搭建的临时设施,如发包人要求拆除,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拆除,并将施工场地清理干净直至令发包人满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4承包人如拖延撤场,每逾期1日应向发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合同价款_1_%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发包人有权强制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21.5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22、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3、合同生效
23.1合同订立时间:
年__月__日
23.2合同订立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东路32号203室。
23.3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正本两份,副本三份),发包人执一正二副,共三份;承包人执一正一副,共二份。
23.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4、补充条款:
24.1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因完成本分包工程所获得的对发包人享有的债权。
承包人私自转移债权视为无效行为,且承担合同额10%~20%的违约金。
24.2签订合同的同时,承包人交纳合同总额3%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工程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防护设施和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得到有效投入,项目完工后无息退还保证金。
发包人有权在该保证金中扣除上级部门的处罚费用。
24.3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真实有效的建筑业机打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4.4承包人负责本合同的有关备案事宜,因承包人备案、资质、各类证书、证明、施工管理缺陷等原因引起各类执法检查罚款的,发包人对承包人按各类执法检查罚款额的2倍进行处罚。
24.5附件:
附件一:
承包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二:
安全生产协议书;附件三:
环保协议书。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发包人授权代表:
(签名)承包人授权代表:
(签名)
项目经理:
(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附件一
承包人授权委托书
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授权委托声明:
我系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为我公司合法代理人,该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1000T制粉车间等7项(京粮集团古船粮食加工基地)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合作意向、价款及结算等有关工作的洽谈,并负责工程投标、开标及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和组织施工等事宜。
代理人在施工过程中所签署的其它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公司均予以承认。
被授权人无转委权。
被授权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专业 分包 规定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