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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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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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xx市烟草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定稿)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烟草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烟草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含装修工程)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区县烟草公司为本辖区内的基础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对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依法组织招标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监督单位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委托的区县公司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实施了监理的项目区县,监理单位应在市公司的授权下参与区县公司的招投标活动并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我市烟草行业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实行招标: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单个项目投资小于50万的,可以进行打捆招标,但不宜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市公司和市公司委托的所在地区县政府发展与改革委依法实施的监督。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市局(公司)对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复;
(二)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市公司审查合格;
(三)烟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烟农自愿申请且已和烟农签订了协议。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本行业内的施工招标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确需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公司批准后,发包人方可按邀请招标程序或承发包程序依法组织邀请招标或承发包活动。
第十三条 应当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局(公司)批准后,可以不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并且原承包人仍然具备承包能力的;
(二)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或者追加投资额不超过原工程投资总额10%的附属小型工程,并且原承包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三)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少于三个,经过再次招标仍然少于三个的;
(四)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发包人拟突破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发包的,必须将发包方式、招标方式报市公司批准并抄送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在“xx烟草网”()、“xx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也可以同时在依法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发布时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xx烟草网”()上公开接受报名;条件不成熟的,可在区县公司的办公所在地或区县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接受报名。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工程地址、计划开竣工时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
(三)标段划分情况;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
(五)资格审查方式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时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办法;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内容。
第十八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所有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均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依
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一条 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的方式和标准,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审查。
施工任务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可以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其他具有通用性能和技术标准的,应当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资格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招标人应当将以下内容设定为必备资格条件:
营业执照、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招标人还可选择财务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项目班子资格、其他要求作为附加资格条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按照《xx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有关要求编写。
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资质管理规定所要求的最低资质等级设定承包人或者项目经理相应的资格条件,不得擅自提高。
第二十三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须知及有关附件;
(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及其他资格预审所需资料的目录;
(三)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和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格式。
资格预审文件在发售前应当报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通过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全部参与投标。
第二十五条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告知其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办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xx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编写。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后审),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定标办法等;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工程量清单、包干单价;
(六)图纸;
(七)技术标准和要求;
(八)投标文件格式;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招标 文件在发售前应当报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方式的备案;
(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
(三)发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五)实行资格预审的,通过资格预审选择投标人;
(六)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备案;
(七)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组织投标答疑;
(九)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十)设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定招标控制价,并至少在开标前三天公布;
(十一)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二)组织当众开标;
(十三)组织评标;
(十四)当众公布评标结果;
(十五)评标委员会签字认可公布的评标结果记录;
(十六)公示中标结果;
(十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八)送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十九)签订施工合同,送施工合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设定重大偏差的判定标准,但重大偏差的判定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合理、明确、详细,体现竞争性,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存在歧义或者严重缺陷。
评标方法应采用《xx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人也可以就招标文件或者与投标相关的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在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之间应当内容一致,对澄清要求所作的答复不应当标明来源。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该设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按照国家局和市公司颁布的烟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编制确定的价格作为招标控制价。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确定一个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市公司批准的概算,确有特殊原因超过批准的概算的,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审定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视为对招标文件的重大实质性不响应。
第三十二条 原则上应采用无标底限价招标的方法。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缴纳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额度为五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额的3%-10%,以上两项均应以现金或转账支票的方式存入招标人设定的专户。
为限制和防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或超低价竞标,招标人可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在招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招标的,鼓励实行低价风险担保制度。
第三十四条 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五条 烟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应具有房建三级或公路三级及以上的资质,连续三年财务状况较好(无亏损),无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未进入本行业的黑名单;项目经理应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八年以上施工经验,中级以上职称。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一般由商务、技术和投标函三部分组成。
烟叶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技术文件可以简化为组织机构、资金计划、劳动力计划和施工重难点描述及应对方案四部分,并由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在项目经理答辩时予以阐述。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分包中标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的范围、内容和金额。
限额以上并以暂估价列入总包合同的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公开招标确定分包单位,招标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
其他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在签订分包合同后,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担保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 所有项目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按照《xx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开标记录应当清楚、正确地记录如下事项:
(一)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三)出席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四)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人员姓名和所在单位;
(五)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检查结果;
(六)宣读投标函部分的主要内容;
(七)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八)其他应记录的事项。
负责记录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人员应当在开标记录上签署姓名。
第四十三条 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由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
经济、技术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有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法人的纪检负责人在发展改革委或烟草系统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的总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法人的纪检负责人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进行评标定标,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四十六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标准备: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和熟悉招标文件,遵守评标纪律,掌握工程项目的情况;
(二)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资格后审),校准投标报价,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审核是否存在重大偏差等,确定有效的投标文件和无效的投标文件,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三)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部分进行进一步评审比较;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被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当众公布评标结果;
(六)评标委员会签字认可公布的评标结果记录,确定(公布)第一中标候选人;
(七)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澄清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暗示、诱导或者要求投标人作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澄清或者说明。
第四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三)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除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标的以外,投标人同时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内容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并未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的;
(五)投标人在资格条件上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不再具备原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六)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等重大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
(七)投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的;
(八)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施工技术和方法违反国家规定的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的;
(九)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几个组成部分的任一部分被认定为无效的;
(十)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重大偏差的情形的;
(十一)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五十条 对有可能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一定时限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未能在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时限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交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有效地说明是否低于成本价,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文件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将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详细记录。
第五十一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的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只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才能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开标记录;
(二)无效投标文件情况说明;
(三)包含有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价格或者评分比较、投标人排序等内容的一览表;
(四)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提请招标人应注意的事项;
(五)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缺少必要的分析或者结论不明确的,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指出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予以纠正。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在十五日内,但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三十日之前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四条 市局(公司)应成立评标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部分资深的专家组成。
评标管理委员会受市局(公司)的委托,负责抽查核实评标活动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和评标报告内容的真实性,确保评标结果公平、公正。
经评标管理委员会核查,对发现评标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或评标报告的真实性存在问题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中标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招标文件要约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xx烟草网”或“xx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公司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的中标人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申请书、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过程记录和结果、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评标报告、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等。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五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负责对该工程项目实施监管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并向所有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提交履约担保。
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
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自动进入烟草系统黑名单库,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本系统的招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市烟草公司采取以下措施履行对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职责:
(一)依法制定相关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派员监督或邀请区县公司所在的招投标主管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对区县烟草公司的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三)行政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发包方式、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资格预审文件(仅适用于采取资格预审的情况)、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施工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对施工招标条件和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以及直接发包的施工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对招标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仅适用于采取资格预审的情况)、现场踏勘、招标答疑、开标、开标记录、评标、评标结果记录、定标、公示中标人、中标通知书的发放等过程和程序进行监督,以向招标人发出《xx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和施工合同备案的方式认可整个招标投标活动;
(四)对施工中标人的履约情况实施监督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五)开展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检查,实现市公司对其派驻部门的监督行为进行指导、帮扶和监督的职责,提高其监督能力;
(六)受理、调查并处理全市范围内的投诉;
(七)调解并处理行政监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纠纷;
(八)组织有关人员,认定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采取相应的措施;
(十)负责组建评标专家库,定期组织对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估,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评标专家聘书。
负责对评标专家资格实施动态监管;
第六十一条 市公司可以邀请区县公司所在的招投标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委托监理单位对区县烟草公司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下列行为,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然后以此为报价策略参加投标;
(三)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下列行为,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更改内容;
(三)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明示提高某投标人综合评分,使其中标;
(五)招标人和技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中标人因非不可抗力主动放弃中标的,被认定为无故弃标。
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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