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普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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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金普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及市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改善全区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河流、饮用水源、地下水、近岸海域水体质量及消灭城市黑臭水体为核心,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及市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到2020年,全区产业结构布局得到优化调整,水资源保护取得实效,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水环境功能区达到管控目标要求,水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升。
到2030年,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第一阶段目标(2015年至2017年):
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2017年底登沙河三家子断面保持优良,2016年完成登沙河提水站、登沙河登化断面水体达标方案,2017年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100%。
第二阶段目标(2018年至2020年):
登沙河杨家店桥断面、登化断面到2020年达标;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于Ⅴ类的水体;地下水质量不下降;近岸海域水质不下降。
第三阶段目标(2021年至2030年):
全区河流、海域、饮用水源、地下水水质状况保持稳定,建成完善的水环境长效管理机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
三、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法制化、市场化原则,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完成淘汰任务前,暂停审批和核准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新区商务局牵头,经济发展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2.严格环境准入。
完善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在登沙河流域及水源保护区域,重要滨海湿地、海湾岸线区域等其他生态红线区域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2017年底前落实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新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参与)
强化环评联动机制。
完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应开展规划环评而未开展的区域(园区)不得审批项目环评。
建立新建项目审批与淘汰落后产能、污染减排相结合的机制,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项目不得审批。
新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控制要求。
(新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功能区(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参与)
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
2020年完成全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实施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
(新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3.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新区经济发展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牵头,城乡建设局参与)
实施环境优化发展战略,通过环评手段从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
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
实施产业升级搬迁,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扩建能耗高、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
2016年起,制定城市建成区现有化工、有色、印染等污染较重企业退出计划,推动污染较重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新区商务局牵头,环境保护局参与)
4.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清洁生产审核,配合市环境保护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进一步提高清洁生产审核标准,对印染、电镀、陶瓷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和改、扩建项目参照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审核。
(新区经济发展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商务局参与)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
达标的建筑施工排水优先用于生态补水。
鼓励印染、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不断提高中水回用率,提高水循环利用率。
引导工业集聚区通过专业化运营模式实现统一供水和废水集中治理,实现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
(新区商务局、农业局牵头,经济发展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规范、促进再生水利用。
完善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钢铁、火电、化工等高耗水项目如未充分利用再生水,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须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
到2017年,全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
(新区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牵头,经济发展局、商务局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
建设海水淡化工程,支持淡化水供水试点示范。
对重点园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优先配置海水淡化水,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
做好浓海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新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商务局、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参与)
5.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按照《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划定城市蓝线,明确保护和控制要求。
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查,在城市蓝线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基本完成国有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属。
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新区城乡建设局牵头,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参与)
(二)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6.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健全新区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依法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选取重点用水大户,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依法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工作。
到2020年,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区用水总量控制要求。
(新区农业局牵头,经济发展局、商务局、城乡建设局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
继续实行区域地下水禁采、限采制度,对地下水保护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等地表水能够供水的区域和无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的地区,停止批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再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
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开展地裂缝、岩溶塌陷等专项地质灾害调查。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未经许可严禁开发利用。
继续实施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案,对地表水供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够满足供用水需求的地区,除《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允许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为保证用水安全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外,已有的其他地下水取水工程均依法予以关停封闭。
发挥水政监察与公安联合执法的作用,健全非法开采地下水举报制度,严厉打击盗采地下水行为。
(新区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牵头,经济发展局、商务局、财政金融局参与)
7.提高用水效率。
做好市政府对新区管委会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政绩考核工作。
将再生水、海水和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到2020年,全区万元GDP取用水量控制在18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控制在8立方米以内。
(新区农业局牵头,经济发展局、商务局、城乡建设局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
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节水水平与用水效率评估等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用水定额标准。
到2020年,电力、钢铁、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水行业重点企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新区商务局、农业局牵头,经济发展局、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
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
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到2017年,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20%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5%以内。
(新区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牵头,经济发展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
推广喷灌、管灌、微灌等技术,继续发展以粮食主产区为主的水田节水改造和经济作物水源配套。
结合农业水价改革试点和灌区节水改造,加强农田灌溉用水的计量和监测系统建设,配套完善用水计量设施。
到2020年,全区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30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92%。
(新区农业局牵头,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参与)
8.科学保护水资源。
落实水资源管理和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考核要求,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严格入河排污口审批,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强化重要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严格入河排污总量控制。
(新区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牵头,经济发展局、城乡建设局参与)
(三)加强工业、生活及农业源治理
9.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
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印染、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新区环境保护局牵头,经济发展局、商务局、城乡建设局参与)
专项整治水污染重点行业。
落实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行业整治要求,实施清洁化改造。
2017年底前完成印染行业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等专项治理。
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新区环境保护局牵头,经济发展局、商务局参与)
10.集中治理工业聚集区水污染。
建立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管机制。
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2017年底前,现有工业集聚区除可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外的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新区环境保护局牵头,经济发展局、商务局、各功能区(园区)管委会参与)
11.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改造,有条件的2020年底前达到再生利用要求。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完成西海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2017年底前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
2020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经济发展局、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局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工作。
2016年底前完成改造材质落后、漏损严重、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老旧管网调查。
2020年底前完成老旧管网改造。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到2017年,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城镇新区、开发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2020年底前城市雨污分流比例达到40%以上。
(新区城乡建设局牵头,经济发展局、环境保护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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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区 水污染 防治 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