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房产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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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房产税
农林牧渔房产税
【篇一:
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
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
财税[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
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
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2]75号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3.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营业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放心保)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号
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
农产品(000061,股吧)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房产税
关于调整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44号文1999年3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地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农房减免税。
农民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税发[1999]44号)
2.储备棉房地产减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税[2003]115号)
3、储备粮用房减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
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比照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
(财税[2004]74号)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有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和生活、办公用地。
—《国务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财税[2006]186号
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耕地占用地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具体包括:
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车船税
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
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印花税
1.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88]财税字第255号);
2.保险合同免税。
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88]国税地字第037号)
3.储备棉业务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3]115号)
4.储备粮油业务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
[2004]74号)
5.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业务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在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4]75号)
【篇二:
我国房产税改革】
我国房产税的改革研究
摘要:
近年来房价的不断攀升和上涨已经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话题,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调控和规范房地产业的发展,但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正处于一个调整阶段,房地产方面的法律制度十分不健全,对经济发展的应有作用没有很好发挥。
所以,我国现阶段很有必要借鉴外国一些国家的经验,尽快建立和健全我国的房地产税务制度,以规范和引导我国的房地产业走上一个健康发展的道路,积极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房地产;房地产税;房地产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
d929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2-2589(2013)05-0119-02
房地产税收既是调控房地产经济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近年来,中国大中城市的房价不断快速上涨,有些地方的房价甚至高到了一个非常离谱的境地。
居高不下的房价,严重加剧了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提升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和普通百姓的离心度。
为了打击投机炒房,抑制房价上涨,缩小贫富差距,我国也出台一系列政策积极调控房地产的发展,作为调控房地产发展重要手段的房地产税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也正在酝酿和考虑当中。
作为房地产税种之一的房产税征收试点工作已于2011年1月28日在重庆和上海两市启动,房产税征收是否由试点向全面推开,如何建立合理的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成为人们最为关切的事情。
【篇三: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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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范围包括:
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林业、牧业、捕捞业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
一、营业税
1.农业服务项目免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6条)
2.农业用地转让收入免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4]财税字第2号)
农耕、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8]82号)
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5]108号)
4.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68号)
5.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8号)
6.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4号)
7.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
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115号)
8.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财税字[1998]87号)
9、农村信用社减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含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财税[2004]35号)
二、企业所得税
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
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94]财税字第1号)
)
2.乡镇企业减税。
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款减征10%的所得税。
([94]财税字第1号)
3.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
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财税字[1997]49号)
4.国有农场林场所得免税。
对边境贫困列名的166个国有农场和442个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财税字[1997]49号)
5.内资渔业所得免税。
内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财税字[1997]114号)
6.农村信用社减税。
从2001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8]29号、财税[2001]55号)
7.贫困县农村信用社免税。
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8]60号、财税[2001]55号)
8.乡镇企业加速折旧。
对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省级地税局批准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94]财税字第9号)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9.林业所得免税。
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1]171号)
10.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免税。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其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1]124号)
11.农产品初加工免税。
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办发[2002]62号)
12.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3]115号)
13、应对禽流感专项优惠。
对家禽养殖业(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财税[2004]45号)
14、税控收款机购置。
纳税人2004年12月1日以后(含当日)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规定,通过选型招标中标的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财税[2004]167号)
三、个人所得税
1.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94]财税字第20号)
2.青苗补偿费免税。
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7]87号)
3.农林义务教育捐赠扣除。
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
扣除。
(财税[2001]88号)
4.农村费改税地区农业特产个人所得不征税。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征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7号)
5、农村费改税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30号]
四、房产税
关于调整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关于调整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44号文1999年3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地产税若干具体问题
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
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
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
生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
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
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农房减免税。
农民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税发[1999]44号)
2.储备棉房地产减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税[2003]115号)
3、储备粮用房减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比照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
(财税[2004]74号)
4、粮食购销企业用房减免税。
在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国粮财[2004]125号)
5、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自用房产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糖业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税[2004]75号)
6、天然林保护工程用房免税。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财税[2004]37号)
7、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条例)
五、土地使用税
1.农业生产用地减免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6条)
2.土地改造减免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条例第6条)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县、市税务局审核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89]鲁财税字4号)
3.耕地征用免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9条)
4.林区用地免税。
对林区的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函发[1991]1404号)
5.储备棉用地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3]115号)
6.天然林保护工程用地免税。
在2010年底前,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4]37号)
7.粮食购销企业用地免税。
在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粮财[2004]125号)
8.储备粮用地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土地,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4]74号)
9.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用地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4]75号)
六、车船使用税
1.渔船减免税。
载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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