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的管理系统和内部审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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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的管理系统和内部审计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核算制,明确各级经营者的理财权力和责任;做好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的基础工作,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树立资金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价值观念,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以筹资决策、投资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为基本内容,以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为基本环节和方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下属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财务、会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
非独立核算单位必要时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财务管理中心(简称财务中心),包括销售结算部、资金管理部、会计管理部。
财务中心在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负责组织公司及下属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日常工作。
第七条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会计主管人员由财务中心考核,人事任免权属于公司总部。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按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并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移交必须监交。
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相应的财务部门负责人监交;各级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交接,由分管领导会同其上一级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中心负责人的交接,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监交。
第三章 会计核算原则和科目设置
第九条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结合公司经济业务设置会计科目和帐簿。
第十条会计核算总体上必须遵循客观性、可比性、一贯性原则。
确实需要更改的,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准则执行。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
公司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需要变更的,由财务中心提出意见,报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第十二条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应当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按照会计法规制度满足相关性、明晰性、及时性要求。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谨慎原则的运用由公司在本制度及各项具体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对公司投资决策、资本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属于重要性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五条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季度和月度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十六条公司应根据经营需要,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周密研究投资方向,科学安排资本结构和筹资来源,保持适当的偿债能力,提高资金筹集的综合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财务中心在总经理领导下编制资金筹集计划,保证公司经营管理需要。
筹资计划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财务中心实施。
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财务监控,充分利用集团优势融通资金。
第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资金由财务中心统一筹集和调度。
内部资金融通应实行“有偿使用”,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五章 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
第二十条现金由出纳员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公司按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存款帐户。
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财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出租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银行帐户印鉴实行三章分管并用制,不准由一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公司对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月集中核对,及时清理。
对到期的应收款项,财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经办责任人及时催收。
发现问题的,应立即上报请示处理。
第二十三条财务中心于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提取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对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负有责任的,由公司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存货指公司所拥有的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资产,包括库存材料、设备、低值易耗品、机械配件、在建工程、在产品、产成品、半成品、结构件、商品等。
材料的领用或发出,采用先进先出等成本结转方法确定实际成本。
存货中的主要物资和产品每月盘点一次,年度终了前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
对于盘盈、盘亏、毁损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处理。
第二十五条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单位价值在200元以内的采用一次摊销法,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的采用五五摊销法。
一次大量领用的,可以一年内分次计入成本费用。
在库、在用低值易耗品由后勤部指定专人造册负责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应指定由专人或专门部门负责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目录和卡片,逐个记载名称、原价、折旧、购入日期、使用部门、位置等情况,并由相应财务部门设置明细帐核算。
第二十八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
固定资产估计残值为帐面原值的3%。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最短年限。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一次。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
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等应根据公司处理决定,资产原值为2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20万元以上的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存货出售、转让、报废等由财务中心、后勤部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审批,存货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报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条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权技术、商誉等,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帐,从开始受益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待摊费用等。
递延资产按有关规定分期摊销。
第七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均应按照公司投资管理有关办法经过立项、论证、评估、决策、经营管理等过程。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一律应经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外的股权性长期投资,拥有被投资企业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权益性资本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不到百分之二十五的,采用成本法核算。
被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公司报送月度、年度财务报告。
第八章 成本费用管理与控制
第三十四条成本费用包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会计核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范围和内容。
资本性支出和营业外支出,即下列支出不能列入成本费用:
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各项罚款、赞助、捐款支出;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条公司成本费用实行计划控制。
成本费用计划是年度财务计划的重要内容。
成本费用计划由财务中心在总经理领导下编制,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成本费用实行目标控制,各有关部门应将成本费用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责任人负责实现成本费用控制目标。
成本费用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应与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钩。
负责分解落实的负责人应将成本费用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报财务中心、企划部。
第三十八条财务中心根据成本费用控制指标控制财务支出。
对无正当理由超过成本费用控制指标或不经过规定审批程序的成本费用支出,财务中心有权拒绝支付。
第三十九条财务中心会同企划部经常检查成本费用目标控制情况,对控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对策,采取措施,保证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四十条财务中心要建立成本分析制度,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的成本分析,将分析结果报总经理和董事长。
第四十一条财务中心应把监督、考核成本费用目标控制的完成情况作为财务审计的重要内容。
审计结论应作为评价有关责任人工作绩效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必须严格执行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
第四十三条成本费用控制必须抓住重点和关键项目。
房地产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是开发成本、施工队伍的选择、大型设备材料的选购;固定资产购建成本控制的重点是购建价格,固定资产尤其是价值大的固定资产购建,都必须严格遵循招标程序和规则择优招标。
管理费用控制的重点是办公费、电话费、招待费、汽车修理费等。
办公室要根据年度财务支出计划制定办公费、电话费、招待费、汽车修理费的单项管理办法,确保这些费用控制在年度计划内。
销售费用控制重点是销售费用与销售业绩挂钩。
销售部门每年要根据市场销售状况制定销售费用与销售业绩挂钩的政策标准,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作为控制的依据。
财务费用控制的重点是控制贷款规模。
公司在确保资金供应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压缩贷款规模。
第九章 收入、利润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公司财务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房地产开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四十五条财务中心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编制年度财务收入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公司依法对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实行财务监控,维护股东权益,提高投资的收益性和安全性。
第四十七条年度终了后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比例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3、提取5~10%的公益金;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
第四十八条公司在月份终了后10天、年度终了后35天内制作财务报告,报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年度财务报告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利润分配表;
(五)有关附表;
(六)财务情况说明书。
月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有关附表和说明。
第四十九条财务中心负责编制公司个别财务报告和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的集团合并年度财务报告,由总经理和董事长签署。
第五十条公司总结、考核和评价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各项指标由财务中心选定,报总经理批准。
第五十一条财务中心应当对会计核算形成的数据、资料进行财务分析,对重要事项予以单独反映,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作出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财务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支出管理,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项财务支出实施年度预算管理。
财务中心根据有关部门编制的项目投资预算、资金流转预算、经营预算、管理费用预算、销售费用预算等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支出预算,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条成本费用实行预算目标责任管理,由财务中心及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考核,奖惩并举。
第四条单项预算内财务支出必须一次性由有审批权限的负责人审批,不得分开数次审批。
第五条拨付款审批程序:
(一)经办人员填写请款申请单,申请单后附齐原始票据或合同、预决算、报告等,请款单除经办人签字外,还须有证明人或收款人签字;
(二)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
(三)财务中心经理审核,出纳员复核付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支出实行预算控制,由财务中心、工程部、企划部根据工程合同及形象进度提出年度项目资金投入预算,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项目开发支出内容主要包括征地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
(一)征地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支出由工程部、企划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征地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属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总体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基础设施费支出由工程部、企划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企业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费用。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绿化、环卫设施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办公用品采购及相应固定资产购置由申购部门提出申请,后勤部审核后按以下规定报批:
购置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5000元至3万元的,由后勤部及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3万元至2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20万元以上的,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等应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处理决定,资产原值为2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20万元以上的报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发生坏帐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中心经理报总经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行政管理费用按照“计划控制,节约高效”的管理原则使用。
各项管理费用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工资、津贴、奖金、劳动保护费及各项福利费支出由政治部将核实的应发数交财务中心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二)行政办公费由办公室按费用预算控制使用。
费用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5000元至3万元的,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3万元以上的,报总经理审批;
(三)业务招待费实行“内外有别,对口招待,计划管理,限额控制,注意节约,财务监控”的管理原则,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负责人掌握使用(具体费用开支审批见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四)出差人员出差借款在1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核准;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核准。
出差人员在公司规定标准内凭真实单据交财务中心审核报销(具体操作见差旅费管理办法);
(五)车辆使用及维护费用支出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六)电话费、水电费支出由后勤部审核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七)会务费、咨询费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八)公证费、审计费由财务中心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九)董事会经费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计划,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实际支出时由董事长审批;
(十)凡因特殊贡献,根据公司人事管理办法规定应给予特别奖励的,由总经理提出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销售费用支出由营销部提出费用计划,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实际费用开支审批见销售费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因销售折扣、折让、退回发生支出或减少收入的,根据销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房屋开发项目物业管理费由相关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委托管理合同提请企划部、财务中心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社会赞助及捐赠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股权投资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还贷付息支出由财务中心提出具体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行。
第十八条所有预算外支出必须按本条规定程序审批后才能支出。
预算外经营性单项支出在3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经理及财务中心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3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预算外单项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在1万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及财务中心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九条违约金、滞纳金、罚款及赔偿金等支出由有关部门报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条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财务中心有权拒绝付款并报告总经理和分管财务副总经理。
(一)未按上述规定程序审批;
(二)单据不真实、不合法、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三)附件不齐备;
(四)金额突破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国家财务制度和武汉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招待费是指因公司经营管理活动需要而发生的招待业务往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费用,不得用于与本公司经营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业务招待费实行“内外有别,对口招待,计划管理,限额控制,注意节约,财务监控”的管理原则。
(一)实行内外有别、对口招待的原则。
对来公司的上级领导、重要业务往来单位要热情接待,同时要掌握标准并控制陪客人数。
公司各部门到下属单位联系工作、下属单位到公司联系工作,需要就餐的,原则上在公司或下属单位食堂就餐。
对来公司指导检查工作的上级部门,由办公室和被检查部门负责招待。
对于业务往来单位,由对口部门负责招待。
(二)实行计划管理、限额控制的原则。
业务招待费由财务中心会同办公室编制,经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管理。
因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突破计划控制额时,应由财务中心会同办公室提出追加计划,经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三)实行注意节约、财务监控的原则。
业务招待应务求节俭,杜绝铺张浪费,财务中心对业务招待费进行财务监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财务中心有权拒绝报销:
1、招待对象、活动内容填写不明;
2、超过控制计划规定的标准;
3、原始凭证不全或不合法;
4、未按规定权限审批;
5、党纪政纪规定不准用公款招待的活动。
第四条公司组织的大型招待活动及专项业务协调宴请,应由相关业务部门事先提出专题报告,报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招待费报销程序
(一)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写明招待对象、事由、参加人员、报销金额、原始单据张数等,并将发票、审批报告等原始凭证附后。
(二)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
(三)部门经理签字。
(四)分管副总经理签字。
(五)财务中心经理审查签字,出纳员付款。
第六条用于日常招待的香烟、茶叶等按招待费计划落实分解至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实行计划与费用标准双重控制,具体标准在每年招待费计划中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差旅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因公出差按以下规定报批:
(一)一般员工出差提交申请经部门经理核准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如属国外出差,报总经理批准;
(二)部门经理或副经理出差提交申请经分管副总经理核准后报总经理审批。
如属国外出差,报董事长审批;
(三)副总经理出差提交申请报总经理审批。
如属国外出差,报董事长审批;
(四)总经理出差提交申请报董事长审批。
第三条出差人员获准后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在1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核准;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核准。
借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出差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出差事由、人员、地点、往返路径、时限及申请预支差旅费金额等;
(二)财务中心经理核准后按申请预支差旅费金额报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
(三)财务中心经理审核,出纳员付款。
第四条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或生病等原因需延长出差时间或改变差旅路线,应立即请示公司批准出差的领导。
未经许可而擅自延长出差时间或改变差旅路线者,不予报销差旅费;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司有关制度给予处分。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于返回后一周内据实报销差旅费,报销程序如下:
(一)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单后附齐各项原始票据或证明等,经办人签字;
(二)财务中心审核;
(三)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六条出差期间的各项费用在以下标准内报销:
(一)住宿费标准(每人):
董事长、总经理 500元/天
副总经理400元/天
部门正副经理300元/天
普通职员200元/天
出差到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的,可在以上标准基础上提高30%。
因工作需要而提高住宿标准的必须事先说明事由报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二)交通费标准:
火车 轮船 飞机 市内交通费
董事长、总经理:
软卧 一等仓 经济 据实报销
副总经理:
软卧一等仓经济据实报销
正副部门经理:
硬卧二等仓经济60元/人以内
普通职员:
硬卧三等仓经济40元/人以内
(三)伙食费标准限额(每天):
早餐午餐晚餐
部门正副经理:
20元/人 50元/人 50元/人
普通职员:
15元/人30元/人30元/人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据实报销,团体就餐按上限原则报销。
第七条出差期间发生的各种交际应酬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港、澳及国外出差标准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主要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各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公司决策层及财务部门的审计由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
第二条审计的依据是: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地方政府的有关法规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种合法文件。
第三条审计的原则是: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四条审计的任务是:
促进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财会制度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促进公司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五条审计的目标是:
通过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达到制止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由企划部按“精干、高效”原则配备审计人员若干,必要时可聘任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企划部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董事长和总经理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子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制度。
企划部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帮助。
第八条企划部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敬业精神,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审计的内容:
(一)法纪审计
1、对《企业财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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