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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铁路货车段修规程
铁路货车段修规程
∙日期:
2008-7-27 来源:
铁道部
发文单位:
铁道部
文 号:
铁辆[1992]30号
发布日期:
1992-3-20
执行日期:
1992-3-20
1、总 则
1.1 铁路货车是完成铁路货运任务的重要运载工具,特别是在全国运行,除机保车与部分罐车与专用车外,一般无固定配属保养单位,并且数量大、类型多,因此,必须加强货车的定期维修保养工作。
为了统一检修技术要求与质量标准,特制订本《铁路货车段修规程》。
1.2 我国铁路货车的维修保养制度采用预防为主的原则,分为定期检修与运用保养。
货车段修的根本任务是:
保持货车在下次厂修之前的各部状态性能良好;延长车辆配件的使用寿命;减少临修,消灭行车事故,保证运行安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1.3 为提高货车段修质量,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认真执行段修规程。
各局须编制工艺规程,各段编制技术作业过程与工艺卡片。
在检修工作中应加强修车作业计划,扩大配件互换范围,积极采用修车机械化,以达到均衡生产、提高质量、提高修车效率的目的。
1.4 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与检验人员的作用,认真负责地处理检修工作中发生的技术问题。
组织广大职工学习规程的各项要求,推广执行规程好的先进典型经验,保证规程中的各项要求具体贯彻实施。
1.5 货车段修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在执行段修规程中,如遇有本规程的规定不明确或与现车实际情况不符合时,由车辆段与驻段验收室共同研究,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
如意见不一致,可先按车辆段总工程师意见办理,同时记录在车统一22B上,并将不同意见分别报局与部驻局车辆验收室。
若仍有不同意见,报部处理。
属于本规程无明确数据或无具体要求者,由车辆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负责处理。
1.6 有关轮对、滚动轴承、轴箱油润、空气制动部分的检修,除按本规程执行外,并按铁道部颁发的下列规则执行:
《车辆轮对、滚动轴承组装与修理规则》;
《车辆滑动轴承、轴箱油润装置检修规则》;
《车辆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
以上规则如与本规程的要求有抵触时,均以本规程为准。
1.7 长大货物车按《长大货物车检修规则》办理。
1.8 本规程自1992年6月1日起施行,并作为货车段修与验收质量的依据。
以前公布的有关货车段修的检修规定一律废止。
1.9 本规程由铁道部负责解释、修改。
2、基本要求
2.1 检修周期
2.1.1 货车定期检修的修程,分为厂修、段修、辅修与轴检四级修程,各修程周期规定如表2—1(略)。
2.1.2 扣修定检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2.1.2.1 各级修程必须按检修周期检修,不得提前扣修,如必须提前扣修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2.1.2.2 扣修定检车如遇有高、低级修程不一致时,按以下规定扣修:
厂、段修同月或段修到期而厂修在6个月以内到期者做厂修;段修到期、厂修在6个月以后到期者做段修;段修、辅修、轴检同时到期者做高级修程,不得做低级修程。
扣修的临修车如厂、段、辅修在1个月内到期时,可提前做厂、段、辅修。
2.2 综合要求
2.2.1 货车段修时,要详细检查各部件与零配件、紧固件的技术状态:
裂纹、磨耗、腐蚀、弯曲变形等应按本规程规定的限度或要求加修;松动、丢失、折损等不良情况,应予施修。
2.2.2 段修前,毒品车须消毒并有消毒合格证;罐车须洗刷并有洗罐合格证。
对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罐车还须先用测爆仪测试合格后,再进行明火试验。
2.2.3 下列配件进行电磁探伤:
2.2.3.1 车轴外露部分(施修后施修部位应复探);
2.2.3.2 钩舌内侧面的弯角部与上、下弯角处;
2.2.3.3 圆钢制的闸瓦托吊平直磨耗部分与弯角处,新截换的制动梁弓形杆接口处;
2.2.3.4 车钩摆块吊(托梁吊)的上下弯角处;
2.2.3.5 滑槽式制动梁的滚子轴根部;
2.2.3.6 车钩尾框后端内弯角处;
2.2.3.7 钩尾销螺栓;
2.2.3.8 2TN型转向架减振器连接环。
上述探伤配件除探伤部位外,应检查其余部位有无裂纹。
2.2.4 杂型配件可按标准化规定换为标准配件,但不得以杂型配件代替原有的标准配件。
新造车的原型配件,按标准配件掌握。
2.2.5 车钩、钩舌的钩舌销孔衬套更换时应用钢套。
钢套须经硬化处理,硬度为HRC38~50.
2.2.6 除本规程另有规定者外,检修限度均按下列要求执行:
2.2.6.1 以配件的名义尺寸确定是否过限。
过限施焊时按名义尺寸掌握,并留有加工余量,加工后在图纸、工艺规定的公差范围之内均为合格。
段制品要按规定的图纸生产,未经铁道部批准,段制的零、配件不得改变原设计要求。
2.2.6.2 规程与限度表内所列限度与所称“不得超过……”、“不小于……”、“不大于……”、“须在……与以下”规定的数字,均为允许限度。
2.2.6.3 限度栏内,厂修有数据、段修无数据,则段修可不掌握,厂修无数据而段修有数据者,厂修应不得发生。
2.2.6.4 车辆段作轮对换件修时,有关组装限度须按厂修规定执行。
2.2.6.5 摘车临修与轴检的轮对限度,按辅修限度掌握,超过限度更换轮对时(包括列检换轮),轮对的尺寸符合段修限度。
2.2.7 配件测量方法与部位,除专用检查器、样板与规程有明确者外,对磨耗处的测量规定如下:
测量孔经磨耗以深入孔内10mm为准(零部件孔深不足25mm者,深入孔内1/3处测量);测量钢板厚度以深入边缘15mm为准(包括铸钢件平直处厚度);测量装配间隙时须贯穿。
本规程内“腐蚀严重”一词指已穿孔或接近穿孔者,但制动管系腐蚀按50%与以上掌握。
“加工”或“加工平整”一词系指须经机械加工者。
2.2.8 检修后,各部件、零配件裂纹应消除,经加修后磨耗部分按2.2.6要求办理,其余部分应符合段修限度与要求。
各零部件组装位置正确,弹簧入槽,螺栓紧固,作用良好。
在型钢翼板倾斜部位组装螺栓时,均须加装斜垫。
用于液、气体部位的组合件,不得漏泄或超过规定的漏泄量。
2.2.9 金属配件结合面与补强板,在组装前均须涂防锈漆(散装摇枕弹簧除外)。
底架、车体新截换、挖补部分与加热调修的底架、钢骨架金属配件须涂底漆与面漆,摩擦转动部分应给油(摩擦式减振器除外)。
新组装的钩体托梁、钩尾框托板、钩尾销、心盘等的螺栓螺纹处须涂黑铅粉油,管系螺纹处须涂黑锅粉油或使用聚四氟乙烯薄膜。
2.2.10 中、侧、枕梁与其盖板,敞车上侧梁、侧柱截换时须采用斜接,接口与梁、柱纵向中心线夹角为:
中、侧梁腹板不大于45°;中梁下盖板不大于60°。
2.2.11 下列配件裂纹焊修后进行正火处理:
2.2.11.1 下心盘、拆下焊修的上心盘(焊修圆脐、筋部除外);
2.2.11.2 铸钢摇枕的上、侧、底面与铸钢侧架弯角处可局部正火处理;
2.2.11.3 钩舌内侧面、钩尾框尾部弯角处;
2.2.11.5 拆下焊修的一体从板座。
局部正火处理时,须对该配件焊修裂纹处四周50mm范围内,加温至850~900℃后缓冷不少于1小时,经热处理退火的衬套应更换。
2.2.12低合金高强度铸钢车钩、上心盘(例如铸有QC—C标志)焊修时,须按焊修规范焊前预热,焊后缓冷方法进行,焊条使用与铸钢相对应的等强度合金钢焊条。
底架、车体钢结构为耐候钢材质焊修时,须使用耐候钢材与耐候钢焊条施修。
2.2.13 经热处理或热调的摇枕、侧架、钩体、钩尾框须涂清油,新制的弹簧须涂防锈漆与黑漆。
2.2.14 装用滚动轴承轮对的转向架,转向架组装或现车落成后,需电焊作业时,必须将轮对与侧架分离或架车后进行。
2.2.15 检查用的量具、样板每年至少校对、检修一次。
单车试验器每半月校对一次,每月分解检修一次。
三通阀、分配阀试验台每月校对一次,每季度分解检修一次。
2.2.16 检修车辆或轮对的原始记录应填写齐全、准确,并应保存一个段修期以上。
2.3 质量保证期
经段修的货车,在正常运用情况下,应负责如表2—2(略)所列的技术质量保证期限。
3、转 向 架
3.1 构架部分
3.1.1 转向架以螺栓、圆销、开口销组装的配件与减振器须分解检修。
但固定杠杆支点座、侧架立柱磨耗板、下旁承座状态良好时,可不分解。
3.1.2 摇枕
3.1.2.1 摇枕上平面、侧面横裂纺长度不超过裂纹处断面周长的20%,底面横裂纹长度不超过底面宽的20%(测量周长或宽度时,铸孔计算在内,测量裂纹长度时,铸孔不计算在内),允许焊修,焊修应有2mm增强焊波,焊后进行热处理。
3.1.2.2 摇枕纵裂纹或内壁加强筋、心盘销座裂纹时焊修。
3.1.2.3 与摇枕一体的下心盘磨耗板应取出检查,心盘平面裂纹时焊修,圆脐或立棱裂纹、缺损时焊补。
但立棱在摇枕侧面的横裂纹并延与摇枕体时,按摇枕体横裂纹处理。
3.1.2.4 与摇枕一体的下心盘直径磨耗过限时,堆焊加修或镶焊钢板,镶焊钢板时必须上、下满焊,并将钢板两端棱角磨平。
3.1.2.5 摇枕斜楔摩擦面、原有磨耗板磨耗过限时,须切除原磨耗板(原无磨耗板者,可堆焊整平),镶焊3~5mm钢板,上、下边满焊。
3.1.2.6 摇枕档或下旁承座裂纹、缺损时焊修,非铸钢品裂损时更换。
3.1.2.7 固定杠杆支点圆销孔或衬套直径磨耗超过2mm,钻孔镶套或更换衬套;非铸钢品者,焊后修整。
3.1.3 侧架
3.1.3.1 侧架弯角处(如图3—1的A区,略)横裂纹长度不超过裂纹处断面周长的30%;其它部位的横裂纹长度不超过裂纹处断面周长的50%,允许焊修,焊缝应有2mm的增强焊波,焊后进行热处理。
3.1.3.2 转8A侧架斜楔档弯曲时调修,裂纹时焊修或更换,斜楔挡丢失或与侧架铸造一体者折断时,须在原处补焊16×75×96mm的钢板,焊角为8×8mm以上。
3.1.3.3 转8A、转6A制动梁滑槽下承台前端加焊的12×52×40mm钢板丢失或未加装者须按图3—2(略)焊装(两面焊),图中阴影部位须割除。
3.1.3.4 更换转8A侧架立柱磨耗板时,其两立柱水平距离为505mm以下者,该磨耗板厚度应为10mm;505mm与以上者,该磨耗板厚度应为12mm.测量部位为侧架两立柱装磨耗板的突出部分的最下方。
3.1.3.5 侧架立柱磨耗板丢失或磨耗过限更换时,铆结构者铆装牢固或用螺栓组装牢固后将螺母与螺杆焊固。
铆钉松动时,可将磨耗板分段焊固。
磨耗板材质为45号钢或类似中碳钢钢板,其表面须经硬化处理,硬度在HRC32~45范围内。
3.1.3.6 侧架上的闸瓦托吊销孔中衬套直径磨耗过限时,加修或镶套,衬套允许用两节。
3.1.3.7 更换侧架时,须测量两轴箱导框中心距,与相对侧架的两轴箱导框中心距之差不大于3mm.
3.1.4 无轴箱滚动轴承的承载鞍与垫板须卸下,按下列要求检修:
3.1.4.1 承载鞍、垫板裂纹、变形时更换;垫板磨耗大于2mm时更换。
3.1.4.2 承载鞍顶面磨耗或偏磨大于1.5mm时,加工修复后使用;磨耗大于5mm更换。
3.1.4.3 承载鞍导框挡边内侧面水平距离原型为170±1mm(旧型166±1mm),两侧磨耗之与大小3mm时更换。
3.1.4.4 承载鞍导框底面水平距离,原型309-1mm,两侧磨耗之与大于3mm时更换。
+0.1
3.1.4.5 承载鞍鞍面原型直径230-0.05mm(旧
-0.05型230-0.2mm),用样板检查,磨耗大于0.5mm时更换。
3.1.4.6 承载鞍推力挡肩原型153±1.6mm,两磨耗后小于155.8mm时,消除棱角后使用;磨耗后大于155.8mm时更换。
3.1.5 转向架斜楔须卸下,按下列要求检修:
3.1.5.1 斜楔裂损时更换。
3.1.5.2 转8A斜楔磨耗过限时,加工后镶焊钢板(原有磨耗板应节除)。
3.1.6 2TN型转向架
3.1.6.1 轴箱弹簧应分解,逐个按规定检修,选配时,外卷弹簧高差不大于5mm.轴箱锰钢磨耗板磨耗超过1.5mm时更换。
轴箱上的弹簧导圈段焊部位裂纹时重新焊固。
3.1.6.2 旁承的顶柱螺栓状态良好时可不分解。
旁承弹簧按规定检修,旁承顶柱垫片破损时更换,更换后顶柱顶面距枕梁上盖板距离应为74.5±0.4mm.塑料罩板磨耗超过2.5mm时更换(局部划伤者除外)。
3.1.6.3 弹簧盖上的压力头在组装时须给油,压力板厚度磨耗大于1.5mm时更换。
3.1.6.4 弹簧盖上的减振器连接环销裂纹或磨耗直径小于28.5mm时更换;组装时给油。
3.1.6.5 减振器摩擦块的摩擦法兰厚度磨耗大于2mm时,镶焊3mm的钢板(硬度为HRC58~62),四周满焊并打磨平整;组装时柱面与套之间给油(法兰摩擦面不给油),套磨耗超过1.5mm或松动时更换,销子柱面直径磨耗超过1.5mm时更换。
3.1.6.6 轴箱导框上的减振器连接环销有裂纹或磨耗后直径小于28.5mm时更换;组装时给油。
3.1.6.7 减振器连接环的加圆弧部分宽度不足17.5mm或内孔长度大于103.5mm时更换。
减振器连接环裂纹时更换。
3.1.6.8 下心盘里的塑料衬垫:
无裂损、状态良好时,可不分解。
衬垫环面高于下心盘凸缘不足1mm时更换衬垫。
原一体式衬垫允许用拼块胶粘式衬垫。
3.1.6.9 接地导线丢失或损坏时添补、修复。
3.2轴箱油润
3.2.1 轴箱按下列要求检修:
3.2.1.1 轴箱须分解防尘板槽盖,取出防尘板,轴箱内、外部、防尘板板槽须清洗干净。
3.2.1.2 铸钢轴箱裂纹、磨耗过限时焊修,焊后须整平。
3.2.1.3 轴箱盖耳孔座折损时焊修。
3.2.1.4 轴箱盖裂纹、破损、扭曲、变形时更换。
3.2.2 橡胶、橡塑防尘板全部更换新品。
安装时按车轴防尘板座直径选配。
3.2.3 轴瓦垫须清洗干净,背面弧度磨耗过限时更换或加修至原形;裂纹、弯曲时更换。
3.2.4 轴瓦检修要求:
3.2.4.1 轴瓦体裂纹、变形、剩余厚度或前、后端磨耗过限时更换。
3.2.4.2 轴瓦体挂白合金前须磨去前、后端端磨的棱角。
轴瓦体表面须进行机械抛光,表面粗糙度须达到Ra1.6μm与以下。
3.2.4.3 轴瓦白合金成份与硬度须进行理化试验,并面须符合规定(如表10—8略),白合金与瓦体结合牢固。
旋修后,白合金表面不得有缺肉、裂纹、气孔、缩孔、表面粗糙度须达到Ra3.2μm与以下。
3.2.4.4 轴瓦体或轴瓦白合金旋修后,期圆弧面纵中心线与瓦背平面纵中心线的平行偏移量不得超过1.5mm.
3.2.4.5 轴瓦白合金后端圆弧须旋修至R16—17mm.
3.2.4.6 轴瓦与轴颈须研合,须按轴扣瓦,轴瓦白合金圆弧直径应大于轴颈直径1~1.5mm,接触面积符合要求。
3.2.5 油卷、轴油
3.2.5.1 应全部更换为新制或再制的油卷(包括前枕与后挡板)。
3.2.5.2 泡沫塑料块、线套、棉、毛线须分解洗涤洁净,保持干燥。
线套破损时只准缝补一次,补丁不超过两块。
补丁须锁边后使用,表面须平整,毛环部分须良好,不得有散乱线头。
3.2.5.3 纸垫、前枕(木质)、后挡板须浸油。
油卷规格、材质、质量与浸油量须符合规定(如表10—7略)。
线套内的泡沫塑料块数不得超过两块,不得使用带光皮的泡沫塑料,不得纵向拼接。
泡沫塑料老化、变质、破损时切除或更换。
3.2.5.4 前枕、防尘板、后挡板规格、材质须符合规定。
后挡板使用厚度40~50mm带光皮泡沫塑料与厚度不少于5mm的耐油硬质塑料板用线绳缝固。
原后挡板状态良好者可不分解。
3.2.5.5 填充油卷时,三个油卷的中间一个须为棉毛线卷。
装用D轴的转向架除转3外,轴颈直径少于135mm时,均应填充E型油卷。
3.2.5.6 轴油须化验合格(如表10—6略)。
经化验与调配合格的再生通用油,限于每年10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使用,使用时,须调入30%的新通用油。
3.2.6 塑料瓦头轴瓦
3.2.6.1 D型轴瓦应装用塑料瓦头,新塑料瓦头规格与质量标准须符合规定。
旧瓦头磨耗剩余厚度不足8mm或折损、扭曲者更换。
剩余厚度8mm与以上者,可磨平端部后使用。
3.2.6.2 组装后瓦头须紧固,与轴瓦端部须平整接触,瓦头不得超出轴瓦断面轮郭,瓦头下圆弧应比白合金圆弧面缩上1.5mm与以下,其余部分超出时,应将超出部分磨除。
3.2.7 轴瓦垫与轴瓦配合间隙符合规定。
轴箱装配后,瓦垫须落槽,轴箱瓦垫挡须落过瓦垫端部平面7mm以上。
轴箱底部游离油的深度应为30~40mm.轴箱盖纸垫厚度为2~4mm,允许用两块重叠使用。
轴箱盖两侧螺栓须有垫圈,螺母均匀紧固,并加背母。
3.3 弹簧
3.3.1 各类摇枕弹簧须分解检查。
摇枕弹簧盖板裂纹时焊修,转6、转7摇枕板弹筑圆脐高度不足12mm时,焊修或更换圆脐。
圆弹簧支承圈不足5/8圈或圆钢直径腐蚀、磨耗超过原型8%时更换,各类圆弹簧规格见表3—1(略)。
3.3.2 圆弹簧自由高度过限时更换。
3.3.3 摇枕板弹簧有下列情况时更换:
3.3.3.1 摇枕板弹簧片与箍折、裂、串动或腐蚀、磨耗过限时。
3.3.3.2 自由曲度低于原型7mm时(转6、转7摇枕板弹簧单个测量)。
3.3.3.3 自由状态下测量间隙:
以1.2×10mm塞尺测量距离箍20mm以外片与片有贯通间隙。
以0.5×10mm塞尺测量箍与簧片侧面有贯通间隙。
3.3.4 摇枕板弹簧换片或换箍后,须进行试验,并符合下列要求:
3.3.4.1 经三次合压缩后再经全压缩试验,不得产生永久变形,测量误差不超过1mm.
3.3.4.2 转6、转7摇枕板弹簧的增压与松压常用荷重曲度的平均数比照图纸规定之差不得超过±3mm,如表3—2(略)。
3.3.4.3 按图纸规定的常用荷重将摇枕板弹簧压缩后,测量其挠度与规定的挠度差,不得超过+10%,—8%,见表3—2(略)。
3.3.4.4 主片支点或其它片端部到弹簧箍中心距离的两侧之差不得超过6mm.
3.3.4.5 自由状态下以0.3×10mm塞尺测量箍与簧片、片与片的间隙,插入深度不超过30mm.
3.3.5 摇枕弹簧组装要求如下:
3.3.5.1 同组摇枕圆弹簧内、外卷自由高度差或各外卷自由高度差不得超过3mm.摇枕圆弹簧与摇枕板弹簧同组者,摇枕板弹簧自由高应低于或等于摇枕圆弹簧自由高,但相差不得超过5mm.
3.3.5.2 摇枕圆弹簧内、外卷不得顺卷。
3.3.5.3 摇枕圆弹簧圆钢直径32mm者用于转3、转4时,不得与圆钢直径为30mm者同装于一组内,且同一转向架须一致。
3.3.5.4 摇枕弹簧盖板螺栓须加背母或开口销。
3.4 转向架组装要求
3.4.1 转向架各螺栓组装前螺纹处均须给油。
下心盘螺栓均须加装背母与开口销。
新组装的其它配件的螺栓须有弹簧钢圈或背母。
3.4.2 轴箱组装须正位,不得倾斜。
导框式转向架轴箱的上部承台座(圆脐)或铁垫板与侧架轴箱承台左右须接触(即轴瓦的前、后方向)。
有局部间隙不得大于0.8mm,深不超过20mm.
3.4.3 承载鞍挡边外侧与前盖、后挡凸缘间隙各不小于2mm.侧架轴箱导框上部凹型圆脐未焊堵者,安装承载鞍时,须加垫板,如图10—1(略)。
同一车辆上承载鞍必须一致,新旧型承载鞍不准混装。
3.4.4 转8、转8A斜楔的弹簧支承面不得高于摇枕的弹簧支承面(图3—3略,落车前测量)。
3.4.5 斜楔立面与侧架立柱磨耗板应接触良好,垂直方向不准有贯通间隙,横向以2×10mm塞尺测量不准深入50mm.
3.4.6 同一转向架两侧固定轴距差超过5mm时调换。
3.4.7 侧架导框与轴箱导槽对角卡死时调整。
3.4.8 组合式侧架与轴箱顶部之间允许加厚不超过20mm的铁垫板。
导框式架与轴箱顶部承台座之间允许加厚度为10mm或20mm的铁垫板。
图3—4(略)所示为用于转6、6A、7、8、8A、9等型转向架的铁垫板,图3—5(略)所示为用于转11型转向架的铁垫板。
3.4.9 下心盘摇与枕一体者,心盘内须有3~9mm的磨耗板一块。
螺栓组装的上、下心盘垫板厚度在20mm与以下时,应使用每块厚度不小于8mm的钢垫板,车宽方向允许两块拼装,各占一半,钢垫板在两层与以上时,须四周点焊固。
下心盘垫板总厚度不得超过60mm,其中木垫板厚度不得超过40mm.上心盘垫板总厚度不得超过50mm,其中木垫板厚度不得超过30mm,钢木垫板混用时,钢垫板放于底层(积成竹胶心盘垫板可代替木质心盘垫板)。
3.4.10 下旁承铁坐入下旁承座的深度不得少于35mm.钢垫板层数不限,尺寸比照下旁承铁长、宽各小10mm,厚度不小于2mm.同一转向架每侧应最少有一块2mm厚的钢垫板。
螺栓组装的下旁承座与摇枕之间不得用木垫板。
Ⅱ型下旁承铁状态良好者可继续使用。
3.4.11 中心销应取出检查,弯曲时调修,裂纹时更换。
中心销坐入摇枕量与露出长度均不得少于150mm(从下心盘突脐上部起算)。
3.4.12 各部横穿圆销须加垫圈。
直立式杠杆的圆销由右向左组装(以面对制动梁定向)。
各种圆销与销孔间隙不得大于3mm,闸瓦托吊圆销的横向移动量不得超过5mm.开口销双向劈开角度为60°~70°,闸瓦托吊、制动下拉杆圆销的开口销应卷起。
3.4.13 使用方形闸瓦托吊的侧架,其闸瓦托吊座处应有衬垫,转3、4、5、6型衬垫剩余厚度不足3mm时更换。
衬垫应由螺栓紧固或由U型销串固,半圆形衬垫者须与吊座点焊牢固。
3.4.14 摇枕上焊装的制动梁安全链座厚度不足4mm时更换,安全链松余量为20~50mm(装用转9型者应在落车后测量)。
3.4.15 同一制动梁水平高度差不得超过15mm.闸瓦中心与车轴中心水平线的垂直距离为40~110mm(进口车除外)。
3.4.16 同一车辆上不得装用异型车轴或轴箱(如上开与横开式,D甲与D丙),转向架须为同一型号,车8A代用方案与标准型转向架不得在同一车辆上混用。
用于载重60t车的摇枕弹簧,转6、7应装内卷弹簧,转8、8A应为7组内、外卷圆弹簧;转8A使用Φ30mm弹簧代用方案时,允许不装内卷,但摇枕、侧架、斜楔的弹簧脐子应与弹簧代用方案一致。
3.4.17 制动梁应按转向架类型装配。
工钢制动梁用于制动缸直径203mm车上须为12号或14号工钢;用于制动缸直径254mm车上须为14号或16号工钢;载重50t以上货车须为16号工钢。
同一转向架上不得装用不同型式制动梁,并且同一车辆也必须一致。
原转向架装用槽钢弓型杆制动梁者,不得装用圆钢弓型杆制动梁。
但圆钢弓型动梁可更换为槽钢弓型杆制动梁。
1991年以后新造安装8A转向架的车辆须装用槽钢弓型杆制动梁。
装用高摩合成闸瓦与装用通用闸瓦的车辆,其制动梁与配件不得互换使用。
转4转向架不得装用长度265mm的闸瓦托吊。
3.4.18 转向架不准互换。
更换转向架时,应符合转向架原设计车型规定,但载重30t车允许更换为转9B,载重40t、50t、60t车允许更换为转8A.转5允许换为老转6或H2E型。
现车已不符合原设计车型规定时,仍按现车使用,但罐车不得装用转3向架,P13、P60须装用转8A转向架。
3.4.19 各垂下品与轨面距离不得小于50mm,但其中闸瓦插销应为25mm以上。
敞车闸瓦插销须安装铁环。
3.4.20 装用转27、28型转向架者应涂打禁上驼峰标记。
其它型转向架配件在钢轨外侧部分与轨面水平线的垂直距离应80mm与以上;不足时,可在轴箱上部加不超过20mm的铁垫板或选用较大轮径的轮对进行调整,尺寸参照表3—3(略)。
3.4.21 2TN转向架拆下下旁承弹簧后,旁承每侧间隙应为12±1mm.
3.4.22 2TN转向架弹筑盖顶部与轴箱定位
+2装置下面的工作间隙为15-3mm,减振器摩擦块法兰后部与套头部间隙应为2.1~6mm.
3.5 转向架检修限度表(略)
4、轮对与滚动轴承
4.1 轮对
4.1.1 轮对段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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