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大纲新增内容串讲讲义.docx
- 文档编号:9025843
- 上传时间:2023-02-02
- 格式:DOCX
- 页数:28
- 大小:32.63KB
刑诉法大纲新增内容串讲讲义.docx
《刑诉法大纲新增内容串讲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诉法大纲新增内容串讲讲义.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刑诉法大纲新增内容串讲讲义
刑诉法大纲新增内容串讲讲义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2.程序法为实现实体法而存在,程序法本身又具有独立的品格。
3.刑法与刑诉法都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
刑法是从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刑诉法是从动态上对国家刑罚权进行程序上的限制。
4.刑法与刑诉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
特别提示:
选择题
例题: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B.刑法与刑诉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
C.刑法是从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刑诉法是从动态上对国家刑罚权进行程序上的限制
D.程序法为实现实体法而存在,程序法本身又具有独立的品格
参考答案:
A.B.C.D.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1.惩罚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
2.当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发生冲突时,犯罪控制模式往往选择惩罚犯罪,正当程序模式则往往选择保护人权。
3.现代人权保障理念的核心是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
国家权力存在的唯一合法性,在于为公民个人正当权利提供保护。
由于权力具有扩张性,所以必须对权力加以限制。
4.现代法治国家将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价值置于诉讼制度的首位,在冲突情况下,原则上保障人权优先于惩罚犯罪。
在诉讼制度上体现为:
审前程序司法审查的确立、辩护制度的完善和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特别提示:
选择题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1.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
2.关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有以下几种观点:
(1)实体优先论。
(2)并重论。
(3)程序优先论。
3.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终极目的都在于公正解决纠纷。
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
由于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
4.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公正的特点有助于为这种不确定性提供正当性的基础。
5.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应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
三、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要求:
1.严格控制审前行为的期间,要求被告人要不被拖延地带到审判官面前;2.对羁押期间进行严格限定;3.庭审中奉行不间断审理原则;4.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
例题:
下列关于诉讼效率要求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严格控制审前行为的期间,要求被告人要不被拖延地带到审判官面前
B.对羁押期间进行严格限定
C.庭审中奉行不间断审理原则
D.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
参考答案:
A.B.C.D.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1.自由与安全论。
该观点认为:
(1)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应当兼容自由和安全两种目的;
(2)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必须对安全和自由都给予足够的关注;(3)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应当偏重安全目的;(4)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应当保持适当的张力。
2.刑事诉讼目的层次论。
该观点将刑事诉讼目的分为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认为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促进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
直接目的的两个方面应当并重,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采取权衡原则。
3.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统一论。
该观点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抽象意义上的目的观。
要实现这一目的,还须建立具体意义上的目的观,即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统一。
这样可以使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辩证统一得以具体化。
该观点认为,刑事诉讼中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是基本统一的,如果发生冲突,应当选择法律程序。
例题: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目的自由与安全论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应当兼容自由和安全两种目的
B.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必须对安全和自由都给予足够的关注
C.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应当偏重安全目的
D.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采取权衡原则
参考答案:
A.B.C.
二、刑事诉讼价值
1.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2.刑事诉讼价值可分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和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独立价值)两个方面。
3.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可以通过“程序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要增强当事人的自主性、保障当事人的充分参与、贯彻控辩平等、推进司法独立、增强司法权威。
4.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有公正、效率、效益说,公正、人权、效率说等。
5.刑事诉讼主体需要的多元性、多层次性决定了刑事诉讼法律价值目标的多样性。
刑事诉讼是诉讼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诉讼效率也是实现诉讼公正的要求和手段。
6.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例题: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可以“通过程序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
B.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在于保障刑法的实施
C.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的矛盾不可调和
D.打击犯罪有利于保障人权,所以,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就在于打击犯罪
参考答案:
A.B.C.D.
三、刑事诉讼结构
1.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或构造,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化,反映刑事诉讼主体的关系图形或组合方式。
2.刑事诉讼结构是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的进一步展开或实现方式与途径。
3.刑事诉讼结构包括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
4.纵向结构是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流程,可以反映侦查的基础性。
强调纵向结构的优点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缺点是未突出审判中心和辩护作用。
5.横向结构主要反映控、辩、审三方权力(权利)互动的基本格局,即控辩均衡对抗与法官居中裁判的关系。
刑事诉讼横向结构是狭义上的刑事诉讼结构。
其特色为:
(1)犯罪的严重性产生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双重原告”构成;
(2)犯罪的复杂性决定了刑事司法庭前程序的两级延伸。
一级延伸是指,为了避免原、被告双方在庭审外进行诉讼准备的不均衡,司法程序结构应作庭外的等距离延伸的设计;二级延伸是指为了避免把案件立即提交法庭以至于难以甚至不可能完成证据的审查与判断,从而应当增加揭露犯罪的时间和程序。
四、刑事诉讼职能
1.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为实现特定目的进行诉讼活动所具有的作用与产生的功能。
2.三职能说是指刑事诉讼职能有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职能;四职能说是指控诉、辩护、审判、诉讼监督四种职能;五职能说是指控诉、辩护、审判、诉讼监督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协助司法职能;七职能说是指侦查、控诉、辩护、审判、执行、诉讼监督和协助司法职能。
3.现代混合式的诉讼模式强调三种职能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
控诉是辩护的对象,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限定在控诉的事实与被告人的范围内;辩护必然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起制衡作用;审判是控诉的法律后果,在审判中必须保障辩护权。
例题:
现代混合式的诉讼模式关于刑事诉讼职能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职能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
B.控诉是辩护的对象,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限定在控诉的事实与被告人的范围内
C.辩护必然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起制衡作用
D.审判是控诉的法律后果,在审判中必须保障辩护权
参考答案:
A.B.C.D.
基本原则概述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刑事诉讼基原则也称“刑事诉讼之主义”。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等,我们称为一般原则。
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等,即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一些具体的制度或原则,由于只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某一阶段或仅适用于某一专门机关或诉讼参与人,解决具体的诉讼问题,因此不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
两审终审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等。
(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别提示:
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可出选择题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可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化。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还指导着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紧密相连的,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任务的保证。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的诉讼权利和人身悔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
2.该原则的含义:
(1)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
(2)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3)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保障,并不意味着诉讼参与人可以放弃其应承担的诉讼义务。
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也有权力要求诉讼参与人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否则,刑事诉讼就无法顺利进行。
法律援助制度
特别提示:
法律援助范围
1.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上述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上述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4.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4.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5.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6.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7.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立案标准
下列司法解释和有关通知对立案标准进行了细化:
1.最高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2.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3.最高检察院2000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4.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等等。
侦查的司法控制
1.侦查活动存在的问题:
(1)侦查手段滥用;
(2)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
2.司法控制:
对前者,要实施事前审查,由法官进行,主要针对逮捕、羁押、搜查等较严厉的措施,有些学者称之为强行性侦查措施;与之相对应的任意性侦查措施则可由侦查机关独立作出决定。
针对侦查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应当对其进行事后审查。
应允许公民采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侦查监督
1.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2.侦查监督的范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1条的规定侦查监督的内容有: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销案件而撤销案件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特别提示:
侦查监督的范围可出选择题
3.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1)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发现违法情况,应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2)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3)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4)对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纠正。
(5)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6)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
(7)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
(8)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
侦查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9)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处理。
情节较轻的,可以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
1.现代公诉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即刑事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二是刑事公诉兼自诉,即较严重犯罪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少数轻微案件允许公民自诉。
2.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公诉案件是否必须向法院起诉,也有两种原则:
一是起诉法定主义或称起诉合法主义,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必须起诉,而不论具体情节;二是起诉便宜主义或称起诉合理主义,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
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强调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二元并存、相互补充的起诉原则。
3.我国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在起诉原则上,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的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
刑事审判的模式
1.刑事审判模式,是指控、辩、审三方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审判程序组合方式。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是弹劾式审判模式,中世纪欧洲又出现了纠问式审判模式。
近现代刑事诉讼中存在三大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主要实行于英美法系国家)、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主要实行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兼采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优点的混合式诉讼。
2.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对抗制审判模式、抗辩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陪审团)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进和控制的审判模式。
当事人的积极性和法官的消极性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最重要的特点。
与职权主义相比,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有三个基本特点:
(1)法官消极中立:
表现为,一是法官开庭前不接触证据材料,避免其产生预断;二是法官不主动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调查证据,尤其不参与证据的收集。
法官在审判中主要是主持审判的进行,根据双方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依法判决。
法官的消极性和中立性,增强了审判程序本身的形式公正性。
(2)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
由于法官消极中立,控辩双方都会积极主动举证、质证、相互辩论,使法官形成对己有利之判断。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下,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得以充分实现,表现为控辩双方都有权收集、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平等辩论、交叉询问使审判程序充满“诉讼竞赛”气氛。
(3)控辩双方分享对审判程序的控制权。
尽管法官主持审判,但控辩双方对审判程序也分享一定的控制权,表现为:
一是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范围、深度取决于双方,只要不违反规则,法官不能主动干预;二是实行辩诉交易的国家,控辩双方可在庭前交易。
法官只要查明协议是完全自愿、没有误解的情况下达成的,通常会尊重双方的选择。
3.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审问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庭审判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法官的中心地位和在事实认定与证据调查中的积极性。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也有三个基本特征:
(1)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中心地位,主导审判的进行。
法官既是仲裁者,又是一个积极的事实调查者,行使调查权、审判决策权、指挥权。
表现为三方面:
一是公诉机关庭前移送卷宗,以便法官庭前初步了解案件事实和制定庭审计划;二是法官可以主动审问、询问被告人、证人等,主动出示核实证据等;三是法官决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审理方式、证人出庭、进程安排等。
(2)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在法庭审判中处于消极被动地位。
公诉人不需主动向辩方出击,被告人在庭审中主要是法官的审问对象。
控辩双方需要发问或出示证据要征得法官同意,并须在法官讯问和示证结束后。
控辩双方都处于被动、消极、补充的地位。
(3)法官完全掌握程序控制权。
尽管控辩双方有审判程序的参与权,但必须服从法官的安排和指挥。
4.混合式审判模式
混合式审判模式又称“折衷主义”审判模式。
这一模式兼采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的长处而形成,主要代表国家是日本和意大利。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充分体现了审判程序的民主性,能够充分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作用,程序公正性的特征较明显。
但是,法官的过分消极被动和控辩双方对审判程序的较大控制权,又难免造成审判效率和发现案件实体真实方面效率的降低。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由于法官积极主动的作用和对审判程序的有效控制,总的说,有利于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而且审判效率高于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
但是,该模式使法官的中立公正形象受到损害,并由此易于导致法官对辩护方产生偏见。
由于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二战后出现相互借鉴吸收的趋势。
现在,纯粹的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已不复存在。
混合式模式的特征是:
(1)保留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的权力,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能动性,表现了对职权主义模式的优势的客观态度;
(2)大力借鉴对抗制的因素,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注重控诉辩护双方平等对抗。
特别提示: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和混合式诉讼模式的特点可出选择题
5.我国刑事审判模式
1.我国1979年的刑诉法的审判模式具有超职权主义特点:
(1)法官完全主导和控制审判程序。
(2)审判程序以法官积极主动的证据调查为中心。
(3)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弱化,成为法官诉讼客体。
(4)法官代替检察官行使控诉职能。
2.1996年修正后的刑诉法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对抗性因素,适当保留了职权主义的某些特征,体现在:
(1)庭前审查由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
(2)强化了控方举证责任和辩方的辩护职责,弱化了法官的调查功能。
(3)扩大了辩方的权利范围,强化了庭审的对抗性。
刑事审判的原则
一、直接言词原则
1.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2.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有关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
特别提示:
直接审理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了法律特别规定以外,上述人员不在场,不得进行审理。
否则,审判活动无效。
直接审理原则又称在场原则。
直接采证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
而且法官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采纳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直接查证的证据,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
3.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必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法官要以口头的形式进行讯问(询问)调查,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未经口头调查的证据,不得采纳为定案依据。
特别提示:
选择题
4.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2)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
5.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
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应注意下列问题: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刑诉法 大纲 新增 内容 串讲 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