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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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一、通风系统。
1、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
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掘进巷道贯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2、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有与主要通风机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3、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
采掘工作面和峒室的供风量要符合《规程》规定。
4、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5、进、回风井之间和采区以上主要进、回风巷之间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6、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7、井下各类通风巷道支护良好,断面符合通风、行人、运输的要求,并符合《规程》规定;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其中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8、按《规程》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
9、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要按《规程》规定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效果符合《规程》要求。
10、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风井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11、风井必须设置防爆门和有正反向风门的安全出口,主要通风机安装和使用,主要通风机房的装备和操作符合《规程》要求。
二、局部通风。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要符合《规程》规定,局部通风机必
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m,安装位置距回风口应大10m,保证不发生循环风。
2、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3、局部通风机要安排专人进行管理,不得随意停开,并实行挂牌管理。
4、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出口风量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并保证瓦斯超限不作业,巷道中风速要符合规定。
5、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
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快速接头除外),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丝。
6、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铁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
7、风筒拐弯处要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8、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供电采用选择性漏电保护或采掘供电分开;
瓦斯喷出区域和高、突矿井掘进面局部通风机供电采用“三专两闭锁”或选择性漏电保护,并每天有专人检查。
三、瓦斯管理。
1、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瓦斯浓度在2%以上,体积达到0.5m3)。
2、瓦斯检查员的配备能满足矿井瓦斯巡回检查的要求,每班检查次数符合《规程》的规定;无空班漏检,无虚报瓦斯。
3、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4、工作面必须实行“一炮三检”,排放瓦斯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5、瓦斯检查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巡检图表)、瓦斯台账三对口,通风(瓦斯)调度日报(其内容反映当日瓦斯情况、隐患情况、重大问题领导处理意见,“一通三防”重点调度内容等)每日上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6、井下超过6m的盲巷,必须进行封闭或设栅栏和警牌标志。
7、停风工作面复产前,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检查和排放瓦斯工作,确认瓦斯不超限时,方准工人进入工作面作业。
8、矿井每年必须组织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井下爆破管理。
1、井下爆破材料库符合《规程》规定。
2、井下爆破必须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并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制度,雷管领、用、退实行“三对口”(即领、用、退数量、编号三对口);必须有切实可行的防止火工品丢失管理措施。
3、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4、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其内容符合《规程》要求,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5、井下爆破必须使用矿用发爆器(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得超过38V,并必须有矿用防爆电力起爆接线盒),严禁一个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发爆器放炮。
6、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且雷管必须当班领退,专人负责,不得在工作面存放。
7、矿井配有足够的爆破专业人员。
8、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项措施。
9、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五、通风安全监控。
1、矿井应按《规程》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设备,包括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主要传感器备用量不小于20%。
2、矿井应建立通风安全监测队伍,并按规定配备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安全监测工。
3、装置的安役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电缆敷设等都应符合《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和《规程》要求,并实行挂牌管理。
4、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试和校正。
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瓦斯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每7天必须对瓦斯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5、监测装置完好、能正常工作;监测监控中心室应24小时不间断正常监测,设备功能符合《规程》规定,按时打印报表。
6、监测监控系统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图纸、图表、记录、台账整洁齐全,中心站及维修室卫生清洁,设备、仪器、仪表工具齐全(应有设备台账、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装置使用月报、监测日报表及监测控布置图等)。
六、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1、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的工作面,按《规程》进行预测预报。
2、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和《规程》要求,采掘工作面按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进行作业。
3、对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4、在突出煤层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按《规程》要求编制的经批准的防护措施。
5、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专门的防突机构,有专门的防突施工队伍,人员配备和管理应符合《规程》的规定。
6、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必须采取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探测突出煤层的有关参数。
七、瓦斯抽放。
1、按《规程》145条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2、凡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必须有专门队伍;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抽放瓦斯(打钻、观测等)的需求。
3、瓦斯抽放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瓦斯巷等),必须按设计施工。
4、安期检查抽放系统,做到抽放管路无破损、无泄漏、无积水,抽放管路要吊高或垫高,离地面高度不小于0.3m。
抽放检测仪表齐全,定期校正,保证正常使用。
5、每个抽放系统必须定期测定瓦斯流量、负压、浓度等参数。
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干支管与抽放钻场至少每周检查一次。
6、抽放钻场(钻孔)必须有观测记录牌板,各种记录、台账齐全。
7、抽放瓦斯及抽放瓦斯设施,符合《规程》第146、148条规定。
8、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遵守《规程》第147条规定。
9、瓦斯抽放系统的瓦斯抽放量,以矿井正常生产过程中,风排瓦斯不超限为原则。
八、防治自然发火。
1、每一矿井必须有煤层自然倾向性鉴定结果。
凡开采有自然发火煤层的矿井,必须有矿井防治自然发火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2、消除采空区密闭内及其它地点超过35℃的高温点(因地温、
水温影响的高温点除外)及CO超限(火区密闭内除外)。
3、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永久性封闭,废弃巷道要及时进行密闭或进行充填隔离。
4、每一处火区都必须建立符合《规程》的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
火区管理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矿批准的措施执行,并遵守《规程》的有关规定。
启封火区要有计划和经批准的专门安全措施。
5、无CO超限作业和自然发火事故。
6、井下每个秤水平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并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九、通风设施。
1、密闭(包括永久、临时密闭,永久密闭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1)接实煤岩,按有关规定周边掏槽,墙体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无变形;
(2)四周要有裙边(不少于0.1m);(3)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上的观测孔、措施孔的孔口封堵严密;(4)墙前5m内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5)墙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6)墙内有水的要设反水孔;(7)密闭前要设不低于1.6m高的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牌(全风压巷道中的密闭除外),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牌清楚;(8)墙前无瓦斯积聚,无煤尘堆积。
2、风门(包括永久、临时、调节风门):
(1)风门要建在前后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的巷道内;风门墙垛(永久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四周接实煤岩,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空缝,墙体四周要有裙边(不小于0.1m);墙体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2)每组风门不小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
采区及以上进回风巷道之间的永久风门处同时设少于两道反向风门;主要进回风巷道间的风门必须安装闭锁装置;风门能自动关闭,不能同时打开两道风门(包括反向风门)。
(3)门框要沿口包边,有垫衬,四周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
通车门底坎除外),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扭。
(4)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电缆、管路孔要堵严。
(5)风门前后5m无积水、淤泥、杂物。
(6)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要设在上方,设在风门上的调节窗,其风门不漏风,调节风窗必须至少设2道,且其断面调节一致。
(7)通车风门必须设底坎、挡风帘、(运输机道风门也要设挡风帘)。
(8)通行电机车及斜巷运输的风门要有报警讯号,否则要设专人看守。
3、风桥: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2)桥面平整不漏风(手触感觉不到漏风为准)。
(3)风桥前后5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积水、淤泥、杂物。
(4)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成流线型,坡度不小于30°。
(5)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接实煤、岩,并填实、结实。
(6)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
(7)风速不超过10m/s。
4、测风站:
(1)测风站前后10米内无风流分支、汇合点,巷道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形。
(2)测风站断面要规整。
(3)测风站本身长度不得小于4米,墙顶面要平整。
(4)测风站要有明显的标志,站内无杂物、淤泥、积水。
(5)测风站要有记录牌,内容齐全,填写清楚及时(每旬一次)。
十、防治粉尘。
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系统。
地面静压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200m3,防尘管路中应逐级安设水质过滤装置,保证防尘设施处的水质符合要求。
2、矿井防尘管路到达所有产生粉尘的地点。
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主要进回风巷、上山与下山,皮带运输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开拓巷、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运煤转载点、装载点等产生粉尘和有可能粉尘堆积地点必须敷设供水管路。
胶带运输的巷道内防尘管路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支管和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支管和阀门。
3、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都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且雾化效果良好,
使用正常。
4、采、掘机的内、外喷雾装置,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
综采工作面设移架自动同步喷雾,放顶煤工作面设放顶煤自动同步喷雾。
实行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找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5、定期冲洗积尘:
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1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季度冲洗1次积尘,采区内巷道、地面煤炭运输走廊内的煤尘按矿规定进行冲洗,防止煤尘堆积(巷道内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为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刷白、冲洗要有记录可查。
6、有各开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开采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有隔爆设施,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岩粉)量、安装质量符合要求。
7、每一矿井必须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粉尘浓度符合《规程》规定。
十一、管理制度。
1、矿井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保证开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要的人员。
2、要建立和健全各级领导及业务部门的“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矿井抽放瓦斯系统管理制度、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防灭火管理制度、矿井瓦斯检查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排放瓦斯管理制度、巷道贯通管理制度、局部通风管理制度、通风设施管理制度、通风设施(工程)质量检收制度、爆破管理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3、矿井每年要编制“一通三防”安技措工程计划,并按规定提取安全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如期完成,正常发挥效益。
4、矿井各种图纸符合实际(图纸要求有通风系统图、综合防尘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矿井各种图纸、报表准确,数据齐全,上报及时。
5、瓦检工、测风工、测尘工、监测工、爆破工、瓦斯抽放工等都要制定计划定期培训,每次培训考核都要有记录可查,并做到持证上岗。
6、“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按规定进行检查、保养、维修、定期校正、计量检定,保证使用仪器仪表的完好,并有记录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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