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与气瓶安全监察情况汇报材料doc 1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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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与气瓶安全监察情况汇报材料doc13页
压力管道与气瓶安全监察情况汇报材料(doc13页)
项整治过程中,确定压力管道元件整治重点,严格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的规定,重点对阀门、管子、法兰、补偿器、膨胀节、高压管件等元件进行整治,杜绝无证制造和“贴牌”生产行为,严禁使用无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坚决查处无证制造和“贴牌”(指产品名牌上标注的企业与实际生产企业不一致)生产行为。
同时,按照《压力管道制造许可规则》的规定,加强对重大压力管道安装工程的现场安全监察,主动提供服务,向压力管道元件使用单位(含建设单位、安装单位)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同时,在执法检查中不断分析我省压力管道制造市场的现状,首先是找准管道元件整治的突破口。
要求执法人员务必熟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目录中的取证产品的范围,结合我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企业的状况,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达到查处一个点,带动一个面,查处一个管件,规范一个单元。
其次建立无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企业黑名单。
压力管道元件整治活动是国家总局开展的一项新工作,我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企业底子不清,状况不明,要求除专职稽查队以外,其他稽查队也要在执法检查中同时了解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企业信息,并报告总队登记。
同时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搜集制造企业的信息,然后逐一排查。
对不属于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的元件制造企业,则督促其向社会作出书面承诺声明,作为产品合格证的附件销售。
如中核(同昌)科技有限公司波纹管西安分厂生产补偿器,通过调查核实,该公司生产的元件用于市政供水和空调管道上的元件,限期该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声明。
第三、从管道工程查找制造的源头。
深入压力管道安装施工现场,抽查工程中使用的管道元件是否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资质,从而发现制造的源头。
五、坚持严格监察与帮扶并举,督促企业依法经营
去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部分制造企业经营状况下滑,加之一些企业还不了解所生产的管道元件属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的范畴,也不了解其制造的元件必须取得国家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因此,我们对检查发现辖区无证制造的管件企业,首先责令限期申请取证,及时整改的企业则免于处罚。
如在查处捷耐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无证从事中高压阀门一案期间,该公司及时主动向省局申请并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受理通知书》,达到了整治活动的目的。
对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则从严查处。
如陕西东岳工贸有限公司假冒河北恒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的销售工业管道元件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除没收其销售的假冒产品,并给予5万元的经济处罚。
同时对于已在压力管道工程中使用的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许可制造资质的产品,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符合安全性能的则允许继续安装使用,并通知建设单位不得采购无证企业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
对既属于无证又经鉴定不符合安全性能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则依法没收。
六、依法行政,稳步推进
对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的监管,面广难度大,企业取证意识不强,其质量又直接影响承压设备的安全使用,因此,我省从实际出发,分类查处,稳步推进。
对具备管道元件制造条件的企业限期其申请取证,逾期不申请取证的制造单位实行立案查处;对不具备条件的制造企业加大查处力度,责令其停止制造活动;对已经获得制造许可的企业,根据国家总局颁布的技术规范,实行制造监督检验的责令其立即开展监督检验工作,如陕西国联管件制造公司、陕西华山胜邦科技有限公司等两家单位获证以后,一直未开展制造监督检验,在查处后,立即联系省特检中心开展了监督检验工作;对暂未实行监督检验的管道元件,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其质量进行抽查,以提高市场管道元件的质量。
气瓶安全监察情况的汇报
气瓶作为一种移动式压力容器,由于储存的介质不同,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加之气瓶的使用范围广、数量多、流动性大及使用环境多变等因素,一旦发生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损失,还会影响到社会稳定。
据统计,气瓶事故位居八大类特种设备事故第三位,是各级安全监察机构专项整治的内容之一。
为了确保气瓶的充装和使用安全,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要求,不断提高气瓶充装单位的管理水平。
一是制定了《陕西省气瓶罐车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气瓶罐车充装安全管理规定》,对各类气体充装站的规模、气体储存能力和自有气瓶数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提高了门槛,同时把汽车罐车的充装纳入许可范围,减少了汽车罐车充装和运输事故。
特别是对天然气车用气瓶的安装、充装和检验实行了“IC”卡管理系统,收到了好的效果。
二是每年年底前召开下年度换证单位工作会议。
气体充装单位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差,复审换证工作不积极主动,为了保证各类气体充装单位按时换证,确保合法充装,我省每年召开一次下年度换证单位工作会议,学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有关气瓶充装的有关规定,特别对《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作重点的宣贯,请评审专家和有经验的充装单位管理人员就充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写、怎样才能保证安全充装等进行辅导。
三是帮助充装单位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气体充装的技术含量低,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技能素质较差,对如何按照《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要求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都不熟悉。
过去充装站只有简单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一些操作规程,并没有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为此,我们请特种设备协会的技术专家按《气瓶充装许可规则》附件B要求的内容编制了气瓶充装《质量管理手册》,印发各气体充装单位,供充装单位参考使用,同时还编写了《气瓶事故救援预案编写指南》和《气瓶事故处置作业指导书》(气瓶事故处置操作规程),在对充装站的站长和技术负责人进行培训考核时进行讲解辅导。
因此,目前我省各类气体充装站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比较规范、统一。
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写了《气瓶事故救援预案编写指南》和《气瓶事故处置作业指导书》(气瓶事故处置操作规程)。
(二)严格许可条件,把好“入口关”。
一是聘请了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从事评审工作。
为了搞好充装单位的资格评审,我省的鉴定评审机构(省特种设备协会)聘请了省内石化系统、兵器系统和铁路系统检验站(所)长期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同志负责评审工作,为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奠定了基础。
二是制定了气体充装站评审细则。
评审专家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陕西省气瓶罐车充装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了评审细则,按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充装质量及气瓶管理等三个方面将核准规则的要求进行细化,编制了评审表,对所要求的项目按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逐项进行评定。
较好地保证了评审结论的科学、公平和公正。
三是在评审中坚持取证重条件、换证重管理的原则。
在取证评审时严格坚持许可条件,从充装单位建设的合法性、储存和充装设备安全的可靠性及各种记录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评审,对批准文件、人员证件及检验、校验、检定、测试报告等技术资料原件进行核对;对暂不具备充装条件的单位,不但指出存在的问题,而且提出如何整改的建议,帮助充装单位完善条件,尽快取得充装资格。
对存在问题多,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动员其放弃充装工作。
在换证评审时,重点是查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审查质量管理手册的内容,查看各项记录的填写,从而了解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
设备的缺陷、管理的不完善和充装人员的误操作是发生气瓶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在评审过程中坚持查看设备技术状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使充装单位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依靠当地政府,消除气瓶事故隐患,取谛非法充装。
一是以“创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达标县(区)”活动为平台,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的责任。
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纳入当地政府的目标任务,市政府与县(区)、县(区)政府与乡(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
二是政府多部门联合执法,消除气瓶事故隐患。
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受职能所限对于非法充装单位和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政府多部门联系执法的办法,在帮扶、整改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情况下予以坚决取谛。
(四)加强专项整治,确保“两站”安全
一是针对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寿命已超过和接近报废年限的实际,省局已决定从2010年5月至11月30日在全省开展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的专项整治。
(1)要求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钢瓶必须有永久性的原始制造日期钢印和充装单位永久性标记,检验单位不得更改钢瓶的永久性标记和调换钢瓶所注册的充装单位。
对于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型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必须做破坏性报废处理。
(2)要求充装单位和检验单位对于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钢瓶,如钢瓶本体上没有任何永久性制造日期钢印和其他永久性的原始钢印的,无论检验与否,一律按报废处理。
严禁将上述报废钢瓶流回到充装、使用环节。
(3)要求充装单位须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的七条义务上墙,并向用户公示《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安全责任承诺书》。
二是召开全省气瓶检验机构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宣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和《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规定,并从2010年6月1日起组织专家对全省各类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人员、设备等条件不能满足检验工作的单位停止其检验资质,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无法整治的单位将取消取检验资质。
切实落实检验机构的把关责任。
存在问题和建议
1、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多头管理依然存在,监督执法工作难以进行,不利于开展和加强压力管道的监管。
建议尽快出台压力管道监管方面的部门规章或地方规章,有利于基层监察部门开展工作。
2、压力管道的结构形式和特点对日常监管和检验检测提出了更多的要求,监督方法、手段及装备需要适时的更新和添加,在用压力管道检验的前期准备和后期恢复的工作量也相当大、且检验周期长费用高,如埋地管道、架空管道及隐蔽管道等就比较难开展检验或监管工作。
这些情况对压力管道来说都是不利于普及开展定期检验检测的重要原因。
应进行专项研究并力争探索出适应的日常监管模式及新的检验方法,达到提高监管效率和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及缩短检验检测的时间的目的。
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要求实行监督检验,但各类元件及组合装置的监检规程还不全(阀门、波纹管、膨胀节等),许多类型管道元件无法进行监检。
4、对于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许可的鉴定评审机构太少,应对各省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增加该项目的资格,这样便于对压力管道设计审核、审定及设计人员的考核及对取得许可设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5、是对各类气体充装单位的储气量,特别是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储气量进行限定;
6、是对各类气瓶的销售,特别是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销售实行专卖,规定只能销售给有资质的气瓶充装单位,彻底解决气瓶产权自有的问题。
7、是在全国推广车用气瓶IC卡管理,以解决各地政府不理解、不支持的矛盾。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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