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全程营销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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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全程营销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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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全程营销代理合同
与世家机构关于“”项目
的全程营销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理方:
成都世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地址:
成都市顺城大街冠城广场10F、12F。
法定代表人:
唐浪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甲方“”项目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甲方“”项目的独家全程营销代理商。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名义从事“”项目的代理营销事务。
二、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
“”;
2.2.发展商名称:
;
2.3.地理位置:
;
2.4.项目性质:
;
2.5.建筑结构:
;
2.6.总用地面积:
亩;
2.7.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2.8.住宅部分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2.9.商业口岸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2.10.容积率:
平方米。
三、委托代理事务及期限。
3.1.代理事务:
“”项目之全部建筑物的销售。
3.2.期限:
本协议生效次日至双方认可的项目封盘清算日或双方协商终止协议时。
四、甲、乙双方的责任。
4.1.甲方:
4.1.1.保证“”项目整体开发所必需的资金供给。
4.1.2.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真实的、合法的该宗土地使用权属文件及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均为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
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根据办理情况,及时向乙方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各项手续及文件(均为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并为有关手续或文件的办理对该项目开发过程和进度的影响负完全责任。
4.1.3.对于乙方提出的有关策划方案,以高效率的工作方式尽快研究回复。
除双方有明确商定的情况以外,其回复时限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如在3个工作日后没有回复,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有关策划方案。
4.1.4.负责在与乙方协商的工作计划内,办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与有关银行签定按揭支持协议,能为购房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4.1.5.按已确定的策划方案高效率地组织工程实施,严格保证工期,保证按“”项目房屋销售合同所约定期限按时交付房屋;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符合房屋销售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该质量标准应在国家规定的合格或合格以上标准);保证按销售合同所约定的时间为购房户办理房屋产权证,以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信誉及利益。
4.1.6.提供完整的房屋销售场所。
4.1.7.负责为销售合同用印,收取购房户预交的预订金或定金,收取房款。
4.1.8.负担“”项目的宣传推广费用(参见本协议之第七条)。
4.1.9.负担现场销售接待中心的保安、水、电、保洁费用。
4.1.10.为乙方的销售工作尽可能提供配合。
4.1.11.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比率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佣金及有关费用。
4.2.乙方:
4.2.1.在本代理协议生效并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万元策划费后,即全面展开工作。
4.2.2.进行项目整合策划工作(参见本协议第六条)。
4.2.3.执行经甲方批准的宣传推广计划,按计划统一安排使用宣传推广费用。
4.2.4.制订开盘计划,并于计划规定的时间开始执行。
4.2.5.销售代理,委派销售人员,并负担其工资、奖金、福利等。
4.2.6.统一管理双方在销售现场的工作人员,并负责维持现场秩序,使之符合楼盘形象。
4.2.7.负担现场销售接待中心的电话、饮用水费用。
4.2.8.负责催收购房户应交的各项费用。
4.2.9.根据甲方的要求或认为有必要时,及时向甲方报告委托代理事务的处理及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结果。
本合同终止时,书面向甲方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2.10.按本协议有关约定向甲方收取销售代理佣金及有关费用。
五、乙方提出的“”项目的所有策划方案,均须经双方充分讨论,由甲方批准后方可执行。
乙方须按照甲方的业务要求忠实地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不得曲解和擅自变更甲方的业务要求,不得超出甲方委托的权限范围开展工作。
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事务转托第三方处理。
六、关于项目策划。
6.1.“”项目的项目策划工作由甲方委托乙方全案进行,乙方工作内容将包括在该项目正式开盘销售之前向甲方提供如下文件:
A、市场调研报告;
B、项目定位建议报告;
C、项目概念设计(工程策划)建议报告(含总平规划设计
草案及户型概念性设计方案);
D、项目用地堪舆报告;
E、投资分析报告及资金流组织建议报告;
F、项目CI体系设计及应用方案;
G、项目价值分析及定价建议报告;
H、营销策略报告;
I、项目宣传推广计划;
J、项目开盘计划;
K、物业管理建议方案。
6.2.“”项目的项目策划费为万元,乙方按本协议“6.3.条款”的规定方式向甲方收取,如项目正常开盘并由乙方代理销售,甲方可在结算销售代理佣金时返还其中的万元。
6.3.关于项目策划费收取方式的规定:
6.3.1.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万
元项目策划费,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上述第A、B项文件,甲方应在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让乙方继续进行工作。
6.3.2.如甲方决定继续委托乙方进行策划工作,则应在此期间再向乙方支付万元项目策划费,乙方在收款后4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上述“6.1条款”中其余各项文件,甲方则应在收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让乙方继续进行工作。
七、关于宣传推广。
7.1.在经甲方批准的宣传推广计划以内,由乙方全权负责“”项目的宣传推广工作。
7.2.“”项目的宣传推广总费用应整体控制在销售总额的%以内,视市场实际情况可由乙方提出宣传推广预算的增加方案。
7.3.宣传推广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广告的制作及发布,展销会及促销活动(活动中用于奖励或优惠的费用除外)的组织,销售接待中心的装修及布置,建筑渲染图制作,模型制作,售楼资料制作,环境包装、导示系统设置及工地气氛营造,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综合服务费等等。
7.4.“”项目的宣传推广计划均由乙方保证按媒体或外协方底价执行,鉴于双方长期的、良好的合作关系,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7.5.“”项目的销售任务按本协议第九条所规定的进度如期或提前完成的情况下,宣传推广费用如有结余,甲方将结余部分的%用于奖励乙方。
7.6.宣传推广费用的支付:
根据批准后的方案由乙方统一安排执行,甲方按已批准的广告推广计划及单项发布或制作合同的实际要求提前一周划拨有关款项给乙方或制作发布方。
八、关于销售代理。
8.1.在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之下,乙方全权负责“”项目的销售工作。
8.2.住宅部分的销售代理佣金为相应销售额的%,商铺部分的销售代理佣金为相应销售额的%。
8.3.关于项目定价:
8.3.1.双方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该项目阶段性销售保底价格计划,在销售代理过程中,乙方可根据各阶段的具体推广和销售情况提议实际销售价格及阶段性涨幅,执行前应报甲方批准。
8.3.2.该项目的阶段性销售保底价格计划必须与在此价格条件下该项目的相应开发实施标准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同时生效,双方以签署有关备忘录的形式对此进行明确。
8.3.3.在项目销售过程中,实际销售价格与甲、乙双方共同计划的阶段性销售保底价格的涨差部分,甲、乙双方按∶进行分配,涨差部分不计提销售代理佣金,涨差部分的有关税费亦按∶的比率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8.3.4.每次结算销售代理佣金时,将应参与结算的每一销售合同的实际销售价格,用于与甲、乙双方共同计划的相应阶段之相应房型的销售保底价格计算涨差。
8.4.销售合同由乙方所委派的销售人员签订,甲方负责销售合同的终审,并由甲方代表加盖甲方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8.5.在委托代理期内,“”项目涉及本合同代理范围内所有出售的房屋都计入乙方代理业绩,计算相应代理佣金。
8.6.乙方计提代理佣金条件:
在每一份销售合同生效且收到该份销售合同所规定的首笔房款后即可计提相关销售代理佣金。
8.7.关于退房的处理:
8.7.1.如因甲方原因(如工程质量、工期、手续等)造成退房的销售合同,乙方仍以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方式及比率计提相应销售代理佣金;
8.7.2.如因客户原因(如没有能力继续支付房款等)造成退房的销售合同,应按规定收取客户违约金,此违约金甲、乙双方各享有50%,乙方不再提取该笔合同之销售代理佣金;
8.7.3.如因乙方原因(如未按销售政策乱承诺等)造成退房的销售合同,则乙方应退还该合同已提取代理佣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8.8.甲方如给予了购房户销售政策之外的优惠,其有关合同的销售代理佣金仍按原价格计提。
8.9.每月一日和十五日各结算一次上半月销售代理佣金,节假日顺延。
第一次结算代理佣金时应扣除甲方已支付的策划费万元。
如第一次结算的销售代理佣金不足万元,则顺次扣除,直至扣除完为止。
九、关于代理佣金的确认及结算:
9.1从收取代理销售项目首笔房款(包括但不限于房款如:
订购金、定金、违约金等)日为计提代理佣金的起始日;
9.2代理佣金的结算标准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9.3从计算代理佣金的起始日开始,每半月确认并结算一次代理佣金。
每月15日和月末日为计算代理佣金的基准日。
9.4乙方每月1日和每月15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上半月的“代理佣金结算确认书”交付甲方。
甲方应收到“代理佣金结算确认书”的2个工作日内在“代理佣金结算确认书”签署意见并交付乙方。
如甲方在收到“代理佣金结算确认书”的2个工作日后没有在“代理佣金结算确认书”上签署意见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的书面意见回复乙方,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代理佣金结算确认书”。
9.5在甲方已确认或默认的“代理佣金结算确认书”后的两个工作日,将乙方应收的代理佣金支付给乙方。
十、关于销售进度:
10.1.项目正式开盘的准备:
10.1.1.甲方已办妥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1.2.该项目售楼接待中心已能正式启用;
10.1.3.已具备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的其它正式开盘的条件。
10.2.在完成“本合同10.1.条款”所列准备工作后,以第一个报纸广告发布日或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时间为正式开盘日。
销售进度考核从正式开盘日起开始,以该项目的可销售面积为“总任务量”计。
10.3.项目正式开盘后个月内,且该项目整体主体工程断水时,乙方必须完成销售总任务量%的销售量;开盘后个月内,且该项目的外立面施工完毕时,乙方必须完成销售总任务量%的销售量;开盘后个月内,且该项目房屋综合验收合格时,乙方必须完成销售总任务量%的销售量;开盘后个月且房屋交房开始1个月内,乙方必须完成销售总任务量90%的销售量,该项目代理销售可封盘。
10.4.销售进度考核中,如遇春节,则顺延一个月。
十一、如因甲方未完成与乙方约定的配合工作,乙方有权暂时中止相关工作至甲方完成约定的配合工作后,乙方恢复相关约定工作,并顺延相关工作进度。
十二、甲方须对“”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工程实施的优良品质,并愿为此承担责任。
十三、乙方保证对所代理房屋以合法的标准程序进行销售,诚实经营,绝不搞欺蒙拐骗,不做任何损坏甲方企业形象的事,并愿为此承担责任。
十四、违约责任。
14.1.甲、乙双方均保证,如有各方因违反本协议上述各项承诺而造成不良后果,除自己承担一切责任外,还应负责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4.2.若甲方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该项目的应付乙方的销售代理佣金及其他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承担相当于应付款项万分之四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未支付时,乙方有权通过乙方认为有必要的合法渠道向甲方收取有关款项,乙方并有权单方面中止双方本协议范围内的合作关系。
14.3.如无甲方授权,乙方任何职员不得代为收取购房预订金、定金和房款。
由于乙方职员擅自代收款而给甲方造成损失,应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五、甲、乙双方向对方发出的函件、方案等文本应具备以下的形式为有效:
15.1.每页盖有有关公章或合同章的文本(原件)。
15.2.通过甲、乙双方指定的传真机发出的每页盖有有关公章或合同章的传真文本。
十六、甲乙双方来往的函件、方案等文本的以下方式为有效交付:
16.1.通过甲、乙双方各自指定的代表签收的函件、方案等文本(甲方指定为代表;乙方指定为代表)。
16.2.通过甲、乙双方指定的传真机发出的函件、方案等文本。
(甲方指定的传真号为:
;乙方指定的传真号为:
028-6527789)
16.3.通过合法的邮政系统向对方指定的地址邮寄函件、方案等文本。
(甲方指定的邮政地址为:
;乙方指定的邮政地址为:
成都市顺城大街冠城广场10F、12F。
)
16.4.甲、已双方任何方的上述代表、传真机号以及邮寄地址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前的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另一方。
十七、在本协议无非正常中止的前提下,乙方可随时使用“金堂项目”之“全程营销”、“策划&销售”、“销售商”、“代理商”名义。
十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条款解决。
19.1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9.2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十、本协议一式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各执两份。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代表:
代表:
200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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