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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委员
考勤委员
篇一:
部门考勤制度
附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晋城市分行
员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行员工的劳动纪律管理,提高全员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以及省行等有关劳动用工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邮储银行各级机构(部门)的员工。
第三条全行员工应严格执行劳动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各级机构或部门要加强对员工的劳动纪律管理,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健全考勤记录,严格予以考核,并将员工出勤情况作为薪酬绩效计发的依据。
第五条员工考勤实行按月考核、分级管理。
市行负责对本部工作人员、一级支行领导及市区各经营单位的考勤管理;一、二级支行分别负责本机构人员的考勤管理。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六条机关工作时间以上级和市行安排和要求为准。
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及某些特殊岗位等可依据营业特点、工作岗位性质调整上下班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七条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员工应遵守员工守则,努力学习和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文化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
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脱岗或从事与工作无
关的活动。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八条考勤设臵的种类
(一)迟到早退:
按规定时间推迟上班视为迟到,提前下班视为早退。
(二)旷工:
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超假未及时续假视为旷工。
(三)请假:
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病假、事假等。
各种假期除年休假外均按实际日历天数连续计算。
(四)因公外出。
第九条考勤管理
(一)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请本单位(休)、销假登记簿,及时登记员工请(休)、销假情况,并按时向市行人力资源部报送相关资料。
(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假期终了或外出开会、培训结束返回单位后,应及时向主管行领导和行长报告。
(三)因故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副职及以下人员应通过正职履行续假手续,正职应通过主管行领导履行续假手续,本人在返回单位后一日内办理补假手续。
(四)假期期满上班后应到人力资源部履行销假手续,凡假期未满上班或超假,必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
未办理销假手续者假期内上班不计工资,超假但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以旷工处理。
第四章请销假管理
第十条员工请假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按上述规定填写请假单、补休单、出示医生诊断证明等,正确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请(休)假审批权限:
(一)市行:
副行长、总审计师外出须向分行行长请假,行长外出需向省行主要领导报告。
(二)各县(市)支行、市区各经营单位及市行各部室负责人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行长审批。
(三)市行部门副职及以下人员
一天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天以内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部审核。
三天以上(含三天)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分管行领导审签,行长审批。
其中,病假须附医院证明;工伤假须附医院证明,并经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批;产假、计划生育假,须出具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或医院)开据的证明。
(四)市区各经营单位人员按“市行部门副职及以下人员”标准执行。
(五)各县(市)支行人员
一天以内经支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支行分管行领导审签;
三天以内经支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支行分管行领导审签,支行行长审批。
三天以上(含三天)由支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支行分管行领导审签,支行行长审批,市行人力资源部备案。
其中,病假须附医院证明;工伤假须附医院证明,并经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批;产假、计划生育假,须出具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或医院)开据的证明。
(四)各县(市)支行、市区各经营单位及市行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开会、培训离开辖区一天以上的,主办部门应向人力资源部报备,若主办单位非市行各部室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向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请销假流程
员工请(休)假,需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请假单》,并注明事由。
请(休)假单根据相应天数与种类,履行相关审批,批准后交相应人力资源部门后方可离岗。
请(休)假手续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办理。
如遇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办理手续者必须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请(休)假主要种类
本细则中员工请(休)假的主要种类指除正常国家法定假日之外的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公假、年休假等假期。
(一)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三天以上,须持医院确诊证明和休息建议书,根据本人病情和单位实际,经批准后,方可休病假。
员工因病或因非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住院治疗的,根据员工本人病情、医学诊断、治愈情况以及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确定相应的期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
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按相关规定办理,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解除劳动合同。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病伤假期六个月以上医疗期满,执行病伤救济费。
在医病伤假医疗期内,如当月病伤假累计缺勤超过7天,减半发放当月保留工资;病伤假累计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保留工资。
3、每月病假累计3天以内(含3天)工资照发,3天以上病伤假工资参照以下标准计发:
篇二:
适合所有类型公司的考勤制度
1.目的考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法可依,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3.管理规定
3.1.工作制度
3.1.1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
00---12:
00
下午13:
00—17:
00
B.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经公司
同意,可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3.1.2打卡制度
3.1.2.1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
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卡。
3.1.2.2打卡次数:
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3.1.2.3打卡时间:
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3.1.2.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
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
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
《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月底由部门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
上述情况考勤由各部门或分公司和项目文员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
3.1.2.5手工考勤制度
3.1.2.6手工考勤制申请:
由于工作性质,员工无法正常打卡(如外围人员、出差),可由各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3.1.2.7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需由其主管部门的部门考勤员(文员)或部门指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于每月26日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考勤报表。
3.1.2.8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如有请假情况发生,应遵守相关请、休假制度,如实填报相关表单。
3.1.2.9外派员工在外派工作期间的考勤,需在外派公司打卡记录;如遇中途出差,持出差证明,出差期间的考勤在出差地所在公司打卡记录;
3.2加班管理
3.2.1定义
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
加点是指员工在正常班次内已保质保量完成额定工作之后,为完成领导安排的额外工作或超前性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
本规定中所指的“加班”,包括以上加班、加点两种情况。
员工在完成计划工作目标过程中,因个人原因而产生的加班加点不作为加班,因增加非计划内工作且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时,可申请加班,加班的最终审批权为公司总经理,否则为无效加班。
3.2.2加班申报及补偿规定
3.2.2.1公司提倡员工提高工作效率,不允许因低效及能力原因完不成本岗位工作。
a.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加班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应按月工时标准,合理安排工作班次。
部门经理要严格审批员工排班表,保证员工有效工时达到要求。
凡是达到月工时标准的,应扣减员工本人的存休或工资;对超出月工时标准的,应说明理由,报主管副总和人力资源部审批。
B.因员工月薪工资中的补贴已包括延时工作补贴,所以延时工作在4小时(不含)以下的,不再另计加班工资。
因工作需要,一般员工延时工作4小时至8小时可申报加班半天,超过8小时可申报加班1天。
对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延时工作不计加班,因特殊情况经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的延时工作,可按以上标准计加班。
3.2.2.2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因无法确定加班工时的,应在本次加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
《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有效。
《加班申请表》必须事前当月内上报有效,如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一周内上报至总经理批准。
如未履行上述程序,视为乙方自愿加班。
3.2.2.3员工加班,也应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有打卡记录但无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加班。
3.2.2.4原则上,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集体活动不计加班。
3.2.2.5加班工资的补偿:
员工在排班休息日的加班,可以以倒休形式安排补休。
原则上,员工加班以倒休形式补休的,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在春节前后补休。
加班可按1:
1的比例冲抵病、事假。
3.2.3加班的申请、审批、确认流程
3.2.3.1《加班申请表》在各部门文员处领取,加班统计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3.2.3.2员工加班也要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
各部门的考勤员(文员)负责《加班申请表》的保管及加班申报。
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加班前到部门考勤员(文员)处领取《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有效。
填写并履行完审批手续后交由部门考勤员(文员)保管。
3.2.3.3部门考勤员(文员)负责检查、复核确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并在每月27日汇总交人力资源部,逾期未交的加班记录公司不予承认。
3.2.3.4如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未设文员,以上职能由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经理指定的人员履行。
3.2.4倒休
3.(:
考勤委员)2.4.1员工倒休需提前申请,并以不影响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工作为前提下当月完成,跨月作废且以往年度的不再做继续累计。
倒休需填写《倒休申请表》,由部门考勤员确认当月的加班实际天数签字后,交主管/经理、主管副总签批。
3.2.4.2当月倒休最小单位按0.5天计算。
3.2.4.3无加班批准记录而批准员工倒休的,公司按旷工处罚批准人,旷工天数为批准员工倒休天数。
3.2.4.4员工自行倒休的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按严重违纪处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补偿。
3.3各类假期规定
3.3.1病假
3.3.1.1员工休病假需提供一级以上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市医保定点)
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连续休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提供个人医保定点或三级医院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3.3.1.2员工休病假必须提前申请。
如因情况紧急或突发而无法提前请假,应在休假当天上午8:
00前通过电话向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经理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3.1.3员工休病假期间的工资,当月病假累计3日内的,扣发日工资的50%,超过3日以上,在7日以内的,扣发日工资的70%。
超过7(含)日以上的,从第7天开始,执行医疗期工资,医疗期工资=所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和职业病标准进行劳动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公司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6个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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