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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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协议书
附件:
协议编号:
农村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________________
农村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协议书
使用说明
1、本协议适用于北京市农村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房屋接收(包括可以取得房屋产权或永久无偿使用)的情形。
在具备签订销售合同条件时,本协议约定条款将自动成为销售合同的构成部分。
2、
3、如果履行本协议需要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另行签订。
4、
5、如本协议的甲方、丙方为同一实体时,协议中的丙方责任及内容自动转成由甲方负责。
6、
7、协议文本中“___”部分,协议双方根据约定的内容进行填写,不需要填写部分用“/”表示。
8、
9、协议文本中“□”部分,协议双方根据约定的实际情况,对于适用的情形在方框中打上“√”,对于不适用的情形不在方框中做任何标记。
10、
11、对于协议文本中的附录,协议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将附录附于协议后。
12、
13、协议双方约定的与协议文本不一致或者需要补充的内容,请不要直接修改协议文本,可在第二十条补充条款处写明,如内容较多双方可同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录。
14、
协议编号:
农村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协议书
甲方:
(产权单位或产权个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仅限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公民身份号码(仅限于自然人):
乙方:
(区/县邮政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
(乡/镇政府)
住所:
负责人: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邮政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0]1720号);
5、国家发改委、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的意见》(发改基础[2012]43号);
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首都邮政普遍服务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1]4号);
7、北京市发改委《关于农村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京发改【2010】1295号);
8、其它:
本区(县)政府有关文件。
为进一步提升本地区邮政普遍服务能力,更好地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服务,更好地服务“三农”,为本地区提供更加优质的用邮服务,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乡/镇补建邮政局所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概述
第二条
经牵头,在乡/镇补建邮政局所一处,最终选定甲方名下的房屋和/或土地作为补建之用;甲方同意将房屋和/或土地转让给乙方;乙方确认该房屋和/或土地符合开办邮政局所的条件并同意接收。
第三条甲方按第种方式向乙方提供房屋和/或土地:
(请从下列方式中任选一种)
第四条
(一)仅提供土地(没有地上物),甲方不负责建房及装修;
(二)仅提供土地(没有地上物),甲方负责建房及装修;
(三)仅提供现状房屋,甲方不负责装修;
(四)仅提供现状房屋,甲方负责装修;
(五)提供土地及房屋,甲方不负责装修;
(六)提供土地及房屋,甲方负责装修;
(七)其它:
。
第五条用于补建邮政局所的房屋和/或土地位置及现状
第六条
甲方用于补建邮政局所的房屋和/或土地的位置位于。
具体位置图详见附录一。
(一)土地状况:
土地四至为:
东至;
南至;西至;
北至。
地上附着物情况:
。
(二)房屋状况:
占地总面积为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现状:
;
类型:
;结构:
。
(三)房屋及土地权属:
;
性质:
。
权属文件为本协议附录二。
第七条补建邮政局所所需资金及费用
第八条
(一)补建邮政局所是一项政府工程,补建邮政局所所需的投资及费用全部由国家、市政府及区(县)政府共同分担。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第种方式向乙方提供并转让的房屋和/或土地的总价款为¥元(人民币大写:
),其中包括:
1、□土地购置款;
2、□房屋购置款;
3、□土地、房屋购置款;
4、□建设款;
5、□装修款;
6、□其他费用,包括:
。
本协议项目可研报告编制费、初步设计费、以及办理两证所需的购房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不包含在本协议总价款内。
(三)本协议未列明的费用、甲方在房屋和/或土地实际转移占有前应支付而未支付或未结算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接收并实际占有后房屋和/或土地使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补建邮政局所的建设及装修
第一十条
(一)房屋建设及标准:
如由甲方负责建设,工程质量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以及乙方的要求,具体建设标准详见附录三。
(二)房屋装修及标准:
如由甲方负责装修,施工质量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以及乙方的要求,具体装修标准详见附录三。
第一十一条付款方式及时间
第一十二条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根据乙方补建邮政局所完成进度情况及市发改委、区县资金批复落实情况分期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第一期付款金额或比例:
;
付款时间及条件:
。
第二期付款金额或比例:
;
付款时间及条件:
。
第三期付款金额或比例:
;
付款时间及条件:
。
尾款金额及付款条件:
。
(二)付款方式为:
支票或转账。
(三)乙方每次支付甲方相应款项的同时,甲方应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正式发票交付乙方。
第一十三条补建邮政局所的房屋和/或土地交付与接收
第一十四条
(一)交付标准:
1、满足本协议第三条所述房屋土地位置、面积以及附录三建设标准(如有)、装修标准(如有)等的规定;
2、。
(二)接收: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于年月日前将本协议第三条所述房屋和/或土地在满足交付标准后交付乙方。
甲方应提前日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
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根据发改基础【2012】43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组织对房屋建筑质量、装修、装饰、消防、设备、设施等情况按照交付标准进行查验。
验收合格、并达到邮政局所开业条件后,双方签订房屋和/或土地交接书,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视为乙方正式接收。
第一十五条补建邮政所房屋和/或土地的归属
第一十六条
(一)能够办理权属文件的:
1、甲乙双方签订房屋和/或土地交接书之日起,该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即归乙方所有。
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两证,并保证乙方能够在接收房屋之日起日内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日内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证。
3、甲乙双方签订房屋和/或土地交接书之日起日内,甲方将房屋的全部审批证件、竣工验收证明、两套施工技术资料和三套完整竣工图纸资料及房屋调配单等全部资料备齐并交付乙方,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证手续。
如乙方办理前述手续需甲方提供其他资料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内提供。
4、乙在领取房产证之日起日内,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所需资料由甲方提供。
5、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税费承担按国家规定执行。
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分担。
(二)无法办理权属文件的:
1、由于该补建邮政局所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目前无法按照国家、市发改委要求办理国有房屋产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方名下,甲方承诺,该房屋和/或土地在乙方接收并实际占有后归乙方所有,由乙方永久无偿使用。
如该房屋和/或土地遇有争议及迁址等问题,由甲方及丙方负责协调解决,保证邮政局所业务经营的正常使用,并且乙方不承担任何与邮政所房屋和/或土地纠纷或迁址等发生的费用,上述相关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解决。
如今后该房屋和/或土地可以办理国有房屋产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
2、甲乙双方签订房屋和/或土地交接书之日起,乙方取得该房屋和/或土地的永久无偿使用权,并可自主支配,有权在该土地范围内新建、拆除、翻建房屋、院落等设施。
3、甲乙双方签订房屋和/或土地交接书之日起日内,甲方将房屋的全部审批证件、竣工验收证明、两套施工技术资料和三套完整竣工图纸资料及房屋调配单等全部资料备齐并交付乙方。
第一十七条甲方保证
第一十八条
(一)甲方保证对其交付乙方的房屋和/或土地拥有合法的处置权,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租金、物业服务费用以及其他应承担的费用等,甲方均已在房屋和/或土地交付前办妥,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
如果交付乙方后如发生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甲方保证按时将符合本协议约定交付标准的房屋和/或土地交付乙方。
同时有义务协助乙方完善房屋和/或土地使用(或建设)时的配套设施,保证乙方使用的道路、水、电、暖、消防、通信等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保证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正常开展。
(三)甲方保证房屋质量保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即:
根据建设部和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屋面、厕浴防水及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供暖、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其他部分保修2年。
本协议房屋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乙方之日起计算。
第一十条乙方保证
第一十一条
(一)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二)甲方交付乙方的房屋和/或土地达到交付标准后,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及时做好查验接收工作。
第十一条丙方保证
丙方负责落实国家、北京市和本区(县)政府关于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的有关规定,参照《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参考标准》进行选址,并保证选址符合质量合格、方便适用的原则;协调解决补建工作及本协议履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质量、期限交付房屋和/或未提供办理装修手续、房屋产权证所需相关的资料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每日按本协议全部价款的%计算。
同时甲方负责无偿修复直至符合本协议约定标准为止,并对乙方由此蒙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予以相应补偿。
(二)如果遇有第三方出具证据证明对乙方使用的房屋或土地主张权利时,由甲方负责解决。
(三)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无故解除协议,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如补建邮政局所房屋需要甲乙双方签订销售合同,且在该房屋具备签订销售合同条件,且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补签销售合同时,本协议约定条款将自动成为销售合同的构成部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销售合同的必备条款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本协议未约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本项目如涉及物业管理,在房屋实际接收交付(交钥匙)前,甲方应协助乙方与小区物业公司根据建委备案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就物业服务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物业管理协议。
第十五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房屋和/或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以由双方协商补充条款,如与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不一致,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七条如果履行本协议需要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另行签订。
第十八条如本协议的甲方、丙方为同一实体时,协议中的丙方责任及内容自动转成由甲方负责。
第十九条本协议附录及补充条款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份,甲、乙方各执份,乡(镇)政府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本协议补充条款
1、本协议总价款最终以市发改委对本项目初步设计批复金额为准。
2、补建邮政局所房屋需要签订销售合同,且在该房屋具备签订销售合同条件时,应由乙方上级单位:
“北京市邮政公司”与甲方签订正式销售合同。
附录一:
房屋和/或土地位置图
附录二:
房屋和/或土地现状的权属文件
附录三:
房屋建设标准及装修标准
(以下无正文)
以下为本《农村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协议书》三方签字盖章处: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附录一:
房屋和/或土地位置图
附录二:
房屋和/或土地现状的权属文件
附录三:
房屋建设标准及装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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