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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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范本
海上保险合同范本
【篇一:
第3章_海上保险合同】
第三章海上保险合同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应达到以下目标:
1.熟悉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2.掌握海上保险合同的构成;了解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3.弄清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4、了解海上保险单的形式和分类
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法律特征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conceptofmarineinsurancecontract)(p84-85)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一条对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释:
acontractofmarineinsuranceisacontractwherebytheinsurerundertakestoindemnifytheassured,inmannerandtotheextenttherebyagreed,againstmarinelosses,thatistosay,thelossesincidenttomarineadventure.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与海上冒险有关的海上损失,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
)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
根据以上两种解释,我们可以对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作一个概括:
(书85页)
海上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海上运输中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规定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承担经济补偿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agreement)。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elementsofmarineinsurancecontract)
海上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一样,其法律要求基本是一致的。
为了使海上保险合同在法律上能够等到执行,必须符合以下五个基本要求:
1.协议(agreement)
2.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向(intentiontocreatelegalrelations)
3.对价(consideration)
4.履行合同的能力(contractualcapacity)
5.合法的目的(legalpurpose)
6.合同的形式(form)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legalfeaturesofinsurancecontract)
合同行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任何一种民事合同的成立都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由于海上保险合同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其特殊性,所以海上保险合同除具有一般经济合同的共同属性外,还有以下特点:
1.海上保险合同是射倖合同(aleatorycontract)
2.海上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bilateralcontract)
3.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guaranteecontract)
4.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utmostgoodfaith)
5.海上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adhesivecontract)
四、我国调整海上保险关系的保险法规
(一)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p86-87)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书后附录530页)
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是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符合民事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subjectofmarineinsurancecontract)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与海上保险合同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如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1.保险人(insurer)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根据各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保险人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他们的组织形式各不一样,其形式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国家经营保险及个人经营保险等。
不论哪种形式的保险组织要成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必须经过政府机构的批准,取得保险人资格。
应当具有经营海上保险业务范围的资格。
在我国,财产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海上保险业务。
2.投保人(proposer)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applicant),是指经申请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注意的问题:
1)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否则合同无效。
3)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
4)投保人必须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即使海上保险合同已经转让。
3.被保险人(insured=theassureds)
海上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后果,并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
被保险人是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获取保险保障的直接承受者。
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注意:
海上保险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
a、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一体的
b、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人(一般是在货物保险中出现)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objectofmarineinsurancecontract)
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通过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获得保险保障的对象。
海上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投保人的船舶、货物、运费等,它们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不能得到保全的。
也就是说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不是保障保险标的不发生保险事故,而是承担对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灭失或毁损发生经济损失的补偿责任,因此只有保险利益才是海上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追求的保障对象。
保险标的因海上风险造成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即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所以说,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关于保险利益,参看
第二章“海上保险遵循的原则”。
)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中介人)
1.保险代理人(insuranceagent)
2.保险经纪人(insurancebroker)
3.保险公估人(insurancesurveyor)
4、特殊情况下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人(一般是在货物保险中出现)
四、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contentofmarineinsurancecontract)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
1、基本条款(基本险)--------基本事项-------基本内容
2、附加条款(附加险)------另外约定(附加的)-----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根据我国《海商法》2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列明以下基本事项:
1、保险人名称(nameofinsurer)
2、被保险人名称(nameofinsured)
3、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ofinsurance)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了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船舶(vessel)
2).货物(cargo)
3).船舶营运收入(income)—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4).货物预期利润(profit)
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wageandremuneration)
6).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y)
7).因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liablityandexpenses)
4、保险价值(insuredvalue)
保险价值指的是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
法律要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时,应当申明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
海上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一般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约定。
当
事人没有约定的,则要按照法律规定来确认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一经确定,就必须写入合同内容之中。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9条确认了上述认定保险标的之保险价值的方法:
1).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2).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
3).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
4).其他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5、保险金额(suminsured)
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实际投保的货币数额。
它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的货币表现,成为被保险人获取保险保障的法律标准,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赔偿责任的最大限额。
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coverageandexclusion)
保险责任(insuranceliability)是指保险人按照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所承担的基本义务。
在保险合同条款的责任范围内,如果发生海上风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可分为基本责任、附加责任和特约责任。
与保险责任相反的是除外责任,是海上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如果发生除外责任的风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一定要分清保险责任表示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
列举保险责任的方式;在合同中将具体承保的风险和责任一一列举出来,只有列举出来的,保险人才保;
另一种是:
列举除外责任的方式;在合同中将不承保的风险和责任一一列举出来,除了所列举的,保险人都保.
7、保险期间(duration)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即保险责任从开始到终止的时间。
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损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所有保险合同,包括海上保险合同,都规定了保险的期间。
【篇二:
货物保险合同范本】
篇一:
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书
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南通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
为保障乙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的货物运输保险事宜达成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生产的货物钴酸锂、锰酸锂、磷酸铁锂、氧化钴、硫酸钴等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有关保险责任均由甲方负责。
二、保险条款及投保险别(insuranceclausesconditions)
乙方选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投保综合险(条款详见附件)。
三、保险金额(amountinsured)
根据每次运输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乙方应根据货物合同价格填写保单(如不足额投保,出险后按比例赔付)。
四、运输工具(conveyance)
水路运输——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的运货船舶为船龄15年以下的适航船舶。
如船龄超过15年,则甲方可根据该船舶的实际船龄及使用该船时国际上普遍适用的老船加费价格向乙方收取老船加费。
如果乙方使用15年船龄以上的老船作为所投保货物的承运船舶,乙方同意须在使用该船运货前与甲方进行协商。
陆路运输——铁路货运险应尽量填明车次、车型、车号。
公路货运险应尽量填明车型、车号、厂牌、牌照号码。
五、运输限额(limitperconveyance)
每一运输工具的保险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如超过,须提前通知甲方。
六、运输线路(voyage)
具体线路依提单而定
或货场开始,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至收货人指定仓库或货场为止。
八、投保手续(applicationprocedure):
1、乙方在每一批货物起运前填写好“货物运输保险单”,填写要素应齐全,如个别要素当时无
法填写,乙方应在得知要素后立即告知甲方。
2、甲方收到乙方“货物运输保险起运通知”或“货物运输保险保单”并确认无误后,即为承保,
并将保险单每月按时送交乙方。
乙方收到保险单后应办理签收手续,并将该保险单项下保险费及时计入承保记录清单。
九、保险费率及保险费(ratepremium)
甲、乙双方同意:
1、保险费率:
%
十、保险期限(insuranceperiod)
此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十一、保费结算(paymentofpremium)
甲、乙双方同意:
1、甲方在每月30日之前(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至上班后第三个工作日开始之
前),
根据当月的保险单,向乙方开具付款发票。
2、乙方同意根据上款约定,在收到甲方的收据或发票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的指定帐户
付款。
3、甲方有权让乙方出具足以证明乙方确实已向甲方付出甲方应收保险费的证据。
4、甲方所指定的帐户,将会在通知乙方付款时,书面告知乙方。
5、甲、乙双方可根据保险单随时核对帐目。
6、甲方承诺,在乙方尚未支付相应保险费时,如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只要乙
方按合同约定如期交纳保险费,甲方将不会以乙方尚未支付保险费为理由拒绝对乙方进行赔付,也不会在赔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相应的保险费。
十二、索赔事宜(settlementofclaim)
1、施救
甲乙双方同意,如果发生货损、货差事件,乙方需督促接货或收货单位采取防止扩大货损的合理措施,积极施救并认真做好转运前对受损货物进行整理、修改和包装的工作。
甲方积极配合施救工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施救费用由甲方承担。
2、通知
方必须立即通知甲方或其代理人前去查勘处理。
报案电话:
。
3、查勘
被保险货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需将了解的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或其代理人赴现场查勘检验,确定损失数量和损失程度。
并且,乙方也有权委请自己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无论使用哪方的检验机构,如果该损失被判定或裁决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甲方同意由此所涉及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如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乙方同意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4、理赔程序
在接到乙方报案后5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同意通知乙方:
关于本次赔案乙方需准备的全部索赔资料,并且,甲方向乙方索取的全部资料应是乙方能够出具的,并且是合理合法的。
甲方在接到全部索赔资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同意需做出书面的保险责任认定,如确认该索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甲方需通知乙方,并在确定保险赔偿范围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对已能确定的赔偿数额,甲方同意在此期间将全部赔款支付给乙方。
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甲方同意根据已有证明资料可以确定的最高数额先予支付,待甲、乙双方对赔付保险金的数额确定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相应的差额,并保证不会从赔款中扣除任何费用。
甲方承诺,在理赔时如有争议,将以乙方利益优先为原则,给予乙方最大的让步和通融。
5、甲、乙双方同意,赔偿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赔偿金额=实际损失+施救费用+查勘费用-免赔额
施救费用和查勘费用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6、赔款支付
甲、乙双方同意;
1)赔付币种;与乙方协商。
2)赔付地点:
乙方享有所持保险单的索赔权,根据每一次的保单要求,确定赔付地点;如果乙方要求转让索赔权,需及时通知甲方,并对保险单背书。
3)赔付时间:
根据理赔程序。
7、甲、乙双方同意,在索赔时,需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正本
2)索赔清单
3)提单正本
4)发票正本
5)装箱单/磅码单正本
6)检验报告及反映货损货差程度的照片
7)货损货差证明
8)如涉及第三方责任,还需提供向第三方索赔的函电
十三、索赔时效(validityofclaim)
甲、乙双方同意:
向甲方办理索赔的有效期限,以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之日起满两年终止。
十四、合同中止(cancellation)
甲、乙双方同意,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中止:
1、乙方已经书面和口头向甲方提出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新的条款和新的要约,在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新的条款和新要约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尚未就新的约定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
2、本合同保险范围所涉及关系方由于任何原因中止与乙方的买卖合同。
3、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在本合同未被中止的情况下,乙方擅自将本合同保险范围内的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人投保。
4、甲乙双方未就本合同所涉及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达成一致意见。
5、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单方面违反本合同。
6、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单方面更改、转让本合同。
7、本合同的任意一方侵害合同另一方的权利、义务、名誉、资产,并且给该方造成损失。
十五、特别声明(specialannouncement)
本协议为甲方所出具的给乙方的全部承保保单的一部分,具有对现有承保保单进行批改的法律效力,但需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如甲方所出具给乙方的承保保单的条款与本协议有矛盾之处,应以本协议为准。
十六、附则(attachment)
1、甲乙双方应遵守协议条款的有关规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签定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同时双方对具体标的承保时由乙方填写的投保单、起运通知书、甲方签发的保险单均是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一切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3、本协议经过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七、附件(releventdocement)
1、《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篇二:
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样本)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
编号:
pyae20114413029000000*
甲方:
乙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为使甲方具有保险利益的货物在国内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对甲方国内运输货物采用预约方式予以承保,同时双方订立以下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保险标的
在协议期限内,凡属于保险条款列明保险标的的范围,由甲方承运的以下产品均属于预约保险范围:
1.
2.所有与甲方正式签约或由甲方委托运输的标的,由甲方负责安排货流事务,
并通过甲方正式签约承运公司承运的甲方指定的货物均属于预约保险范围。
二、适用条款和承保险别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运输保险条款》(09年版)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航空运输保险条款》(09年版)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偷窃、抢劫保险条款》(09年版)
4、《无人看管车辆除外责任条款》
5、《15天解除保险通知条款》
6、公路运输时应尽量使用全封闭式卡车。
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必须使用防水布覆盖保险标的。
三、承保方式1、运输方式:
公路、铁路、航空运输及联合运输。
2、运输路线:
深圳-客户临时仓库-全国各地(包括香港)
惠州-客户临时仓库-全国各地(包括香港)
3、此协议生效后,视同保单。
发货清单或发货票应妥善保存,在出险时作为备查资料。
4、除非甲方要求提供保险单(凭证),乙方不逐单出具保险单(凭证).
5、除本保险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根据甲方书面确认的运输申报单或运输明细表,以及相关的保险条款和附加条款承担保险责任。
单独的预约保险协议项不作为乙方承担责任的依据。
四、协议期限
自2011年月日零时起至2012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五、保险责任起讫
保险责任起讫是采用“仓至仓”方式,按适用条款约定执行。
六、预计投保额:
按当期的销售收入计算,全年预计投保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伍佰万元。
保险费率:
0.06%
预计全年保险费:
人民币75,000.00(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
七、结算方式:
1.签单时预付保费的rmb20,000.00,保险费每半年结算一次。
2.每月15日前按甲方申报的上月运输货物的保险金额结算上月保费。
预付保费将在保险期限最后2个月抵扣,并于保险期限结束后十五日内,根据甲方申报的保险金额及预付的保费结算总保险费,多退少补。
3.为核实运输保险的实际金额以作为理赔的依据和最后的计算保费,甲方人应对货物运出,逐批按起运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运输路线、车牌、发票/提单号进行登记,并于每月10日前将该登记表送乙方一份
八、免赔额:
1、普通责任:
每次事故免赔1000元人民币;
2、盗抢责任:
①部分损失: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损失金额的20%;②全车失窃、
失踪: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30%。
九、货运量核对:
甲方应如实申报实际运输资料,不得瞒报、漏报或不报。
乙方有权随时核查被保险人的运输情况。
十、安全运输:
甲方必须谨慎选择承运人和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和承运的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或其主管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如果甲、乙双方已事先就承运人、运输工具、运输包装等约定具体标准,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乙方将不定期地对甲方的运输货物和承运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提供防灾防损方案,甲方应予以积极协作。
如甲方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承运人,双方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承运人的资质证明文件,运输工具资料以及与其签订的运输契约,以便乙方选择恰当的承保方案。
十一、特别约定
1、每次意外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引起的连续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每一运输工具运载货物的损失以人民币叁仟万元(¥30,000,000.00)为限。
如保险标的的条件超出约定的范围,甲方应于货物启运前书面通知乙方,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所保货物如发生本预约保险单项下之损失事故,应立即通知乙方查勘,乙方凭本预约保险单、经甲方确认的运输申报单或甲方每月提供的发货清单,以及适用条款要求提供的单证给付赔款。
3、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承运人责任或其他第三者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甲方不能承诺放弃追偿权,并首先向承运人或者第三者索赔。
若甲方提出请求,乙方可先予以垫付,但甲方须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向责任方追偿。
4、甲方应选择具有有效执照的专业承运人进行运输,并要求承运人运输货物时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
5、甲方发运的每批保险货物须符合安全运输规定的包装。
6、保险赔款赔付地点为广东惠州,所有赔款以转账的形式支付给甲方,除非甲方出具书面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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