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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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资料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校发〔2012〕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资格审查、注册、成绩管理、学籍异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内容的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招生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在校期间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初,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同级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注册
第七条 注册管理是学校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确认程序。
注册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制度。
学生注册分为正常注册、暂缓注册和不予注册三种。
第八条 正常注册
1. 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计划财务处缴纳足额学费及相关费用。
2. 学生持缴纳足额学费的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网上注册手续,学院教务中心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审查合格后,登录“内蒙古工业大学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学生网上注册登记。
3. 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学生凭借第一学期正常注册的证明,到所在学院办理正常注册手续。
4. 学生正常注册后方能取得学籍,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已正常注册的在籍学生赋予“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教务系统”登录、选课、成绩查询等权限。
第九条 暂缓注册
1.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正常注册,符合以下情形者,可以申请暂缓注册:
(1)因正在办理助学贷款手续的学生,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学生持有关批件到所在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2)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缓交学费(全部或部分),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后,学生持有关批件到所在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3)因家庭经济困难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凭《内蒙古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审批表》到所在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4)由于意外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或疾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在批准的假期结束后的一周之内,持相关证明办理注册手续,否则按逾期未注册处理。
2. 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暂缓注册学生赋予“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教务系统”登录、选课、成绩查询权限。
3. 暂缓注册有效期限的截止时间为当学期倒数第2周的周一,学生应在此时间前,将暂缓注册转为正常注册。
4. 在暂缓注册有效期内,学生将暂缓注册转为正常注册的,其取得的课程学分方为有效学分。
第十条 不予注册
1.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2. 无故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不予注册。
3. 申请暂缓注册而未获批准者不予注册。
4. 不符合注册条件(如不具有本校学籍、未到所修专业院系注册、未持有效证件等)者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 注册管理
1.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
2. 不予注册的学生,可在每学期注册结束后两周内提出休学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
3. 每学期注册结束两周后仍未提出休学申请的不予注册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4. 对于按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发文生效。
第四章 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或5年,全日制高职高专学生基本学制为3年。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修业年限。
普通本科四年制专业学生修业年限为3~6年;普通本科五年制专业学生修业年限为4~7年;高职高专学生修业年限为2~5年。
第十四条 修业年限计算时间自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起,至毕业证书(结业证书)颁发时间止。
休学时间包含在修业年限内。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超过规定年限者,学校不予注册,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五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均需考勤。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八条 请假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请假三日以内,由学生班导师批准;请假三至七日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批准;请假八至十五日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副院长批准;请假四周以内,由学院院长批准;学生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者应办理休学。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
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未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内累计达到20学时的,经批评教育,给予警告处分;受处分学生再次累计达到2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到5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学生考勤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
第六章 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不得低于16学分和不得高于36学分,对实行分层次教学的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程,可以选择比培养计划规定层次要求高的相同课程,但不得选择低于规定层次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五级分制记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分制记分(合格、不合格)。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在百分制≥60分、五级记分制及格(含)以上或二级记分制合格,即可获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同时记载成绩;成绩不及格者,记载成绩,该课程学分以0分记;任选课考核不合格,不记学分,也不记成绩。
考核成绩的评定方法:
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考勤、作业、测验、课内实验等)、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占20%-50%,具体比例由课程开设单位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学分计算
1. 理论教学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
2. 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如生产(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工程训练、测绘等每周计1学分。
3. 体育课每30学时计1学分。
4. 授课、练习一体化的课程每32学时计1学分。
5. 综合教育环节学分(课外科技、文体活动等获得的创新学分和奖励学分)认定按《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学生综合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志,学校以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PointAverage)和学年(学期)学分累计绩点,来评定学生在某一阶段学习的优劣,并作为对学生进行相关评优、转专业、选择专业方向、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各种奖励与学籍处理的重要依据。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权重系数×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根据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折算(课程的概念也包含实践环节),具体折算办法如下表:
百分记分制课程成绩
100~90
89~80
79~70
69~60
<60
五级记分制对应百分制
优=90
良=80
中=70
及格=60
不及格
二级记分制对应百分制
合格=75
不合格
补考成绩对应百分制
及格=60
不及格
对应课程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0
课程权重系数规定如下表:
课程类别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主干课程
主干课程以外的其他必修课程
选修课
课程权重系数
1.2
1.1
1.0
学年(学期)学分累计绩点=学年(学期)∑学分绩点。
(3)课程绩点以学生取得的该课程最高成绩计算;补考通过的课程按60分计算该课程的课程绩点。
第二十六条 缓考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方能生效。
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特殊情况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七条 补考
1. 必修课及限制性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学校安排的一次补考。
课程补考通过,成绩一律采用60分或及格记载。
2. 补考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开始进行,无论何种原因未参加补考均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
3.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可以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其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未办理缓考手续而缺考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4.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必须选择重修;任选课考核不合格,可选择重修或改选其他任选课程。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无效,记为0分,且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免修
课程内容相近且学时相差在16学时以内(含16学时),可以申请免修,成绩按60或及格记。
对大学计算机文化基础、大学外语等课程,学生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及以上者,承认其学分。
第三十条 重修
学生课程成绩不及格或虽已及格,但对已修课程取得的考试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该门课程。
重修的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不限制重修的课程门数和次数。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毕业设计(论文)准入制度。
原则上学生应在修完专业主干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的前提下,四年制本科专业学生在修够最低学分180学分,五年制本科专业学生在修够最低学分230学分后,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第七章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为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学校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的机会。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具体办法按《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生攻读双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和《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生攻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校目前各专业的办学条件得到良好利用和发挥,学生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对确有必要转专业的,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办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六条 录取到我校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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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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