阀门采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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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门采购合同
崇礼县南山窑村污水处理项目
阀门设备
采购合同
买方:
北京嘉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
开立基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3月
北京嘉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和开立基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就崇礼县南山窑村污水处理项目的阀门设备供货及相关服务,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双方签署本协议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法人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签字人授权书;
6.买方需要的其他资料。
卖方提交的前一款所列资料如有变动,须及时将变更资料提供给买方。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共同签署的、由双方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以及上述文件中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的规定,卖方在正确、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向其支付的所有货款及报酬的价格。
(3)“货物”系指买方购买的符合本合同及附件1“分项价格表”并满足附件2“技术协议”要求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向最终用户提供的一切设备、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的规定,卖方应提供的与所供货物有关的服务,包括货物包装、运输、保险、监测、安装、集成、调试、技术联络、试运行、竣工验收、培训等技术支持、售后服务以及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最终用户”系指。
(6)“项目现场”系指。
(7)“质量保证期”系指合同条款第条所约定的期限。
(8)“货币”系指人民币。
(9)“天”系指日历日数。
(10)“初验”系指安装调试验收,设备或系统安装完成后,进行单机测试、系统联动测试、负载运行168小时测试,由业主、买方与工程监理共同确认合格,并形成安装验收报告,由相关各方签字确认。
(11)“试运行”:
系指设备或系统安装调试后,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并修正运行中出现的故障。
(12)“终验”系指竣工验收,设备在圆满完成试运行、性能测试达标后,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经业主、买方与工程监理共同确认合格,并形成试运行记录,由相关各方签字确认。
2.供货范围
(1)设备供货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参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1
手动涡轮蝶阀
DN125碳钢EPDM座,电镀板,对夹连接,压力:
10kg.涡轮
1
台
472
472
2
手动涡轮蝶阀
DN80碳钢EPDM座,电镀板,对夹连接,压力:
10kg.涡轮
1
台
335
335
3
手动涡轮蝶阀
DN50碳钢EPDM座,电镀板,对夹连接,压力:
10kg.涡轮
2
台
273
546
4
手动涡轮蝶阀
DN40碳钢EPDM座,电镀板,对夹连接,压力:
10kg.涡轮
4
台
228
912
5
手动蝶阀
DN32碳钢,对夹连接,压力:
10kg
5
台
60
300
6
止回阀
DN80碳钢法兰连接,压力:
10kg
1
台
527
527
7
止回阀
DN32碳钢法兰连接,压力:
10kg
2
台
238
476
8
止回阀
DN40碳钢法兰连接,压力:
10kg
5
台
276
1380
9
弹性接头
DN125锻钢法兰,橡胶体,法兰连接,压力:
10kg.
1
台
375
375
10
弹性接头
DN40锻钢法兰,橡胶体,法兰连接,压力:
10kg.
4
台
107
428
11
弹性接头
DN80锻钢法兰,橡胶体,法兰连接,压力:
10kg.
1
台
211
211
12
弹性接头
DN50锻钢法兰,橡胶体,法兰连接,压力:
10kg.
1
台
129
129
13
电动蝶阀
DN125碳钢对夹软密封电镀板,对夹连接,电压AC220V,开关型
4
台
1461
5844
14
电动蝶阀
DN80碳钢对夹软密封电镀板,对夹连接,电压AC220V,开关型
4
台
941
3764
15
电动蝶阀
DN50碳钢对夹软密封电镀板,对夹连接,电压AC220V,开关型
10
台
864
8640
16
电动蝶阀
DN40碳钢对夹软密封电镀板,对夹连接,电压AC220V,开关型
1
台
825
825
最终优惠价:
(大写)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
25164
注:
此价格含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运费,阀门均含配对法兰,螺栓,螺母,垫片、法兰垫。
(2)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即合同价格为固定不变的总包价格,不随市场行情变化而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及备品备件价格、17%增值税费、装运费、运输保险费、工厂检验费、安装、现场安装调试费、培训费、技术资料费、技术咨询费等。
(3)关于供货范围的说明:
卖方所供设备须为满足使用要求的全套设备,卖方提供上表中如有未列入的其它必需零部件及材料,卖方应全部提供,此费用已包含在总报价内。
3.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原产地
(1)交货期为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5天内提供整套设备并发货至现场(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更改交货时间的,以书面通知为准)。
(2)买方购买的货物原产地为北京。
(3)本合同产品的交货地点: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白旗乡南山窑村项目现场地面上或买方指定地点地面上,收货人:
。
4.技术规格和标准
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应符合合同附件“技术协议、图纸”。
5.知识产权
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相关权益的起诉或追索。
否则卖方将承担买方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买方因上述诉讼或追索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买方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
6.合同价
卖方在正确、完整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后,买方应向其支付人民币贰万叁仟圆整(¥:
23000)。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即合同价格为固定不变的总包价格,它将不随设备、材料、技术及劳务市场的行情变化而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价格、备品备件、专用测试仪表及工具、17%增值税费、运输费、运保费、工厂检验费、现场安装调试费、培训费、首次保养费、技术资料费、技术咨询费等。
此合同项下的任何设备如果为停产产品,在合同执行期间需要升级到新型,卖方必须承担替换该产品或升级所产生的费用。
卖方还必须保证该新型符合之前设备的详细规格。
7.保险
卖方负责办理货物从出厂地运抵项目现场途中的保险。
保险范围包括全部装运货物;保险种类为按货物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办理的“一切险(AllRisks)”。
8.包装要求
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及其技术资料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采用全新的、坚固的木箱,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搬运、装卸,并能防淋、防晒、防潮、防震、防锈、防倾斜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项目现场。
所有装箱的零部件应由卖方用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零部件名称,和在装配图上的位置号和零部件编号。
备件和工具除上述要求外,还要相应地标明“备件”和“工具”字样。
如果为集装箱运输,卖方为确保合同设备运输的完好,包装前需检查集装箱。
保证足够的货撑和止动器以防止设备向集装箱里滑动。
卖方需要对此种疏忽导致的损失负责。
如果合同设备由于不正确的包装或者不正当的保护措施导致的损失,按照合同内容,卖方需要负责修理、更换和/或赔偿。
由于包装和/或唛头的失误或模糊引起的设备错误运输,卖方须承担因此产生的额外的运输费用。
相关的备品配件、工具、技术文件和资料要和主要的合同设备一起运输,否则,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卖方承担。
合同设备的每个包装中须有以下单据:
A.详细的箱单副本两份
B.质量证明副本两份
C.与设备有关的技术单据副本一份
D.机器及部件组装的系统装配图副本两份
9.包装标志
卖方须在每个包装四个相邻面用不可擦除的颜料用英语显着的标注出如下信息:
A.合同号:
B.唛头:
或
C.目的地:
D.收货人:
E.设备的名称及序列号
F.箱号/包号
G.毛净重
H.体积(长X宽X高厘米)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出“小心轻放”、“请勿倒置”和“防潮”、“防震”、“倾斜反红”等字样或其他符合国际贸易运输的说明性标志。
如合同设备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的、放射性的和/或其它危险品或材料,包装上应有危险品标志以适合运输。
如合同设备重量为贰
(2)吨或超过贰
(2)吨,应标注出重量、重心和吊装位置。
10.装运条件
装运条件符合下列规定:
卖方应负责将货物从出厂地运抵项目现场,并支付相关费用。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交通运输允许的数量和尺寸,否则,由此超装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卖方负责。
11.单据
发货后卖方应按买方要求提供下列单据:
A.由卖方和制造商分别提供一正两副详细的装箱单,包括包装箱明细、尺寸和重量;
B.两份合同设备的运输单据副本。
质量保证期结束时,卖方应向买方书面提出支付最后一笔付款要求的同时,提供单据:
《质量保证期内服务质量情况》。
12.支付
本合同应以人民币计价。
买方应按下述方式完成合同价的支付:
(1)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_陆仟玖佰_圆整(¥6900);
(2)卖方收到预付款后对设备进行加工,加工完成后卖方书面通知买方,如买方到现场看货,接到通知2天内告知卖方看货,待看货符合合同要求后五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发货款;如买方不到现场看货,在收到卖方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发货款,发货款即:
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作为发货款,即支付人民币__壹万肆仟玖佰伍拾圆整(¥14950);
(3)卖方货物安装联动调试完毕并经业主、监理、买方验收合格,以此作为最终验收结果,并开始计算质保期,卖方在质量保证期结束时,买方经审核无误后七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即人民币_壹仟壹佰伍拾_圆整(¥1150)。
(4)买方在每次付款前,卖方需开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买方在审核有关单据、发票时发现了错误或问题,应待卖方提交正确的单据、发票后再行支付。
13.伴随服务
卖方应按买方要求提交所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其中应包括所供货物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
样本、曲线、图纸、使用说明、操作及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等。
这些文件数量共3份,一份包装好后随同货物一起发运,另外2份在发货后三天(3)内邮寄到买方所在地。
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须经过恰当的包装,使其可以经受住大量的搬运、长途运输、防潮、防雨。
每个包装的表面须涂上以下信息:
A.合同号:
B.唛头:
或
C.目的地:
D.收货人:
E.箱/包号
F.毛净重
每个技术文件的包装中含有表明序列号、代码、数目以及页数的信息表复印件两份。
在发送技术文件的48小时内,卖方须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发送日期、包裹号、发货单号、大概的毛重,并向买方提交以下单据:
A.发货单(标明合同号及收货人)复印件两份
B.技术文件详单副本两份
如果技术文件有任何短重或损失,卖方须在4天内补发缺失或损失的部分。
目的地货运单盖印的日期为确切的技术文件的发货日期。
如果卖方没有按照上述要求规定的日期发送技术文件,卖方每个星期须付给买方总合同价格的1%的算定损害赔偿。
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
此赔偿不能免除卖方延发技术文件的责任。
卖方按买方批准的培训计划负责对买方及最终用户进行工厂运行管理、设备的测试、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
培训包括在卖方的设备制造厂和类似工厂参加听课、设备结构、检修方法等方面的培训,也包括卖方在现场,对最终用户的操作人员进行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操作人员能掌握本合同内设备的维护保养、检修及实际运行操作。
卖方应按买方要求的时间派出有专业经验的技术人员在项目现场进行货物安装指导、负责调试。
在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管和维修,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义务。
卖方应无附带条件地及时配合买方的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包括提供设计用的所有基础资料。
卖方需每周五提供一份进度报告,并随时根据买方要求提供进度/状态报告。
以上伴随服务的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买方不另外单独进行支付。
14.售后服务
卖方提供12个月的原厂商服务,质量保证期从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试运行及终验合格次日起开始计算12个月,在质保期内如设备发生故障,卖方应免费维修或更换。
保证期内若设备在运行中发生问题,卖方必须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或更换。
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卖方有责任继续负责无偿提供维修保养的技术咨询,并按本合同签订时的成本价提供零配件和相关技术服务。
15.检验和验收
合同项下设备在交货前需进行出厂检查,并在工厂检查和装运前通知卖方。
卖方提供原厂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出具的品质保证书。
出厂质量证明和运输前检验记录须提交给买方。
买方有权派遣其检验人员和卖方的检验人员一起去卖方工厂(或制造厂家)检验、检查合同设备的生产及质量,费用由卖方承担。
卖方须在设备组装及检验前半个月通知买方检验日期。
主要设备的组装和检验须有买方检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如果不是因为卖方的原因致使买方的检验人员不能及时到现场,卖方有权利独自执行组装及检验。
卖方须免费提供给买方检验人员工作设施,例如必要的技术文件、图纸、检验工具和仪器等。
卖方必须在任何一个测试项目完成后的7个天内将有测试证书和曲线的报告副本(共4份),提交给买方。
买方保留要求卖方支出额外费用的权利,这些费用的发生,是由于卖方不能符合上述测试和检查的要求,包括测试证书和曲线的提交。
如经检验或测试不符合本合同之规定,卖方应依买方指示作无偿改善,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由此引起的检验和测试延误,不得作为工期延期的理由。
货到项目现场后,买方会同最终业主、工程监理对货物进行清点,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的要求,并签收接收单。
在此期间买方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货物清点在项目现场进行,卖方应对清点工作免费提供合理的协助。
如果为集装箱装运,开集装箱及返还集装箱不被视为开箱检验。
如果被清点的货物不能满足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必须免费更换被拒绝的货物,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买方在货物运抵项目现场后有对其进行检验以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该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其原产地或出厂地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及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在买方和最终用户的协助下,由卖方的技术人员执行并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转及接收检测。
此详情记录在由卖方和最终用户指定的现场代表签署的维修记录册中。
试运转是指试运转一个或一系列的机器和/或设备的性能。
调试是指整个合同工厂及各个设备单元的调试。
调试后,整个合同工厂将以最高额定输出/参数连续运行。
在安装工程开始之前,卖方的技术人员须给出安装需要的详细方法描述。
在安装、调试期间,卖方的技术人员须进驻项目现场,给安装工作进行全程技术指导,并参与对所有设备安装质量的评估及检验。
重要的技术指导卖方技术人员须以书面形式提交,买方审核批准。
如果试运转成功完成、安装、调试也完全符合并满足技术所有合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须由各方代表五天内在工程现场签署完成安装、调试及试运转的证明。
证明签署的日期被视为合同工厂安装和试运转完成的日期。
如在调试、验收运行及机器保质期内,发现设备和材料有问题,此证明并不能免除卖方的责任。
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引起的试运转和/或验收检测延期和/或产生额外的费用,买方有权利向卖方索赔因此产生的损失。
合同设备的验收不能免除合同设备保质期内的责任。
16.质量保证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质量三包(包退、包换、包修)服务。
卖方保证提供的设备为全新的,技术一流、质量卓越。
没有任何设计、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
符合附件1的规定,适用于合同规定的使用和目的。
卖方保证技术文件完整、清晰以及正确,并能满足安装、调试、试运转、验收检测、以及合同设备的操作和维护的要求,语言为中文或英文附中文译文。
卖方保证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供专业的、正确的、有效的安装、调试指导,以及合同设备操作中必要的技术服务。
经买方检验,如发现其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条款下的索赔。
在调试期或运行期内如果有一项或几项数据未达到附件技术协议书所列指标,卖方应在接到买方(或用户)通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后安排有解决能力的技术人员二十四小时内赶到现场,十二小时内予以维修处理,提出有效改进意见,如卖方不能按要求对现场的调试进行技术指导,由此造成任何问题,由卖方全部负责并承担处罚,买方将顺延付款时间,质保期内的质保期重新计算。
若设备改进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后可以达到规定要求,质量保证期应从更换次日起重新计算。
若经过试验仍达不到要求,买方有权自行解决并视为卖方质量不合格,由此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因卖方货物质量原因,导致买方损失,卖方应予以赔偿。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的三(3)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行使对卖方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本合同质量保证期从最终用户签署终验合格次日起开始计算,为期12个月。
17.索赔
如因产品的质量问题或因卖方负责的运输和包装等不符合合同或相关标准的约定致使买方遭受损失,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如果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足以弥补买方全部损失的,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由卖方承担。
但保险公司的赔偿支付不影响卖方的赔偿责任。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货物缺陷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了索赔,则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同时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税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费用;
(2)根据货物的低劣和损坏程度以及买方遭受的损失金额,经过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规格、质量和性能符合合同要求的新零件、新部件和/或新设备来更换和/或修补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因此而蒙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如果为急需设备,卖方须空运设备到现场。
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6条的规定,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的七(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己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的七(7)天内或在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第条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并使买方满意,买方将从卖方货款或质保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如果卖方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合同,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18.通知
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均以书面、传真的形式发送,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须随后补发书面确认。
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为生效日期,两个日期中以较晚的一个为准。
19.变更指令
根据本合同第18条的规定,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向卖方发出书面指令,以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列一项或几项:
(1)货物的运输或包装方法;
(2)交货地点;
(3)交货时间;
(3)伴随服务的内容。
卖方须对买方的上述变更指令无条件接受。
20.合同修改
除第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由双方签订书面修改书。
2l.卖方履约延误
卖方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期进行交货并提供后续的伴随服务。
如卖方因非不可抗力原因而自行拖延交货或提供服务,则将受到以下制裁:
(1)扣减未付货款。
(2)加收误期设备赔偿,每迟交货1周的罚金为迟交货物合同金额的%;超过4周,每周的罚金为迟交货物合同价值的1%。
(3)卖方迟交货物超过4周,买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对因卖方违约的终止合同,须双倍退还合同预付款和其他先期付款。
(4)卖方所交设备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技术协议要求的,由卖方负责包换或包修,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产生的费用。
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由卖方承担,并承担第条第
(2)项责任。
因质量原因卖方需更换产品或设备,工期不顺延。
(5)若卖方设备维修、更换后仍达不到买方质量要求,卖方须双倍退还合同预付款和买方的其他先期付款,并承担延误工期的责任和损失。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了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在三(3)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原因、可能拖延的时间及理由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的通知后,应在三(3)天内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2.误期赔偿
除“合同条款”第23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或提供服务,买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且不会因此而影响在合同项下要求卖方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标准为。
23.不可抗力
尽管有第21、22和26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的责任或被终止合同。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并在发生后的14天内,由主管部门或机构用航空挂号邮件发出证明,证明此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合同事项。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三十(30)天,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超过40天,任何一方都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终止合同。
24.税费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本合同的履行地为项目现场,即在卖方交至买方设备使用地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本合同的设备使用地为项目现场。
25.争端的解决
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双方认可的法律及有关规章规定有鉴定资质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双方无条件服从该鉴定的结论;如果产品鉴定结果为不合格,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鉴定为合格,费用由买方承担。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如协商后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除非另有约定,无论进行任何部分的诉讼,双方仍需继续履行其各自的合同义务。
26.违约终止合同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卖方未能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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