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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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标准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__标准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标准号:
GB4387-1984替代情况:
替代$False$发布单位:
国家标准局发布起草单位:
冶金部安全技术研究所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更新日期:
20__年10月05日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及其装卸(包括工厂所属码头)的设计、施工、生产等凡涉及安全方面的必须执行本规程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本规程不适用于矿山、林场、建筑工地、物资仓库以及铁道、交通、公安部门管理的铁路、道路和码头也不适用于工厂到矿山的铁路专用线和道路。
1 基本要求
1.1 设计应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和货物性质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合理地组织车流、人流从设计上保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条件。
1.2 厂内建构筑物、设备和绿化物等不得妨碍视线并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和道路的安全限界。
已侵入安全限界者必须拆除。
拆除确有困难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在其大修或改造时应予解决;未解决前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处设置侵限警告标志。
1.3 制造、改造和改装的运输、装卸设备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和使用说明书。
1.4 应建立运输、装卸设备的技术档案有计划地对运输、装卸设备进行大、中小修和维修保养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新购、改造、改装和修复后的运输、装卸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试运转证明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准使用。
1.5 从事运输工作的新工人和代培、实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老工人带领下工作3-6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操作。
机车、机动车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准驾驶。
从事危险品运输、装卸的工人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两年进行一次训练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准继续操作。
1.6 从事运输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者不得继续担任原职工作。
1.7 工厂应做好运输、装卸作业的防暑、防寒和防滑工作按规定发给作业人员防护用品。
运输、装卸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
1.8 经常运输粉尘等有害货物和超限货物时应使用专用车辆。
1.9 跨越铁路、道路、路基和桥梁敷设电线和管道等设施时必须事先经运输部门同意。
1.10 在铁路附近施工或检修时应事先通知运输部门并作好防护设施。
所用的器具、材料的堆放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2 铁路运输
2.1 铁路运输设备
2.1.1 铁路线路应按设计标准铺设。
2.1.2 厂内正线、联络线在路堤地段坡脚线或护堤边线外、路堑地段坡顶线或天沟边线外、或平坦地段侧沟边线外1m内严禁挖沟、蓄水、取土并不得向铁路线路上排弃废水和倒垃圾。
2.1.3 站场最外铡的线路中心至路基面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m现有不符上述规定的站场在改、扩建条件困难时不得小于2.8m。
在梯线、牵出线和货场边缘的装卸线等有调车人员上、下车的一侧不得小于3.5m。
2.1.4 允许行人的铁路桥梁和隧道的一侧或两侧应设置有防护栏杆的人行道。
2.1.5 新建铁路岔线不宜在区间与正线接轨新建铁路岔线与站内无平行进路、隔开道岔和联锁装置的到发线接轨应铺设安全线。
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如超过6‰下坡道时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铺设安全线。
安全线有效长度不小于50m。
2.1.6 厂内车站应设在平直的线路上如受地形限制必须设在坡道上其坡度不得大于1.5‰现有车站改、扩建时在特别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2.5‰的坡道上。
站线曲线半径不得小于400m困难时不得小于300m。
2.1.7 厂内铁路线路最小曲线半径见表1;最大纵向坡度见表2。
表1m
表2‰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线的曲线半径不得小于500m。
使用固定轴距小于4.6m或3.5m的机车的线路前者最小曲线半径可采用150m后者可采用125m。
铁路局机车进厂取送车的专用线按铁道部技术标准办理。
2.1.8 站内有调车作业的各线道床间。
应用渗水材料铺平。
2.1.9 牵出线、货场边缘的装卸线有调车作业人员上、下车地段的一侧其道床宽度应铺设至轨枕头部外1m处。
2.1.10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避免铺设在竖曲线或桥头。
如有困难时可铺设在半径大于5000m的竖曲线上或距桥头25m以外。
道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整治或更换:
a.两尖转互相脱离;
b.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在静止状态下不密贴间隙超过2mm;
c.尖轨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危险;
d.在尖轨顶面宽50mm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2mm;
e.基本轨垂直磨耗正线超过8mm其他线超过10mm;
f.在辙叉心宽40mm的断面处垂直磨耗正线超过8mm其他线超过10mm;
g.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距离大于1348mm;
h.辙叉(辙叉心、翼轨)损坏;
i.尖轨或基本轨损坏;
j.护轮轨螺栓折损。
2.1.11 尽头线的末端应设置车档和车档表示器。
露天设土堆车档车间内设金属车档。
车档后面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车间内不小于6m。
上述距离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2.1.12 机车作业时下列主要部件必须作用良好符合要求:
a.机械部、走行部、风泵、制动、撒砂、给油装置、发电机(包括头灯和信号标志)、汽笛和各种监督计量仪表;
b.车钩、轮对;
c.扶手、车梯、脚蹬等;
d.蒸汽机的锅炉及其给水装置、安全阀、易熔塞等;
e.电力机车的受电己弓、起动制动电阴、牵引电动机、辅助机组、接触器、转换器、蓄电池组和主、辅回路的保护装置等;
f.内燃机车的柴油机、牵引电机、电器、传动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
2.1.13 运用的普通车辆其主要部件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
a.转向架、轮对;
b.制动装置作用良好车钩中心水平线符合标准;
c.扶手、脚蹬等齐全完好。
2.1.14 运用的特种车辆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其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自翻车车体正位车厢不倾斜起翻装置和风动系统作用良好;
b.硝酸、硫酸和高压罐车安全阀的调整压力应相应分别不得小于0.8kg/cm2、1.8kg/cm2、18kg/cm2其罐体腐蚀厚度均不得大于30%;
c.液体金属罐车、熔渣罐车的罐体应保持正位翻罐机构作用良好。
2.1.15 站场、道岔区、料场、渣场、装卸线以及建筑物的进出口等处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其照明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站场线路上不小于1lx;
b.道岔区不小于4lx;
c.装卸线不小于3lx;
d.料场、渣场不小于0.5lx。
2.2 铁路界限、线路间距和安全距离
2.2.1 建构筑物和设备对铁路的建筑接近限界除按GB146-59《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和建筑接近限界分类及基本尺寸》限界规定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a.使用特殊型号的机车、车辆或有其他特殊需要时各工业部制定特殊要求限界;
b.有普通车调车作业通过的车间、仓库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00mm;
c.有冶金车调车作业通过的车间、仓库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800mm;
d.有调车作业通过的围墙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200mm。
2.2.2 站内两相邻线路的中心线间距和线路中心线至建构筑物或设备的距离应符合《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化工、冶金和机械工厂供特种车辆运行的线路其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距由各工业部确定。
2.2.3 通信、信号架空线弛度最低点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站内距地面不小于4.5m;
b.跨越铁路距钢轨顶面不小于7m;
c.禁止在电线下面种植乔木。
附近树木的树枝与电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m。
2.2.4 电力线与铁路线路接近或跨越时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接近时10kV以下的高压电线电杆内侧距铁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35kV以上的高压电线不得小于杆高加3m;
b.跨越铁路时电杆内侧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5m;110kV以下电力线的导线其最大弛度的最低点距钢轨顶面不得小于7.5m;154~220kV的电力线不得小于8.5m;330kV的电力线不得小于9.5m。
2.2.5 厂内正线、联络线直线地段以及站场两侧边缘栽植灌木绿篱时其内侧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4m;栽植乔木不得小于5m当树冠影响行车视线时应及时剪枝;曲线地段应栽植于行车视线以外。
2.3 信号、安全标志
2.3.1 信号标志的设置、信号显示和使用方法应按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2.3.2 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如下:
a.进站、通过、遮断和防护信号机不得小于500m;
b.出站、进站、预告和驼峰信号机不得小于400m;
c.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容许、引导信号和各种表示器均不得小于200m。
因地形、地物等条件限制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预告、遮断和防护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得小于200m。
如达不到上述规定时可设置复示信号机。
2.3.3 白天因天气恶劣影响目望以致使调车手信号在显示距离内不能辨认时应改用夜间手信号或音响信号。
2.4 道口安全
2.4.1 新建厂的铁路线路与道路交叉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立体交叉:
a.当地形条件允许设立体交叉而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
b.少量交通的道路与繁忙运输的铁路线路交叉;
c.繁忙交通的道路与少量运输的铁路线路交叉;
d.当昼间12h双向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超过1400辆和昼间12h火车通过道口封闭时间超过1h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e.经常运送特种货物确有特殊需要时。
现有工厂符合上述情况的道口应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不能设置立体交叉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并附设引导栏杆。
2.4.2 新建、改建、扩建工厂道口位置的选择和铺设以及现有工厂道口的改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a.应设在望条件好的地点机动车驾驶员距道口15m处能看到两侧各200m以外的火车;铁路正线运行列车司机在400m以外调车作业司机在200m以外能看到道口围墙、临地建构筑物、绿化和堆积物等不得影响行车望视线;
b.不应设置在铁路线群、道岔区和调车作业繁忙的线路上;
c.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一般设计为正交如受地形限制必须斜交时其交角一般不小于45°特别困难时其交角可适当减小;
d.道口两侧的道路从钢轨外侧算起一般不小于16m长的平道(不包括竖曲线)。
连接平道两端的纵坡通行机动车辆的一般不应大于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5%;
e.道口应进行铺砌铺砌最小宽度应与道路路面相同;
f.通行自行车较多的平交道口其交角小于45°时应加宽铺砌道口地段的路面。
2.4.3 道口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有人看守道口:
a.平均每小时通过3次以上车列的繁忙铁路线路与通行机动车50辆以上或行人300人次以上的干道平面交叉道口;
b.每昼夜行车5次以上的铁路线路与不能满足机动车驾驶员侧向视距要求的干道平面交叉的道口;
c.运送液体金属、熔渣和其他高温物料(热锭、热模等)以及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铁路线路与厂区主干道平面交叉的道口;
d.厂内主干道与两条或两条以上通行普通车辆的铁路线路平面交叉的道口;
e.有通勤汽车通过的道口;
f.近五年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复发生事故的无人看守道口。
2.4.4 道口防护设施的标准
有人看守的道口应设置道口房、电话、音响装置、道口信号机、手动或半自动栏杆、鸣笛标和照明等设施。
无人看守的道口必须设置小心火车警标、鸣笛标和照明设施。
一般应设置自动音响装置和色灯信号机。
2.4.5 要加强对道口防护设施的维修保持轮缘槽深度不小于4.5cm建立巡回检查制度保持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2.4.6 不准随意增设道口发现有私设道口时铁路运输部门有权拆除。
如生产厂必须增设永久道口时经铁路运输部门同意安全部门批准按道口标准设计由申请增设单位派人看守并限期拆除。
2.5 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要求
2.5.1 运输部门的调度工作必须集中领导统一指挥。
调度人员应随时了解现场情况遇有危及安全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2.5.2 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限制速度不得超过表3规定。
表3km/h
注:
天气恶劣时应降低速度。
2.5.3 车站值班员(调度员)在办理闭塞时必须亲自检查确认区间、接车线路空闲进路有关道岔位置正确影响进路的调车作业已经停止后方准给开放信号。
2.5.4 大、中型蒸汽机车应实行司机、副司机、司炉三乘制。
2.5.5 在机车运行中乘务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各项:
a.不得离开机车(遥控的机车除外);
b.准确掌握速度认真望确认信号执行呼唤应答制严禁臆测行车;
c.遇有信号中断或显示不明时立即停车;
d.在指定地点清炉、放汽、放水;
e.在作业中除添乘指导和持有许可证者外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f.值乘探头望时必须注意侵限情况。
2.5.6 在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应遵守下列各项:
a.按调车作业计划工作变更计划时应彻底传达;
b.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并确认进路;
c.不得站在道心或妨碍邻线机车走行的地点显示信号和联系工作;
d.推进运行时应先试拉;
e.值乘厂内小动转时应指派一名连接员在最后(或靠近尾部)的车辆上值乘;
f.在平板车上望或引导时如在车辆两侧站立必须距车边缘不少于1m在车辆两端站立必须距车端部边缘不少于3m。
2.5.7 调车人员上、下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选好车辆脚蹬不在两侧、脚蹬不良和无把手的车辆不准上车;
b.选好地点场地不平、有积水、结冰和障碍物处不准上、下车;
c.上车时速不得超过5km下车时速不得超过10km;
d.禁止迎面上车或反面上、下车;
e.跟班学习的调车人员应在车列停稳后上、下车。
2.5.8 调车人员在车辆移动时禁止进行下列动作:
a.摘风管和提钩销(驼峰解体摘钩除外);
b.在棚车顶上站立或行走;
c.调整钩位或用脚蹬钩;
d.两人同攀一个车梯;
e.手扒篷布、绳索、车门、链条和脚蹬在轴箱上;
f.站立或蹬坐在连接器上。
2.5.9 在尽头线上取送车时必须控制速度停车位置距车档前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2.5.10 在装卸线取送车时调车人员应检查线路上有无障碍和车辆装载、连挂状态以及装卸机械定位情况如有危及安全时不准取送。
2.5.11 机车经常进出的厂房应设置带音响的信号。
机车驶入有信号设备的厂房前必须确认开通信号显示后方可鸣笛按规定速度进入。
如无信号设备应在厂房门外一度停车确认厂房内线路无障碍后按规定速度进入。
在厂房内作业时应特别注意吊车动态禁止在吊物的钩下通过。
机车车辆出厂房时调车人员应在厂房前进行监护机车应鸣笛按规定速度运行。
2.5.12 下列地点严禁停留车辆:
a.纵坡大于2.5‰的线路上;
b.警冲标外方和岔道上;
c.道口、桥梁上;
d.安全线上。
2.5.13 下列线路不准溜放作业:
a.正在进行装卸作业或施工的线路;
b.站修线和停有堵门车的线路;
c.停有正在技术检查、修理、乘人车辆的线路;
d.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e.轨道衡、栈桥、矿槽、高炉下以及厂房内的线路;
f.停有危险品车辆的线路;
g.纵坡超过2.5‰以上的线路(坡度牵出线除外)。
2.5.14 下列车辆严禁溜放:
a.非工作机车、载人车辆、轨道起重机、冶金车和三个转向架的车辆;
b.装有危险品的车辆;
c.装有超限或跨装货物以及凹型、落下孔的车辆;
d.装载不良与易窜动货物的车辆;
e.无手制动机或制动机不良的单个车辆。
2.5.15 板道员应做到以下各项:
a.正确及时地准备进路;
b.认真执行“一看、二扳、三确认、四显示”和“要道、还道”制度;
c.扳动道岔和显示信号由同一个人进行;
d.准确掌握溜放车组的间距间距小于15m时不提抢扳道岔。
2.6 液体金属、熔渣和高温货物的运输
2.6.1 冶炼操作人员向罐内流放液体金属或熔渣时其液面与罐口边沿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mm;不得向线路上乱丢杂物并应及时清除挂在墙、柱和线路上的残渣。
2.6.2 调车人员配罐车时应检查车辆和线路状况步行引导按“罐位标”对好罐位并做好止轮措施。
2.6.3 连挂和调运液体金属、熔渣罐车时禁止冲撞和猛力拖动。
2.6.4 渣罐车进入渣场作业时调车人员应对好车位做好止轮措施后方准机车摘钩离开车列。
2.6.5 在炼钢车间调移热锭车前调车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线路有无障碍和跑钢粘结现象如发现上述情况经生产单位处理后方准调动。
2.6.6 在脱膜车间连挂钢锭车或空模车时调车人员必须彻底检查锭模、保温帽和底盘的装载情况。
如发现端重、偏重应由生产单位处理后方准调动。
2.6.7 装运热锭、热切头、热模、液体金属和熔渣等灼热物质的特种车辆严禁在煤气、氧气等管道下停放。
2.7 危险货物的运输
2.7.1 机车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如需进入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2.7.2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时应最后连挂;解体时优先送往卸货地点。
2.7.3 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由蒸汽机车牵引时须用两辆货车与机车隔离;推进时可用1辆货车与机车隔离。
由内燃、电力机车牵引或推进时须用1辆货车与机车隔离。
2.7.4 连挂易燃、易爆、压缩和液化气体货物车辆时起动操作要平衡防止冲撞和空转。
2.7.5 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组编的列车在车站、车场通过时必须与热货物车列隔线通行。
2.7.6 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车辆必须专线停放。
2.8 线路维修和安全防护
2.8.1 工务、电务部门进行线路、信号、接触网等行车设备的维修或施工时必须事先取得有关车站的同意并按规定进行防护。
2.8.2 轻型车辆和轨道检查、钢轨探伤等小车需在区间作业行驶时须取得车站值班员(调度员)对行驶时间的承认作业负责人员应按规定进行防护。
2.8.3 沿线工务、电务人员发现线路、电务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应迅速通知就近车站。
2.8.4 电车线和动力照明线的电源未经批准严禁自停、自送、通引或变更供电系统和扳动开关。
2.8.5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调度室、信号楼、调车场、扳道房等处。
不准在铁路上行走、逗留、抢道、钻车和在车辆下休息。
3 道路运输
3.1 厂内道路
3.1.1 厂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一般不得大于8%经常运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
3.1.2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现有低于5m的管线和其他构筑物在改、扩建时应予以解决。
3.1.3 厂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志和公安部、交通部颁布的现行规定。
3.1.4 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内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3.1.5 厂内道路的交叉路口高峰时间每小时机动车流量超过200辆或者自行车、行人流量超过2000人次或者交通量比较繁忙而视线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均应有人指挥和设置信号灯。
3.1.6 厂内道路应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3.1.7 厂内干道与职工人数较多的生产车间相衔接的人行通道如跨越铁路线群应设置人行地道或天桥。
3.1.8 大、中型厂内道路应采取交通分流人流较大的主干道两侧应修筑人行道。
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内对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机动车辆。
3.1.9 路面狭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应尽量实行单向通行。
3.1.10 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的横净距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3.1.11 路面宽度9m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3.1.12 工厂或各主要车间应设置自行车棚对自行车进行集中管理。
3.2 车辆
3.2.1 车辆必须由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必须由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牌证不得挪用、涂改、伪造。
3.2.2 车辆必须按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按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
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
3.2.3 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发生故障时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
大型客车应有向驾驶员送信号和开关车门的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3.2.4 经常用于载人的货车必须装有扶梯、拉手、拉杆等。
车厢栏板高度不得低于1m车厢两侧栏板间应有保验索链。
如安装车棚大型车车棚不得高于1.75m小型车车棚不得高于1.65m。
3.2.5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牵引车和挂车的连接装置必须牵固并应挂保验链条;挂车的牵引架、挂环发现裂纹、扭曲、脱焊或严重磨损时不得使用;
b.牵引车与挂车之间挂车前后轮之间应安装保护栅栏;
c.牵引车在空载情况下不得拖带载重挂车;
d.每辆牵引车只准牵引一辆挂车;
e.挂车应安装自动刹车装置、灯光和显示标志;
f.挂车宽度超过牵引车时牵引车的前保验杠两端应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杆标杆顶端安装标灯。
3.2.6 机动车拖带损坏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a.被拖带的车辆由正式驾驶员操纵;
b.小型车不准拖带大型车;
c.拖带车辆时不得背行;
d.每车只准拖带一辆牵引索的长度须在5-7m之间;
e.拖带制动器失灵的车辆须用硬牵引不得拖带转向器失灵的车辆;
f.夜间拖带损坏车辆时被拖带车辆的灯光应齐全有效;
g.新车、大修车在走合期不得拖带车辆。
3.3 车辆装载
3.3.1 调度人员在下达运输作业计划前应事先掌握运输线路与货源情况。
下达计划时应将货运路线、装卸场所和安全注意事项向驾驶员交待清楚。
3.3.2 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
3.3.3 车辆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按公安部、交通部的规定执行。
3.3.4 载运不可解体货物的体积超过规定时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行驶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
3.3.5 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要关好、拴牢。
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
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3.3.6 载运炽热货物时必须使用专用的柴油货车其油箱必须用石棉包扎严密并按指定的线的线路行驶。
3.3.7 自动倾卸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a.驾驶室内应安装车厢起升警报器或指示灯;
b.装载大、重货物时货物不得卡在车厢栏板上;
c.车厢起升前注意空中有无障碍物禁止边走边起边走边落;
d.倾卸货物时应选择平坦场地;向坑内卸车时应与坑边缘保持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车时应有人指挥。
3.3.8 经常用于载人的货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a.必须由具有五万公里或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持有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核发代客证的驾驶员驾驶;
b.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c.指定专人负责车上安全;
d.限于厂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用于载人。
3.3.9 随车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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