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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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
一般了解秦朝的建过程及巩固统一的措施,一般掌握秦朝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制度,掌握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刑名和罪名,定罪量刑的原则,经济立法。
教学内容:
法制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刑事法律内容,民事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
教学重点:
秦朝的法律形式,刑名和罪名。
教学难点: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和诉讼制度
授课方法:
讲授、答疑
教学时数:
4学时
主要参考书目:
北大法学院编:
《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法制史卷),北大出版社2000年版
武树臣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一、历史概述
战国后期,经过商鞅变法,秦国成为七国中实力最强的国家,通过战争,不断兼并东方邻国的土地。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中国封建法制也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秦律继承商鞅变法以来秦国的法制,集秦国以来封建法律之大成,有了第一部推行于全国的封建法典,体现了中国早期封建法制的特色。
进一步确立并发展了一整套以严刑峻法、苛政暴敛等重刑主义为特色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大一统的法律制度。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在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野蛮的“焚书坑儒”,不分亲疏,不分贵贱的法家思想,也就成为他所奉行的行为准则。
他统一中国后,好大喜功,大兴土木。
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连续搞了长城、阿房宫、骊山陵等几项大工程,同时不断向外扩张,面对人民的反抗,他滥施酷刑,光判处宫刑以后并被罚去建阿房宫和骊山陵苦役的犯人就有七十多万。
但是,极端化和法律的严酷化,亦导致了秦的灭亡。
秦朝仅传二世15年即被陈胜、吴广领导的秦末农民大起义所推翻。
另一方面,这种严酷的法律制度对中国二千年的专制统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商鞅变法到秦朝建立,秦国法律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完善的历史演变过程。
但它早已佚失、无闻达2000年之久,197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墓中,首次发现大量记录秦律内容的竹简,被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也称为“云梦秦简”,该墓主人“喜”,生于战国后期秦昭王四十五年,死于秦王朝建立后的第五年,生前任御史等司法刑狱官员,故死后以大批法律文书殉葬。
云梦秦简所载的秦律,只是墓主生前抄录的部分内容,并非秦律全部。
它主要包括商鞅变法以后的秦国直至秦朝初年的秦律内容,基本反映了战国后期商鞅制定的秦律以及秦朝统一后的法律制度,是我们研究这一时期秦律内容的珍贵资料。
二、秦朝的立法思想
1.立法思想
秦国自商鞅变法以来,法家的思想理论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
秦始皇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也是法家路线坚定的执行者,他在掌权以及在统一全国后,根据新的情况,采取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措施,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当时征战的历史环境下,法家思想最能迎合统治者的心愿,相比之下,儒、道、墨则逊色得多,况且秦国就是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强大起来的,这一点,秦国的统治者自然十分清楚。
在治理国家的政治措施上,秦国仍然贯彻法家的“以法为本”、“事断于法”的法治传统。
一般而论,其立法指导思想包括如下三点:
(1)“法令由一统”
“法令由一统”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指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行使。
“法令出一”是秦立法上的基本原则。
二是统一全国法律,做到“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结束春秋战国以来律令不统一的局面。
三是司法统一。
秦时为统一司法,防止法令在传抄中失误,执法官吏每年须到保存法令的禁室或御史处核对法令。
(2)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不为师,事皆决于法。
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方阶级“以法治国”的主张。
秦朝建立后,仍以此作指导,加强封建立法,作到凡事“皆有法式”。
所以后人评价说: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
(3)重刑主义
秦王朝建立后,更是把严刑峻法发展到了极端的地步。
秦朝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不动就要触犯刑条,使人人“咸知所辟(同避)”;秦始皇就是靠血腥的刑罚恐怖主义来治理国家的。
重刑成了秦代法制的特色,使秦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
2.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
秦律是在商鞅刑法思想指导下制定出来的。
商鞅曾说:
“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就是说用重刑对付轻罪,百姓就不会去犯轻罪,百姓连轻罪都不敢犯了,怎么还敢犯重罪呢?
这就叫“以刑去刑”。
商鞅的这种有关轻罪重罚的思想在秦律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
根据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偷采别人的桑叶,即使不满一钱,也要被罚服三旬的徭役,足见秦律对盗窃罪惩罚之重。
偷窃一钱以上,即被砍去左脚,施以黥刑,并服城旦苦役,都是轻罪重罚的典型例子。
由此可见,轻罪重罚已构成秦朝法制基本特色之一。
(2)法网严密
秦朝的法网之严密是历代封建王朝所罕见的,从秦简《法律答问》中可以看出,秦帝国的确是“事事皆有法式”。
即便是穿鞋这样的事情,法律中居然也有规定,“毋敢履锦履”就是证明。
另如“步过六尺者有罚”“有敢偶语者弃市”以及“诽谤者族”等等,法律规定得如此细密周详,真可谓空前绝后。
可见法网严密实为秦朝法制的又一基本特色。
三、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
商鞅改法为律,律开始成为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秦朝最早有《盗》《贼》《囚》《捕》《杂》《具》六律。
后来统治阶级根据需要又制定了名目繁多的律文,如《秦律十八种》和《秦律杂抄》等。
而且在《法律答问》中也屡见“律曰”字样,这说明当时“律”已成为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
秦始皇曾宣布:
“命为制,令为诏。
”可见,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什么区别。
“制”多用于皇帝对某件事的批定,但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则通常用“令”,如《焚书令》等。
但秦朝令与律区分不甚清楚,常常通用,如秦简中《田令》《田律》,律与法,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秦简《语书》中就多次出现“修法律令”“法律令已具”“法律令已布”等等。
3.式
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式”始于秦国。
4.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是对秦律中某些条文的精神实质和名词术语,以问答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于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统治阶级立法意图,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商鞅变法时,曾强调“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法律答问》很可能就是在这一指导思想下编定的。
秦时解释法律,是由封建国家设置的官吏统一进行的,所以《法律答问》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如“甲很小不足六尺,自己有一匹马,一天,马踢伤别人又吃了别人田里的庄稼,问是否追究法律责任。
答:
身高不足六尺,不当赔偿损失。
”
5.廷行事
廷行事是指法庭的判例。
清代学者王念孙在其著《读书杂志》中云:
“行事者,言已行之事,旧例成法也。
”秦简《法律答问》中多有“廷行事”一语,说明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
四、刑事法律内容
秦政权以先秦法家重刑主义原则为指导,以商鞅变法以来确立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一套严酷残暴的刑事法律规范。
(一)刑罚体系
秦朝在继承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形成了一套包括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流放刑、耻辱刑、身份刑在内的刑罚体系。
秦以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酷而著称,对后世刑制产生了较大影响。
具体而言,秦之刑名有:
1.生命刑
即死刑。
秦代执行死刑的方式多达二十余种,较有代表性的包括:
(1)具五刑。
是一种与肉刑结合使用的死刑。
据记载,具五刑的施行程序是先黥面,后割鼻,再斩左右脚,又用笞杖打死,最后割掉首级,并将尸骨剁成肉酱示众。
(2)定杀。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解释说:
“生定杀水中之谓也”。
即把人活着投入水中淹死。
(3)阬。
即活埋,秦始皇曾把反对其政策的四百余名儒生“皆阬之咸阳”。
(4)族。
即一人犯罪而牵连其亲族,犯罪者与亲族一起被处死。
〖连坐刑是秦朝牵连坐罪的一种残酷刑罚。
共有4种:
其一、上下级之间的职务连坐;其二、军队内部的军事连坐;其三、亲属之间的连坐的族刑;其四、邻居之间的邻里连坐。
〗
(5)车裂。
即将受刑者的头和四肢分别挂在五辆马车上,然后驱马向五个方向各自拉动,以支解尸体。
2.肉刑
即身体刑,肉刑是残害受刑者身体的刑罚。
秦时主要使用的肉刑有笞、墨、劓、斩左右趾、宫数种。
秦时肉刑既可单独使用。
又可以与劳役刑结合使用。
3.劳役刑
即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
秦代劳役刑主要有如下几种:
(1)城旦、舂。
男犯为城旦,从事筑城的劳役;女犯为舂,人事舂米的劳役。
这是秦朝时最重的劳役刑。
《汉旧仪》记载:
“城旦者,治城也。
女为舂,舂者治米也。
”
(2)鬼薪、白粲。
男犯为鬼薪,女犯为白粲。
根据《汉旧仪》记载,所谓“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
所谓“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以择出的白米供宗庙祭祀之用。
鬼薪、白粲应是服较城旦、舂轻一等的劳役。
(3)司寇、作如司寇。
男犯为司寇,即伺察寇贼,从事这种工作往往去边疆,边服劳役,边防外寇。
女犯为作如司寇,根据女犯的生理特点,不宜让其到边疆服役,故允许其在内地从事相当于司寇的劳役。
(4)侯。
强制犯人到边地充当斥侯,伺察敌情。
(5)隶臣妾。
将男女罪犯或家属罚作官府奴婢,为国家服各种劳役或杂役。
《汉书》记载:
“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
”秦时隶臣妾为终身刑徒。
(6)罚作、复作。
男犯为罚作,女犯为复作。
罚作是强制男犯去边境地区戍守,女犯则去官府服劳役。
4.财产刑
财产刑是剥夺犯人财产的刑罚,秦代的财产刑主要是赀、赎、没和收等几种。
(1)赀。
是判处犯人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
睡虎地出土的秦律中的赀刑主要有三类:
一类是赀金;一类是赀物,主要是赀甲或赀盾;一类是赀劳役,对那些无力承担所赀之甲或盾的犯人,则允许其以用劳役抵偿。
(2)赎。
赎刑与赀刑不同,赀刑是依法判处罪犯交纳一定财物的刑罚,而赎刑则是允许罪犯以交纳法定的财物代替已经判处的刑罚。
从秦简看,当时赎刑可赎免的刑罚范围相当广泛,有赎死、赎宫、赎耐、赎劓、赎迁,等等。
(3)没和收。
“没”是把罪犯的财产由国家强制充公。
“收”分为没收财物和没收人口两个方面。
5.身份刑
身份刑是剥夺犯法者的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其刑名有“夺爵”“废”等。
(1)废。
废除违法者官籍永不叙用的处罚,秦时称受废刑免官者为废官,“任废官为吏,赀二甲。
”
(2)夺爵。
消除违法者的爵位,剥夺其特权。
6.迁刑
“迁”是判处犯人去指定地区(一般是边远地区)服役的刑罚,是一种流放刑。
秦简《傅律》云:
“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皆迁之。
”迁与后世的流刑相近,但流刑重于徒刑,而秦代的迁刑则轻于徒刑(劳役刑)。
被判迁刑者,其家属多随迁。
7.耻辱刑
耻辱刑是一种事宜侮辱性质的刑罚,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
(1)髡。
系一种剃除受刑者头发的刑罚。
秦时髡刑常与劳役刑结合使用,如髡钳城旦舂等。
(2)耐。
轻于髡,为一种剃除受刑者鬓须的刑罚。
秦时耐亦主要与劳役刑结合使用,如耐为隶臣等。
也有学者认为,秦朝主要刑名为死刑、肉刑、作刑(徒刑)、迁、赀(财产刑)以及谇六种,其中谇,就是训诫。
从出土秦简来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如《法律答问》:
“甲贼伤人,吏论以为斗伤人。
吏当论不当?
当谇。
”
(二)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男身高六尺五寸,女身高六尺,即年龄十五岁以下为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虽然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处罚上减轻刑事责任。
2.原心定罪原则
秦朝所谓“原心推定”原则,就是把有无犯罪意识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决条件。
秦律在定罪量刑上注重贯彻这一原则。
即区分故意和过失,如甲盗钱,乙知盗,同罪,丙不知道,不论罪。
3.共犯罪从重,集团性犯罪从重原则
如秦简中法律答问中一案,五人以上共同犯罪,或者属集团盗窃犯罪性质的,虽然赃不足一文钱,也要从重处罚。
相反,不足五人的盗窃犯罪,尽管赃过六百六十钱,处罚同前者相比,还是属于从轻的。
4.累犯从重,二罪从重原则
秦朝注意区分累犯与初犯的界限,凡累犯者从重处罚。
如一人犯了“当耐为隶臣”罪的人,现今又犯了“以司寇诬人”罪,其处罚要加重,即除去仍“耐为隶臣”外,还要“系城旦六岁”,即拘禁为城旦六年。
同时,如一人同时犯有二罪,其处罚原则是二罪从重判罚,而不是二罪俱罚。
5.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原则
如甲教唆成年人乙行盗,虽未遂,两人均被判处赎墨之刑。
如甲教唆十五岁的未成年乙盗杀人,乙不论罪,甲将判处死刑。
6.诬告反坐原则
故意捏造事实以陷害他人的,秦时称为“诬告”,对诬告者秦主张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到的处罚,反过来处罚诬告者。
如应判处耐为司寇罪的犯人,诬告别人导致后者受耐为隶臣的处罚,那么,该诬告者要受到耐为隶臣的处罚。
7.自首减刑的原则
如被判处司寇刑的犯人盗窃赃一百一十钱,先自告,本应服司寇刑外,还应服耐为隶臣刑,但因其自首,所以改耐为隶臣为柴罚二甲,从轻处罚。
以上原则都具有重要价值,故为后世承袭。
(三)罪名
在重刑主义原则指导下,秦律规定了许多罪名。
其中最主要的罪名,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七类。
1.危害专制皇权罪
这是最严重的犯罪,主要有:
(1)诽谤。
秦律规定:
“诽谤者族。
”
(2)妖言。
秦始皇坑杀460余名诸生方士,罪名就是“诽谤”和“为妖言以乱黔首”。
(3)妄言。
秦律规定:
“妄言者无类。
”“无类”即处族刑。
(4)以古非今。
秦始皇《焚书令》有“以古非今者族”的规定。
(5)非所宜言。
秦二世曾下令御史,以“非所宜言”罪逮捕发表言论的诸生。
(6)废令;犯令。
违反令的规定,应为而不为者为废令,不应为而为者为犯令。
2.妨害社会秩序罪
(1)挟书;偶语诗书。
《焚书令》规定:
挟书罪即私藏违禁书籍,黥为城旦;“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
(2)投书。
投递匿名信者,依法拘捕,审讯定罪。
(3)诬告。
秦律实行诬告反坐制度。
(4)诈伪。
包括伪造文书、官印、封泥等。
3.破坏经济秩序罪
(1)逋事;乏徭。
前者是拒绝报到应征,逃避服役;后者是报到后逃亡避役。
(
2)匿户。
隐匿户口,不征发徭役,不缴纳户赋。
(3)盗徙封。
私自移动田界,处赎耐刑。
4.人身伤害罪
秦简《法律答问》有大量人身伤害罪的刑律规定,主要有贼杀(故意杀人);贼伤(故意伤害);斗杀(斗殴杀人);斗伤(斗殴伤人);强奸;和奸(通奸)等罪名。
5.侵犯官私财产罪
秦简《法律答问》有许多这方面规定,主要是盗及群盗等罪名,《封诊式》也有相关案例。
6.破坏婚姻家庭罪
(1)不孝。
父母或祖父母有权控告不孝子孙,并要求官府对其严刑处罚。
(2)弃妻不书。
休妻不申报登记者,处刑赀二甲。
(3)去夫亡。
妻子擅自逃亡,黥为城旦舂。
(3)娶人亡妻。
娶他人“去夫亡”妻,黥城旦舂。
(4)擅杀子。
擅自杀死子女,黥为城旦舂;擅杀养子,弃市。
7.官吏失职渎职罪
官吏失职渎职罪的表现很多,往往构成不同罪名。
如司法官员徇私枉法,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构成不直罪;故意有罪不判或减轻罪责,构成纵囚罪;而过失造成量刑不当,则构成失刑罪。
五、民事法律内容
秦朝的民事立法,主要涉及财产所有权及婚姻家庭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内容。
(一)所有权
秦朝所有权的客体,是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之类的各种官私财产。
自商鞅变法以来,秦国“为田开阡陌封疆”,开始建立新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它以国君集权控制下的国有制为主,同时存在一部分私有土地。
随着国家普遍授田制和军功赐爵制下的等级授田制的推行,土地所有权处于由国有向私有转化的过渡之中。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正式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鼓励百姓自行占垦荒地,国家不再限制面积,也不再实行授田。
这实际是以法律的形式终止了战国时期各国普遍盛行的国家授田制,明确承认了以先占原则取得土地私有权的合法化。
此后,秦朝的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起来。
其各种土地所有权,也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任何违法侵权行为都受到严厉制裁。
如前引秦律即明确规定:
“盗徙封,赎耐。
”对土地以外其他官私财产的所有权,秦律也明令予以保护。
如秦简《法律答问》规定:
“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就要受到“赀徭三旬”的处罚。
(二)婚姻制度
秦朝婚姻制度受法家“法治”思想影响较大,受儒家“礼治”思想影响较小,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秦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须经官府登记备案;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如前引秦简规定:
妻子私自逃亡,其婚姻关系若经官府登记认可,该妻即构成“去夫亡”罪,将受到黥为舂的惩处;若未经登记认可,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果丈夫私自休弃妻子,不向官府登记备案,则构成“弃妻不书”罪,夫妻双方都要受到“赀二甲”的制裁。
秦朝婚姻制度仍坚持男尊女卑原则,夫妻关系处于不平等地位,秦律就规定了一些维护夫权支配地位的罪名。
如前引“去夫亡”和“娶人亡妻”罪的规定,立法宗旨即在于维护夫权;当时把“夫死有子,弃之而嫁”斥之为“倍死不贞”,要求寡妇从一而终,剥夺其再嫁权,也体现了夫权的支配地位。
但是,秦朝的夫权并非至高无上,其支配地位也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
例如:
秦律明确规定,丈夫不得任意伤害妻子;即使妻子凶悍,也不准将其殴打致伤,否则丈夫将受耐刑的处罚。
另一方面,妻子有控告丈夫犯罪的权利。
如秦律规定,“夫有罪,妻先告”,可以不被籍没为官府奴婢,其陪嫁奴婢、衣物也可不被没收。
这种情况是汉朝以后历代法律所禁止的。
如隋唐以后的刑律规定,妻子告发丈夫的一般性犯罪,属“十恶”不赦的“不睦”重罪,告者处刑徒二年。
此外,秦朝还注重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强调“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严厉规定:
“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禁止有妇之夫乱搞两性关系。
(三)家庭关系
秦朝家庭关系也受到法家“法治”思想的影响,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首先,秦律仍维护父权家长制,严惩不孝罪。
如前引秦律规定,父母或祖父母等家长有权控告不孝子孙,并要求官府对其严刑处治,官府不得拒绝受理。
秦简《封诊式》收录有多起此类案例。
但是,秦律对父权家长制的维护有一定条件和限制。
如前引秦律规定,父母尊长不得随意杀害子女卑幼,否则将构成“擅杀子”罪,要受到黥为城旦舂的处罚;倘若杀害养子,则处弃市极刑。
其次,秦律对子女卑幼殴打尊长的行为,处罚较汉朝以后各代要轻。
如秦律规定,殴打祖父母或曾祖父母,处黥为城旦舂刑。
而在隋唐以后的各代刑律规定中,这种行为属“十恶”不赦的“恶逆”重罪,一律处以斩刑。
六、经济法律内容
自秦国商鞅变法以来,直到秦朝建立以后,非常重视加强经济立法。
秦简中就有大量经济法规,集中于《秦律十八种》,主要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效律》等十余种,内容涉及农、牧、工、商等各个领域。
(一)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
自然资源是未经人类加工创造而天然存在的、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繁衍并增殖财富的自然孳生物,包括土地、山林、川泽、矿藏、野生动植物等各个种类。
秦政权继承商周以来的历史传统,非常重视利用自然资源为人类服务,并运用法律对其加以保护。
如《田律》规定,自春二月至夏七月的动植物成长季节,严禁砍伐山林、取草烧灰、堵塞河湖渠道、采摘发芽期植物、捕捉幼兽幼鸟、获取鸟卵、毒杀鱼鳖、设置陷井网罟捕捉鸟兽,不准猎狗追咬幼畜幼兽。
(二)农业生产的督课管理
秦政权以农立国,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以法律手段鼓励和保障农业生产。
例如:
为了督课农耕生产,《田律》规定,农民不论耕作与否,均按占田面积征收赋税;降雨、谷物抽穗或旱涝、虫情灾害,须立刻书面报告雨量大小、受益或抽穗面积、受灾损失状况等,以便官府掌握农情。
为了保证不误农时,《戍律》规定,一户不得征调两人以上同时服役,违者“赀二甲”。
《司空律》规定,播种和耘苗季节,以劳役赎抵赀刑债务者,可以分别回家务农二十天。
《仓律》则规定,每年二至九月的农忙时节,从事农田耕作的隶臣每月增加半石口粮。
此外,《仓律》还详细规定了种籽的入仓、存放、保管、检验、出仓等严格手续及每亩地的播种量。
(三)畜牧生产的管理考核
秦政权很重视畜牧业的发展,秦简中就有大量畜牧生产管理考核的法律内容。
例如:
在饲草的征收管理方面,《田律》要求农民,每顷耕地缴纳饲草三石、禾秆二石。
《仓律》规定,饲草的入仓,要登记簿籍上报内史;其存贮、增垛、检验、出仓等,也要按规定履行手续。
在牛羊的饲养考核方面,《厩苑律》规定,每年农历正、四、七、十月,定期检查评估耕牛的饲养和使用情况,对有关人员及其主管官员进行考核奖惩;官府用牛一年死亡率超过三分之一者,将追究饲养员及主管官吏的刑事责任。
《牛羊课》则规定了牛羊的繁殖率,凡达不到规定指标者,啬夫和佐等负责人各赀一盾。
(四)官营手工业的严密控制
秦政权的冶铁、煮盐、农具与兵器制造等重要手工业部门基本都实行官营生产方式,并制订了许多加强官营手工业管理控制的法律法规。
例如:
《工律》规定,同类产品必须规格相同,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列入同类。
《工人程》规定了不同年龄、性别、体力、工种、技术熟练程度者的不同劳动定额及折算方法;《均工律》规定了学徒工劳动定额的计算及培训指导要求和奖惩标准。
此外,《秦律杂抄》还收录各种手工业生产考核与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极为丰富。
(五)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
秦政权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对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尤为严格。
例如:
《金布律》规定,市场出售的商品,价值一钱以上,必须用木签明码标价。
《关市律》规定,官府工商业者收取货款后,必须当众放入盛钱的密封容器中,使买主等亲眼目睹,“不从令者赀一甲”。
《效律》和《工律》则规定了度量衡的误差标准和定期检查校正制度,超出法定误差限度或违反检查校正制度,要受到赀盾或赀甲等处罚。
(六)货币的保管使用
秦始皇统一货币以前,国家通行货币有铜钱、黄金、布帛三种,《金布律》严格规定了它们的统一规格和兑换比价,严禁对钱或布随意选择使用,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及知情不报的商贾伍长和有关官吏的法律责任。
官府收入钱币,要按规定封存,并以主管令、丞印章封缄;取用时须查验印封无误,方可启封。
七、行政法律内容
秦朝统一全国后,建立了一套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管理体制,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皇帝制度的创立
秦始皇统一全国,“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
他“自以为德兼三皇,功过五帝”,秦王的称号已不足以“称成功,传后世”,遂更名号为皇帝,创制了一系列保障皇帝制度的政治法律制度。
如皇帝之“命为制,令为诏”;皇帝自称“朕”,臣民称其“陛下”,上书或言事称“上”;皇帝驾临称“幸”,死亡称“崩”;皇帝名字须避讳,如秦始皇名政,里正改称里典,正月改称端月等;文书奏章有指代皇帝的字辞,须另行抬头顶格书写;等等。
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权力,“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所有臣民都是皇帝的奴仆;并以朝贺、符玺、宗庙祭祀、宫殿陵寝、皇位继承、宗室外戚、后宫嫔妃、内侍宦官等相关制度,维护皇帝的专制地位和集权统治。
任何违反或触犯皇帝制度的思想言行都是最严重的犯罪,都要受到最严厉的制裁。
(二)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为了有效地管理统一国家,秦朝开始建立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
中央设三公列卿制。
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掌行政、军事、监察等职。
御史大夫除监察文武百官外,还兼任副丞相职务,协助皇帝和丞相处理日常政事。
御史大夫下设御史若干人,或掌管朝廷图书秘籍,处理文书奏章,存校法律政令;或作为皇帝耳目,察举违法官吏;或奉命参与司法审判活动。
列卿主要包括:
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宫廷警卫;卫尉,掌宫门屯卫;太仆,掌宫廷车马;廷尉,掌司法刑狱;典客,掌异族往来事务;宗正,掌宗室皇族事务;少府,掌皇家财政;中尉,掌京师卫戍治安;治粟内史,掌国家财政;将作少府,掌宫室兴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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