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宪法学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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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大《宪法学》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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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制度:
制度是由一系列规则构成的体系,是人类社会各种关系的反映和体现。
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制度指的是一个社会为确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约束规则,一般包括非正式约束和正式约束两个部分。
非正式约束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无意识地形成的,主要包括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因素,正式约束也称正式规则,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带有强制性的规则,包括社会规则、政治规则、经济规则等。
狭义的制度指的就是正式约束及其结构化的形式,特别是社会组织机构及其所遵循的规则。
2、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
从更为宽泛的角度看,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类准则或规范。
政治制度是随着人类社会政治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是人类出于维护共同体的安全和利益、维持一定的公共秩序和分配方式的目的,对各种政治关系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3、政治体制:
政治制度的内层或核心层是国体,它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政治制度,是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它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首先是政权)由谁来行使;中层是政体(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以及政党和公民的行为准则等基本政治制度;外层则是可供政治实体直接操作的各类具体的规则、程序、方式等。
通常把中层和外层的具体政治制度称为“政治体制”。
4、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它居于中国政治制度多层次结构中的内层,是中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决定和制约着其他一切政治制度。
它体现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其他具体政治制度之中,并且贯穿这些制度的全过程。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而发展出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形式。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直接体现。
这是由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决定的。
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掌握和行使全部国家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对全部国家权力的掌握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等权力,这些国家机关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6、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
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其他法律、法规等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核心,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石。
7、宪法的基本原则:
是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法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
人民民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8、宪政:
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9、制宪:
即宪法制定,也称立宪,是指统治阶级依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
制宪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统治阶级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并反映到宪法中来的过程。
一般说来,制宪指的是新生阶级力量夺取政权上升为统治阶级后创造第一部宪法的活动,此后只要国家政权的性质没有改变,宪法的内容一般也不会发生根本改变,原则上就不存在重新制定宪法的问题,而只是对原来的宪法进行修改。
宪法制定问题主要包括制宪权、制宪机关和制宪程序等部分。
10、中共的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一种根本的组织制度。
民主集中制,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中共处理党内关系、甚至一切政治关系的最高原则。
11、人大代表视察权:
即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种专题调查和视察活动,了解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情况,收集选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12、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划分国家的领土,以及如何规范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问题。
国家结构形式一般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
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复合制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
根据成员单位独立性的强弱,复合制又可分为联邦制和邦联制等形式。
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13、单一制国家:
是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其特征是:
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惟一主体。
14、国体:
即国家性质,指的就是国家的阶级属性,即一个国家的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它表现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统治阶级内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
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15、政体:
即政权组织形式,指的是一国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
它反映着政权组织内部结构的状况以及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也反映着人民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6、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和管理的职能,按照一定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称。
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
我国国家机构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7、国家象征:
国家象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和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等。
它往往代表一个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反映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精神,体现一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政治思想。
18、公民: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我国宪法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宪法和法律上最基本的权利主体。
公民的地位即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位置,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予以确定和保障的,并体现为公民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各项基本权利、履行各项基本义务。
就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来说,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要为公民权利服务,同时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具有制约作用。
19、党组:
党的上级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党组的组成不需要经过相应机关、单位内部的党员选举,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委员会指定,设书记、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的领导。
党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在本单位实现党的路线和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20、参政议政:
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国家层面的政治活动,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参与国家重大政治问题和国家机构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参政议政的实行形式一般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
21、国家元首:
是主权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元首之于主权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任何一个完善政治制度所不能或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按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主要是礼仪性的机构和职位。
(国家主席本身不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而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有关职权;在形式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作为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行使职权。
22、行政制度:
行政制度,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体制、权限、活动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和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制度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中央地方关系模式的产物,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的中央行政体制、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关系以及地方各级行政体制。
23、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而实施的全面监察与督促。
包括上级监督,审计监督和监察监督。
24、上级监督:
即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实施的监督;
25、审计监督:
即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的方式,监督国家预算的分配与使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益,以预防和纠正国家财政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6、监察监督:
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通过检查、调查与处理等方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
27、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国务院重要的行政方式。
宪法规定: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规章。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均属于行政立法。
在实际的行政立法活动中,行政法规通常以“条例”、“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名称出现。
28、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国土和政治、行政权力的划分。
通常在中央政府或组成联邦的次级地方政府的统一权威下,将国土或本地方区域加以一定的划分,形成一个个相互区别的区域,并在其上建立相应的政治、行政等国家机关组织,以方便国家或地方的管理,实现国家或次级地方的统治职能。
行政区划以国家或次级地方在特定的区域内建立一定形式、具有层次惟一性的政权机关为标志。
29、地区:
地区是省级行政区域内由省级行政机关派出的地方分治单位,本身并不是一级行政区划单位。
与省制不同的是,地区级别的行政派出机构在不同的时期变化较大,职权也不稳定。
地区体制发展的总的趋向是行政公署机构越来越多,功能越来越全面,以致尽管没有独立的地方政府单位的法律地位,但实质上与一般的地方政府单位越来越没有差异。
30、县级市:
是在符合国家设市标准的较小地域内设立的城市,它仍属于县的行政级别,下辖乡、镇、民族乡,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31、民族乡:
是设置在以一个、两个或几个少数民族共同聚居的相当于乡的地方,或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并且包括一部分汉族居民区的相当于乡的地方的基层行政单位。
我国的民族乡最早设立于1955年。
民族乡的名称一般以民族名称冠以地方名称组成。
民族乡虽然集中居住了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但不具有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
32、一般地方政府:
一般地方政府是指设置在普通地方的、兼具农村地区和城镇地区的政府。
由于中国大部分地方城市化的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这种类型的行政区域在设立之初,其实主要是管辖农村地区的(当然也包括发展程度较低、数量较少的城镇),但由于城市化程度的提高,相应地一些地方政府的功能和形式也发生了变化,使不同性质的地方政府同质化倾向(即所有的地方政府基本都兼具管理城市和农村的功能)越来越明显。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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