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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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建设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城乡建设事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结合城乡建设各专业领域的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项目管理类:
含项目业主;质量、安全监督;工程总承包等专业。
二、勘察设计类:
含建筑、结构、电气、暖通(供热、供气、通风)、给排水、建筑装饰、岩土工程、地理信息、管网信息等专业的勘察设计、规划、科研、勘察设计成果审查等。
三、施工类:
含土建、安装、装饰装修、智能化等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等专业。
四、工程咨询类:
含监理、工程造价、工程咨询等专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
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热爱边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者,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技术员任职资格:
非相关专业大专、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考核称职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1.非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考核称职以上;
2.非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最近连续3年考核称职以上;
3.非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
1.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受聘4年以上,最近连续4年考核称职以上;
2.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3.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1.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2.在师部所在地(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前后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3.在四、五、六类地区及团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前后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第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任职期内年度考核至少有二个年度考核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不受上述学历和任职年限的限制,其它条件同正常评审标准。
1.获省部(兵团)级科技进步三等奖1次,或获地师级科技进步一等奖1次,或获地师级科技进步二等奖2次,或获地师级科技进步二等奖1次、三等奖2次。
2.作为主要人员,所设计的工程项目获省部(兵团)级优秀勘察设计三等以上奖励。
3.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所承担的竣工工程项目至少有1项获地师级优质工程奖(提供证明文件)。
二、任职期内年度考核至少有二个年度考核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不受上述学历和任职年限的限制,其它条件同正常评审标准。
1.获省部(兵团)级科技进步二等奖1次;或获省部(兵团)级科技进步三等奖2次。
2.作为项目负责人,所设计的工程项目获省部(兵团)级优秀勘察设计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3.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所承担的竣工工程项目有1项获省部(兵团)级以上优质工程奖,或有2项获地师级优质工程奖(提供证明文件)。
第六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兵团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或《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九条 技术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协助上级技术人员解决本专业技术工作中一般问题。
2.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3.了解本专业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
4.了解本专业技术质量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二、实践经验
1.参与本岗位范围内的技术管理等工作,并根据本专业技术特点,较好地写出技术工作总结。
2.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在上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完成本职工作,记载、整理的技术资料及有关数据正确无误。
第十条 助理工程师
一、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1.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解决本专业工作中出现的一般问题。
2.基本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3.基本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
4.基本掌握本专业质量、安全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二、实践经验
1.能应用本专业的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参与3项以上中小型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管理等工作并较好地写出1篇以上技术经验报告(内容不少于2000字)。
2.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在工程师指导下较好地完成工程项目的资料整编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师
一、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
2.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企业级以上的技术标准、工法、规范、规程的编制工作(已正式发布)。
2.参加研发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2项以上。
3.作为工程现场技术人员(业主代表、项目管理人员)参加1项中型(民用建筑为2级)或3项小型(民用建筑为3级)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4.作为工程现场技术人员(质量安全监督员)参加1项中型(民用建筑为2级)或3项小型(民用建筑为3级)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设计人员参加2项中型(民用建筑为2级)或10项小型(民用建筑为3级)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或设计施工一体化工作。
2.作为主要人员参加完成省部(兵团)级科研课题2项或地师级科研项目3项(已结题并通过验收)。
(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参加完成1项中型(民用建筑为2级)或3项小型(民用建筑为3级)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的施工工作。
(四)从事建设工程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监理项目的驻地监理工程师独立完成1项中型(民用建筑为2级)或3项小型(民用建筑为3级)工程项目的本专业监理工作。
2.作为主要人员参加完成2项中型(民用建筑为2级)或5项小型(民用建筑为3级)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含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
3.作为主要人员参加完成2项以上中型(民用建筑为2级)或5项以上小型(民用建筑为3级)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含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编制和审查、专项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审计、标底编制等)工作。
4.作为主要人员参加完成省部或地州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制并颁布应用。
三、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地师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2.获地师级以上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或优质工程奖。
3.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造价、工程项目咨询评估报告被委托方采纳,并被主管部门批准。
4.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取得较高社会、经济效益,并经本单位鉴定认可。
5.能独立解决工程项目的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工作中的技术问题,社会、经济效益明显,且技术成果经本单位鉴定认可。
四、论文与著作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省部(兵团)级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地师级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3.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经地师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
一、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
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
2.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的能力,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编制人员参加国家级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员参加省部(兵团)级的技术标准、工法、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已正式发布)。
2.作为课题负责人或主研人员,研发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2项以上。
3.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大型(民用建筑为1级)或2项中型(民用建筑为2级)或5项小型(民用建筑为3级)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4.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大型(民用建筑为1级)或2项中型(民用建筑为2级)或5项小型(民用建筑为3级)工程项目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
(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勘察设计、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完成1项大型(民用建筑为1级)或2项中型(民用建筑为2级)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或设计施工一体化工作。
2.作为技术审查人(具有执业资格)在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完成5项中型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3.作为主要人员参加完成省部(兵团)级科研课题2项(已结题并通过验收)。
(三)从事工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大型(民用建筑为1级)或2项中型(民用建筑为2级)或5项小型(民用建筑为3级)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施工工作。
(四)从事工程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监理项目的驻地工程师主持完成1项大型(民用建筑为1级)或2项中型(民用建筑为2级)或5项小型(民用建筑为3级)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
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大型(民用建筑为1级)或2项中型(民用建筑为2级)或5项小型(民用建筑为3级)工程咨询(含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
3.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大型(民用建筑为1级)或2项中型(民用建筑为2级)或5项小型(民用建筑为3级)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含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编制和审查、专项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审计、标底编制等)工作。
4.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完成全国或地区、行业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制并颁布应用。
三、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兵团)级科技成果奖(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2.获省部(兵团)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三等以上奖或优质工程奖。
3.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造价、工程项目咨询评估报告被委托方采纳,并被主管部门批准。
4.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成果达到省部(兵团)先进水平并经省部(兵团)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5.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有较大影响,并经省部(兵团)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6.解决过科研、设计、施工工作中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其技术成果经省部(兵团)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7.主持或起草编制、审核的国家、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工法、规范、规程被颁布应用。
四、论文与著作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第一作者)。
3.作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省部(兵团)级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4.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经省部(兵团)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有关概念解释
1.项目负责人:
指在项目管理类、勘察设计类、施工类、工程咨询类行业中承担合同履约、进度控制、技术、质量、安全责任的技术人员。
2.技术负责人:
指承担项目技术、质量、安全责任的技术人员。
3.证明文件:
指获奖证书、单位对获奖项目的主要构成人员任命文件及主管部门的证明。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须经答辩合格,方能推荐到评审委员会评审。
破格申报者,学历和任职年限只能破一项,不能“双破”。
第十五条 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3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规定的工程等级分级标准见附表1及附表2。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所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兵团职改办负责解释。
附表1: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等级分类表
一级
二级
三级
单体建筑面积(万㎡)
3
1
0.5
层数(层)
25
12
6
跨度(米)
30
21
15
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面积
(万㎡)
10
5
构筑物或建筑物高度(米)
100
50
25
单项建安合同额(亿元)
1
0.3
0.05
注:
上述标准均为所在等级下限
附表2: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工程等级
特征
类型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
般
公
共
建
筑
单体建筑面积
8万㎡以上
2万㎡-8万㎡
5千㎡-2万㎡
5千㎡及以下
立项投资
2亿元以上
4千万元-2亿元
1千万元-4千万元
1千万元及以下
建筑高度
100米以上
50米-100米
24米-50米
24米及以下(其中砌体建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高度限值要求)
住宅、宿舍
层数
20层以上
12层-20层
12层及以下(其中砌体建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高度限值要求)
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
总建筑面积
10万㎡以上
10万㎡及以下
地
下
工
程
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
5万㎡以上
1万㎡-5万㎡
1万㎡及以下
附建式人防(防护等级)
四级及以上
五级及以下
特
殊
公
共
建
筑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要求
抗震设防区特殊超限高层建筑
抗震设防区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的一般超限高层建筑
技术复杂、有声、光、热、振动、视线等特殊要求
技术特别复杂
技术比较复杂
重要性
国家级经济、文化、历史、涉外等重点工程项目
省部级经济、文化、历史、涉外等重点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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