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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地区低压电力技术规章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实现农业现代化,多快好省地发展农村电力事业,提高农村低压电网和用电装置的设计、安装、检修质量、确保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额定电压380伏及以下的农村低压电网和用电装置。
第3条各级农电部门的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社队管电干部和农村电工,都应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4条对遵守本规程有显著成绩的农电工作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造成重大事故者,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农电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章配电装置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5条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应设置专用的配电室(箱)。
排灌专用配电变压器的配电装置可安装于机泵房内。
第6条配电室应靠近变压器。
室内走道一般不小于:
盘前1.5米、盘后0.8米、侧面0.8米。
门向外开。
第7条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宜装设角电保安器。
第8条配电箱的安装高度,箱底对地面距离一般不小于1.2米,进出引线应套保护管。
第二节配电室(箱)
第9条配电室进出引线,宜采用地埋线。
架空引线一般采用绝缘导线,对地面距离不应小于2.5米。
导线支架应用不小于40×40×4毫米的角钢或60×60毫米的方木。
导线穿墙时,穿墙部分应套绝缘管。
第10条配电室(箱)进出引线的导线截面,应地线的允许载流量选择。
进线的负荷电流按变压器额定电流的1.3倍计算;引出线的负荷电流按分路最大工作电流计算。
固定在配电盘盘顶上的裸铝母线,对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9米。
不同相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毫米。
第11条配电盘盘面应光滑并涂漆,框架牢固。
盘上设备排列和配线应整齐美观。
开关应垂直安装,上端接电源,下端接负荷,相序应一致,各分路标明路名称。
第12条配电盘上的二次回路,应采用绝缘导线。
导线截面:
铜线不应小于1.5平方毫米;铝线不应小于2.5平方毫米。
第13条配电盘上应装设计费电度表。
表用互感器的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
容量较大的变压器宜装电流表和电压表。
第三节开关和熔断器
第14条配电变压器的低压侧应装设总开关和熔断器。
总开关和熔断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1.开关和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和电压不应小于工作电流和电压;
2.手动开关分断电流的能力,不应小于变压器低压侧额定电流的1.5倍;
3.自动开关和熔断器分断电流的能力,应大于变压器低压侧出口处的短路电流值。
第15条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熔断器的熔体和自动开关的脱扣器,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1.熔断器做为变压器的过载保护时,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应等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2.脱扣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瞬时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值,一般为变压器低压额定电流的6~10倍;过载保护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值,一般等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第16条分路开关的额定电流和分断电流,不应小于分路的最大工作电流。
第17条分路开关的脱扣器整定电流和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应按分路负荷电流选择,其值应小于总开关脱扣器的整定电流或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
第三章架空电力线路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18条线路的路径和导线截面,可根据用电负荷的发展规划确定。
第19条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与农村发展规划相结合,方便机耕,少占农田;
2.路径短,跨越、转角少、方便施工、运行和维修,力求经济合理;
3.应尽量避开易受山洪、雨水冲刷的地方。
严禁跨越堆放可燃物、爆炸物的场院和仓库。
第20条线路设计的气象条件,应根据当地的气象资料(采用十年一遇的数值)和附近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确定。
如当地的气象资料与附录一典型气象区接近,一般采用典型气象区所列数值。
第21条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和零线。
第二节导线
第22条架空线路的导线,应采用符合国家电线产品技术标准的铝绞线,禁止使用单股铝线、破股(拆股)线和铁线。
第23条铝绞线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
第24条导线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自变压器二次侧出口至线路末端的允许电压损失为额定电压的7%;
2.线路的最大工作电流,不应大于导线的允许载流量;
3.铝绞线的最小截面为16平方毫米;
4.三相四线制的零线截面,不宜小于相线截面的50%;单相制的零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第25条导线有硬弯时,应剪断重接。
导线在同一截面上不同的损伤面积,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1.损伤面积占导线截面5~10%时,应用绑线绑扎;
2.损伤面积占导线截面10~20%时,应辅以同规格导线后绑扎;
3.损伤面积占导线截面20%以上时,应剪断重接。
第26条导线的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铝绞线的接头应采用压接或绕接。
绕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导线直径的25倍;
2.新建线路,在同一档内,每根导线不应超过一个接头;
3.接头距导线的固定点不应小于0.5米。
第27条不同金属、规格和铰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第28条导线的设计弧垂,各地可根据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或参照典型气象区计算确定。
考虑导线的初伸长对弧垂的影响,在紧线时,铝绞线应减少设计弧垂的20%。
各相导线弧垂应一致。
同一档距内,同层的导线截面不同时,导线的弧垂应以其中最小截面的弧垂确定。
第三节绝缘子、横担及铁附件
第29条直线杆一般采用针式绝缘子或瓷横担,耐张杆采用蝴蝶式绝缘子。
零线应采用与相线相同的绝缘子。
第30条绝缘子的铁脚与瓷件应结合紧密,铁脚镀锌良好,瓷件瓷釉表面光滑、无裂纹缺釉、破损等缺陷。
第31条线路横担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其规格一般不小于:
角钢:
50×50×5毫米;
方木850×80毫米;
圆木直径:
80毫米。
第32条木横担应进行防腐处理。
铁担和铁附件一般应镀锌。
第33条横担的组装位置,一般装在受电侧。
撑铁位置,一般装在面向受电侧的左侧。
第34条用螺栓连接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螺栓应通过各部件的中心线,螺杆应与构件面垂直;用螺栓连接木构件时,应加垫铁;
2.螺母紧好后,露出的丝扣不应少于2扣;
3.螺栓穿入方向;顺线路者从电源侧穿入、横线路者由左向右(面向受电侧),垂直地面者,由下向上。
第四节导线排列
第35条导线一般采用水平排列。
零线不应高于相线。
零线应靠近电杆。
如果线路附近有建筑物,零线应尽量靠近建筑物侧。
同一地区零线位置应统一。
路灯线不应高于其它相线和零线。
第36条线路的档距,一般采用下列数值:
集镇和村庄:
40~50米;田间:
50~70米。
第37条导线的线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档距50米及以下0.1米;档距70米及以下0.5米。
第38条低压线路与高压线路同杆架设时,横担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直线杆:
1.2米
分支或转角杆:
1.0米。
低压线路不宜与两线一地高压线路同杆架设。
第39条同杆架设的低压多回线路,横担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直线杆:
0.6米
分支或转角杆:
0.3米。
第40条线路导线每相的过引线、引下线与邻相的过引线、引下线或导线之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150毫米。
导线与拉线、电杆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50毫米。
第五节电杆、拉线和基础
第41条电杆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或木杆,杆长一般为7.5米。
第42条人工捣制的钢筋混凝土电杆,混凝土标号不应低于200号,主筋不宜小于8×8。
第43条钢筋混凝土电杆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应有混凝土脱落、露筋、跑浆等缺陷。
放置地面检查时,不应有纵向裂纹,横向裂纹的宽度不应大于0.2毫米,长度不超过二分之一周长。
环形电杆的端部应用混凝土密封。
第44条木杆应剥皮,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2%,梢径不应小于100毫米。
木帮桩梢径不应小于160毫米,接腿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2米。
搭接两端用穿钉固定。
第45条木杆、木帮桩、木横担连接处,结合面应紧密。
木杆、木帮桩的顶端均需切成斜面。
木杆杆根、木杆、木横担的切割、打孔等加工部位,均应时行防腐处理。
第46条电杆埋设深度,一般为杆长的六分之一。
第47条架线后,杆身的倾斜不应大于杆长的1%,杆位横向偏离不应大于100毫米,转角杆及终端杆不应向受力方向倾斜。
第48条转角、分支、终端、耐张和跨越等承力杆,均应装设拉线,拉线应固定在横担下0.1~
0.3米,与电杆夹角一般为45°;若受地形限制,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30°。
跨越道路的水平拉线,对路面垂直距离不应低于5米,拉线柱倾斜角度为10°~20°。
第49条拉线宜采用镀锌钢绞线,设计安全系数为2.0,截面不应小于16平方毫米。
采用镀锌铁线时,设计安全系数为2.5,其直径和股数不小于下列要求:
1.终端、分支、转角杆的拉线;
导线截面为35平方毫米及以下时,用直径4.0×3股;
导线截面为50平方毫米及以上时,用直径4.0×5股;
2.拉线的底把应按以下要求增加两股。
第50条拉线的底把应露出地面0.3~0.5米,入土部分应进行防腐处理。
第51条拉线盘一般用150×250×500毫米的钢筋混凝土预制块或坚硬石料,埋深一般与电杆埋深相同。
第52条穿越或接近导线的拉线必须装设与线路电压等级相同的拉线绝缘子。
拉线绝缘子应装于最低导线以下,高于地面3.0米以上。
第六节对地距离和交叉跨越
第54条导线对地面和交叉跨越物的距离,应按导线的最大弧垂条件计算;导线对平行物的水平距离;应按最大风偏计算,并计及导线的初伸长和设计、施工误差。
第55条导线对地面、水面、建筑物及树木之间的最小垂直和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集镇、村庄:
6米;
田间:
5米;
交通困难的地区:
4米;
步行可以达到的山坡:
3米;
步行可以达到的山坡:
3米;
步行不能达到的山坡、峭壁和岩石:
1米;
不能通航的河海(至冰面):
5米;
不能通航的河湖(至最高洪水位):
3米;
建筑物(垂直):
2.5米;
建筑物(水平):
1.0米;
树木(垂直和水平):
1.0米;
第56条电力线路与弱电线路交叉时,电力线路应架设在弱电线路的上方;电力线路电杆应尽量靠近交叉点,但不宜小于7米。
交叉角应符合表3-1的要求。
表3-1电力线路与弱电线路的交叉角
第57条线路与铁路、道路、通航河道、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驻或接近,应符合表3-2的要求。
表3-2架空电力线路与各种工程设施交叉接近时的基本要求
注:
低压架空电力线路与二、三级弱电线路、低压线路、公路交叉跨越的导线最小截面要按本规程第
24条规定执行,导线支持方式不限。
第四章地埋电力线路
第58条地埋电力线路的导线,必须符合农用地下直埋铝芯塑料绝缘电线的技术标准(见附录五)。
严禁用普通型塑料绝缘电线代替。
第59条线路的埋设,必须与农村发展规划相结合。
导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本规程第24条1、2、4项的规定。
第60条导线埋设深度宜在浆土层以下,一般不小于0.8米。
沟底应平直,无尖硬杂物,出现高差时应作平滑斜坡。
第61条导线埋设前,必须浸水一小时,用2500伏摇表摇测1分钟,其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一公里10兆欧。
第62条在周围环境温度低于0时,不宜敷设导线。
放线时,导线不应与地面摩擦,防止扭折、打卷和其它机械损伤。
接线箱引线位置、上下坡和接头处,应留有裕度并作伸缩弯。
第63条导线一般水平埋设,线间距离50~100毫米。
转角时,导线弯曲半径不应小于150毫米。
第64条导线的接头,一般采用压接或绕接。
多芯导线接头部位,应相互错开。
接头处的绝缘层和护套层的恢复,一般用塑料带涂上粘合剂或用塑料粘胶带包扎6~10层。
第65条回填土前,应核对相序,做好路径、接头和标志和交叉处的防护。
第66条回填土应自放线端开始,不应多处同时进行。
导线周围应填松软细土,覆土200毫米后,用2500伏摇表复测导线的绝缘电阻值,如与埋设前相比有显著下降时,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67条导线引出地面部分,应全部加装保护管,保护管埋深不应小于0.5米。
第68条分支和终端处,应装设牢固可靠的地面接线箱,箱内装有开关和保护溶丝。
第69条地埋电力线路与其它地下工程设施平行、交叉的允许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1地埋电力线路与其它地下工程设施平行、交叉的
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地埋线路的导线,有穿管保护或加隔板的最小距离。
第70条地埋线路穿越铁路、公路时,应加装保护管,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
第五章接户线与进户线
第71条从低压电力线路到用户室外第一支持点的一段线路,或由一个用户接到另一个用户的线路,称为接户线。
每一照明接户线总熔丝不应大于10安。
接户线档距不应大于25米。
超过25米时,应装设接户杆。
沿墙敷设的接户线,档距不应大于6米。
第72条接户线应采用绝缘电线,导线截面按允许载流量选择。
导线最小允许截面应符合表5-1的规定。
第73条接户线最小线间距离一般不小于下列数值:
自电杆上引下为150毫米;
沿墙敷设为100毫米。
第74条自电杆上引下的接户线,两端均应绑扎在绝缘子上。
绝缘子和进线支架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1.导线截面在16平方毫米以下时,宜采用针式绝缘子,支架宜采用不小于50×5毫米的扁钢或50×50毫米的方木;
2.导线截面在16平方毫米及以上时,应采用蝴蝶式绝缘子,支架宜采用小于于50×50×5毫米的角钢或60×60毫米的方木。
表5-1接户线最小允许截面(平方毫米)
第75条接户线对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米,否则应装接户杆。
木接户杆稍径不应小于7
0毫米。
第76条接户线对街道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弧垂时,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通汽车、大车的街道5.0米;
不通车的人行道3.0米。
第77条接户线与建筑物有关部分的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与接户线下方窗户的垂直距离:
0.3米;
与接户线上方阳台或窗户的垂直距离:
0.8米;
与窗户或阳台的水平距离:
0.75米;
与墙壁构架的距离:
0.05米。
第78条接户线与通讯线或广播线交叉时,两线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接户线在上方时:
60厘米;
接户线在下方时:
30厘米;
第79条由接户线引到用户室内第一支持点的一段导线,称为时户线。
时户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其截面按导线的允许载流量选择。
第80条进户线进屋前应做滴水弯,对地距离小于2米时应加装绝缘护套。
第81条进户线应装设熔丝盒。
进户线与通讯线和广播线必须分开进户。
穿墙时,应套装硬绝缘管,绝缘管应内高外低,露出墙壁的部分不应小于10毫米。
第六章室内配线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82条室内配线应采用橡胶和塑料绝缘电线,导线截面应按允许载流量选用。
最小允许截面:
铜线1.0平方毫米;铝线1.5平方毫米。
第83条室内配线装置应根据使用环境选用:
1.在干燥的场所,宜采用瓷夹板或瓷珠配线。
易触及到的地方,宜采用槽板配线;
2.在潮湿的场所,宜采用瓷瓶配线。
易触及到的地方宜采用管内配线。
3.在有腐蚀、易燃、易爆和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管内配线。
第84条严禁采用一线一地和两线一地的配线方式。
第二节导线明敷设
第85条采用瓷夹配线的导线截面不宜大于6平方毫米,瓷夹间的距离为0.8~1.0米,导线对敷设面的距离不应小于5毫米;水平敷设的导线,对地面距离不应小于2.5米;垂直敷设引到开关或插座上时,对地面垂直距离不应低于1.3米。
第86条采用瓷珠配线的导线截面不宜大于16平方毫米,瓷珠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5米,线间距离不应小于50毫米,导线对地面距离不宜小于2.5米。
第87条16平方毫米以上的导线应采用瓷瓶配线,线间距离及导线对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表6-1要求。
表6-1线间及导线对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
第88条采用槽板配线的导线截面不应大于6平方毫米。
槽板每一槽内只能配一根导线,槽板内不应有接头。
第89条采用瓷夹或瓷珠配线时,应在分支、转角、开关和灯具等连接处,加装瓷夹或瓷珠。
第90条导线穿过墙壁时,宜套装硬绝缘管;穿过楼板时,楼上距地面1.3米以下部分,应套装钢管或硬塑料管保护。
导线相互交叉时,交叉处的线间距离不应小于10毫米,否则应穿绝缘管隔离。
第91条导线应绑扎在瓷珠或瓷瓶的外侧或同一侧。
转角时,导线应绑扎在转角的外侧。
导线连接一般采用绕接或瓷接头连接,接头应用绝缘带包扎好。
第三节管内配线
第92条明管配线,钢管壁厚不应小于1.0毫米。
装于潮湿、易腐蚀场所的明管,以及埋在混凝土内的暗管、钢管壁厚不应小于2.5毫米。
管壁应经过除锈和防腐处理。
采用硬塑料管配线时,明敷设管壁厚不应小于2毫米;暗敷设管壁厚不应小于3毫米。
在易燃、易爆场所,明敷设时,禁止使用硬塑料管配线。
第93条钢管或硬塑料管的管径选择,管内导线截面总和(包括绝缘层)不应超过管子有效面积的40%,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3毫米。
第94条管子转角处的弯曲半径,一般不小于管子外径的6倍;敷设于混凝土内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子外径的10倍。
管子的弯曲度不应小于90度。
第95条明管应采用管卡固定。
钢管管卡间的距离一般不大于2.5米;当管子外径大于50毫米时,管卡间距离可不大于3.5米。
硬塑料管管卡间的距离:
管径在20毫米以下为1米,管径在20~40毫米为1.5米,管径在40毫米以上为2米。
第96条钢管与钢管之间或钢管与接线盒之间,一般采用丝扣连接。
硬塑料管之间可采用套接或捍接。
第97条采用钢管配线时,同一回路的导线必须穿在一根管内。
不同电压的回路,禁止同管敷设。
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
第98条采用钢管或硬塑料管配线遇有下列情况时,均应加装中间分线盒或接线盒:
管子长度弯曲数
30米0
20米1
12米2
8米3
第99条配线管与各各管道的最小平行、交叉距离应符合表6-2的规定。
表6-2配线管与各种管道最小距离(米)
第七章照明装置
第100条普通照明一般采用额定电压220伏。
在触电危险性较大场所的局布照明和手提照明,应采用36伏及以下的安全电压。
第101条灯具应符合用电电压等级和环境条件的要求;一般可采用普通灯具;特别潮湿的场所和露天照明,应采用防水灯具;易燃、易爆场所,应采用防爆灯具。
第102条照明灯一般采用拉线开关或墙壁开关,开关应装在火线上,并用圆木台固定。
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拉线开关为1.8米;
墙壁开关为1.3米。
第103条采用螺口灯头时,火线必须接在灯头的顶芯上;灯泡拧好后,金属部分不应外露,否则应加安全圈。
第104条吊灯线一般采用多股铜芯软线,其截面不应小于0.2平方毫米。
灯头距地面不应小于2.0米。
在特殊情况下可降低到1.5米。
第105条每只灯应装设吊线盒,吊线盒装在圆木台上。
灯头和吊线盒与吊灯线的连接处,均应打一背扣,以免接头受力。
第106条日光灯管应用灯座固定在灯架上,不应使用导线直接接灯脚。
第107条采用36伏及以下电压的用电电器,应采用双线烊变压器。
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变压器的外壳、铁芯和次级线圈均应接地。
第108条田间诱蛾灯(黑光灯)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盏诱蛾灯回路,均应装设开关和熔丝保护,灯具及其附件安装防雨罩;
2.引入灯具的灯头线对地距离低于2.5米时,应加装绝缘护套;
3.高压诱蛾灯的带电部分,应安装防止人体接近的保护网栏。
第八章电动机及其附属装置
第109条电动机的型式,应与周围环境及所拖动的机械性能相适当。
容量应与被拖动机械的功率配套。
第110条固定使用的电动机,基础应牢固,基础重量一般为电动机重量的2.5倍。
第111条每台电动机应有单独的操作开关,安装地点应便于操作,安装高度距地面一般为1.5米。
第112条电动机和附属装置的引线截面,按导线的允许载流量选择,导线的最小截面不应小于:
铝线2.5平方毫米,铜线1.5平方毫米。
引线应用套管保护。
第113条电动机、电焊机等低压电器设备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兆欧(用500伏摇表)。
第114条公用电网供电的农用电动机采用全压起动方法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单台鼠笼型电动机的容量不宜超过配电变压器容量的30%;
2.起动时,电动机的端子剩余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60%;
3.起动时,在同一台配电变压器供电范围内运行的其它用电设备,其端子剩余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75%。
如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者,则应采用降压起动方法。
第115条全压起动的操作开关,按下列要求选择:
1.装在线路末端,容量在7千瓦及以下的电动机,一般采用瓷底胶盖闸刀开关,其额定电流奕为电动机额定电流的3倍;
2.14千瓦以下的电动机,宜采用铁壳开关,额定电流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2倍;
3.采用自动开关和起动器时,其额定功率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功率。
第116条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装置,短路保护一般采用熔断器或自动开关。
熔断器的额定电流按熔体额定电流选择。
第117条鼠笼型电动机全压起动时,熔体的额定电流按下列方法选择:
1.单台电动机的熔体额定电流,一般为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2.5倍;
2.多台电动机共用的熔体额定电流,按下式选配:
熔体额定电流=1.5~2.5×最大一台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其余电动机的额定电流之和;
3.选出的熔体额定电流应小于上一级熔体的额定电流。
第118条采用自动开关作为电动机短路保护时,瞬时脱扣器的整定电流按下列要求整定:
1.当单台电动机时,自动开关瞬时脱扣器动作电流整定值为电动机起动电流的1.35倍(DW型开关)或1.7倍(DZ型开关)。
2.当多台电动机时,自动开关瞬时脱扣器动作电流整定值为:
瞬时脱扣器动作电流整定值=1.3×最大一台电动机的起动电流+其余电动机的工作电流的总和。
第119条电动机降压起动设备,一般采用星三角降压起动器或自耦减压起动器。
降压起动设备前应装设开关和熔断器。
降压起动设备的额定功率应等于电动机的额定功率。
第120条30千瓦以上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负荷和低电压保护装置,操作盘宜装有电流和电压表。
第121条电动机过载保护的电流整定值,按以下要求选择:
热继电器和自动开关的热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值,一般为电动机的最大工作电流,但应躲过电动机的起动电流。
第122条移动式电器及其附属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引线应采用带接地芯线的橡胶或塑料护套电缆;
2.引线的接地芯线必须与电动机外壳可靠连接;
3.应采用具有接地极的插座和插头,插座的接地极必须可靠接地;
4.移动的插座前应装设开关和熔断器。
第九章接地和防雷保护装置
第123条为了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力设备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动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和移动式用电电器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2.电力设备的传动装置;
3.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
4.配电盘的金属框架及木盘上的设备和仪表的金属外壳;
5.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
6.电力配线的钢管。
下列情况可以不接地:
1.安装在已接地配电盘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它低压电器的外壳;
2.36伏及以下的用电设备。
第124条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的中性点可直接接地或不接地:
1.中性点不接地的配电变压器,应装设能迅速自动地切除接地故障的装置。
电力设备应采用保护接地;变压器中性点应加装击穿保险器;
2.中性点直接接地的配电变压器,电力设备一般采用保护接地;当用电设备集中时,也可采用保护接零,但应在线路的首端和终端作重复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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