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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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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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
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征收范围
项目选址位于我县上莞镇江田村、新南村、太阳村矿区安全区域,规划红线征收土地面积约500公顷(含安置区、自来水厂),土地权属为上莞镇江田村、新南村、太阳村、冼川村、常美村集体土地,具体四至范围以项目红线图为准。
二'组织机构
为保障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加强组织领导,决定成立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其成员名单如下:
总指挥:
刘云锋副县长
执行副组长:
许继平上莞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
张小辉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张新雨县城乡投资公司董事长
成员:
严海洋(县纪委监委)、李军(县公安局)、冯敏(县司法局)、朱志青(县财政局)、张健(县自然资源局)、魏小宇(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刘永强(县房屋征收办)、邓欣荣(上莞镇)。
指挥部负责审定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留用地、安置点规划选址设计等重大方案,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执行政策情况及工作进度,统筹协调项目实施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上莞镇政府,由陈文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项目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办公室下设协调组、房屋征收组、土地及作物征收、流转组、财务后勤组、安置筹建组、土地房屋巡查监察组、政策法规宣传组、社会维稳组,共八个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一)协调组
组长:
许继平
副组长:
邓欣荣
成员:
由县府办、县自然资源局、县房屋征收办等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实施工作。
(二)房屋征收组
组长:
邓欣荣
副组长:
朱建彬、曾伟艺、周伟平、张利全、杨国辉、吴志青、杨勇生、叶国兴、李辑、邱京锋、张雪红、吴镜光、陈文浩、陈浪、陈辉群、陈振军、罗国亮、李国平
成员:
由上莞镇政府工作人员、各涉征村抽调人员组成,按实际工作下分工作小组。
(三)土地及作物征收、流转组
组长:
周伟平
副组长:
杨国辉、叶国兴、陈文浩、杜记贵
成员:
何健宇、李树生、许文星、陈雪亮、全体新南村“两委''干部组成,负责矿区300米红线范围内土地征收、流转工作。
(四)财务后勤组
组长:
朱建彬
副组长:
陈文浩
成员:
高建民、李日威、冯惠萍、古丽媚、陈远惠组成,负责做好征收款的核算、发放及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五)安置筹建组
组长:
曾伟艺
副组长:
吴镜光、叶国兴
成员:
由吴佳军、陈新才、罗强财、李树生、陈远惠、李俊儒,全体新南村、江田村、太阳村、冼川村“两委”干部组成,负责筹备搬迁居民安置点的建设工作,包括安置点的选址、征地、规划设计、手续报批、筹建等。
(六)土地房屋巡查监察组
组长:
陈文浩
副组长:
陈赵卿
成员:
由陈江、陈军辉、陈锐、陈国敬、各涉及村抽调人员等组成,负责做好一至五石矿区300米红线范围的巡查监察,做好房屋管控,防止违建、抢建、抢种、抢搭等行为发生。
同时做好矿产资源管护,防止非法开采事件发生。
(七)政策法规宣传组
组长:
邱京锋
成员:
由罗强财、陈威祺、陈远惠、吴政伦组成,负责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让周边居民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舆情的管控。
(八)社会维稳组
组长:
周伟平
副组长:
杨勇生
成员:
由李树生、陈晓亮、李安达、陈金文组成,负责做好整个征收过程中的维稳工作,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及时处置相关舆情事件,维护征收工作秩序。
三'工作分工
本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上莞镇政府负总责,同时具体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群众思想和具体征地丈量补偿工作;县房屋征收办负责房屋及其基础设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财政局和县城乡投资公司负责统筹资金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建设用地报批、征地管理等工作;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购买工作;上莞镇政府和县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土地监控工作;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负责查处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征地拆迁工作秩序。
四'补偿标准
(一)本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东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2018〕61号)的补偿标准,结合实际并参照东源县上莞镇周边项目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涉及征收地上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参照《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回迁安置货币补偿以第三方评估公司市场评估为准。
五'补偿安置途径
(一)货币补偿。
对征收土地、地上青苗、附着物依法进行货币补偿。
征地补偿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上莞镇政府必须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实、足额、按时将补偿费落实到被征地的集体和农户,由镇政府监督管理。
(二)回迁地安置补偿。
选择回迁地安置的被征收人以建筑占地面积1:
1的置换面积实行一户一宅回迁,由上莞镇政府负责统一规划,被征收户自行建设,规划三种规格,占地面积分别为120平方米(10米X12米)、96平方米(8米X12米)、80平方米(10米X8米),多余面积按照市场价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不足面积按照市场价值评估补回给上莞镇政府。
(三)租地补偿方式:
上莞镇矿山300米安全区域内土地(含水田、旱地、林地)按地类给予租地补偿,租地补偿标准参照《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参考标准》进行补偿。
地类界定以国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示的图斑为准,经济作物等补偿标准参照《东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2018〕61号)进行补偿。
六'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款分期打入上莞镇政府预存款专户,土地补偿费在土地地类、面积、果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经村民、现场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测量公司签名确认及镇政府张榜公布核实无误后,由镇政府将补偿费用以实名制转账方式拨付至被征地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二)房屋征收费用拨付入上莞镇政府账户,统一由上莞镇政府负责支付给被征收主体。
(三)租地款每五年为一周期,按租地合同由县拨付给上莞镇政府,上莞镇政府拨付给所在的行政村,由行政村拨付给权属人。
七、征地时间
为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分三期进行,一期于2021年2月10日前全面完成征收工作;二期于2021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征收工作;三期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征收工作。
八'工作经费
镇、村两级土地征收工作经费(交通、误餐等费用)按征地面积8元/平方米,土地监控工作经费按1元/平方米,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及标准参照《东源县新材料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上述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安排。
九'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是我县城乡建设重点项目,上莞镇政府、县房屋征收办及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分工,互相配合,确保项目开发建设顺利推进。
(二)服从安排,严守纪律。
各工作组和参与人员要服从领导分工和工作安排,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工作,同时应严守纪律。
(三)强化协调,强力推进。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项目征地协调会,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完成。
十'其他
(一)征地拆迁工作组成员工作误餐费等补贴按80元/天的标准执行。
项目征地折迁工作组成员差旅住宿,土地巡查监察等工作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在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凡涉及我县在职国家干部、职工的家属关系对象户,由该干部、职工负责做好思想工作,化解矛盾,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三)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煽动群众闹事、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征地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由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由县纪委监委依法处理。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方案
2.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参考标准
附件1
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房屋及
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方案
—'项目概况
(一)征收范围
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涉及东源县上莞镇江田村、新南村、太阳村等村土地约7484.40亩(具体按征地红线为准)。
(二)征收规模
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涉及东源县上莞镇江田村、新南村、太阳村等村土地约7484.40亩,项目实施地上构建物征收范围内涉及各类构建物约1050栋,各类结构建筑面积约为15万平方米。
二'总体方案
(―)目的和依据
为做好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府〔2017〕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二)征收主体
东源县上莞镇人民政府为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主体责任单位,江田村、新南村、太阳村、冼川村共同负责办理征收补偿工作具体事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拟对征收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应承诺放弃在原籍额外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权利)或回迁地安置方式进行补偿。
生产设施用房及其他构建物均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五)补偿原则与范围
1.征收人除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含装修装饰)、临时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补偿外,在不造成重复补偿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还需向被征收人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等。
符合本方案征收奖励规定的,被征收人还可以取得根据本方案规定的征收奖励。
2.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过渡期房租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公告之日起,抢搭、抢建、抢种行为一律不给予
补偿。
(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自发布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七)搬迁腾空房屋期限
自签订协议之日起10天内。
(八)评估时点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九)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1.河源市久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河源市正大资产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
3.深圳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4.河源市德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5.广东致诚土地房地产评估与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十)征收实施步骤
自发布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后,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1.现场公示:
(1)《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的决定公告》
(2)《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方案》
(3)国家、省、市、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4)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征收工作人员。
2.宣传《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方案》。
3.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4.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5.公不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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